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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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水稻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稻品种试验的有关定义、试验设置、品种、试验田选择、田间设计、栽培管理、记载、抗性鉴定、米质检测以及汇总总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水稻品种试验,其他品种比较试验、引种试验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404.1 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

GB/T17891 优质稻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试验品种 testing variety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具有适当名称的水稻群体。本标准中的试验品种包括常规稻和杂交稻。

3.2 对照品种 contral variety

符合试验品种定义,在生产上或特征特性上具有代表性,用于与试验品种比较的品种。

3.3 品种试验 variety test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是指在同一生态类型区的不同自然区域,选择能代表该地区土壤特点、气候条件、耕作制度、生产水平的地点,按照统一的试验方案和技术规程鉴定试验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米质、抗性及其他重要特征特性,(托普云农测产考种箱)从而确定品种的利用价值和适宜种植区域的试验。生产试验是在区域试验的基础上,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一步验证的试验。

4 试验设置

4.1 试验组

4.1.1 季别:分双季早稻、双季晚稻和一季稻(包括中稻和一季晚稻)。

4.1.2 类型:按品种类型分籼、粳,按用途分食用、专用等。

4.1.3 生育期:分早熟、中熟、迟熟等。

品种试验应根据季别、品种类型、生育期分组进行。

4.2 试验点

4.2.1 试验点的选择:试验点除应具有生态与生产代表性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试验条件和技术力量,一般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科研单位、原(良)种场、种子管理站、种子公司。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

4.2.2 试验点的数量:一个试验组区域试验以6个~15个为宜,生产试验以5个~8个为宜。

5 品种

5.1 试验品种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按照同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

5.2 对照品种的选择:一组试验设1个对照品种,对照品种应选用通过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稳定性好,适应性广,在相应生态类型区内当前生产上推广面积较大的同类型同熟期主栽品种。根据需要可增设1个辅助对照品种。

5.3 品种数量:区域试验一个试验组以6个~12个(包括对照品种)为宜。

5.4 种子质量:试验品种、对照品种的种子应符合GB4404.1常规稻原种或杂交稻一级种标准,并不得带检疫性病虫。

5.5 试验时间:试验品种一般进行2个正季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1个正季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以与后一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时进行。但经过1个~2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证明综合表现差或存在明显的种性缺陷的试验品种,应中止继续进行区域试验和(或)生产试验。

6 试验田选择

试验田应选择有当地水稻土壤代表性、肥力水平中等偏上、不受荫蔽、排灌方便、形状规正、大小合适、肥力均匀的田块。试验田前作应经过匀地种植,秧田不作当季试验田,早稻试验田不作当年晚稻试验田。

7 田间设计

7.1 试验设计:(TMJ-I区域面积测量仪)区域试验采用完全随机区组排列,3次~4次重复,小区面积13m2~14m2,同一试验点小区面积应一致,一组试验在同一田块进行;生产试验采用大区随机排列,不设重复,大区面积不小于300m2,一组试验一般应在同一田块进行,如需在不同田块进行,每一田块均应设置相同对照品种,试验品种与同一田块对照品种比较。

7.2 区组方位:区组排列的方向应与试验田实际或可能存在的肥力梯度方

向一致;

7.3 小区(大区)形状与方位:小区(大区)长方形,长+宽= 2+1~3+1,长边应与试验田实际或可能存在的肥力梯度方向平行。

7.4 保护行设置: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田四周均应设置保护行,保护行不少于4行,种植对应小区(大区)品种。

7.5 操作道设置:区组间、小区(大区)间及试验与保护行间应留操作道,宽度应不大于40cm。

8 栽培管理

8.1 一般原则:同一组试验栽培管理措施应一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严格遵循局部控制的原则,同一区组内应一致。

8.2 试验田准备:无论秧田、本田,均应精耕平整,有机肥必须完全腐熟。

8.3 播种:(TPZJ-A智能种子计数系统)常规稻、杂交稻播种量按当地大田生产习惯,并根据各品种的千粒重和发芽率确定。同一组试验所有品种同期播种。

8.4 移栽:适宜秧龄移栽,不采用直播、抛秧等方式。行株距按当地大田生产习惯确定。同一组试验所有品种同期移栽。移栽后应及早进行查苗补缺。

8.5 试验过程中不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8.6 试验过程中应按当地大田生产习惯对病、虫、草害进行防治。

8.7 试验过程中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鼠、鸟、畜、禽等对试验的为害。

8.8 肥、水管理应及时、适当,施肥水平中等偏上。

8.9 应按品种的成熟先后及时收获,分区单收、单晒。

9 观察记载

包括试验概况、试验结果、品种评价等,参见附录A。

10 抗性鉴定

10.1 鉴定机构: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

10.2 鉴定项目:以稻瘟病和白叶枯病为主,不同稻区、不同品种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或增、减。

10.3 种子提供:由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其指定的试验点统一提供。

10.4 鉴定时间:与区域试验同步进行两个正季生产周期鉴定。

10.5 鉴定方法与标准:按照同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可的鉴定方法与标准执行。

10.6 抗性评价:根据两年的鉴定结果,对每一个试验品种分别作出定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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