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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肉类产品进口、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

控制。

3.部门职责:质检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

冷藏部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工作流程

4.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进口肉类备案储存冷库中。

4.2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备案存放冷库。

4.3进口产品外包装要求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4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1)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

4.5存储冷库管理

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

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3)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4.6进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

疫规定要求的;

2. 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3)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

品存放于同一库内。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4)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

记) 、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5)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6)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出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4.8进口肉类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4.9 监督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2)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

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

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类产品不如

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

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3)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4)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

5)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7)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20XX年6月3日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为掌握进口肉类产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加强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肉类产品进口记录

(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产品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

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

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

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

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

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质检部需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

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

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

1、质检部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

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

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

字。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二、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

(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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