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器官捐献中国标准
器官捐献中国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器官捐献是一项伟大的公益事业,它不仅可以挽救一个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生命,还可以为其他患者带来新的生机。
在中国,器官捐献事业也逐渐走向成熟,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制度。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器官捐献中国标准的相关内容。
在中国,器官捐献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器官捐献者的身体状况、家属的同意和器官获取的程序。
器官捐献者的身体状况是进行器官捐献的首要条件。
通常来说,捐献者的身体年龄在18岁至55岁之间,身体健康,没有感染性疾病或者高危疾病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器官捐献的候选者。
捐献者的身体不能有器官疾病史,比如先天性心脏病、器官恶性肿瘤等。
只有符合这些身体状况的捐献者才能被认可为器官捐献的候选者。
家属的同意也是进行器官捐献的重要条件。
在中国,器官捐献是需要经过捐献者的家属同意的。
因为器官捐献对于家庭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决定,所以家属的支持和理解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在捐献者的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器官捐献才能正式进行。
器官获取的程序也是进行器官捐献的重要环节。
在中国,通常是通过一个统一的器官捐献组织来进行器官获取的工作。
捐献者可以在器官捐献组织的注册名单上登记,并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身体检查结果。
一旦有合适的器官捐献者,器官捐献组织就会协调相关的医疗团队进行器官获取手术。
在手术完成之后,器官会进行配型,然后匹配到合适的接受者进行移植手术。
整个过程都需要严格遵循标准程序,确保器官的捐献和移植过程安全有效。
中国的器官捐献标准已经逐步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只有符合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器官捐献才能真正去挽救生命,帮助更多的患者重获新生。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器官捐献事业能够进一步完善,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援手。
第二篇示例:器官捐献是一种伟大的行为,它可以拯救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生命,帮助他们重新获得健康和幸福。
在中国,器官捐献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相应的标准也逐渐明确,以保障器官捐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
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
【原创版】
目录
1.器官捐献的定义和重要性
2.器官捐献的死亡判定标准
3.器官捐献的流程
4.我国器官捐献的现状和挑战
5.推广器官捐献的意义
正文
一、器官捐献的定义和重要性
器官捐献是指在个体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摘取下来,移植到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身上的一种行为。
器官捐献对于拯救生命、提高医疗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它能让众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重获新生。
二、器官捐献的死亡判定标准
1.心肺死亡判定标准:心脏和呼吸停止,脑死亡以及不可逆的脑损伤。
2.脑死亡判定标准:全脑功能丧失,包括大脑、中脑、脑桥和延脑等部分的功能完全丧失。
三、器官捐献的流程
1.评估捐献者条件:确认捐献者是否符合捐献标准,如年龄、疾病状况等。
2.捐献者家属同意:征得捐献者家属的同意,签署捐献协议。
3.器官获取:在捐献者死亡后,进行器官摘取手术。
4.器官分配:根据等待移植患者的病情、免疫学相合性等因素分配器官。
5.器官移植:将获取的器官移植到等待患者身上。
四、我国器官捐献的现状和挑战
1.器官捐献率逐年上升,但仍需提高。
2.器官分配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不公平现象。
3.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度逐渐提高,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4.器官捐献立法和监管亟待加强。
五、推广器官捐献的意义
1.提高公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让更多人参与到器官捐献中来。
2.完善器官捐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捐献者家属权益。
3.加强器官捐献宣传,树立正确的生死观和生命价值观。
第1页共1页。
关于捐献器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捐献是一项拯救生命、传递爱心的伟大事业。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已成为治疗某些疾病的有效手段。
然而,器官短缺问题日益严重,亟待全社会共同努力解决。
在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捐献器官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器官捐献概述1. 器官捐献的定义器官捐献是指将人体器官捐赠给他人,以救助患有器官衰竭等疾病的患者。
捐献的器官主要包括心脏、肝脏、肾脏、肺脏、胰腺、小肠等。
2. 器官捐献的分类根据捐献主体和捐献方式,器官捐献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活体捐献:指在捐献者生前,将器官捐赠给他人。
(2)尸体捐献:指在捐献者去世后,将器官捐赠给他人。
(3)自愿捐献:指捐献者基于自愿原则,无偿捐赠器官。
(4)强制捐献: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捐献者捐赠器官。
三、器官捐献法律规定1. 器官捐献原则(1)自愿原则:器官捐献必须基于捐献者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诱骗。
(2)无损原则:器官捐献不得损害捐献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平等原则:所有患者均有获得器官移植的平等权利。
2. 器官捐献程序(1)自愿报名:捐献者需向医疗机构或红十字会等组织报名,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
(2)医学评估:医疗机构对捐献者进行医学评估,确认其适合捐献器官。
(3)签署协议:捐献者与医疗机构签署器官捐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器官采集:在捐献者去世后,医疗机构按照协议采集器官。
(5)器官分配: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器官匹配情况,将器官分配给患者。
3. 器官捐献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规定公民有捐献器官的权利和义务。
(2)刑法:刑法规定强迫、诱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法:民法规定器官捐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保护捐献者和受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4)卫生法: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在器官捐献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5)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颁布的《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捐献、采集、分配、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
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
M-III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III):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 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中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在中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器官移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而要实现器官移植,首先就需要有足够的器官来源,这就涉及到心脏逝去器官的捐献。
在中国,对心脏逝去器官的分类标准一直备受争议,下面我们将就这一话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常见的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分类标准1. 临床逝去:临床逝去是指患者因为疾病或意外受伤,在医疗条件下停止呼吸和心跳,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确认无生命迹象。
对于临床逝去的患者,其器官可以进行捐献,包括心脏。
然而,临床逝去的确认标准和程序在不同地区和医院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心脏逝去器官的捐献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 脑逝去:脑逝去是指患者因为颅内原因导致大脑不可逆的功能损伤,失去了自主呼吸和意识活动,但心脏仍在跳动。
根据我国既往的司法解释,对于脑逝去的患者,其器官也可以进行捐献,包括心脏。
然而,脑逝去的确诊标准和过程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导致心脏逝去器官的捐献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我对中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分类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对于中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分类标准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统一规范和标准化操作。
在临床逝去和脑逝去的诊断标准上,应该进一步完善和统一,避免因地域和医院差异导致捐献的不确定性。
在捐献的程序上,需要建立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操作流程,确保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在捐献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指导和支持。
总结回顾:中国心脏逝去器官的分类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涉及到医疗伦理、法律规范等多个方面。
在未来,我国应该加强统一规范和标准化操作,推动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本文章的探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国民健康意识的增强,心脏移植手术成为一种有效的治疗方式,为许多心脏病患者带来了新的生机。
然而,心脏移植手术所需的器官来源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心脏逝去器官的捐献则成为了关键的一环。
器官捐献常识
1、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
2、年龄一般无限制,最好﹤65岁;
3、无重大肝胆系统疾病;
4、无全身性疾病:结节性脉管炎、胶原疾病;
5、无严重肝外伤;
6、肝脏热缺血时间原则不超过5分钟,最好是有心跳的脑死亡尸体;
肾脏的要求:
1、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
2、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无慢性肾病、少尿性急性肾衰;
3、执行人在捐献志愿者身故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商量具体接收事宜。
4、志愿者逝世后,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志愿者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并将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和有关“遗嘱”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凭“殡葬许可证”接收遗体。
执行人因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通知相应接收单位。
尸体捐赠
捐赠的器官来自一个刚刚去世的人,他/她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用于救助那些濒临死亡、需要接受移植手术的病人。
器官捐赠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五、器官捐献,需要怎么做?需办理什么手续?
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器官捐献常识
一、器官捐赠简介
什么是器官捐赠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一、背景介绍心脏疾病是我国高发的疾病之一,心脏移植是目前治疗晚期心脏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由于心脏移植的供体资源紧缺,因此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推动中国的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事业,特制定以下指南。
二、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定义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是指在心跳停止后,符合死亡标准的供体,通过移植给适宜的接受者,以恢复其生命功能的一种有组织有序的行为。
三、心脏死亡的判断标准1.心肺复苏时间超过30分钟而无效时;2.经适当检查,脑死亡或不可逆死亡标志明确,无假性脑死亡的情况下;3.经全面检查,排除存在明显的多系统器官损伤,器官功能不能恢复的情况。
四、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程序2.医疗机构的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应及时响应,并派遣专业人士赶赴现场。
3.心脏死亡的确认应由两名以上临床医生完成,其中包括一名有资质的麻醉医生。
4.一旦确认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的流程应立即启动,包括采集相关的医学和社会信息,进行家属访谈和获得书面同意等。
5.如果家属同意器官捐献,医患双方应签署捐献协议,确保合法合规。
6.在捐献手术前,应对捐献器官进行相关检测,排除可能的传染性疾病。
7.只有在确定合适的接受者条件下,才能进行移植手术。
五、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具体操作1.捐献手术应由专业的器官捐献和移植团队执行,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2.在心脏停跳后,无效心肺复苏的情况下,应及时将供体转移到术前准备间。
3.术前准备包括对供体进行消毒、清洁以及表面处理,以保持器官的完整性。
4.心脏的捐献需要进行开胸检查,以评估心脏的可移植性,并排除其他器官疾病的影响。
5.在捐献手术中,应注意保护供体的器官和组织,以保证最佳的移植效果。
6.心脏移植手术应确保与接受者的身体状况相匹配,以提高手术的成功率。
六、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1.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过程应有监督和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操作的透明和公正。
3.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定期审查和评估捐献的整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中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评估与应用主要内容
中国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评估与应用主要内容1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与心脏死亡诊断标准1.1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属于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China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CDCD) 三大类巾的“巾国二类(C 一Ⅱ)”,即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器官捐献 (donationafter cardiac death,DCD 注) 或者称无心跳器官捐献(non- heartbeating donation, NHBD)。
近年来,DCD 在我国已发展成为移植器官来源的重要组成部份。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巾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移植学组和中国医师协会器官移植医师分会,联合制定本专家共识,以规范 DCD 器官的评估与应用,保障移植疗效。
1.2 中国心脏死亡诊断标准根据《巾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 2 版)》,心脏死亡的判定标准,即呼吸和循环住手,反应消失。
由于循环住手后心电活动仍可能存在,判定死亡时不应彻底依赖于心电监测,可采用有创动脉血压和多普勒超声协助确认。
DCD 器官获取时,需要快速而准确地判断循环的住手。
但为确认循环停止的不可逆性或者永久性,应至少观察2 min 再宣布死亡。
死亡诊断必须由非移植团队的相关专业医师完成。
建议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应用有创动脉血压检测和多普勒超声协助确认死亡。
2 DCD 器官的获取2.1 生命支持系统的应用确认供者已处于脑死亡或者存在不可逆脑伤害后,使用或者撤除生命支持的时机,应该主要考虑捐献的器官有最佳预后。
可控的 DCD 供者确认死亡后,即可进行器官获取手术。
而意外的心脏骤停或者循环不稳定的患者,如拟行器官捐献,推荐使用体外膜肺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恢复相应的器官灌注,以防其过度缺血 2。
3]。
在征得家属书面允许后,可在ECMO 支持下,同时予以脑死亡判断。
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实施方案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响应卫生部、红十字总会号召,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促进我院及我省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红十字总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制订我院《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实施方案》。
二、定义本方案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下列两种情况: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器官捐献;2、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构架,明确各组织分工,确立器官捐献和器官获取工作流程,提高捐献率和移植率,建立信息平台、完善机制,逐步形成公平、公正、高效的人体器官捐献机制,逐步扩大合法器官来源,结合实际逐步推进我院心肺、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移植工作的开展。
四、组织构架及工作职责(一)成立我院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委员会(二)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办公室附件二:中国一类(C-Ⅰ)DBD器官捐献与获取标准流程1.潜在捐献者为临床发现的重症脑病患者。
2.当ICU或全院医护人员发现潜在捐献者后,通知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员和医务人员联络了解捐献者临床状态并及时告知OPO。
3.协调员负责征询家属意愿,了解是否同意患者身后器官捐献,并讲解器官捐献政策、法规、捐献流程。
4.如家属有器官捐献意愿,要求行脑死亡判定或在必须行脑死亡判定才能捐献器官时,则进行严格的脑死亡判定。
判定人员为具备判定资质的医学专家,应有2名以上专家独立完成。
5.当确认患者脑死亡后,由主管医师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及脑死亡状态并征求家属终止治疗意见。
患者家属理解并表示认可脑死亡状态、选择终止治疗,并签署终止治疗同意书。
6.当获得潜在捐献者确认脑死亡信息后,由协调员负责再次征询家属意愿,确认是否同意患者身故后器官捐献。
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
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
器官捐献是一项伟大而有意义的行为,可以挽救许多人的生命。
但是,为了确
保器官捐赠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死亡判定标准。
以下是关于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首先,器官捐献的死亡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脑死亡和心脏死亡。
脑死
亡是指患者的所有脑功能完全停止,包括脑干功能。
这种情况下,患者不会有任何意识、感觉或自主呼吸等生命迹象。
通常,医生会进行一系列严格的检查,包括脑电图、脑血流扫描等,确保脑死亡的准确性。
其次,心脏死亡是指患者的心脏停止跳动,无法再恢复。
这种情况下,患者的
脑部可能仍有一定的功能,但是由于心脏无法再提供血液供应,脑部很快会失去功能。
通常,心脏死亡的判定需要进行多次心电图和心脏监测,确保心脏停止跳动的稳定性。
另外,为了确保器官捐献的合法性,通常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必须是年
满法定捐献年龄的人,且患有严重的脑损伤或心脏疾病,无法继续生存。
此外,患者必须是在医疗团队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器官捐献手术,确保手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总的来说,器官捐献的死亡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和科学的,旨在确保器官捐献
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器官捐献才能真正起到挽救生命的作用。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支持器官捐献,为那些急需救治的患者带来一线生机。
死亡标准与器官捐献
64◎文/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宣传部主任 洪俊岭生命献礼保健医苑死亡标准与器官捐献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
由通过专业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同时获得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第二类是心死亡器官捐献,即呼吸断绝、脉搏消失、心脏跳动停止。
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还是以心死亡理论制订的,也是世界上普遍使用的死亡概念。
第三类是我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即:虽已完全符合脑死亡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依严格程序按心死亡程序实施。
说的再明确些,就是被判定为脑死亡,其家属同意去掉呼吸机等支持系统,这样就达到了脑心均死亡的状态。
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专家陈忠华教授强调说,患者如果到了脑死亡,而没有按照脑死亡判定标准判定死亡,使用呼吸机维持,平均要延长20多天的时间,心脏才慢慢衰竭。
据说,每年此项医疗费用达到数百亿元,患者家属每天要花费数千乃至上万元,对脑死亡者抢救是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 “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
最后我们要强调一下,国家讨论制订“死亡标准”,完全是社会进步和医学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绝不是为器官移植而制定。
但是死亡作为器官捐献的先决条件,则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去执行。
从某种意义来说,死是生的一部分,任何事都不能永恒。
思考死亡,同时也就是思考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说到器官捐献和移植,不得不涉及到“死亡”这个话题。
做器官移植手术,本来就是把患者从死亡线上拉回来;逝世后的器官捐献,还是离不开死亡。
所以今天咱们顺着这个话题,说说我国目前所执行的死亡标准是什么。
在法律上,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个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不可逆的终止称之为死亡,这是在生理上明确无误的真死;另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体评估与保护
·综述·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体评估与保护史志勇1,张瑞1,樊永强1,莱智勇1,孙纪三2,徐钧1(1.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普外科,山西太原030001;2.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天津市器官移植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天津300192)对终末期肝病患者施行肝移植手术可明显提高其远期临床生存获益。
术式的改进、免疫药物的进展及围术期管理方式的更新使肝移植的成功率在不断上升,其适应证也在不断拓宽。
我国器官移植自20世纪60年代起步,在经过多年发展后如今每年可使约1万例的患者因器官移植而获得新生。
但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终末期肝病患者多,加之移植适应证的不断拓宽,供体短缺的问题也变得愈发严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超过30万人迫切需要肝移植挽救生命,而能成功接受肝移植的仅数千人,我们迫切的需要去寻求更多的、有效的可用于扩大供体器官数量地合法途径。
目前,不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讲,移植器官的获取来源主要仍为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及脑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DBD)。
在我国除了法制因素的制约外,我国的文化背景也对供体器官的获取有着一定影响。
我国公民对于死亡的概念多局限于“心脏死亡”,而对于“脑死亡”的概念,普通民众的接受度较差,这对我国肝移植的发展有一定程度的制约。
1968年Starzl实施了全世界第1例DCD肝移植[1],但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随着立法的逐渐完善、基于上述我国相关社会现状及文化背景下,DCD 肝移植在逐渐被人们接受并推行,其也代表了我国移植器官捐献的发展方向。
1 器官捐献分类1.1 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便对DCD供体进行了分类,即广泛应用的Maastricht分类[2]。
通过该分类,使我们对于DCD供体器官的获取和应用有了初步的评估和分类标准,规范了DCD 供体器官的获取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6•【文号】卫办医管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全面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进一步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我部在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OTC)第八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时间、内容及申请程序(一)试点时间。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
(二)试点内容。
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以下简称《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试点医院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总字〔2010〕1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234号)确定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见附件1),在已有该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移植医院指导下,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三)申请程序。
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医院需在2011年5月30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申请医院的审核,并将确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医院向社会公示两周。
中国心死亡器官捐献判定标准及流程
我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判定标准及流程一、概述1.心脏逝去器官捐献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可以挽救无数患者的生命。
我国国家医学器官捐献协调员办公室设立以来,全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对我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判定标准及流程进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和提升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工作质量。
二、心脏逝去器官捐献的判定标准2.心脏逝去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临床标准,另一个是检测标准。
3.临床标准: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和各项检查结果,经过专家组织多次会诊,确认患者已经达到临床逝去的标准。
4.检测标准:包括脑逝去的诊断方法和心脏逝去的诊断方法。
5.脑逝去的诊断方法:目前我国国家规定采用血流动力学检测方法和脑电图检测方法对脑逝去进行判定。
6.心脏逝去的诊断方法:采用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和瞳孔扩大等指标进行判定。
三、心脏逝去器官捐献的流程7.心脏逝去器官捐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家属同意、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和移植手术。
8.家属同意:在确认患者达到临床逝去标准后,需要获得家属的同意进行器官捐献。
9.器官获取:进行器官获取手术,需要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操作,并保证器官的完整性和质量。
10.器官分配:将获取的心脏器官进行分配,按照器官分配规则和医院排队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11.移植手术:将心脏器官移植给等待移植的患者,进行手术治疗。
四、我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面临的问题12.国内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捐献率低、家属同意难以获得、器官获取流程不规范、器官分配不公平等方面。
13.捐献率低:受传统观念和医护人员素质影响,捐献率比较低。
14.家属同意难以获得:家属对器官捐献缺乏了解,加之社会压力和宗教观念等因素,导致家属同意难以获得。
15.器官获取流程不规范:一些地区医院在器官获取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器官质量受损。
16.器官分配不公平:由于资源分配不均等,导致一些患者无法及时获得合适的器官。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二)有与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移植活体器官的,由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获取活体器官。获取活体器官前,负责人体器官 移植的科室应当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
第二十五条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 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 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予以公布。
获取遗体器官,应当经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遗体器官前,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接到通知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指派2名以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对遗体器官获取 进
行见证。
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 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五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人体器
官捐献和移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 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
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摘要:一、器官捐献的重要性二、死亡判定标准的概述1.死亡定义2.死亡判定标准的发展历程三、我国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1.心脏死亡判定标准2.脑死亡判定标准四、国际上的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1.心脏死亡判定标准2.脑死亡判定标准五、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1.医学技术发展2.社会观念和伦理道德六、结论正文:一、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在我国,器官捐献对于挽救生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器官捐献的推广仍面临许多挑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死亡判定标准,提高捐献率,显得尤为重要。
二、死亡判定标准的概述1.死亡定义死亡是指个体生命活动的永久性终止。
在医学领域,死亡判定标准的发展经历了从心脏死亡到脑死亡的变化。
2.死亡判定标准的发展历程(1)心脏死亡判定标准:以心脏停止跳动为依据,但此标准可能导致捐献者死亡后仍有一定时间内器官功能尚可恢复的情况。
(2)脑死亡判定标准:以脑干死亡为依据,较心脏死亡判定标准更为严格,能更准确地评估捐献者器官功能。
三、我国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1.心脏死亡判定标准我国心脏死亡判定标准包括: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心跳等。
2.脑死亡判定标准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与国际接轨,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图平直等。
四、国际上的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1.心脏死亡判定标准在国际上,心脏死亡判定标准多为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固定等。
2.脑死亡判定标准国际上的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我国相似,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图平直等。
五、器官捐献死亡判定标准的影响因素1.医学技术发展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死亡判定标准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捐献者权益和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
2.社会观念和伦理道德公众对死亡判定标准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影响着器官捐献的推广。
因此,宣传普及死亡判定标准,改变传统观念,是推动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关键。
器官捐献常识
捐赠的器官来自一个刚刚去世的人,他/她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用于救助那些濒临死亡、需要接受移植手术的病人。
器官捐赠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五、器官捐献,需要怎么做?需办理什么手续?
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那时候,请千万不要称呼那是死亡之床,
而应该称为生命之床。
因为我要将我的身体拿出来帮助别人,
延续他们的生命。
让我的眼睛,给一位从来没见过人世的人;
将我的心,
给一位拥有一颗使他痛苦的心脏的人;
把我的肾,交给那些需要透析的人;
用我的筋骨、神经,让跛脚的孩童行走;
烧去我的残骸,
变成可绽放美丽花朵的肥料。
如果必须埋葬什么,
诺华公司作为移植界的领导者,一直都在积极地支持器官捐赠活动,希望通过推动器官捐赠活动使更多濒临死亡的病人延续生命、恢复健康。
如果你要怀念我
----译自Robert N.Test所写"To Remember Me"
总有一天,
我会躺在医院的白色被单下。
总有一个时候,
医生会认定我的脑功能已经停止。
那表示,我的生命已经结束了。
●胰脏
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2版)
DOI:10.3877/cma.j.issn.1647-3903.2012.03.011作者单位:110001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讯作者:刘永锋,Email:yfliu@mail.cmu.edu.cn ·法规和指南·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工作指南(第2版)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一、目的为规范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行为,保障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订了《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的是在尊重捐献者权益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合法的、符合医学伦理的临床应用程序,以避免任何可能对捐献者、捐献者家属、器官移植受者和医护人员所造成的伤害。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发生在医院内的可控制性DCD,为临床医护人员在医院内开展器官捐献工作提供参考。
本《指南》不应代替医师的临床判断。
在具体实施DCD过程中,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捐献者及其家属意愿或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
本《指南》不适用于皮肤、角膜等组织捐献。
三、DCD的定义与分类1.DCD定义:DCD指公民在心脏死亡后进行的器官捐献,以往也称无心跳器官捐献(non-heart beating donation,NHBD)。
2.DCD分类: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1995年荷兰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国际会议定义的DCD 的分类标准,分类5近来被提议作为其他4类的补充。
Maastricht分类:Ⅰ类:入院前死亡者,热缺血时间未知。
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Ⅱ类:心肺复苏失败者,这类患者通常在心脏停跳时给予及时的心肺复苏,热缺血时间已知。
属于“不可控制”类型。
Ⅲ类:有计划地撤除心肺支持治疗后等待心脏停跳的濒死者,热缺血时间已知。
属于“可控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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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
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
M-III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III):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 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