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日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咸宁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郑开管[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郑开管[2007]12号)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水平,促进“高大外”项目进驻我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氛围(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工作的认识招商引资引智是利用域外资金与技术、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的主要渠道,是推动跨越式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

我区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着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和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等良好机遇,同时也面临着项目资源竞争日趋激烈、土地供应紧张等严峻挑战。

省、市对我区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招商引资引智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全体员工都要清醒地认识我区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的形势,统一思想,积极支持、参与和配合招商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促进招商,形成参与和支持招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管委会成立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工作的领导、策划和部署。

管委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领导招商工作。

管委会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每位副组长具体领导一个相关产业的招商工作。

建立领导分包研商制度。

从区内现有企业中优选若干重点企业,由管委会有关领导分别定期带领招商人员到企业调研对外合资合作信息,充实完善项目库。

建立领导带队走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度。

由管委会领导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带领招商人员定期到上级科技、商务、外事外经外联部门、贸促机构、中介机构等部门走访,建立联系,加强合作。

加强域外、境外招商。

由管委会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带队有针对性地对域外、境外项目进行考察,促进项目对接和项目入驻。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兰政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132号),结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交付)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条款和计价的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建设费增加或减少的具体情况,编制经建设或委托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签认的,用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为主要内容的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等五项工作程序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等五项工作程序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等五项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郑开管[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等五项工作程序的通知(郑开管[2008]90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试行)》、《项目用地审批程序(试行)》、《项目规划审批程序(试行)》、《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程序(试行)》、《管委会建设项目工作程序(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上产业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试行)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高端项目、规模产业,完善产业链,突出产业特色,实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区实际,现对新入区项目和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如下: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项目单位提出入区或建设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

新入区项目报管委会招商局,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报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二、新上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新上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经济工作和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牵头,招商、土地、规划、经济、财政、科技、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项目申请入区或建设,由新上产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郑州高新区项目入区评价体系》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入区或建设。

如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应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三、项目经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新入区项目由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向管委会主任汇报,区内已有企业新上项目由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向管委会主任汇报。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评价和动态管理,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价范围为高新区实际管理区域,包括托管、代管、共建等形式合作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评价管理工作。

评价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通过“以评促建”,引导高新区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目标和任务;遵循科学性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遵循可操作—1—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可获得性。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创业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开放合作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服务能力等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8个二级指标,定量指标33个,定性指标5个。

第六条评价总分数为100分,创新创业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开放合作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服务能力分别为30分、25分、10分、20分、15分,各一级指标分数分解至二级指标。

第七条除评价指标得分外,实行一定的加分政策,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奖,获得国家、省级有关工作试点等情形,按国家级每个1分、省级每个0.5分计算,单个高新区评价年度内加分上限为5分。

第八条凡评价年度内高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直接按末位处理。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评价工作由科技厅委托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2—实施。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拉政发〔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区市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六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拉萨高新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鼓励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其它创新类企业落户高新区。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落户高新区经评审认定、符合产业导向的各类型企业、企业股东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所述的各项专项资金采取“制度控制、预算管理、评定审核、使用监控”的管理原则,保证资金使用合规、可控。

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按本意见的精神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重点责任事故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保及其它严重违法乱纪被查处的企业,不服从统计管理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以及未能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奖励政策。

第二章投资产业导向第五条根据拉萨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发展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净土健康、生物医药、信息业、新能源、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和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审批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核准、备案事项。

第三条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改革创新,科学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项目审批制度。

(二)门网运行,提高效率。

完善“一门式一网式”运行机制,整合流程,规范标准,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承市政办字〔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与核定第三章概算控制第四章概算调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承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机构职能负责概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概算编制与核定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项目概算。

第六条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由政府专职机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条概算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编制项目概算。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局和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2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6日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一)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二)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外贷款等政府债务性资金;(四)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和发行的债券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采用ppp等融资模式的建设资金;(六)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五)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力量办大事;(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严格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15•【字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6年1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4月15日公布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企业与项目管理第四章规划、土地和基本建设管理第五章劳动人事管理第六章优惠待遇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三条高新区基本任务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优惠待遇。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全省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构筑高端产业多元化高地,提升高新技术服务格局,推进省域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业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认定与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我省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可优先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要根据全省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特点,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要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省级高新区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调整;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省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助力企业发展提供创新创业便捷式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级高新区遴选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七条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郑开管[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开管[2010]7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郑州高新区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审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在办理环评、征地、规划等手续之前的产业政策初审;项目审批的内容为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与核准等。

第三条项目审批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郑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郑开管文[2007]133号)等。

第四条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核准统一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受理。

第五条财政拨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以及管委会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经发局负责监督与管理,第三产业及其他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第六条企业投资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一)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盖章)(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他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项目备案程序如下:申请备案的项目法人,须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通过网上或纸质送达经发局。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宜府办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项目评审。

凡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严格预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度、税收贡献度、科技高度、链条长度、环保程度、能耗限度等“六度”要求和标准。

预审由项目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宜昌新区推进办、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三峡枢纽港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平台公司。

需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当天形成初步评审结论,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市政府其他领导参加分管领域项目评审会。

宜昌新区项目由宜昌新区推进办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规范合同签订。

签订投资合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给予投资方产业扶持政策的,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相关投资约定(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开工时间、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税收、就业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扶持政策与项目实际贡献严格挂钩。

引进跨区域建设的重点项目,可由市政府直接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6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6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的评价与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3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3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条强化投资计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高新区体制机制的变化~更加体现“高与新”的产业特点~更加突出各分区的产业特色和功能定位~更加符合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要~对拟进入高新区的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一安排、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所有拟进入高新区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都要实行入区项目评审。

第二条成立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开展入区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项目评审的日常性工作。

入区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招商引资办负责~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协助。

第三条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主管招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参加项目评审会~并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为使入区项目评审决策更加科学~建立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高新区主导产业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动态更新~确保项目评审需要。

在每次评审前~由高新风险投资公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类专家2至5名,具体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将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并按
1
照审定后名单通知专家。

第五条入区项目评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1、提供材料。

投资者将资质文件,详见附件3,、入区项目分析报告,详见附件4,报给招商局。

2、初审。

招商局对资质文件和项目分析报告是否齐全、符合要求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提交招商引资办。

审查过程中~如需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企业应在3日内完成并提交招商局~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3、受理汇总。

招商引资办受理、汇总招商局提交的资质文件和分析报告,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转交高新风险投资公司。

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将资质文件和分析报告转交评审专家~做提前准备~保证评审科学决策,3个工作日内完成,。

4、会前准备。

招商引资办将拟上会的项目梳理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召开项目评审会时间。

5、召开项目评审会。

评审会每半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取灵活方式一事一议。

评审会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招商局及企业负责人参会~专家由高新风险投资公司负责通知~其他参会人员由招商引资办负责通知。

评审会由企业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面汇报并回答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若无异议即与招商局长
2
一同回避~最后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审议、打分,详见附件5,、票决,详见附件6,。

6、汇总意见。

招商引资办负责汇总参会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高新风险投资公司负责汇总参会专家评审意见并报招商引资办~由招商引资办形成本次评审会的最终意见,1个工作日内完成,。

原则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赞成票数和专家赞成票数分别超过2/3的项目方能上主任办公会~对评审会有争议的项目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专门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招商引资办与管委会办公室协商确定主任办公会召开时间。

7、召开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

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每个项目的评审意见~主任办公会决定是否同意入区、是否给予优惠政策~确定用地位置及面积~并由管委会办公室下发会议纪要。

评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根据通知参会。

8、签订入区协议。

分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入区协议,详见附件7,~并附高新区入区项目建设计划表,详见附件8,及当年工期具体安排进度表,详见附件9,。

9、分区承接服务。

对下发会议纪要、批准入区的项目各分区管委会要落实包
保责任~主动和企业进行对接、建立紧密联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保姆式服务。

第六条对优质类项目,世界500强项目、央企项目、
3
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遵循特殊评审流程:
1、投资者向招商局提供高新区入区项目分析报告和资质文件~招商局初审合
格后~提交招商引资办,
2、招商引资办将项目情况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进行汇报~由评审领导小组组
长决定是否进行商务谈判。

确定后及时告知招商局,
3、招商局将商务谈判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告知招商引资办。

评审领
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招商引资办与管委会办公室协商确定主任办公会召开时间,
4、主任办公会决定项目是否入区、是否给予优惠政策~确定用地位置及面积
~并由管委会办公室下发会议纪要。

第七条本办法由招商引资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流程图
3、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需提供的资质文件明细
4、高新区入区项目分析报告,样本,
5、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表
6、高新区入区评审最终表决票,票样,
7、高新区项目入区协议书,样本,
8、高新区入区项目建设计划表
9、项目当年工期具体安排进度表,样本, 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