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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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贤龙医院

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保证临床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安全、合理使用,依照《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物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

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物购用印鉴卡”,依照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物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物申购单向指定麻醉药物经营单位购买。

二、买回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必要立即验收入库,采购和保

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验收登记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物应当设立专柜储存。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柜麻醉、精神药物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保存到药物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有关科室按医院规定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麻醉药物必要

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药物必要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使用麻醉药物医务人员必要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

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能对的使用麻醉药物并经医务处批准,方可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未获得麻醉处方权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医生名单由医务处和药剂科备案。药师经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五、开具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必要使用专用处方。

六、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初次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应做到1、亲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疼痛限度、开具麻醉药物或精神药物名称、数量;3、规定患者或家属订立《知情批准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门诊病历中保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知情批准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交门诊部统一保管。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物、第

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3日惯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惯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惯用量;如超过惯用量,医生必要(1)在病历中记载、(2)在处方上注明理由、(3)在超量处双签名。

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药物

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3日惯用量。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

诊一次

十、为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日惯用量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惯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惯用量。

十一、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处方应当每天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惯用量。

十二、第二类精神药物普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惯用量,对于某些特殊状况处方用量可恰当延长,但医师必要注明理由。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麻醉药物,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物仅限于住院病人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物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处方应书写完整,不能缺项,笔迹清晰。

诊断必要写明用于止痛或止咳,麻醉药物处方不得修改,如的确需要修改必要在修改处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

十五、医务人员不得为她人开具不符合规定麻醉处方、不得自行开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物,对于运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物导致成瘾者,必要严肃解决。

十六、药剂人员应认真调配和核对麻醉处方,对不符合规定麻醉处方应当回绝发药。

十七、门诊药房、门诊中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对所调配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处方应实行双人签名,并应当对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以及按照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涉及发药时间、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用登记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八、全院麻醉药物处方交药剂科统一保存,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保存二年备查。保存期满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九、患者不在使用麻醉、精神药物时,应将剩余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免费交回医院药剂科库房,专人保管并作好记录。

二十、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物注射剂或贴剂,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空安瓿或用过贴剂收回。收回空安瓿或用过贴剂统一交药库妥善保管、定期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在药剂科主任、分管主任及保管在场状况下销毁,在场人员签字并作好销毁记录。

二十一、过期或报损麻醉药物、第一精神药物由当事人填写报损单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批准后交卫生局,在卫生局在场状况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及到场人签字。

二十二、全院实行统一标有“麻、精一”字样淡红色处方作为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标有“精二”字样白色处方作为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

二十三、医务处及药剂科应加强对麻醉药物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存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物。

药剂科应每季度定期对麻醉药物使用、保管、收支帐目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麻醉药物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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