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件制造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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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件制造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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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件制造检验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钢结构件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牵引车、挂车、皮带运输机桁架、大漏斗、抓斗、装卸桥、起重机扒杆、灯塔以及船闸闸门等钢结构件的生产制造。

2材料

结构材料

承重结构的钢材,一般采用Q235-A、16Mn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规定的要求。

钢材应有出厂合格证,如无合格证或标号不清者应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采用。

钢材表面锈蚀,、度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板负偏差的一半,不应有裂纹、分层等缺陷。

焊条、焊丝、焊剂

2.2.1 用于焊接结构件的焊条、焊丝与焊剂应保证焊后不低于母材的机械性能。

2.2.2 焊条、焊丝与焊剂应有质量证明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合国家标准的规范。

2.2.3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生锈的焊条、焊丝,以及受潮结块或熔烧过的焊剂。

3 放样、下料

放样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零件的切割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工切割±2.0mm;

自动、半自动切割±1.5mm;

精密切割±1.0mm;

3.3在下料划线前,应检查钢材变形程度,如有变形应矫正,方可下料划线。

3.4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蚀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3.5切割后切口与钢材表面不垂直度不大于钢板厚度的10%,且不大于

2.0mm。

3.6机械剪切的零件,其剪切线与号料线的允差不得大于2.0mm,并应清除毛刺。

3.7机械剪切的型钢,其端部剪切斜度不得大于2.0mm,并应清除毛刺。

3.8已炔自动切口面光洁度等级分为: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手工切割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它们分别等于自动切割的二级、三级、四级(见表1)。切口的光洁度,自动切割不低于一级,手工切割不低于二级。普通低合金钢应尽量不采用手工切割。

表1 气切割精度和质量(按厚度和切割方法而定)mm

刨边的零件,其刨边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差为±1.0mm,刨边线的弯曲矢高不应超过弦长1/3000,且不得大于2.0mm。

对重要结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如图样未注明时,按表2的规定;对一般结构件的尺寸允差不得大于表2的50%。

表2 经切割加工后零件尺寸允许偏差 mm

3.11机构零件的冷加工(剪、冲、刨、轧、撑、辊压等),加工后的零件的不平度、不直度、扭曲度等不低于表3的要求。

3.12矫正后的钢板表面不要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超过0.5mm,手锤敲击痕迹,钢材平面为1mm,立面为2mm。型钢平面与立面为2mm。

3.13结构零件的热加工成型,加热温度为900~1100·(钢板表面呈淡黄色)为宜,(16Mn钢用较低温度),当普通碳素结构钢温度下降到500~550·之前(钢材表面呈现兰色)和低合金钢温度下降到800~850·之前(钢材表面呈现红色)应结束加工,并使其缓慢冷却。

3.14用乙炔火焰加热矫正时,其间热温度严禁超过正火温度(900·),加热矫正后的低合金结构钢必须缓慢冷却。

3.15不论是热加工成形,或热矫正,要谨防加热区温度过高,不准出现溃状现象(皱纹状)。

3.16加工弯曲的零件,其弦长大于1500mm,应用弦长不小于1500mm的弧形样板检查,弯曲零件弦长小于1500mm时,样板的弦长应于零件的弦长相等,其间隙不大于2.0mm。

表3 经加工后的零件(钢板型钢)允许变形量 mm

4制孔与螺栓连接

4.1 A、B级螺栓孔(Ⅰ类孔;即原来精制螺栓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μm。

4.2 C级螺栓孔(Ⅱ类孔)孔壁表面粗燥度Ra不应大于25μm,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C级螺栓孔的允许偏差 mm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 mm

4.4螺栓孔的允许偏差超出上述规定时,不得采用填塞,可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4.5螺孔的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邻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b)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栓孔为一组;

c)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栓为一组,但不包括上述两款所规

定的螺栓孔。

d)受弯构件翼缘上的连续螺栓孔,、每米长度范围内的螺栓孔为一

组。

4.6每个螺栓一端不得垫2个及以上的垫圈,并不得采用大螺母代替垫圈。螺栓拧紧后,外露螺栓不应小于2个螺距。

4.7螺栓孔不得采用气割扩孔。

4.8扩钻后的A、B级螺栓孔不得使用冲钉。

4.9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按工艺文件要求执行。

5组装

5.1拼接装配的零件,必须经过矫正检验符合本规范第、、、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规范的零件,不应装配。

5.2焊接前,接缝的拼装偏差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表6焊缝在焊接前拼装的允许偏差 mm

5.3组装前,连接表面积沿焊缝每遍30~50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5.4定位点焊所用焊接材料的型号,应予正式焊接的材料相同,点焊高度不宜超过设计焊缝高度的2/3,且不大于8mm,焊道长度不应小于25mm,定位焊位置应布置在焊道以内,并应由持合格证的焊工施焊。

5.5凡承受弯矩的箱形梁,禁止将对接焊缝布置在同一垂直切面内,相邻接缝必须错开250mm以上。

6焊接

6.1一般要求

6.1.1焊工应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施焊。

6.1.2焊条(剂)使用前,必须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烘焙。低氢型焊条经过烘焙后,应放在保温容器中随用随取。(参照钢结构件制造工程技术规范)。

6.1.3 严禁在焊区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对于重要焊缝或自动焊的焊缝,在焊缝两端应有等厚同槽的引灭弧板。焊接完毕应采用气割切除引弧板,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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