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绍宽-民法(侵权物权部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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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侵权制度

一、侵权的规则原则:

认定过错

过错责任一般过错推定(民通126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推定过错

无过错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民通125条)

公平责任

【2006-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

3、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

(1)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通意见》155条,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项对其的修正。

(2)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民通意见》156条

(3)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民通意见》157条

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1.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区分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

2.因果关系: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意外事件、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

4、自助行为

(1)、为保护自己权利

(2)、情况急迫,不及时行使自助行为将使权利无法实现

(3)、实施对他人财产或人身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强制行为

(4)、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处理

5.紧急避险

(1)分析险情引发原因: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

(2)根据险情原因,确定责任承担:自然原因,避险人不承担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人为原因,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6、过失相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1)一般侵权,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中,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受害人有一般过失,不减轻。

《人身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直接结合(连带责任);间接结合(按份责任)

2、直接结合:(1)、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2)、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

3、间接结合——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把握:(1)、并非全部行为或原因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2)、可以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发生上的偶合性

《人身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6-65】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民见148条)

(1)、教唆者、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并单独责任;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成立共同侵权,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损第4条)

(1)、构成要件:

①行为的共同危险性;均实施了可能危及他人的违法行为

②实际侵权人不明

③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免责事由

①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②能证明损害是某个或某些具体人行为所致

(3)、责任

①外部:连带责任

②内部:平均承担

4、高空抛物行为:免责:行为人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

四、受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效力(人损第5条)

1、受害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2、受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该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不负连带责任

例题:①甲乙丙把A打伤,A念及丙曾对自己有恩,只向法院起诉甲乙,法院如何处理?

②A若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如果A应得的赔偿额为6万元,法院认定丙系教唆人兼实行人,故应当在侵权人内部承担4万元责任,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③若甲乙丙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A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五:两种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一)、地面施工责任(民通125条)

1、过错推定责任

2、致损人通过证明自己尽到警示义务(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能一般地证明自己无过错。

3、责任主体为施工人,而非发包人。

例题: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臵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件致损责任(民通126条,人损16条)

(一)建筑物致损责任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2、责任主体:直接控制、管理,对危险有控制义务的人

(二)构筑物致损责任

1、何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

2、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

3、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的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

施工人负连带责任。

(三)堆放物致损责任

1、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致损,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2、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并不免责;而是适用民通155条,公平责

任。

(四)树木致损责任

树木倾倒、折断、果实坠落,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例题:彩虹桥大桥垮塌,造成桥上正在行走的行人和过往车辆损失惨重,经调查,桥梁垮塌原因是由于A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严重偷工减料所致。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则()

A、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再向A工程公司追偿

B、市政管理部门没有过错,应完全由A工程公司负责。

C、市政管理部门与A工程公司连带负责。

D、市政管理部门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六:其他特殊侵权责任

1.职务侵权责任(《民通》第121条与《人损解释》第8条;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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