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苏卫人[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全省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苏卫人〔2008〕22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及有关单位、江苏赴川医疗卫生救援队:在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地震后,省卫生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坚决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了抗震救灾医疗救援队,先后派出急救车队、卫生防疫队和卫生监督队,全力以赴支持四川抗震救灾工作。

战斗在灾区抗震救灾一线的我省赴川医疗卫生救援队,冒着余震和泥石流的威胁,克服各种困难,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牺牲的精神,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创造出许多抗震救灾的先进经验,保障了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全省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我厅决定授予江苏省人民医院抗震救灾医疗队等14个集体为“全省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少冬等96名同志为“全省卫生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当前,抗震救灾对口支援的任务很重,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全省卫生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的对口支援工作、一手抓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克服一切困难,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忠诚履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神圣使命,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贡献力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办医管发[2011]6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04.26【实施日期】2011.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全面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进一步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我部在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OTC)第八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时间、内容及申请程序(一)试点时间。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

(二)试点内容。

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以下简称《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试点医院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总字〔2010〕1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234号)确定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见附件1),在已有该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移植医院指导下,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三)申请程序。

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医院需在2011年5月30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申请医院的审核,并将确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医院向社会公示两周。

对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列入试点医院名单,按有关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并注明有效期一年。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苏卫疾控函[2011]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苏卫疾控函[2011]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苏卫疾控函〔2011〕5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高职业病临床鉴别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我厅拟增补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专家,此次增补范围以综合性医院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请你们根据推荐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见附件1)。

请各市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申请表》(附件2)和《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汇总表》(附件3)报我处。

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附件1: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推荐要求一、基本条件(1)具有5年以上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专业工作经验;(2)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3)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熟练掌握相关临床专业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5)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6)其他非临床专业的人员需符合《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苏卫疾控〔2007〕28号)要求。

二、临床专业和数量要求地区/专业血液消化科(肝病)神经内科五官科眼科肾内科肿瘤科感染科皮肤科呼吸科无锡市3333122222常州市3332122222苏州市333322221连云港市2212221南通市1222222222徐州市2222222212扬州市112122222镇江市2211222211南京市3333222222泰州市222222222淮安市2222222222盐城市2222222222宿迁市222222222附件2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申请表姓名籍贯性别贴照片处(另附照片1张)职称职务毕业院校学历/学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申请专业□1、职业性血液病□2、职业性肝病□3、职业性神经系统疾病□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5职业性眼病□6职业性肾病□7职业性肿瘤□8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9职业性传染病□10职业性皮肤疾病主要业务工作经历简介(300字内)申请人签名:所附资料清单□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执业医师注册许可证(复印件)□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复印件)□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书(复印件)□5、培训、考核合格证明□6、其他有关资料: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卫生局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汇总表市卫生局(盖章)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申请类别填报人:填报时间:——结束——。

DCD器官捐献标准解读

DCD器官捐献标准解读

电 话
捐献情况:生命体征,自主呼吸,有无反射 撤机实验,脑电图,脑血流图 家庭情况:家庭成员组成及意见
简化规范流程
脑死亡判定:病因明确,深昏迷,脑干反射, 自主呼吸,仪器判定 不符合脑死亡:病因明确,不可逆,撤机实验
现 场
查验病历:原发病,住院时间,入ICU时间, 无自主呼吸时间,心肺复苏次数,血型,传染 病,连续肝肾功能,电解质,肝肾形态(彩 超),24小时及最近2小时尿量,既往用药情 况。 追问病史:综合评价
2、器官保护
获取前: 沟通主管医生 ————尽快获取
获取中: 动作规范轻柔
DCD器官捐献协调员体会
一、怎么拿回来? 二、怎么用得好? 三、怎么快乐的参与捐献事业?
三、怎么快乐的参与捐献事业?
正确认识器官捐献 提高自己 规范流程
简化规范流程
基本情况:年龄,身高,体重,原发病
器官情况:血型,传染病,肝肾功能,电解质
2011年8月8日红十字总会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2011】64号,完善器
官捐献登记办法。同日印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2011】65号)
12
器官捐献工作
2012年7月6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 献管理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151号), 同意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易于混淆的术语
大脑死亡(Cerebral death):指大脑半球的死亡。 皮质死亡(Cortical death):是意味着大脑皮质的 死亡。
不可逆昏迷(Irreversible coma):尽管是不可康复
的昏睡状态,但仍保持呼吸和脑干的其它功能维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为省级“平安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为省级“平安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为省级“平安医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苏平医协组[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为省级“平安医院”的通知(苏平医协组〔2009〕4号)各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医院:根据《2009年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计划》(苏平医协组[2009]1号)、《江苏省平安医院考评办法(试行)》(苏平医协组[2008]3号)等文件精神,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组依据《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考评标准(试行)》(苏平医协组[2007]3号)于3月23-27日对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6家三级医院进行了考评,考评结果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确认,同意将江苏省人民医院等31家医院命名“平安医院”(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命名的医院再接再厉,不断加强平安建设,保持“平安医院”荣誉,为患者提供更安全的医疗服务。

希望各市协调小组加强对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突出抓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医疗责任保险两项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全省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都要参投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二级以下医院“平安医院”考评活动,促进我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首批平安医院名单江苏省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第一医院、徐州市中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中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江苏省活体器官移植申请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江苏省活体器官移植申请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江苏省活体器官移植申请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苏卫办医[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江苏省活体器官移植申请问题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129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移植医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申请程序及方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供受双方生命安全,现就我省活体器官移植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原则(一)活体器官捐献人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二)活体器官移植须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三)申请机构必须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关系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一)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活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应当向我厅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医院关于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书面申请,包括活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号码、双方关系及目前身体状况是否具备适应证),伦理委员会审查结论;(二)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申请表;(附件1)(三)活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表;(附件2)(四)活体器官接受人、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五)由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六)由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反映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七)由活体器官捐献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已结婚的捐献人还应当包括其配偶)共同签署的捐献人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并进行公证;(八)活体器官接受人同意接受捐献人捐献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接受人如未满18周岁,书面意愿则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署,并进行公证;(九)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属于配偶关系,应当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或者已生育子女的证明;(十)活体器官接受人、捐献人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提交相关遗传学证明。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医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1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医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1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医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医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1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根据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精神,经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江苏省人民医院陈磊磊等71名医师获得开展相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

现将医师名单及准予开展的项目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医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认定情况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附件:江苏省医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认定情况表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准予从事的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①冠心病介入治疗;②导管消融治疗;③起搏器治疗;④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陈磊磊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①侯小锋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③贾恩志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①张凤祥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②陈波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①贾庆哲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①孙伟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④张海锋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④张浩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④许健男江苏省人民医院③周秀娟女江苏省人民医院③王迪斌男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①谭晓男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②赵欣男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①刘加立男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①龚觉晓男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①于圣永男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③童嘉毅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①狄文成男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②③李晓宏女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②③田乃亮男南京市第一医院①肖平喜男南京市第一医院①张俊杰男南京市第一医院①朱建成男南京市第一医院①单守杰男南京市第一医院①葛震男南京市第一医院①居维竹男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②刘亚平男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④邵山男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②关姝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①王红雷男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③张学锋男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①李江津男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①鲍智男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②③李鹏飞男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④魏春雷男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④孙承波男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①孙军男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④朱善良男南京市儿童医院④汤涌男南京市胸科医院①卫任龙男南京明基医院①李芝峰男南京明基医院①吴学明男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①冯春光男徐州市中心医院①李明哲女徐州市中心医院①王诚男徐州市中心医院④李为东男徐州市中心医院②李家岭男徐州市中医院③李世杰男徐州市中心医院④王海波男徐州市中心医院①王新宇男徐州市肿瘤医院①任淑红女徐州市肿瘤医院①周永兰女徐州市肿瘤医院③彭城男徐州矿物集团总医院②李莉女徐州矿物集团总医院①江建良男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②周国宝男苏州市立医院东区③何巧平男苏州市立医院东区③程海男苏州市九龙医院②陈松男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①崔勤女南通瑞慈医院④纪军男苏北人民医院④孙磊男苏北人民医院③尹春阳男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①张国辉男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④真亚男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②郭俊芳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③林杰男泰州市人民医院①朱莉女泰州市人民医院④王小斌男泰州市人民医院①程春齐男宿迁市人民医院④——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苏卫医[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通知(苏卫医〔2007〕42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现认定江苏省人民医院等6所医疗机构为我省第一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等3所医疗机构为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医疗机构名单如下:1.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江苏省人民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南京鼓楼医院(肝脏移植)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肾脏移植)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肺脏移植)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肾脏移植)2.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南京鼓楼医院(肾脏移植)南京市第一医院(心脏移植)解放军81医院(肝脏移植)二、以上医疗机构经省卫生厅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活动。

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18个月(即2007年7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医疗机构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及时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报我厅,由我厅统一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核。

三、准予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及人体器官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完善各项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移植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17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17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17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落实发改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110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具体要求,对于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站在对人民健康负责的高度,从建立体系、完善制度、提升能力、落实责任、强化督导等方面入手,切实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

二、构建诊疗体系,建立血友病分级治疗的三级网络按照有序就医、便民利民、加强协作的原则,探索建立全省血友病分级治疗的三级网络,逐步实现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模式。

(一)省级血友病诊疗定点机构确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我省省级血友病诊疗定点机构,承担全省范围内血友病疑难、急危重症病例的诊疗工作;指导、培训全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血友病常规诊疗;做好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工作;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3•【文号】国卫医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2007年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我委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13日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的通告-苏卫办疾控[2008]7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的通告-苏卫办疾控[2008]7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的通告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的通告(苏卫办疾控〔2008〕7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结核病诊断治疗行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结核病诊治减免费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结核病患者,近期部分地区对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进行了调整,现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94个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凡经定点机构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常规抗结核药品免费政策。

希望各地、各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江苏省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附件:江苏省结核病诊治定点机构名单南京市(7个)南京市胸科医院浦口区中心医院江宁医院六合区人民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溧水县人民医院高淳县人民医院无锡市(7个)无锡市传染病医院(安国医院)江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人民医院锡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滨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惠山区人民医院徐州市(8个)徐州市传染病医院贾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铜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睢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常州市(4个)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区中医医院溧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10个)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人民医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苏州高新区枫桥人民医院苏州工业园区蒌葑医院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分院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8个)南通市肺科医院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州市结核病防治院(二爻)海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云港市(5个)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赣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灌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灌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安市(7个)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洪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城市(9个)亭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响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滨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阜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射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13个)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扬州市施桥中心卫生院宝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门诊部高邮市人民医院高邮市车逻镇中心卫生院高邮市八桥镇中心卫生院高邮市三垛镇中心卫生院高邮市临泽镇中心卫生院高邮市送桥镇中心卫生院江都市人民医院江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江市(5个)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丹徒区人民医院丹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句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泰州市(6个)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泰州市高港人民医院兴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靖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泰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姜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迁市(5个)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沭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泗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泗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苏卫医[2006]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苏卫医[2006]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通知(苏卫医〔2006〕2号)各有关三级医院:根据《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5年9月,我厅组织专家对新申报的省级临床专科进行了评审,经研究,现将通过评审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希望各有关医院和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进一步加强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前将填写好的《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上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我厅将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动态管理,确保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始终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一月十日附件:2005年新增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医院专科名称学科带头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普通外科唐剑星、秦锡虎、赵春英肿瘤科吴昌平、王赫、陈国瑾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病理科何杰、张东生、黄培林儿科李海浪、唐洪丽、蒋犁、杨莉肾脏内科刘必成、尹莲芳、刘殿阁江苏省口腔医院口腔正畸科王林、陈文静、赵春洋口腔修复科殷新民、蔡玉惠、吴凤鸣口腔内科俞未一、吴友农、刘卫红、孙卫斌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产科刘晓梅、王小青南京市鼓楼医院血液内科欧阳建、孙雪梅、许景艳心血管内科施广飞、徐标、李锡明心胸外科王东进、贾朝相、曹彬、武忠南京市口腔医院口腔内科葛久禹、王文梅、杨明华口腔修复科骆小平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消化内科范志宁、季国忠、黄光明、刘政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皮肤科曹双林、王建力、符梅神经内科柯开富、高志伟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介入放射科倪才方、刘一之神经内科董万利、许丽珍、薛寿儒扬州苏北人民医院骨科王静成、蒋百川消化内科朱海杭、卜平、张旭东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袁志诚、李巧玉心血管内科张国辉、孔维信、鲍中华说明:注“★”者为医技科室。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京同仁医院等27所医院为三级医院的通知-苏卫医[2011]3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京同仁医院等27所医院为三级医院的通知-苏卫医[2011]3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京同仁医院等27所医院为三级医院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京同仁医院等27所医院为三级医院的通知(苏卫医〔2011〕32号)各市卫生局: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进一步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我厅组织对部分新规划的三级医院进行了现场验收。

经验收,南京同仁医院等27所医院达到了三级医院基本标准,现正式确认为三级医院(具体名单见附件),纳入三级医院管理。

各医院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医院管理,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使医院管理、技术、服务以及硬件设施等与三级医院功能和任务相适应,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各市卫生局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新确认三级医院的日常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新确认三级医院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新确认三级医院名单一、三级综合医院(17所)南京同仁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人民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九龙医院、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盛泽医院、南通瑞慈医院、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连云港市东方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泰兴市人民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10所)精神病医院:徐州市东方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儿童医院:徐州市儿童医院、常州市儿童医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号)各市卫生局:根据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部署,各地按照《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苏卫农卫〔2010〕4号),积极开展了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

经过各地申报、省复核评估,现确认高淳县漆桥镇卫生院等50个乡镇卫生院为“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

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综合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增进农村居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南京市:高淳县漆桥镇卫生院溧水县和凤中心卫生院浦口区乌江镇卫生院无锡市:江阴市马镇卫生院江阴市顾山卫生院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卫生院铜山区利国镇卫生院丰县梁寨镇卫生院新沂市阿湖镇卫生院贾汪区大吴镇卫生院睢宁县高作镇卫生院邳州市炮车镇卫生院沛县敬安镇卫生院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镇卫生院溧阳市戴埠镇卫生院金坛市薛埠镇卫生院苏州市:常熟市唐市卫生院吴江市七都镇卫生院吴江市横扇镇卫生院吴中区胥口镇卫生院南通市:海安县西场中心卫生院启东市启西中心卫生院海门市余东中心卫生院海门市常乐镇卫生院通州区川港镇卫生院连云港:灌南县五队中心卫生院灌云县陡沟中心卫生院东海县桃林卫生院赣榆县沙河中心卫生院淮安市:淮阴区棉花中心卫生院盱眙县马坝中心卫生院涟水县高沟中心卫生院盐城市:阜宁县东沟中心卫生院建湖县九龙口中心卫生院大丰市小海中心卫生院滨海县界牌中心卫生院亭湖区黄尖镇卫生院东台市三仓中心卫生院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中心卫生院高邮市郭集镇卫生院高邮市临泽中心卫生院镇江市:扬中市八桥中心卫生院句容市天王中心卫生院丹阳市导墅镇卫生院丹徒区上党中心卫生院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卫生院靖江市斜桥中心卫生院泰兴市珊瑚镇卫生院姜堰市沈高镇卫生院——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二○一○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二○一○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二○一○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
新技术引进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7.07
•【字号】苏卫科教[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二○一○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
引进奖的通知
(苏卫科教〔2010〕1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规定,2010年度我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工作已经完成。

经研究,决定对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祁贤等人引进完成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快速检测和遗传变异跟踪技术”等200项医学新技术予以奖励,其中一等奖47项,二等奖153项。

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希望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继续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同时对已引进的医学新技术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提高我省卫生科技水平,增强防病治病能力做出新的贡献。

获奖项目名单已在江苏省卫生厅网站()公布。

附件:2010年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获奖项目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48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48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的通知(苏中医政〔2012〕48号)各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在2011年遴选确定了一批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单位。

按照建设计划,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于近期对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实地考核评估。

根据检查结果,经对照《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建设标准》要求,现决定确认溧水县柘塘中心卫生院中医科等30家单位为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

希望被命名单位珍惜荣誉,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附件:江苏省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科名单南京市:浦口区桥林中心卫生院六合区东沟中医院溧水县柘塘中心卫生院高淳县东坝中心卫生院无锡市:江阴市顾山卫生院江阴市云亭卫生院徐州市:邳州市宿羊山卫生院铜山区汉王镇卫生院常州市:金坛市儒林卫生院溧阳市戴埠镇卫生院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新北区薛家镇卫生院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医院昆山市周市人民医院昆山市周庄人民医院吴江市同里镇卫生院南通市:如皋市第四人民医院如东县栟茶镇中心卫生院连云港:灌南县五队中心卫生院淮安市:盱眙县马坝中心卫生院盐城市:东台市安丰中心卫生院射阳县陈洋中心卫生院射阳县盘湾中心卫生院阜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扬州市:高邮市汉留镇卫生院江都区大桥中心卫生院镇江市:丹阳市司徒镇卫生院扬中市新坝中心卫生院泰州市:兴化市戴窑镇中心卫生院靖江市马桥镇马桥卫生院——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承担尸检任务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承担尸检任务定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承担尸检任务定点机构名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10.20
•【字号】苏卫医[2009]85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承担尸检任务定点机构名单的通

(苏卫医〔2009〕8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将全省承担尸检任务定点机构名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保障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可商请各级司法机关内设法医机构帮助承担尸检工作。

附件:全省承担尸检任务定点机构名单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苏卫办医[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的通知(苏卫办医〔2013〕2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更好地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和我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卫医〔2006〕45号)要求,我厅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对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和项目进行质控评价,现将《我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及项目名单(2013年)》(以下简称《名单》)予以公布。

一、原则依据此次公布的互认机构及项目的确定以“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为原则;以参加省级临床检验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及常规开展临床检验实验室室内质控工作情况为依据。

二、机构项目互认机构包括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

互认项目包括临床检验中常规开展的项目,包括:尿常规、血常规、生化常规、传染病标志物、激素、肿瘤标志物等共44项临床检验项目。

三、适用范围全省医疗机构应认可《名单》中本级及上级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三级医院对《名单》中二级医院检验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紧急状态下的;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国卫医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保障人体器官科学公正分配,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对《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13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心脏、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形成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移植医院应当认真按照《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规范开展人体器官分配与移植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人体器官分配与移植工作监管,确保《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真正落实。

《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2. 肝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3. 肾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4. 心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5. 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附件1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一、总则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基本原则(一)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的需要。

(二)移植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要,为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选择适宜的匹配器官。

(三)肝脏、肾脏按照移植医院等待名单、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区域内的移植医院等待名单、省级等待名单、全国等待名单四个层级逐级进行分配与共享。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苏卫办医[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125号)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对申报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的新增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公示。

根据审核结果,现将准予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院及新增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医院须在2011年7月15日前,向我厅申请办理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开展相关移植项目。

试点有效期为一年,试点工作结束后,须由我厅报经卫生部OTC核定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方可继续开展,未经卫生部核定的不得再开展相关移植项目。

二、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通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试点,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项目和器官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取消其试点资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切实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要切实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要求,指定专人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用户名和密码将另行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
院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医[2011]1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25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对申报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的新增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公示。

根据审核结果,现将准予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院及新增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医院须在2011年7月15日前,向我厅申请办理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开展相关移植项目。

试点有效期为一年,试点工作结束
后,须由我厅报经卫生部OTC核定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方可继续开展,未经卫生部核定的不得再开展相关移植项目。

二、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通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试点,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项目和器官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取消其试点资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切实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要切实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要求,指定专人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用户名和密码将另行通知)。

三、人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