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
江苏省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为加强全省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依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操作技术规范。
一、网络直报条件要求市、县(市、区)卫生局和直报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工作用计算机设备,具备上网条件;计算机客户端使用Windows XP和Windows 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的业务和数据管理员、各直报单位指定的直报人员须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悉统计工作。
二、用户管理与权限(一)用户管理1、用户角色:省、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用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为数据管理员。
2、帐号设立:省、市、县(市、区)卫生局(厅)分别设立1个系统管理员帐号,系统管理员根据需要为本级设立多个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
医疗卫生机构只允许设立1个直报用户帐号。
直报系统依据行政区划代码划分用户组织结构,自动设立以下两类用户帐号:各级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
系统管理员帐号(6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帐号(15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帐号(8位)由本级系统管理员设立。
设立原则为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字代码,01-49为数据管理员,50-99为数据使用者。
县(市、区)卫生局系统管理员应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报用户帐号和初始密码通知所属单位直报人员。
3、帐号密码安全:用户使用初始密码首次登陆直报系统后,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
用户密码一般应在6位以上,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
建议用户半年更换1次密码。
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固定。
更换人员无须更换帐号,但要更换密码。
各级系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用户权限,发现密码被盗应立即通知直报用户更新密码。
直报用户丢失密码或发现本单位数据被篡改,要及时报告上级系统管理员并及时更新密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苏卫医[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12〕33号)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疗机构、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为全面、准确了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数据,掌握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基本状况,为制定医疗卫生相关政策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信息数据,是科学制定医疗卫生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加强管理的基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调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面布置,认真落实,按时完成,确保通过此次摸底调查,清楚掌握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分布情况,摸清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数据。
二、全面部署,落实责任。
各市卫生局要认真落实此次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医政处作为牵头处室,明确专人负责,中医、疾控、社妇、农卫等处室要各负其责,分别负责医疗机构(含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核实工作,各地信息统计中心协助做好信息统计、核实和汇总工作。
各处室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部署此次信息数据调查核实工作,并负责全市信息数据的统计、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梳理,摸清底数,并组织逐一填报,要求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填报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签字确认后按时上报当地卫生局。
江苏省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
江苏省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江苏省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发布时间: -7-28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 - )》的通知苏卫办〔〕1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卫生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一、规划背景与发展现状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支撑,对于改进卫生服务体系运行状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与社会对卫生服务的监管、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卫生信息化建设还存在发展不够平衡、各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缺乏联系互通、信息共享困难等问题。
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的本规划的目的是,明确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思路和基本原则,确立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重点,提出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实现卫生信息资源的集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投入效率和建设效益,推动我省卫生信息化全面、健康、有序地发展。
本规划是为我省卫生信息化“十二五”建设发展提供指导,不代替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规划的适用期限为-。
(二)发展现状“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来,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大发展,信息化基础设施得到改进,应用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人才队伍有所加强、水平得到提升,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信息化已经成为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的重要保障。
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分析
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分析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医疗卫生系统的信息传输和利用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通过计算机直接上报,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
文章就基层卫生单位如何做好网上直报工作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问题;卫生统计;直报工作;措施;基层;网络;医疗机构卫生信息统计直报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管理的一种工作,它是建立健全的卫生统计数据库,分析和利用数据,为制定、规划和宏观调控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在新的形势下,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入,各基层组织的竞争日趋激烈。
基层医疗机构要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就需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大量的统计资料来支持。
如何提高医疗统计的准确性,是目前我国医疗统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卫生统计网上直报问题通过对卫生统计直报,可以让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和相关医疗服务的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从而为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参考。
近年来,我国的卫生统计直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卫生统计直报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体系的功能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医疗机构网上直报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模块,主要面向的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而对基层医疗机构而言,它的应用还不够成熟,因为它需要通过多个统计分析表的组合推导,从而导致工作人员工作量大,不利于数据的稳定与安全。
2.管理部门没有充分重视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并非单纯的数据汇总,而是通过对所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整理,从而对目前工作中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检验,为今后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但是,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会把数据汇总起来,然后上报,有些人甚至会根据自己的数据,对自己的数据进行处理,导致数据的错误、漏报,影响到数据的质量。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7•【文号】卫办发[2004]172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办发[2004]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尤其是SARS防治工作,完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卫生资源调配以提高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我部决定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报告与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范围和内容(一)督导检查范围: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检查内容:1.网络直报工作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军队及民办医疗机构等)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上网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无漏报等。
2.数据库建设情况及数据质量。
卫生机构代码数据库、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医疗救治专家数据库、医用设备数据库、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医疗机构运营情况数据库、出院病人数据库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数据库。
3.统计基础工作。
主要检查各级卫生部门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统计人员;各项原始记录是否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等。
4.统计执法情况。
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二、检查步骤(一)自查阶段(6-7月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和提纲,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通报制度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通报制度XX县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通报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可推卸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推进卫生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
卫生统计的重大改革,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和医疗救治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发挥统计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我县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使统计数据客观、准确地反映卫生发展状况,有效促进全县卫生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卫生统计信息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县卫生统计工作实际,建立XX县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通报制度如下:
1、各单位要做好卫生统计信息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按月整理归档。
2、各单位网络直报人员对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由法人签字后上报并完整保存电子数据或纸质报表。
3、季报为每季末次月5日内、年报为年末次年10日内,凡因迟报或错、漏报影响全县卫生统计直报工作每次扣3-5分。
4、卫生局对各单位的上报数据严格把关,进行审批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对表间相关指标数量关系明显不符合逻辑、指标数据虚报或瞒报、重要指标变化不符经济运行状况、不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含改变统计口径)的考核扣3-10分。
5、对及时准确完成直报任务且数据质量高的予以表彰;对迟报、漏报以及数据质量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制度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制度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制度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将卫生统计信息进行实时直报和共享的一种管理机制。
它是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创新性举措,旨在促进卫生统计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高效地收集、分析和应用,为卫生系统的决策、管理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1.实时性:通过网络平台,卫生机构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的直报,无需填写纸质报表或邮寄文件。
这样可以使信息的更新更加及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统一性:统计信息的直报要求所有卫生机构遵循统一的数据填报标准和格式,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这样有利于统计和分析工作的展开,比较不同机构之间的业务指标和绩效。
3.调整性:网络直报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通过对数据填报流程、指标体系和数据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使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可行。
4.信息共享:网络直报平台可以实现医疗机构之间以及上下级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其他同行机构的运行情况、疫情数据、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
1.提高数据质量:网络直报制度强制要求卫生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填报数据,减少了数据填报和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和漏报。
通过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数据质量问题,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加强监测能力:网络直报制度可实现对卫生统计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卫生部门可以及时获取与疾病防控、医疗服务等相关的数据,发现疫情、流行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提前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防控疾病的传播。
3.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网络直报平台,各级卫生机构可以实时了解其他机构的运行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促进信息共享:网络直报制度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卫生机构之间可以及时交换经验、共享数据,有助于加强卫生系统内部业务协同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制度的实施,为卫生系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有效提高卫生统计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高效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苏卫办[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2007〕5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
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
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
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卫办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要求,我部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信息安全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在卫生行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工作,明确信息安全保障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全面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遵循标准,重点保护。
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卫生行业信息系统特点,优先保护重要卫生信息系统,优先满足重点信息安全需求。
(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
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26号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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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9〕26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各省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要求,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程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报送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计划进度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2]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报送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计划进度的
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报送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计划进度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12〕2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2012年省卫生厅卫生工作重点任务有关要求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迫在眉睫。
请各地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地区2012年底前完成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
为及时掌握各地信息系统工作安排,请未通过省级验收地区认真研究,排出推广应用具体计划,于5月25日前将本地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盖章后(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我厅;请已通过省级验收地区提供升级和完善信息系统工作安排。
推广应用计划须包括以下内容:工作现状、组织动员和学习培训情况、保障措施、推广应用时间进度表、完成推广应用和申请省级验收时间点等。
从6月起,我厅将对各地信息系统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工作滞后的地区将进行督导检查。
省卫生厅联系人:何云飞、承明华,联系电话:************,Email:***************.cn。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苏卫疾控[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27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4年1月起,我省全面实施了以传染病个案报告为基础的疫情网络直报。
近半年来,各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有了很大提高,为做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近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卫传防便函[2004]6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今年上半年是传染病疫情报告新旧系统使用的过渡时期,我省在通过全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新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同时,原疫情报告系统仍然运行。
目前,新的网络直报系统已经正常运转,新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各种传染病疫情的实时动态。
为减少工作重复,全省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疫情报告系统。
原疫情报告系统中的肺外结核及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几种性病的疫情报告,由省疾控中心另行制订。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人员对本辖区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网上监视,加强对网络报告信息的分析工作,及时发现疫情的异常变化,及时发现和识别暴发苗头,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做好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重点传染病(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等)疫情的追踪和排查工作;加强传染源、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防止疫情蔓延。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
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信息科负责中心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相关科室负责本科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采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信息科应建立健全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三章直报工作制度第六条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4个调查表,即:年报(卫计统1-1表)、卫生计生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卫计统2-3表)、月报(卫计统1-8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计统2-1表)。
第七条直报时限分为年报、月报和实时报三类。
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
年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1-1表和卫统2-3表为年报,年报要求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上报。
月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计统1-8表为月报,月报要求次月1月20日前完成上报。
实时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计统2-1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为实时报,单位在人员调入或调出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
本表要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填报,包括在编及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公务员、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四条信息管理科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15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灾害事故防范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稳定既是维持其正常工作秩序的需要,又是确保被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及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消防安全、医疗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防范等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要逐级明确责任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
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医疗事故、公共卫生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治安案件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1•【文号】卫办发[2007]267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提高直报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
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
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农药中毒网络直报
为什么要农药中毒网报?
•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职业卫生 与放射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苏卫办 疾控〔2019〕21号
• (二)调查表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限 • 卫统36表-3:农药中毒报告卡。由最初接
诊农药中毒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 确诊后24小时内填卡并进行网络直报,由 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分级 审核和确认上报。
为什么要农药中毒网报?
• 《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 第七条 全省常规职业病报告内容包括:①法定职业病报告,报告范
围以职业病目录为准,属于报告范围的职业病共10类115种;②农药 中毒报告,报告范围指在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 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 件的中毒者,不包括生产农药而发生中毒者;-----• 职业病报告卡分为9种,即:------《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 报告卡》、-------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职业卫生部分)》 报告; • 职业病报告同时使用纸质报告卡和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纸质报 告卡应由使用网络直报系统进行职业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 • 第九条 农药中毒应在确诊后的24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填 写《农药中毒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或报告患者所在地县(市、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如何网报?
纸质卡报告
纸质卡报告
• 2019年版的《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中 有新版的《农药中毒报告卡》
•表号:卫统36-4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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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苏卫办[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2014〕12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原由我厅实施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事项,已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此项工作的落实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的依据(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三)《卫生部关于申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办函〔2011〕332号)。
二、申请受理部门及审核(一)受理审核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审核内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立的相关条件。
各地不得受理审核非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申请。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其所开办网站的栏目、内容不得超出《执业许可证》上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或科目。
非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其经行政机关核准的业务或经营范围应当含有预防保健服务相关内容。
申请时应当提供2名以上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实际服务于该机构的人员(正式全职员工)相关证明材料(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他们为网站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科学性所作出的保障承诺。
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见附件 1,申请审核涉及的文书(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书、申请表、复核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及审核同意书)式样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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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
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
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
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
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
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即1-9月份)合计数。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我省3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
2008年3月起,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和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四、严格遵循直报工作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我厅建立的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市、区)卫生局报送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市、区)卫生局代报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直报数据质量。
同时认真及时开展统计分析,为各项卫生业务工作、制定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动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