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电工进网许可证、电工证取消了?解答各位电工人的疑惑!
电工进网许可证、电工证取消了?解答各位电工人的疑惑!相关政策说明1、2017年09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明确了取消国家能源局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核发。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其中第5项,关于电工进网许可证,政策是这样说的:原国家能源局核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设定依据不再有效;明确取消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核发;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将能源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明确规定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2.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2、2017年10月23日,江苏能源监管办转发9月30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近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等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资质函〔2017〕101号)。
该通知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续期注册工作安排是这样说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前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续期注册,续期注册时间截至2017年10月31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且已于2017年9月29日前提出续期注册申请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续期注册时间截至2017年10月31日;未在2017年9月29日前提出申请的,按有关部门下发新的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3、2017年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下发《关于做好近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南方监能资质﹝2017﹞328号)。
为做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取消后的衔接工作,该通知如是说: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报名已于2017年9月29日截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要求,现就我会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2年9月23日《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2)。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依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与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2日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doc2.中国证监会第六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doc/pub/zjhpublic/G0*******/201210/t20121014_215748.htm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2 保荐代表人注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 证券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4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5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8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9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0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2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3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4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审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5 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审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6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7 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8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核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19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2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此次取消证监会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国务院2015年7月20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民政部(国务院令第4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2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机电建(电)〔1992〕1473号)取消3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试行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信部人〔2003〕70号)《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师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信人函〔2003〕150号)取消4信息产业电子标准化专业知识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电子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信科〔1999〕146号)取消5注册电子贸易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6网络广告经纪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7IC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取消8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取消9医药代表资格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0国际商务单证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1国际贸易业务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2外贸会计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3外贸英语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4国际商务会展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5全国外贸跟单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6全国国际商务英语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7全国外贸业务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8全国商务文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9全国国际商务秘书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20全国外贸物流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21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2卫生注册评审员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取消23专职兽医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国质检食〔2003〕212号)取消24植保员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取消25质量检验员国家铁路局无水平评价类《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汽车客运行包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3公路货运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4港口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5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6水生动植物采集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7水产品剖片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8饲料粉碎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9饲料制粒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0计算机乐谱制作师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11雕塑翻制工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2壁画制作工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3低压电器焊接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4人造宝石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5应变片制作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6轴尖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7特种合金制(修)模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8火花塞瓷体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9氮化钛涂层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0棉花机械肋条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1电镀、油漆检查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2化油器装调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3钨触头(白金)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4脂肪酸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5洗衣粉成型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6巧克力制造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7草酸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8丁黄酸丙腈脂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9二硫化碳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0二乙胺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1黑药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2黄药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3聚丙酰胺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4醚醇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5羟肟酸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6松醇油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7乙硫氮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结束——。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
〔2001〕
5号
2001.3.20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流动场所收费的应出示执收公务证”的规定与《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10条、第11条抵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审验收费许可证”无法律、法规依据。
郑政办文〔1994〕
119号
1994.11.28
第三部分规定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第四部分1对专业银行的要求,超出了市政府的职权范围。第六部分2缓缴养老保险费由市停产、半停产办公室审批无依据。第六部分3,企业破产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与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13条规定抵触。
38号
1995.11.10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已有新规定,有些方案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有些方案是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2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扩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意见的通知
郑政文〔1995〕
111号
1995.6.16
市区舞厅、卡拉OK行业及饭店已不实行等级管理,该文规定已不适用。征集、管理办法及使用所执行的郑政〔1994〕138号已经被郑政〔2002〕7号文件宣布停止执行。
8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郑政〔1994〕
34号
1994.9.20
劳动合同强制鉴证无依据。文件中其他相关内容已被《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替代。
9
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通知
郑政文〔1994〕
160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09•【文号】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确保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后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取消了13类、下放了12类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见附件)的审批,并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加强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有关建设项目所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边坡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坝高200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继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附件第20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安全核准意见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进行安全核准;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工作方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取消审批后,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5. 客运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客运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一、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九、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五条(二)办理流程受理→承办→批准→办结(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需提交资料清单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进站方案;3.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已购置或现在客车车辆技术性能证明;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购置或现在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9.可行性报告;10.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11.进站意向书1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13.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道路运输证》;1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15.委托书;16.企业章程文本;1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8.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审批(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八、十、十二条、十三条;(二)办理流程受理→承办→批准→办结(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需提交资料清单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4.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5.企业章程文本;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7.委托书;8.拟聘用或聘用的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9.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10.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11.已购置或者现有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取消事项25项
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 吴川市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生产监督管 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不含医疗机 理局 构和煤矿)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 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 精神取消
3
吴川市交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 运输局 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24
吴川市市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 监管局 销分支机构备案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25
吴川市市场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监管局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县级为湛江市委托 事项
20
吴川市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取消
21
吴川市农机 局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13
吴川市海洋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 与渔业局 批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取消
14
吴川市文化 广电新闻出 版局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取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0 日
—3—
附件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4—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5 项)
实施机关
序号
1
2
3
4
5
省经信委 省、 设区市、 县( 市、 区) 经信部门 省经信委 省教育厅 设区市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 县( 市、 区) 省教育厅
附件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6—
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46 项)
实施机关 省发改委
一、 省级部门下放给设区市、 县(市、 区)或部分地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69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1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省经信委 舟山市经信部门 经信部门 设区市、 县( 市、 区)
4
供电营业区审批
5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2014
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年第 3、 4期
7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 更审批
设区市、 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 委托 县( 市、 区) 经信部门 部分授权, 内容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5000 万 舟山市经信部门 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3
2014
24
设区市建设部门 省地震局
年第 3、 4期
—5—
25
城市的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 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 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审核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核准 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 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增殖放流许可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单独选矿许可 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 公布前的审批 没有国家技术标准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 新技术、 新材料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3
•【文号】国发〔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予公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特种作业目录2020》修订对照表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进网作业电工证书整合纳 不含电力系统进网
明确取得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 高压电工作业”
增加至“低
调整说明 防爆电气作业是电工作业的通用要求,高压、低
立设置造成重复取证,因 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 中增加防爆电气作业考试内容。 根据操作项目的实际作业情况,激光焊安全风险低,
相关大纲标准运行成 对遏制有限空间事故发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发挥强制性开 作业中风险辨识和管控的作用。
,保护救援
序号
81
82 83
21
22
2
序号 11 12 13
14
便更加准确界定工作岗位,
修 修理操作
安装、 二是无论制 修理操作技能
应作
4
调整说明
调整说明 修订完善了有关内容表述,更加准
序号 立井提升机 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
机 负责采煤机 采煤机 掘进机作业 25
孔 26 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设 作业
采煤机操作作业”和“煤矿掘 覆盖的人员范围与原内容一致,
进机操作属于两个工作 作为一个作业管理,增
调整说明 善了有关内容表述,更加准
修订完善了有关内容表述,更加准
近年来引发多起重特大安全 煤矿防冲作业是防治冲击地压关键基础 对冲击地压风险管控极为重要。 在防冲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 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 符合特种作业有关独立性、危险性和特 近年来发生多起井下无轨胶轮车事故,与作业人
8
,井下运输条 作业人员需要熟练掌握驾驶前安全检查以
对其内容进行了修
目前实际从事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是加准
更加准
井下机电设备在作业安全操作技术层面与电工作 井下电气作 更加准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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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28•【文号】国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
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务院2018年7月28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吉政发〔2017〕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省政府决定,取消(暂停)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和委托下放26项行政许可事项,保留602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问题。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集中统一管理,不断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环境。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省政府决定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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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簿签发
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9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自然资源部,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12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5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建立相关备案制度,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及时采集合资船舶及登轮人员治安要素信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强化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6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16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指导、督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18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要加大饲料管理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文件制定修订,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指导、督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10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2.优化对国际班轮运输集装箱业务的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民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地方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15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双、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定体系,明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要求。2.加强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技术标准,加快健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标准体系。3.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4.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8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
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自然资源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有关规范,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2.指导、督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行为。3.构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4.指导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环节,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论证单位,加大报告审查力度,并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深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油气领域法规、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2.加强油气对外合作开发的规划统筹,充分发挥规划引导约束作用。3.建立油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备案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加强备案信息共享。4.严格履行开工前环评、节能、用地用海等审批手续。5.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0
境内举办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6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办发〔1997〕25号)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2.对于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采取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引导规范,有效防范风险。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维护市场秩序。4.加快构建展览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展览会及其相关企业机构信用信息。
4
出海船民证核发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报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2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取消审批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引导电信企业通过共建、共享、共用等方式有序发展国内干线传输网。2.加强规划管理,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每年编制综合滚动规划、干线传输网规划、国际通信设施规划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掌握投资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电信企业基础设施投资活动进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