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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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

院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医[2011]1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25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对申报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的新增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公示。根据审核结果,现将准予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院及新增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医院须在2011年7月15日前,向我厅申请办理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开展相关移植项目。试点有效期为一年,试点工作结束

后,须由我厅报经卫生部OTC核定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方可继续开展,未经卫生部核定的不得再开展相关移植项目。

二、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通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试点,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项目和器官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取消其试点资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切实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要切实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要求,指定专人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用户名和密码将另行通知)。

三、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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