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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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2〕11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提高资金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民营企业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泉州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012年度安排资金总额为4000万元,逐年提高。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择优竞争、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评审管理程序为:部门初审、专家评审、联席会审议、网上公示、审批下达。

第五条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泉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负责区域内项目征集、筛选上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汇总、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网上公示以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扶持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下达,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管。

第六条评审依据

1、《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泉州市“十二五”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规划》;

3、《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

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2〕11号);

第七条评审要点

1、项目规模较大,为新建或在建,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结构调整优化以及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

2、项目关联程度高,为产业链缺失的关键性或高端环节,具有填平补齐产业链缺失环节的作用,促进产业链进一步延伸完善、上下游配套;

3、项目技术先进,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且技术成熟,能够提升企业装备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节能降耗明显;

4、传统优势产业项目在市域内从沿海向山区梯度转移;

5、项目综合效益显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视为综合效益显著:

(1)对我市主导产业和区域工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2)能够促进我市产业布局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具有示范作用;

(3)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或能够延长产业链、增加劳动就业;

(4)能够扩大生产规模,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6、国家、省和市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部门初审

第八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将候选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1、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3、项目申请材料不完备;

4、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不明显;

5、申报企业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记录;

6、项目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充足的资金。

第三章专家评审

第十条市发改委负责确定评审专家的资格和条件,建立评审专家库;在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前,由市发改委纪检监察部门从专家库中按专业进行随机抽取,形成评审专家组,并负责通知专家。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的组建

1、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2、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不多于10人;

3、评审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知识面较广、业务能力强、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在任期间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活动;

4、评审组成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合理;

5、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参审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1、已多年不从事原专业并对本专业最新情况不熟悉的;

2、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审的;

3、在评审中有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4、评审专家自己提出退出申请,并经市发改委同意的。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权利

1、因工作需要有权阅读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文件;

2、有权了解评审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3、承担项目评审任务时,可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专家咨询津贴,该部分费用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并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评审组评审程序

1、评审组成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泉州市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资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必要时,由市发改委组织评审组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考察,评审组专家提出考察建议意见。

3、评审组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评审,由组长或副组长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建议;并对所评项目按重点扶持项目、一般扶持项目和淘汰项目提出归类建议,重点推荐项目和一般推荐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淘汰项目不纳入项目库。

第十六条根据评审结果,市发改委择优提出扶持项目备选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原则上,备选项目名单不超过30个,单个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七条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市财政局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因接受贿赂、携私报复等原因,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联席会审议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将扶持项目备选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由市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市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式。

第十九条按照市联席会议审议结果,市发改委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报市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章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应在“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告专栏)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一条公示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发改委反映。经核实,对发现不应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情况的,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

第六章审批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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