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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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
国家为达到一定的宏观目标,在商品价格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措施的总称。
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价格政策。资本主义国家的价格,是自发地由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决定的。但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国家也制订价格政策,对某些商品价格进行干预,以此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如对某些农产品制订高于市价的优待价格、作为价格变动上限的目标价格和防止外部低价冲击的入境价格,以及制订旨在占领国外市场的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倾销价格等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价格政策从根本上说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是资本家用来剥削劳动人民并在资产阶级之间瓜分剩余价值的一种手段。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政策,是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对国民收入进行有计划地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手段。国家利用价格调节各个社会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上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关系。
在中国,价格政策是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建设各个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及路线、方针制定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①全局性、长期性的总的价格政策;②局部性的各类商品价格的具体政策和短期性的适应当时需要的价格政策。具体包括:商品等价交换或近乎等价交换政策;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和合理调整政策;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剪刀差的政策;制订商品的各种比价和差价政策,按质论
价政策;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工业品出厂价格政策;小商品作价政策;议购议销价格政策;若干主要产品加价政策;价格补贴政策,等等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4月20日实行
来源:人
新华网(2004-03-18 13:52:25)
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告
2004年第18号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
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实行。特此公告。
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一)为了促进民航运输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民航体制进行改革。民航运价改革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以适应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运输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旅客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航国内航空运价的管理经历了从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管制的反复探索过程。价格政策对促进民航运输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我国民航运价形成,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价格形式单一,不适应市场细分、旅客多层次需求的要求;管理权限比较集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民航价格管理法规及市场竞争规则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市场秩序不规范。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总结、借鉴国内外民航价格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航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要求的民航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五)基本原则:一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逐步扩大民航运输企业定价自主权,通过合理价格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二是建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鼓励航空运输企业降低成本,拓展航空运输市场;三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民航价格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政府对价格活动的监督和调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五是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民航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六)改革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即政府根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航空运输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加强对航空运输业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防止恶性竞争。
三、改革的具体措施
(七)国内航空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总局,依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八)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以现行航空运输企业在境
内销售执行的各航线公布票价为基准价(平均每客公里0.75元)。对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合理的个别航线基准价,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调整。
(九)省、自治区内,及直辖市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短途航线,已经与其他替代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下同)对外公布。
(十)除第(九)条规定航线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浮动幅度管理。
票价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5%。
票价下浮幅度,根据不同航线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部分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对外公布。
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
除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和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航线外,其他国内航线票价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基准价的45%;少数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统一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十一)航空运输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
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提前30天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执行。(十二)对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继续实行优惠票价,具体票价优惠办法,由民航总局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允许航空运输企业对教师、学生等特殊消费群体实行优惠票价,具体票价优惠办法,由航空运输企业在不超过革命伤残军人优惠幅度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提前30天报民航总局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执行。
(十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制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定价成本审核办法,组织对航空运输企业社会平均成本的合理性进行定期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制定或调整航空运输价格和市场监管的依据。
(十四)为促进航空货运市场的发展,在继续对民航货物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货运价格体系。
四、加强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监管
(十五)由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监控各航空运输企业票价执行情况。
(十六)由民航、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坚决依法打击、取缔暗扣销售、非法经营机票的行为,实现对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监管制度化、程序化。(十七)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组织对一个运输年度内,全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