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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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1. 概述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的流程是一个由严格程序和合法法规约束的系统。

这一流程旨在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器官能够及时有效地用于拯救需要移植的患者。

2. 器官捐献者登记一个人决定成为器官捐献者,需要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

这可以是通过线上注册平台、手机应用程序或亲属代理完成。

登记的目的是确保该人的意愿得到记录和认可,并为日后捐献提供依据。

3. 正式确认当一个患者逝世后,相关机构会核实逝者是否在登记系统中注册过,并在确认中获得家属的同意。

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因为它确保了逝者的意愿被尊重,并保护了家属权益。

4. 评估和筛选在逝者家属同意捐献后,专业团队将对逝者进行评估,以判断其器官是否适合移植。

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检查和测试,如血型匹配、病史评估、传染病筛查等。

5. 手术准备和移植一旦逝者的器官被确定适合移植,手术将在合适的医院进行。

在手术之前,移植团队会进行详细的准备工作,包括供体器官的保存、收集相关医疗记录以及与受体团队的协调。

6. 捐献者回顾在整个过程中,中国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工作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法规相结合,注重保护逝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过程不仅重视逝者意愿的尊重和家属的参与,还注重民众对器官捐献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变。

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的建立是一项重要的举措,为实现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提供了可持续的支持。

这一流程在不断发展和改进中,以提高器官移植的效率和成功率。

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器官捐献者权益的法规和程序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开展也至关重要,以推动社会对器官捐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的建立和推行将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多拯救生命的机会,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为这项伟大的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的建立和推行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内容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内容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内容《中国器官捐献指南》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国器官捐献指南》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推广。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明确了器官捐献的定义和原则。

器官捐献是指个人在自愿、无偿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器官用于他人的移植手术。

指南强调了器官捐献的自愿性和无偿性,以及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的重要性。

这对于保护器官捐献者的权益,促进器官捐献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明确了器官捐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指南规定,成年人可以自愿捐献器官,但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手续,确保捐献者的身体状况良好、心理健康,并符合器官捐献的标准。

此外,指南还强调了家庭成员在捐献决策中的重要性,鼓励家人之间的亲情捐献。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规定了器官捐献的程序和管理。

指南要求建立健全的器官捐献管理机制,包括捐献者登记、器官分配、手术安排等方面。

指南还强调了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确保捐献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还强调了器官捐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指南要求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器官捐献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对器官捐献事业的支持和参与。

同时,指南还鼓励开展相关研究和经验交流,提高器官捐献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中国器官捐献指南》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指南明确了器官捐献的定义和原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程序,强调了管理和宣传的重要性。

通过遵循指南的要求,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器官捐献者的权益,促进器官捐献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器官捐献,为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器官捐献的伟大事业而奋斗!。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
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

M-III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III):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 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版)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版)

1.2 逝世后捐献申请 由外伤或疾病导致不可逆脑损伤或脑死亡的公民,
生前未表达器官捐献或未表达不同意器官捐献意愿, 其直系亲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通过住院地 所属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OPO)或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表达器官捐献意愿,填 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同时提 供能说明捐献者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5]。人体 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捐献手续。
【关键词】 器官移植;器官捐献;器官获取组织;器官分配;体外膜肺氧合;重症监护室;中国人体器官 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人道救助
【中图分类号】 R617,B82-06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45(2019)02-0003-06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主要流程包括报名登 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 体处理、人道救助、捐献文书归档等 8 个环节,简要 流程图详见图 1-4[1-3]。
第 10 卷 第 2 期 2019 年 3 月
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Vol. 10 No. 2 Mar. 2019
·诊疗规范·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版)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
【摘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流程,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组织器官移植和器 官捐献相关专家,从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人道救助、捐献文书归 档等 8 个环节,制定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 版)。
2 捐献评估流程与规范
当临床上考虑不可逆脑损伤或脑死亡可能,主管 医师及时申请脑死亡判定专家组进行脑死亡判定或不 可逆脑损伤诊断。脑死亡或不可逆脑损伤诊断成立, 方可视为潜在器官捐献者 [6-7]。主管医师告知亲属上 述诊断后,本着尊重公民享有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权 益的角度,可征询其直系亲属是否有器官捐献意愿, 或通过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征询其直系亲属意愿。如 亲属有器官捐献意愿,主管医师或人体器官捐献协调 员积极联系该院所属服务区 OPO,申请捐献评估专 家对捐献者主要脏器功能和全身情况进行评估与维 护。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仔细评估亲属器官捐献意愿 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协助亲属办理器官捐献相关手续,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一、背景介绍心脏疾病是我国高发的疾病之一,心脏移植是目前治疗晚期心脏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由于心脏移植的供体资源紧缺,因此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推动中国的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事业,特制定以下指南。

二、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定义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是指在心跳停止后,符合死亡标准的供体,通过移植给适宜的接受者,以恢复其生命功能的一种有组织有序的行为。

三、心脏死亡的判断标准1.心肺复苏时间超过30分钟而无效时;2.经适当检查,脑死亡或不可逆死亡标志明确,无假性脑死亡的情况下;3.经全面检查,排除存在明显的多系统器官损伤,器官功能不能恢复的情况。

四、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程序2.医疗机构的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应及时响应,并派遣专业人士赶赴现场。

3.心脏死亡的确认应由两名以上临床医生完成,其中包括一名有资质的麻醉医生。

4.一旦确认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的流程应立即启动,包括采集相关的医学和社会信息,进行家属访谈和获得书面同意等。

5.如果家属同意器官捐献,医患双方应签署捐献协议,确保合法合规。

6.在捐献手术前,应对捐献器官进行相关检测,排除可能的传染性疾病。

7.只有在确定合适的接受者条件下,才能进行移植手术。

五、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具体操作1.捐献手术应由专业的器官捐献和移植团队执行,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2.在心脏停跳后,无效心肺复苏的情况下,应及时将供体转移到术前准备间。

3.术前准备包括对供体进行消毒、清洁以及表面处理,以保持器官的完整性。

4.心脏的捐献需要进行开胸检查,以评估心脏的可移植性,并排除其他器官疾病的影响。

5.在捐献手术中,应注意保护供体的器官和组织,以保证最佳的移植效果。

6.心脏移植手术应确保与接受者的身体状况相匹配,以提高手术的成功率。

六、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1.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过程应有监督和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操作的透明和公正。

3.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定期审查和评估捐献的整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事故死亡器官捐献流程

事故死亡器官捐献流程

事故死亡器官捐献流程
1. 确认死者的捐献意愿
- 如果死者生前已明确表达过器官捐献意愿,则尊重其意愿。

- 如果死者生前未表达过意愿,则需征求家属的同意。

2.评估器官捐献的可行性
- 医疗团队将对死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哪些器官适合捐献。

- 同时也会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器官捐献的疾病或风险因素。

3.获取家属的正式同意
- 如果评估结果显示器官捐献是可行的,医疗团队将与家属进行沟通,解释整个过程并获取他们的正式书面同意。

4.器官分配和运输
- 一旦获得家属的同意,就会启动器官分配程序。

- 根据受捐者的情况和器官匹配程度,将器官分配给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

- 器官将被安全运输至接受者所在的医疗机构。

5.器官移植手术
- 接受者将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使用来自捐献者的器官。

- 整个过程将在严格的医疗监控下进行,确保手术的安全性。

6. 后续护理和随访
- 移植后,接受者将接受相应的药物治疗和密切监测,以防止排斥反应。

- 医疗团队将定期对接受者进行随访,评估其康复情况。

器官捐献是一种宝贵的人道主义行为,它能挽救生命,给予他人重获新生的机会。

尽管在事故死亡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悲伤,但通过器官捐献,逝者的遗体将以另一种方式延续生命的意义。

中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评估与应用专家共识(2014版)

中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评估与应用专家共识(2014版)
的视频资料。
的病变都需立即行活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在决定移 植前确认其报告。 2.5器官损伤的修复和保存 如果获取过程中发生器官损伤,必须记录,并通 知受者的移植外科医师准备修复损伤。在供者所在 的医疗单位内,应该尽量缩短器官获取后的手术操 作时间。不推荐在供者所在的医疗单位去尝试修复 损伤。在供器官获取后,装有器官的保存袋必须立 刻置于0~4℃冰水混合物中。器官分离最好在器 官完全冷却后进行(至少在冰水内保存1 h以上)。 器官保存方式有静态低温保存和机械灌注保存等, 目前最常用的方式是静态低温保存。多种保存溶液 可应用于DCD器官保存,何种保存液最优,目前尚
每个移植中心的器官获取技术各不相同,如采 用西班牙创建的常温局部灌注技术,但广泛应用的 仍是通过肝素化动脉灌注冷保存液,结合局部冷却, 而迅速冷却器官旧J。一旦冷却,需要迅速取出器 官。同时需要避免对器官造成意外伤害,尤其是存 在血管解剖变异时。获取器官以后,需要在患者胸 腔和腹腔中彻底检查是否存在肿瘤或其他异常病 变,特别是结肠、胃、胰腺、食管及肺。肾脏在冷保存 之前也需要去除肾脏周围的脂肪使其彻底暴露,以 确认是否存在肿瘤,并检查灌注情况。
建议四:在行器官获取手术时,发现有任何异常
2.2撤除生命支持系统前的准备 ICU、急诊科、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的医师,可 基于头部CT或MRI检查的结果,确认患者存在不 可逆转的极重度脑损伤。 推荐在手术室撤除生命支持。需注意以下3点: (1)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师监督终止治疗的整 个过程,并及时确认死亡,且该医师必须是非移植团 队成员;(2)如潜在的供者在撤除生命支持系统后
in
China through the cardiac p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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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 effort,especially death(DCD).The expert

中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评估与应用主要内容

中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评估与应用主要内容

中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评估与应用主要内容1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与心脏死亡诊断标准1.1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属于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China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CDCD) 三大类巾的“巾国二类(C 一Ⅱ)”,即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after cardiac death,DCD 注) 或者称无心跳器官捐献(non- heartbeating donation, NHBD)。

近年来,DCD 在我国已发展成为移植器官来源的重要组成部份。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巾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移植学组和中国医师协会器官移植医师分会,联合制定本专家共识,以规范 DCD 器官的评估与应用,保障移植疗效。

1.2 中国心脏死亡诊断标准根据《巾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 2 版)》,心脏死亡的判定标准,即呼吸和循环住手,反应消失。

由于循环住手后心电活动仍可能存在,判定死亡时不应彻底依赖于心电监测,可采用有创动脉血压和多普勒超声协助确认。

DCD 器官获取时,需要快速而准确地判断循环的住手。

但为确认循环停止的不可逆性或者永久性,应至少观察2 min 再宣布死亡。

死亡诊断必须由非移植团队的相关专业医师完成。

建议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应用有创动脉血压检测和多普勒超声协助确认死亡。

2 DCD 器官的获取2.1 生命支持系统的应用确认供者已处于脑死亡或者存在不可逆脑伤害后,使用或者撤除生命支持的时机,应该主要考虑捐献的器官有最佳预后。

可控的 DCD 供者确认死亡后,即可进行器官获取手术。

而意外的心脏骤停或者循环不稳定的患者,如拟行器官捐献,推荐使用体外膜肺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恢复相应的器官灌注,以防其过度缺血 2。

3]。

在征得家属书面允许后,可在ECMO 支持下,同时予以脑死亡判断。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 版)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 版)

第10卷 第2期2019年3月Vol. 10 No. 2Mar. 2019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摘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流程,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组织器官移植和器官捐献相关专家,从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人道救助、捐献文书归档等8个环节,制定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版)。

【关键词】 器官移植;器官捐献;器官获取组织;器官分配;体外膜肺氧合;重症监护室;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人道救助【中图分类号】R617,B82-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445(2019)02-0003-06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版)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DOI: 10.3969/j.issn.1674-7445.2019.02.003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1570680);广东省器官捐献与移植质控中心项目(粤卫办〔2019〕3号)作者单位:510010 广州,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肝胆外科(霍枫)通信作者:霍枫,Email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主要流程包括报名登记、捐献评估、捐献确认、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人道救助、捐献文书归档等8个环节,简要流程图详见图1-4[1-3]。

1 报名登记流程与规范我国公民都依法享有逝世后无偿捐献器官的权益,根据公民的健康状况,报名登记可分生前报名登记和逝世后捐献申请两类。

1.1 生前报名登记公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登记站或器官捐献网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施与受”器官捐献志愿者登记网站 )完成器官捐献登记手续[4]。

在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获取并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毕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捐献遗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捐献遗体,是指自然人志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监护人。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条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禁止志愿捐献的遗体用于有偿或者商业用途。

第六条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红十字会会同市公安机关、市民政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有关工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设立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要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的奉献精神,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受市红十字会的委托,在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的医学院校、医疗教学机构设立若干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受站。

登记接受站负责捐献人的登记、咨询及遗体的接受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以及社区红十字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咨询、登记工作。

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审定,有关具体资格和规范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凡志愿捐献遗体的捐献人,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和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

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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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就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开展器官捐献工作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本方案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下列两种情况: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器官捐献;②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一、试点目标通过广泛社会宣传、教育和动员,普及器官移植知识,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宣传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在救死扶伤、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重要性、科学性的认识,鼓励公民自愿捐献器官,树立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尊重生命、友爱奉献的新风尚。

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探索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工作队伍、信息平台、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科学、公正、高效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试点原则(一)依法工作,规范有序。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认真制定和执行人体器官捐献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等,使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密切协作,积极稳妥。

各级红十字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协作,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试点,摸索出成功经验,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

(三)统一标准,科学管理。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制定统一的捐献者登记表和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登记表,建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登记管理系统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管理系统,明确数据标准,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分配管理等行为。

(四)加强监督,确保公平。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2版)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2版)

DOI:10.3877/cma.j.issn.1647-3903.2012.03.011作者单位:110001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讯作者:刘永锋,Email:yfliu@mail.cmu.edu.cn ·法规和指南·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2版)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一、目的为规范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行为,保障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订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的是在尊重捐献者权益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合法的、符合医学伦理的临床应用程序,以避免任何可能对捐献者、捐献者家属、器官移植受者和医护人员所造成的伤害。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发生在医院内的可控制性DCD,为临床医护人员在医院内开展器官捐献工作提供参考。

本《指南》不应代替医师的临床判断。

在具体实施DCD过程中,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捐献者及其家属意愿或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

本《指南》不适用于皮肤、角膜等组织捐献。

三、DCD的定义与分类1.DCD定义:DCD指公民在心脏死亡后进行的器官捐献,以往也称无心跳器官捐献(non-heart beating donation,NHBD)。

2.DCD分类: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1995年荷兰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国际会议定义的DCD 的分类标准,分类5近来被提议作为其他4类的补充。

Maastricht分类:Ⅰ类:入院前死亡者,热缺血时间未知。

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Ⅱ类:心肺复苏失败者,这类患者通常在心脏停跳时给予及时的心肺复苏,热缺血时间已知。

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Ⅲ类:有计划地撤除心肺支持治疗后等待心脏停跳的濒死者,热缺血时间已知。

属于“可控制”类型。

中国心死亡器官捐献判定标准及流程

中国心死亡器官捐献判定标准及流程

我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判定标准及流程一、概述1.心脏逝去器官捐献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可以挽救无数患者的生命。

我国国家医学器官捐献协调员办公室设立以来,全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对我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判定标准及流程进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和提升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工作质量。

二、心脏逝去器官捐献的判定标准2.心脏逝去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临床标准,另一个是检测标准。

3.临床标准: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和各项检查结果,经过专家组织多次会诊,确认患者已经达到临床逝去的标准。

4.检测标准:包括脑逝去的诊断方法和心脏逝去的诊断方法。

5.脑逝去的诊断方法:目前我国国家规定采用血流动力学检测方法和脑电图检测方法对脑逝去进行判定。

6.心脏逝去的诊断方法:采用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和瞳孔扩大等指标进行判定。

三、心脏逝去器官捐献的流程7.心脏逝去器官捐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家属同意、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和移植手术。

8.家属同意:在确认患者达到临床逝去标准后,需要获得家属的同意进行器官捐献。

9.器官获取:进行器官获取手术,需要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操作,并保证器官的完整性和质量。

10.器官分配:将获取的心脏器官进行分配,按照器官分配规则和医院排队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11.移植手术:将心脏器官移植给等待移植的患者,进行手术治疗。

四、我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面临的问题12.国内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捐献率低、家属同意难以获得、器官获取流程不规范、器官分配不公平等方面。

13.捐献率低:受传统观念和医护人员素质影响,捐献率比较低。

14.家属同意难以获得:家属对器官捐献缺乏了解,加之社会压力和宗教观念等因素,导致家属同意难以获得。

15.器官获取流程不规范:一些地区医院在器官获取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器官质量受损。

16.器官分配不公平:由于资源分配不均等,导致一些患者无法及时获得合适的器官。

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

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

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捐赠器官或遗体是一种无私、高尚的行为,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首先,我国对于器官捐赠设立了特殊的途径和机构。

由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负责监管,专门成立了器官捐献协调员制度,负责与家属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器官捐赠的合法合规。

此外,我国也建立了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制度,确保器官捐赠的合法性。

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详细规定了器官移植的程序、条件、合格捐赠者的范围等各个方面。

根据条例规定,器官捐赠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自愿向特定的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捐献器官。

捐赠者还需经过相应的身体检查和评估,确保身体健康,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家属对捐赠者的意见和决策的重要性。

根据相关法规,当捐赠者未留下书面意愿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时,需由捐赠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提供书面同意。

家属同意时,要确保其真实有效,并且家属的同意可以随时撤销。

这样的规定保障了捐赠者真实意愿的尊重。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器官移植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器官捐赠过程中,医疗机构需要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器官移植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移植手术的安全性和成功性。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移植等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我国对捐赠器官或遗体的途径和相关法规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保障器官捐赠的合法和真实性。

有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提高器官捐赠率,为更多的患者带来希望与新生。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体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人体器官捐献。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人体器官捐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组建,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全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条省级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下设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和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等。

日常工作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省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立下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具体承担特定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资料收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协调员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捐献意愿登记第七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第八条填写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附表1),填好后可邮寄、传真或面交至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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眦)。提交患者的基本资料;负责与家属协商决定撤除心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
知家属,并详细记录交谈内容和家属的知情同意内容。 如果在预测过程中必须进行某些检查,主治医生应该告 推荐参考2种工具——Uw评分或UN()s评估系统。 由主治医生进行初步评估。 虑DCD,并应在得到家属对器官组织捐献的知情同意之前, min内死亡,则可以考 准,且预计在撤除心肺支持治疗后60 主治医生需要考虑DCD的可能性。如果患者符合捐献标 1.评估DcD的可行性:一旦决定撤除心肺支持治疗, (二)初步评估 的基本材料,确定是否符合捐献的最低标准。 3.联系P(】DCl联系P()DC。咨询0P()小组,提交患者 一些涉及到患者及其家人照顾和护理上的利益冲突。 捐献的讨论应该相互分开,这可以减少家人的悲伤,并避免 决定撤除支持治疗。关于撤除心肺支持的讨论与器官组织 无法避免死亡。家属对于患者的病情有充分的理解并接受, 2.决定撤除支持治疗:主治医生告知家属患者的病情, 论,明确患者的预后不良,死亡无法避免。 主治医生初步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后,应进行会诊讨 者通过法律途径正式授权的委托人)。 出撤除支持治疗申请(家属是指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患 资源共享网络(UN()S)评估标准进行初步评估。(2)家属提 持的严重神经损伤和(或)其他器官衰竭,推荐参考美国器官 1.潜在的器官捐献者条件:(1)需要机械通气或循环支 (一)发现潜在捐献者 五、DCD工作程序及要点 工作人员等,主要协助oP0小组完成器官切取工作。 5.其他相关人员:包括器官切取所需麻醉师和手术室 善,督促上报DCD材料,备案管理。 捐献的过程是否符合知情同意等原则,监管法律文件是否完 4.医院捐献委员会或医院伦理委员会负责人员:监管 过程。 3.0P0小组:主要负责器官切取,不参与撤除支持治疗 红十字会负责培训并认定资质。 献事宜,获得捐献知情同意等法律文件。器官捐献协调员由 2.器官捐献协调员:主要负责与家属共同探讨器官捐 DCD记录,组织回顾病例,上报医院捐献委员会备案。 家属共同探讨器官捐献事宜;对患者进行医疗干预;填写 肺支持及具体实施过程,宣布死亡;协助器官捐献协调员,与 Committee, D0nation 体器官捐献委员会(Provincial【)rgan 要负责发现潜在捐献者,初步评估确定捐献者,联系省级人 1.主治医生:参与除器官切取外的整个捐献过程。主 关键的时间点上应召开会议,明确职责。 DCD工作组,共同参与D(、D过程,熟悉流程,协调工作,在 教研室器官移植科 通信作者:刘永锋,11(MMll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普通外科 Ⅸ)I:1(}.37刮)/cma.j.issm0254—1785.2()1().(17.()15 及相关辅助人员、医院捐献委员会人员等,这些人员组成 organizations,【)P())成员 Procurenlent 官获取组织(()rgan 参与DCD人员包括主治医生、器官捐献协调员、人体器 四、参与Ⅸ:D人员组成及职责 知,可能有限。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分类V:危重患者发生意外的心跳骤停。热缺血时间已 可能有限。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同意捐献,正在等待器官获取人员到达。热缺血时间已知, 分类Ⅳ:确认脑死亡患者发生心跳骤停。有时患者已经 者——热缺血时间已知且有限。属于“可控制”类型。 分类Ⅲ:有计划地撤除支持治疗后等待心脏停跳的濒死 型。 给予及时的心肺复苏,热缺血时间已知。属于“不可控制”类 分类Ⅱ:心肺复苏失败者,这类患者通常在心脏停跳时 制”类型。 分类I:入院前死亡者,热缺血时间未知。属于“不可控 Maastricht分类: 式,分类V近来被提议作为对其他4个分类的补充。 Maastricht(马斯特里赫特)国际会议定义的DCD的分类方 2.DCD分类: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1995年荷兰 NHBD)。 donation, beating 往也称无心跳器官捐献(noI卜heart 1。DCD定义:指公民在心脏死亡后进行的器官捐献,以 三、D【、D定义与分类 断。 属或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本指南不应代替医生的临床判 人员提供参考。但在具体实施DcD过程中,可根据患者、家 本指南为参与医院内发生的器官捐献程序的临床医护 不适用于皮肤、角膜等组织捐献。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发生在医院内的可控制性DCD,但 二、适用范围 属、受者和医护队伍造成的伤害。 的、医学上可接受的建议。期望避免任何可能对患者、患者家 重患者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实施DCD时合法的、符合伦理 DCD指南。目的是建立一个符合伦理和可操作的程序,在尊 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 Dollation(乃mmittee,以)】DC)根据《人 委员会(China()rgan DCD)行为,保障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人体器官捐献 death, cardiac after 为规范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一、目的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 ·43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按姓氏笔划排列) 澍 韩 颖 黄赤兵程 梁 刚 陈 军 杨 波 李 雷 张延波 吴雄飞 朱继业 孙尔维孙启全朱志军 田普训 (2010年5月)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第八届编辑委员会特约审稿人名单 (收稿日期:21)1(HM)7) 上报医院捐献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和P【)DC,备案管理。 完成每一例D(、D均应进行病例同顾.并整理相关文件, (七)病例回顾总结 间和手术结束时间等。 确记录手术开始时间、插管灌注时间,每个捐献器官切取时 队,联系手术室的人员和麻醉师,做好切取术前准备。应准 术。尽量缩短热缺血时间。切取前应协调好切取的手术团 一旦宣布死亡,0Po小组方可介入,尽快开始切取手 (六)器官切取 的停止,患者应该返回预先安排的区域继续临终照顾护理。 如果在撤除心肺支持后的特定时间里循环未发生不可逆 损伤,允许重新气管插管。 亡。就不能采取恢复循环的措施。为了防止吸入和继发的肺 在宣布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切取的有关活动。一旦宣布死 时间。死亡过程录像备案(移植医生或()H)小组不能在场)。 由2名或2名以上主治医生宣布死亡,并准确记录死亡 IIlin。 IIlin,但不能超过5 再宣布死亡。观察时间至少2 为确定循环停止的不可逆性或永久性,应观察一段时间 环停止后的几分钟里心电活动仍町能存在。 勒超声进行确认。判定死亡时不需要监测心电图,因为在循 停止。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应用有创动脉血压监测和多普 间的限制,需要运用监测或检验来快速而准确地判断循环的 的缺失、心跳的缺失、脉搏和呼吸的缺失。由于DCD对于时 2.宣布死亡:心脏死亡的判定标准:即循环停止、反应 间是指拔出气管插管至器官冷灌注这一段时间。 压、血氧饱和度和尿量等。准确记录热缺血时间。热缺血时 应该每分钟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包括心率、呼吸频率、血 应准确记录撤除心肺支持的时间。在撤除心肺支持后 怀。死亡过程录像备案,不能应用加速患者死亡的药物。 即撤离。主治医生及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对家属进行安慰关 候在场,应该允许他们的要求,患者一经宣布死亡,家属应立 撤除支持治疗过程。如果患者家属希望在撤除心肺支持的时 1.撤除心肺支持治疗:切取器官或移植的团队不能参与 (五)撤除心肺支持,宣布死亡 施。应用的所有干预措施必须详细记录。 并且得到家属的知情同意,可以在主治医生的慎重选择下实 措施,如无足够证据证明其有效性,如果没有不合法的操作, 医疗干预应尽量应用有明确证据证明有效的医疗干预 检查等项目。 估应包括患者的一般资料、详细的个人史、既往史及实验室 快患者死亡的措施。应由主管医师进行死前干预。综合评 不应该限制或者减少能减轻患者痛苦的措施,不应该应用加 进行,同时医师必须要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并避免伤害患者。 只有在患者(清醒状态)或直系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 而实施的。因此必须遵守知情同意和无害原则。即医疗干预 估患者及医疗干预,这种干预更多的是为了潜在受者的健康 为患者准备组织器官捐献需要大量的干预.包括综合评 (四)供者管理及综合评估 0ffice,P()D【))。 Dbmt沁n organ 到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Provincial 官捐献过程。确定知情同意等法律程序是否完备,同时上报 理委员会备案。医院捐献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器 3.上报备案。将D(m材料上报医院捐献委员会或伦 家属意见。 如果家属反对已知的潜在捐献者的捐献意愿,应该尊重 的知情同意。 医生应详细记录与家属的讨论意见,在病历中记载他们 捐献协调员应与家属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 2.获得知情同意。在家属充分理解器官捐献后,器官 记录,并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与家属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捐献,或患者清醒前提出捐献意愿,需要在医疗记录上详细 如果家属在做出撤除心肺支持决定之前自行提出器官 献后,应详细告知家属关于器官捐献的相关问题。 与家属讨论DCD和撤除治疗问题,在家属同意进行器官捐 献的患者提出捐献的问题。应分别由不同的专业医护人员 质量的临终医疗护理的一部分,因此应该向所有町能适合捐 1.与家属探讨捐献相关问题。器官的捐献应该成为高 (三)知情同意 P()DC应指派()P0小组负责器官切取工作。 情同意。 者的家属讨论DCD的所有相关问题,然后再得到书面的知 家属关于DCD的口头知情同意,器官捐献协调员应该和患 的具体过程和要求向家属解释清楚。当主治医生得到患者 官捐献协调员应该与患者的家属进行深入的访谈,把I)CD 知P()DC。PoDC指派器官捐献协调员达到捐献医院。器 2.正式提交P(_)DC:应该把所有的潜在器官捐献者通 超过6()T11in,则不能进行DCD。 如果主治医生认为患者在撤除心肺支持之后可以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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