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工作流程图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
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工作指引一、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一)日常信息通报与动态管控。
1.采集掌握辖区用人单位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应当采取入户采集、书面审查采集、日常巡查采集、专项检查采集、投诉举报专查采集以及共享信息采集等形式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和劳资关系运行情况,全面收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欠供应商货款等信息。
具体调查和收集方式包括:(1)询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劳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欠供应商货款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况。
询问结果应当以用人单位信息采集表或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形式记录在案;(2)随机座谈询问适当数量的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询问结果应当以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3)询问相关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或经办人,了解用人单位经营状况,询问结果应当以调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4)向用人单位调阅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用工资料。
2.评估辖区用人单位劳资关系运行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所采集信息录入市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同时,应当对所收集的用人单位信息进行分析,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不稳定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程度分为低、一般、较高、高四个风险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低风险:工资支付情况正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欠税、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和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
(2)一般风险:拖欠工资一个月但未发现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也未发现存在外部经济纠纷或停业装修、转让等迹象的;或者工资支付情况正常,但经了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厂(房)租费;②开工不足;③亏损或者其他财务不佳状况;④存在外部经济纠纷;⑤对外宣称停业装修;⑥有转让迹象;⑦其他具有欠薪逃匿苗头的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流程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流程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行政执法机关正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附下列材料: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职负责人或者主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持工作的负责人决定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应当自接到报告批准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之日起3日内作的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出批准移送或者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不批准移送的决事责任的作的负责人审批定决定不批准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的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书面通知移送案认为有犯罪事实,资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的行政执法机需要追究刑事责料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关任,依法决定立案归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档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本公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安机关管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辖的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3日内作出立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正所谓:“穿金戴银能怎样,平平凡凡又如何,只要你能知足,就什么都不缺”要.知道有的人虽然贫穷,但感觉很幸福;有的人虽然富有,但浮而不实,忧虑重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6]4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冀人社发〔2016〕4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理与司法衔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回顾 6、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7、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公安厅将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 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 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该条 将“劳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 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 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 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 序解决。
三是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 形。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 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适用
二是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 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 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 。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这 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 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 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发包方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
第七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
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操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的以下违法行为,可适用本规定,当场处罚:(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劳动者财物的;(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扣押劳动者物品、档案的;(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四)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招用未持证人员的;(五)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六)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七)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八)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九)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十)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
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定稿)为加大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书面决定:(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的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依据。
第四条行为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故意逃匿、躲藏或不出面配合处理案件,致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要劳动报酬,应认定行为人欠薪逃匿。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六条在送达责令限期支付书面决定到期后,行为人仍未履行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和随附以下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流程图
1、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支付所欠工资
下达限期支付整改书2、逾期不支付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按规定支付工资被投诉人不按规定支付工资
公司在项目工款中扣留垫付
收集资料归档
(工资表、承诺书、委托书等)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流程图
1、投诉工资被拖欠情况
农民工欠薪投诉2、出具证明材料
1、内业人员认真做好询问笔录
(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籍贯住址、电
工程部受理话、项目名称、工种、被投诉人资料等)
2、收集好投诉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合同、派工单、结算单等)
1、核实投诉情况
项目主管人员调查取证2、做好调查取证询问笔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取证指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取证指引
在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取证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取证指引,希望能帮助你解决这类问题:
1. 工作合同,首先,要确保你有与雇主签订的工作合同。
这份合同应包括工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等信息。
如果有的话,提供合同作为证据是很有力的。
2. 工资单和银行流水,收集并保存所有工资单和银行流水。
这些文件可以证明你的工作时间和实际收入情况。
3. 证人证言,如果有同事或其他人可以证明你的工作情况和未支付的工资,他们的证言也是很有力的证据。
4. 劳动部门投诉记录,如果你曾向劳动部门投诉过雇主拒绝支付工资,这些投诉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5. 通讯记录,保存所有与雇主就工资支付问题的通讯记录,包括邮件、短信和电话记录。
6. 职工证明或劳动合同变更记录,如果有职工证明或劳动合同
变更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总的来说,要确保你能够提供尽可能多的文件和证据来支持你
的主张。
如果你需要法律援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多帮助。
希望这些指引能对你有所帮助。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程序(具有实际操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程序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一、依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一)欠薪责任主体。
严格按照规定认定欠薪移送责任主体。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导致承包方拖欠工资的,发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承包方仍拖欠工资的,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严禁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工程款或劳务款争议,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二)欠薪证据调查。
用人单位或自然人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责令支付文书可以不明确具体的支付金额,但移送的证据材料应能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达到移送标准。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先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三)逃跑藏匿认定。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行为人“逃跑、藏匿”。
1、常用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3、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
(四)支付行为认定。
除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外,尚有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可变现资产的,可认定为有支付能力。
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流程图
1、投诉工资被拖欠情况
农民工欠薪投诉2、出具证明材料
1、内业人员认真做好询问笔录
(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籍贯住址、电
工程部受理话、项目名称、工种、被投诉人资料等)
2、收集好投诉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合同、派工单、结算单等)
1、核实投诉情况
项目主管人员调查取证2、做好调查取证询问笔录
3、收集证据
1、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支付所欠工资
下达限期支付整改书2、逾期不支付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按规定支付工资被投诉人不按规定支付工资
公司在项目工程款中扣留)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流程图
1、投诉工资被拖欠情况
农民工欠薪投诉2、出具证明材料
1、内业人员认真做好询问笔录
(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籍贯住址、电
工程部受理话、项目名称、工种、被投诉人资料等)
2、收集好投诉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合同、派工单、结算单等)
1、核实投诉情况
项目主管人员调查取证2、做好调查取证询问笔录
3、收集证据
1、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支付所欠工资
下达限期支付整改书2、逾期不支付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按规定支付工资被投诉人不按规定支付工资
公司在项目工程款中扣留垫付
收集资料归档
(工资表、承诺书、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