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及实务解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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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工风险加大 3、用工难度增强 四、《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第二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及实务解析
劳动界根本大法
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1、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书面化要求 A、用工时定合同;
B、用工前定合同; 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工时?
C、用工后订立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若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合同 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五、合同效力的比较 1、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后果 A 认定的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 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C、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讨论:试用期如何延长?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2、工资要求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wk.baidu.com于本单位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 A 无效,且 B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且 C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 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4、违约责任 A 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向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 赔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 a 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b 违约金数额如何约定? 5、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法无明文规定 讨论:企业可以通知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 解除限制协议。
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2、合同到期终止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金,但一种情形除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 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 终止。 注意:到期终止的流程管理――举证责任 3、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取舍 除约定到期终止外, 再不能约定其他终止调件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B、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满1年”从何时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C、应签不签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1、适用范围 A、适用情形 不适用试用期的三种情形: a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 试用期相同,试用期不成立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 限。 B、适用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2、主体自身变化与合同效力存续 A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 履行。 B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 履行。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3、老合同的效力 A 老事老办法(原则):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合同继续履行; B 老事新办法(特例):新法施行之日存续 的劳动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新法规定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B 认定的机构: 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C 无效的后果: a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b 劳动报酬: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 资确定。 c 行政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d 赔偿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应当签订的三种情形: (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 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续订的; “两次”如何计算? “有固定期限”如何认定?
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2、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协商一致+书面形式
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A、解除、终止时的书面化:书面通知(法 律上并非全部必需,但实务上应当全部必须。) B、解除终止后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C、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 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比较及实务解析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现实背景:劳动关系形势不容乐观 2、法律背景:劳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3、政治背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劳动合同法的总体特点
1、重点突出 2、倾斜依旧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影响
1、用工成本增加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四、竞业限制的比较 1、适用人员 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2、适用范围、地域、期限 由双方约定(其中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 、 经济补偿 A 支付标准: 由双方约定(无法定标准) B 支付时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C 支付方式: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第二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及实务解析
劳动界根本大法
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1、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书面化要求 A、用工时定合同;
B、用工前定合同; 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工时?
C、用工后订立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若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合同 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五、合同效力的比较 1、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后果 A 认定的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 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C、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讨论:试用期如何延长?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2、工资要求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wk.baidu.com于本单位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 A 无效,且 B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且 C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 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4、违约责任 A 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向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 赔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 a 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b 违约金数额如何约定? 5、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法无明文规定 讨论:企业可以通知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 解除限制协议。
注意:证据的保存!!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2、合同到期终止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金,但一种情形除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 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 终止。 注意:到期终止的流程管理――举证责任 3、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取舍 除约定到期终止外, 再不能约定其他终止调件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B、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满1年”从何时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C、应签不签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1、适用范围 A、适用情形 不适用试用期的三种情形: a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 试用期相同,试用期不成立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 限。 B、适用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2、主体自身变化与合同效力存续 A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 履行。 B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 履行。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3、老合同的效力 A 老事老办法(原则):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合同继续履行; B 老事新办法(特例):新法施行之日存续 的劳动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新法规定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B 认定的机构: 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C 无效的后果: a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b 劳动报酬: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 资确定。 c 行政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d 赔偿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应当签订的三种情形: (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 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续订的; “两次”如何计算? “有固定期限”如何认定?
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2、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协商一致+书面形式
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A、解除、终止时的书面化:书面通知(法 律上并非全部必需,但实务上应当全部必须。) B、解除终止后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C、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 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比较及实务解析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现实背景:劳动关系形势不容乐观 2、法律背景:劳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3、政治背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劳动合同法的总体特点
1、重点突出 2、倾斜依旧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影响
1、用工成本增加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四、竞业限制的比较 1、适用人员 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2、适用范围、地域、期限 由双方约定(其中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 、 经济补偿 A 支付标准: 由双方约定(无法定标准) B 支付时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C 支付方式: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