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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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1. 引言1.1 背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赔偿标准被认为无法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并且可能对企业运作和员工就业产生负面影响。

1.2 问题提出针对当前杭州地区劳动市场变化及社会保障环境的特点,是否有必要调整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标准?是否可以将赔偿标准限定在三倍以内?这样的调整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雇员权益和稳定劳动关系有何影响?1.3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规定,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及影响。

深入了解该标准设定背后所考虑到的劳动市场结构、社会保障环境和经济发展推动因素,以及对雇主和员工的影响。

通过此文的撰写,希望为政府制定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企业管理者进行用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 杭州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依据与规定2.1 法律依据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此外,根据杭州市相关政策规定(例如:《杭州市最低工资规定》、《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意见》,等等),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市场价格、社会平均水平以及该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2.2 赔偿标准说明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和杭州市相关政策规定,杭州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三倍以内赔偿标准。

具体而言,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并解除了劳动合同,需要给予劳动者赔偿金:1.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其他经济待遇;2.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4.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项规定,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就是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剥夺了退休人员的劳动权,退休人员还可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

也可以自愿参加家庭、社会等各种劳动。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生活上有了保障,社会保险也由国家负担,应该享受养老了。

在继续工作就不应该再享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聘用退休人员,但是真正能适应老年人的工种非常有限。

老同志既有丰富的经验,也不会让用人单位真正降低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盲目降低用工成本,也会影晌用人单位的发展和效益。

用人单位只是调整劳动力的合理分配,更适应我国老龄化的趋势,从长远看不会影响劳动力的就业。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没有第二款。

你说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就业限制,详细可以网上搜索全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一)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一)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1. 引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在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概念,用于衡量某些损失或伤害的经济价值。

标准化的补偿和赔偿金制度可以保证公平和合理性,同时也为法律实施提供了依据。

2.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制定原则在制定经济补偿金标准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公正性原则:经济补偿金应当具有公正性,即根据受损害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不偏袒任何一方。

•合理性原则: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具有合理性,即确保损失或伤害得到适当的赔偿,但又不过度。

•综合性原则: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损失的程度、双方的责任等。

•透明性原则: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使受损害方和责任方都能够了解和接受。

3.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在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损失或伤害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示例:•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补偿金通常是按照被解雇员工的员工工龄和工资等因素来计算。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具体数额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程度而有所不同。

•人身伤害:对于人身伤害,经济补偿金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在确定具体数额时,通常会考虑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

4. 制定和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过程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和专业人士。

以下是一般的制定和调整过程:1.法律法规的制定:经济补偿金标准通常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确保其具备权威性和约束力。

2.专家咨询和研究:相关专家会进行调研和研究,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以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合理范围。

3.公众参与和意见征集:在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会被邀请参与,并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提供意见和建议。

4.评估和调整:标准制定后,会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符合社会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刘雄刚随着市场经济开展及劳动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合同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作为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探讨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关系稳定调整起到重要作用。

201*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

从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1——9月,该市劳动争议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长103.8%;同期,该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根本知识,保障劳动者及时维权,依法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点1、劳动合同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特点主要指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础理论。

劳动合同,换句话来说又叫做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契约。

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以及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

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劳动合同主体中的双方或者一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之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劳资关系的改变、劳动关系的停止,这种行为是在合同主体的意愿控制下发生的。

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会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获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会针对赋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法律纠纷等。

二、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

劳动合同双方在协调一致的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种双向运动的法律行为,虽然从常规思维上考虑而言多会认为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业内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

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多为根据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环节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效用。

其次,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经济补偿金设定的限额存在不合理的现象。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计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细节计算,而是笼统的进行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内部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下限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的缺失现象。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素,但是针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年龄与经济补偿金额度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 25 9 . 2 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 编号 :17 -0 9 (0 10—0 5 —0 6 1 3 82 l) 3 0 6 6
劳动合 同是 劳 动者 与用人 单位 确立 劳动 关系 、 明确 双 方权 利 和 义 务 的协 议 。劳 动合 同的 解 除是
1 .用人单 位 与劳 动者 之间存 在 劳动关 系 用人 单位 与劳 动者 依法 订立 了劳 动合 同, 劳 在
补 偿 金 的性 质 探悉 为起 点 , 以全 新 的视 角 对现 行
《 动合 同法》 劳 中关于 经 济 补偿 金 的 立法 规 定存 在 的 问题 逐 一做 出分析 , 在此基 础 上对 如何 进一步 并 完 善我 国经 济补 偿金 法律 制度 , 出一点 看法 与建 提 议, 以期对 经济 补偿金 这 一法律 制度 走 向完 善有所
第 l卷 第 3 1 期 2 年 6 0 1 1 月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J OUR NAL OF B I1 EJNG NI RST OF T CHN0L U VE IY E 0GY ( OCAL S E CE DI I S I CI N S E T ON)

我国 劳动法 律 的规定 , 动合 同 的解除 包括 双方 协 劳
议 解 除、 用人 单 位单方 解 除和 劳动 者单方 解 除 3 种
情 形 。《 动合 同法 然 对《 劳 虽 劳动 法》 其 相 关 司 及
法解释 做 出 了新 的修 正 与完善 , 不可否 认 有些条 但
款仍存 在 诸多缺 陷或不足 本 文 中 , 者将 以经 济 笔
分 析 得 出结 论 , 为 经 济 补偿 的 范 围 应 该 扩 大 , 准和 方 式 应 该 完 善 , 明确 协 议 解 除 劳 动合 同 时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认 标 应 支 付 条 件 , 善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条 件 的规 定 。 完

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有哪些规定?下面跟来了解一下!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6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摘要: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经济补偿金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失业保险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出现,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方面出现了部分功能的重合。

本文将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界定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完善之处,对制度设计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一、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现行法律和有关机关对经济补偿制度性质的认识不健全,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考虑不周,导致经济补偿制度在现实生活适用中出现了问题。

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的出现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职能在效果发挥上受到影响,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通常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产生的,而经济补偿制度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由于失业导致再就业的过渡期间,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具有经济补助性质的货币。

经济补偿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实质上的平等,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雇员被任意解雇的情况的发生,并在保护解雇中发挥作用。

立法者在进行该项制度设计时的根本初衷就是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期间,为其失业阶段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分析本文将按照我国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这三种情形中分析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或因为履行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和劳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达成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补偿中的n_1

劳动合同补偿中的n_1

劳动合同补偿中的N+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和补偿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中,N+1补偿方式成为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一种重要补偿标准。

本文将从N+1补偿的定义、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N+1补偿的定义N+1补偿,顾名思义,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且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N代表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1代表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N+1补偿的适用范围N+1补偿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N+1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

2.员工主动辞职: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补偿辞职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按照N+1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

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应当按照N+1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

4.用人单位破产、合并、分立等情况:用人单位因破产、合并、分立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N+1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

三、N+1补偿的计算方法N+1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1.确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2.计算员工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计算N+1补偿总额:将员工的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再加上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为N+1补偿总额。

四、N+1补偿的法律依据N+1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之补偿金的解释(通用5篇)

劳动合同法之补偿金的解释(通用5篇)

劳动合同法之补偿金的解释(通用5篇)劳动合同法之补偿金的解释篇一劳动合同法之补偿金的解释1.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七种情形如下: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设为首页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

关于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若干思考赵铁迪【摘要】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逐渐成为劳动关系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疑点和难点。

对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从而为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供若干建议。

%Since its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in 2008, labor contract law has been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aws in the field of labor relations .Despite the introduction of a series of supporting rules ,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 many doubts and troubles exist in implementing labor contract law .An analysis of a typical case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for employers to apply item 2, article 39 i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期刊名称】《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9)002【总页数】3页(P90-92)【关键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案例分析【作者】赵铁迪【作者单位】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人力资源处,北京 10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正是其中之一。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经济补偿金概述(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在外国有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有的国家将经济补偿金称作遣散费,有的叫作离职费。

经济补偿金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

经济补偿金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容当事人进行约定。

法定性包括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范围以及适用标准,都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随意更改。

2、经济补偿金的单方性。

经济补偿金始终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具有补偿性。

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只须满足法定条件即可,而无须支付任何对价。

3、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具有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经济补偿金的类型广义上说,经济补偿金有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分。

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下文仅在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语境下,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做一个系统的详细的总结与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应当注意的是,此种经济补偿金适用前提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此项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反之,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递交辞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以防发生纠纷后的举证不利情形。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今。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摘要:经过协商解除劳务合同的需要强制性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时,非常容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关系失去效力,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导致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结束的经济补偿中相关规定有纰漏。

经济补偿忽高忽低,非常不科学不合理。

这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起到收入分配和制定制度的功能角色。

关键词:劳动者;合同;单位;经济;补偿引言:《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广大劳动者的权利有一定的倾斜和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的形势和补偿办法有时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制度功能的定位不够准确,更有些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执行后结果不尽人意,也就是制度的功能角色扮演的不够精准。

本篇文章主要是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条款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劳动合同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以及转变了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主要是维护了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了合理的保护,从而体现出我国对社会层面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的支持。

早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劳动合同法》时,紧随其后它的相关实施条例也相继发布,主要是对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部分的相关制度作出相适应、符合实际也就是更为完善的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更大,涵盖面更广。

从而更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行的时间非常短,有些制度不是非常全面,有些制度在实际使用时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度制定的工作人员继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劳动合同法》会更加贴合实际需要,制度会更加完善。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实践内容(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务合同时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助。

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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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的劳动合同法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第1篇: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此文在充分调查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后结合《劳动合同法》,科学性地对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情况,依据具体情况探讨我国企业现阶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概念等多方面内容,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升管理员工间的相关关系,减少劳资冲突的发生,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的优化配置。

近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社会两极分化情况极为严重。

如伺改变劳动者和企业间的冲突现象以及不和谐关系,协调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面对众多问题国家及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不同阶段,其内容让企业和员工间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能够有所依据,在处理法律纠纷时有法所依。

《劳动合同法》对所有企业都十分重要。

现阶段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正逐步转移。

我国经济形势以劳动力输出为主,以往众多企业在管理经营期间都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样不仅造成了人才流失,而且导致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浪费。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发展,众多企业逐步发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组份。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追求眼前利益情况。

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着重于控制企业人力投资上的投入,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数企业更看重控制员工,而忽视了员工自身的发展,企业为了能够减少成本投入增加收益,过多的追求眼前利益,放弃职工进一步提升的培训机会,这样导致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缺乏创意,员工的人生规划和企业的发展理念和文化不能相融合,在工作中没有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感,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劳资双方关系紧张。

企业文化培养上投入严重不足。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发展还存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

本文先从介绍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发展策略。

标签:违约金;劳动双方一、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起源于合同法,也是合同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是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法律准绳。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俗成,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就要按照约定赔付一定的金钱给受损的一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附加一些不平等条约,比如劳动者如果想要提前离职,就要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项规定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力。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问题(一)违约金的处罚主体范围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违约金处罚只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但是并没有就违约金具体适用情况,何种情况下应该处罚多少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样一来,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便可以趁此钻法律的漏洞,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就万事大吉了。

但是违约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约束双方,而不是单一的一方,无论哪方违约,都应当按照规定来执行,如果劳动者违约,就赔偿,用人单位违约,也要遵守约定,如果只是约束一方,就产生了不平等现象,违约金制度的初衷也毫无意义。

而且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开始地位就不平等,违约金对劳动者的约束更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负担,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脆弱性。

(二)违约金适用范围窄我国的劳动法虽然对违约金的情况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只是很宽泛的规定,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相对弱势的一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培养人才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的,比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培训费,为了留住紧缺人才提供的特殊待遇,安家费、赠送的房子、办理户口都是一系列费用,这些应当算在违约金的范围内。

劳动法离职补偿金n+1 法规

劳动法离职补偿金n+1 法规

劳动法离职补偿金n+1 法规1.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经济补偿。

凡因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金调整至n+1倍以上2.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原则是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n+1倍的离职补偿金是指在一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按不低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一个月工资的n倍来支付。

4.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经济补偿。

5. 对于劳动者来说,离职补偿金n+1法规的出台无疑为他们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使他们在离职后能有一个更好的经济基础来应对生活和就业的困难。

6.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加大离职补偿金的力度也能刺激用人单位更加珍惜员工,提高对员工的重视程度,从而形成更加良好的用工环境。

7. 然而,与此离职补偿金n+1法规的出台也带来了一定的成本压力,尤其是对一些小微企业而言。

相关部门也需要在实行相关政策时做好平衡,确保对企业的影响不至于过大。

8. 离职补偿金n+1法规的实施,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和优化。

离职补偿金n+1法规的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界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适用离职补偿金n+1倍的标准。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加大离职补偿金的力度无疑会对其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压力,因此需要更加细致地权衡离职补偿金n+1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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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党世强序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

相应地,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一方面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权益的附随保障机制之一,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山于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着诸多问题,《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新的修正与完善, 但不可否认有些条款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或是不足。

同时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理解在理论界及其司法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中,笔者将以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探悉为起点,深入分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力图更全面、更准确的对这一法律制度作出新的界定,并以此为前提和出发点,以全新的视角对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做岀分析。

同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与建议,以期对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制度走向完善有所助益。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从对经济补偿金的不同称谓中便可以反映出来。

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乂被称作“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费(补偿金)” O《劳动法》将其命名为“经济补偿”,此后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沿用此名,学界则多称其为“经济补偿金”,也有学者称其为“辞退金”。

②国外主要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他们称之为“失业补偿”或"解雇费”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o 一般来讲,经济补偿金是在不可归责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经济性裁员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争议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历来在学术界倍受争议,对此主要有三种学说一一劳动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③下文将对其逐一展开论述。

1、劳动贡献补偿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即“劳动贡献补偿说” O 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釆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④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和成果,不仅成为了当时公司业绩的一部分,而且为公司将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劳动者连续不断工作的时间,山此看来,劳动贡献补偿说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该学说无法解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贡献已经通过支付丄资、奖金、分发福利、晋升职务等形式得到了补偿为何劳动合同终止时还要再次进行补偿,同时山于丄资制度被公认为是对劳动者既付的劳动力和已取得劳动成果的事后补偿,将经济补偿金视为对过去劳动成果的补偿,无疑会使经济补偿金成为工资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补偿金因此也会失去独立存在的理1:1 Io笔者认为,首先,若依“劳动贡献补偿说”,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发展积累曾做出过贡献,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机会和比例应该时均等的,而我国关于经济补偿金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还是《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给付条件来看,只有满足相应条件的劳动者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金并不具有“普惠”性质。

山此可见, 劳动页献补偿说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

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质公平的LJ的,且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是不现实的。

2、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这些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可被认为就是用人单位违约,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在本质上就是法定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法定违约金,是立法对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补救措施,立法应根据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来确定违约金数额「⑤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LI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极少有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现象,因此也使得人们把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作法定违约金。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定违约金说也具有一定的道理。

但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是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时间,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却主要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年限,何况协商一致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时并不能说是违约,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使承认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也会山于损害赔偿责任本身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对同一违约行为适用两种同一性质金钱之债的情形,无疑会违背“一行为不二罚”的公平处罚原则。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合法行为,若说是违约行为过于牵强,而合同到期终止就更谈不上是违约。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定位于违约金的说法是不可取的。

3、社会保障说有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金、失业补偿金和其他特殊补偿金,既“社会保障说” O⑥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 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度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

但是,社会保障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法律制度,应当通过参加社会保险来实现,经济补偿金与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诸如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资金来源、发放条件、标准、功能等方面均有不同。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需以失业这一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但劳动者完全有可能在解除合同后立即找到了新的工作,此时虽然劳动者不需要经济补偿金提供生活保障,但用人单位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以职工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而引发纠纷。

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三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并行不悖。

职丄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待遇,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

再者,社会保障应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统一性,能覆盖全部劳动者,但依照法律只有部分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的性质明显不符。

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不等于其性质就是社会保障金。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重新定位及对立法的意义1、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重新定位无论是劳动贡献补偿说,还是违约金说或社会保障说都不能圆满的解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口的。

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

山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涉及用人单位的经营和劳动者的就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都伴随着风险的转移,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实质就是将经营风险的一部分转嫁成为劳动者的就业风险。

从这个意思上说,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是在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山劳动立法课以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

对此可从如下儿个方面做深度分析:第一、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一一用人单位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者的失业风险,从而达到法律的实质公平。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花费时日去寻找新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基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口的出发,如果此时失业风险山劳动者一人承担,无异于雪上加霜,山此会增加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定因素。

因而从法律的实质公平理念出发,把这种风险分担III劳动者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从而达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的,这更为附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

笫二、经济补偿金是国家将部分社会义务转移给用人单位的结果。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面临的失业风险不仅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满足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社会义务。

可见,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一种分担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

2、经济补偿金性质对立法的意义位调整人员、促进发展的手段,是要给与保护和鼓励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LI的不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3)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约金一般则需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没有过错,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用人单位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与违约金一般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要求不同。

(4)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解除继续性合同只对未发生效力的部分生效,在涉及违约金的计算时,应该以未履行的时间为标准,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讣算却主要是以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年限为标准。

(5)经济补偿金约束用人单位,违约金则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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