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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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睢宁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开发区内的规划审批实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制度。
第四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向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规划建设局根据开发区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规划建设局提出定点申请,规划建设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开发区规划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缴纳地形图测量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在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已有建筑产权证、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由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副本只作施工凭证,不作为产权凭证),待规划建设局规划验收合格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将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由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施工图以及基地内道路、绿化、管线等配套设施和环境设计方案报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中重要地段地块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开发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设计效果图, 在建设厂房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建设项目效果图,总平面图及项目的有关情况,规格为7米×12米或10米×20米。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报建手续后,向规划建设局申请开工,缴纳放样费后(入园企业免收)由规划建设局负责放样,基础浇筑前经复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动工建造。在施工期间,规划建设局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涉及建筑平立面修改的设计变更,应事先征得规划建设局同意。外墙装修材料施工前,应先做出大样,经规划建设局核准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经规划建设局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
建设项目在规划验收前,须拆除全部临时建筑, 建好环境配套设施,并由规划建设局进行竣工图测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规划建设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未经规划建设局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外形立面。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1个月内,建设项目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规划建设局对选址用地另行安排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未经规划建设局同意,2个月内未能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原因未能动工建设厂房的,或未能在规定时期内竣工投产的,原有规划许可予以撤消,规划建设局有权对此建设用地按原土地出让价的20%或20%以下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按原土地出让价收回,地上建筑部分按造价咨询结构和工程审计结果予以补偿。
用地在 50 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准分期建设;用地在50亩以上的项目,凡土地出让协议中未明确分期开工建设的,均应一次性整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整体进行竣工验收,并按入区项目落户协议书规定期限竣工投产。凡土地出让协议中规定可分期建设的项目,一次性整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一期建设应达到总建设规模的50%以上(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入区项目落户协议书规定期限竣工投产。
第十条开发区内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报经规划建设局同意,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开发区内原则上不预留发展用地。但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规模型外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需预留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局对超过投资密度的土地可同意预留,预留时间最长为2年。预留期满后,建设单位不动建的,规划建设局有权自由处置预留发展用地,预收的土地款返还本金。
第十二条开发区内一律建造透空式围墙或不建围墙。围墙高度、式样、色彩应由规划建设局确定。建设项目围墙线不得超过绿化控制线,围墙后退用地红线距离由规划建设局根据开发区规划确定。围墙后退用地作绿化带,绿化带由规划建设局统一设计、种植及养护管理,绿化带允许计入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一类工业企业绿地率应大于25%,二类工业企业绿地率应大于30%,高新技术企业的绿地率应大于35%(其中厂区内绿地率应大于20%以上)。
开发区内重要地段建筑物须按规划建设局要求安装亮化设施。
第十三条工业区内一律不准建设营业性用房。鼓励入园企业员工宿舍建设进入统一规划的员工宿舍区。对规模较大的企业经规划建设局同意可在厂区内集中单独建设少量员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生产性用房建筑总面积的8%,且只准建员工单身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每间),不准建设成套型的宿舍;特殊情况的,经规划建设局同意可建设部分成套型的员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每间,成套的员工宿舍数控制在入园企业用地面积50亩建设一套的标准之内,最多不超过3套,并且底层架空层不允许建汽车库。厂区内不允许建设别墅。员工单身宿舍建设规模与同期厂房建设规模相一致。
第十四条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入园企业内设置的部分行政管理、辅助生产、仓库等非生产性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5%;用地面积在50-500亩的入园企业内设置的部分员工生活、行政管理、辅助生产、仓库等非生产性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用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入园企业内设置的部分员工生活、行政管理、辅助生产、仓库等非生产性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