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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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二○○七年八月六日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并在许可范围内的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确定。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受理、现场审核工作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四)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五)卫生设备和消毒、检验设备清单;(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八)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等)。

省卫生厅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省卫生厅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省卫生厅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分装。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申请一个卫生许可证。

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等工作。

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拟生产产品目录;(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第五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
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苏卫政法[20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苏卫政法〔2016〕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适应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要求,我委结合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卫生计生许可文书》,现印发各地。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目录及2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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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苏卫社妇[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卫社妇〔2008〕2号)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卫基妇〔2008〕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检测和监督管理。

根据2003年我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复核审验托幼机构举办资格的依据之一,而非行政许可。

二、关于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依法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服务,必须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

二六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通报

二六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情况通报
(委托苏州新区黄山生物制品厂加工)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塔兴发路23号 杨峰 苏卫食健产字(2006)第0022号 2006年2月27日 三、Βιβλιοθήκη 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许可项目 单位地址 卫生许可证号 批准日期 1 无锡珊瑚礁纸制品有限公司 卫生用品类(尿布(纸))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工业园东区春江路5-1号 苏卫消证字(2006)第 0001号 2006年1月4日 2 无锡卡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卫生用品类(纸质餐饮具) 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雪浪浪溪路4号 苏卫消证字(2006)第 0002号 2006年1月4日 3 常州原森态净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消毒器械类 常州市戚墅堰东升路78号 苏卫消证字(2006)第 0003号 2006年1月4日 4 无锡嘉瑞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卫生用品类[抗(抑)菌洗剂(不含栓剂、皂类、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 无锡市滨湖开发区华清路180号 苏卫消证字(2002)第 0056号
调味液体香精:烤牛肉香精、猪肉油香精、火腿肠油香精、孜然油香精、烟薰香味料香精、鸡肉油香精、葱油香精、虾肉油香精、蒜油香精、羊肉油香精;
拌和型粉末香精:陈皮梅粉末香精、麦乳精粉末香精、牛奶粉末香精、椰奶粉末香精、桂花粉末香精、鲜奶精粉末香精、红枣粉末香精、香草粉末香精、巧克力粉末香精、鸡蛋粉末香精、烤红薯粉末香精、玉米粉末香精、杏仁粉末香精、甜橙粉末香精、桔子粉末香精、柠檬粉末香精、山楂粉末香精、麦香粉末香精、草莓粉末香精、香蕉粉末香精、菠萝粉末香精、荔枝粉末香精、桂圆粉末香精、牛肉粉香精、葱粉香精、猪肉粉香精、香芋粉末香精、豆奶粉末香精、哈密瓜粉末香精、苹果粉末香精、蔗糖粉末香精、绿豆爽粉末香精、马铃薯粉末香精、南瓜粉末香精、番茄粉末香精、番石榴粉末香精、莲子粉末香精、花生粉末香精、水蜜桃粉末香精、芝仕粉末香精、芝麻粉末香精、核桃粉末香精、可乐粉末香精、芒果粉末香精、葡萄粉末香精、西瓜粉末香精、胡罗卜粉末香精、增浓绿茶粉末香精、虾肉粉香精、鸡肉粉香精、蒜粉香精;乳化香精:乳化桔子香精、橙浊香精、乳化菠萝香精、乳化可乐香精、乳化奶糖香精、香村奶浊香精、乳化草莓香精、番茄浊香精、乳化西瓜香精、乳化葡萄香精、乳化水蜜桃香精、无味乳浊剂香精、乳化椰奶香精、乳化玉米香精、乳化哈蜜瓜香精、红豆浊香精、乳化番石榴香精、陈皮梅浊香精、柠檬浊香精、乳化香芋香精、乳化香蕉香精、乳化苹果香精、乳化芝麻香精、芒果浊香精、绿豆浊香精、乳化黑加仑香精、话梅浊香精*** 13 曼氏集团有限公司 曼氏牌食品添加剂柠檬醛、桂酸乙酯、拌和型粉末香精、油溶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水溶性香精(另附品种名单)*** 昆山市千灯镇曼氏路2号 苏卫食添证字(2005)第0037号 2006年2月27日 变更厂名 曼氏牌食品添加剂拌和型粉末香精:牛奶香精;油溶性香精:芝麻油香精、桔子油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小布丁香精、蛋黄香精、蛋糕派香精;乳化香精:牛奶香精、菠萝香精、橙浊香精;水溶性香精:草莓香精、苹果香精、水蜜桃香精、菠萝香精、哈蜜瓜香精、香蕉香精*** 14 常州科隆化工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亚邦牌阿斯巴甜(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江边工业园区 苏卫食添证字(2003)第0037号 2006年2月27日 变更厂名、地址名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生行政许可文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字[ ]第号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办结。

请于年月日凭本通知书来领取许可结果及办理相关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已一次性告知我该申请事项的所有相关内容。

申办人签收(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本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江苏省卫生厅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苏卫法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法监〔2006〕4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资料

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资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资料要求一、申请资料新申报、延续、变更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二、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要求(一)首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应提交申请资料原件2份。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应提交申请资料原件1份。

(三)申请资料为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中除所附资料项目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日期等项用钢笔(水笔)填写外,其余项均应打印.(四)申请资料内容应完整、清楚,无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五)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六)申请资料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有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七)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资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八)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九)申请资料使用明显分区标志,根据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申请资料的资料审查要求(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1。

申请表复印件(影印件)无效。

申请表的内容均需打印(申请单位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除外)。

表中申报内容应真实、准确.2。

申请单位(生产企业名称):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生产企业全称,并与其公章的名称相一致,不得简写。

3。

注册地址: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地址,注明其所在的市、县、镇、路(街)及门牌号码,如无门牌号码,应注明其所在地易辨认的位置,如电视台东侧等。

4。

生产地址:应是消毒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址,注明其所在的市、县、镇、路(街)及门牌号码。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单位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应填写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与工商部门核查核准的一致.6。

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7.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
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监督[2011]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8.12
【实施日期】2011.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1〕2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苏卫监督〔2010〕9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卫生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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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苏卫疾控[2004]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4.11.23【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0日)废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8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工作程序》(见附件1),《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2),《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3),《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见附件4)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由我厅下发的《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2]3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9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请各市卫生局按照《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详见附件4),统一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查与审核。

对符合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条件者,由市卫生局上报我厅备案,并颁发由我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我厅指定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备案的具体事务受理单位,负责进行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同时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实行监督管理;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的技术评估单位,并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的牌子)。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职能作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拟订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2)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4)管理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5)全省进口药品的监督和出口药品的审查签证;(6)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

2.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内的上述有关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一)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及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0
【摘要】<正>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总页数】4页(P4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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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苏卫监督[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30号2006年12月5日)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2〕46号)以及《关于统一使用食品卫生许可项目规范用语的通知》(苏卫防〔1999〕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标准表格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标准表格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

江苏省卫生厅行政允许申请表申请项目申请人申请日期江苏省卫生厅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

二、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详细、真切,笔迹要正直清楚。

三、封面、表1—2页由申请人填写,其余由相关部门填写。

四、表内的年代日时间,一律用阳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六、申请执业类型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七、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型相应的最高学历。

八、“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九、填写栏目中聘任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其余按《医疗机构诊断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其余,按《医疗机构诊断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其余,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

十、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初次注册者不填写业务水平查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查核结果、查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建议栏目。

十一、如填写内容许多,可另加附页。

十二、申请人填写完成,将申请表和所附资料送交江苏省卫生厅行政允许受理服务中心。

医师执业注册审查申请姓名出生年代学历医师资格级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家庭地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号码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申请执业机构地点申请执业类型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获取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何时何地因何种原由受过何种处罚或处罚填报日期:年月日性别民族所学系、专业类型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个人工作经历时间单位技术职务证明人身体和健康情况业务水平查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查核结果其余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署名:年月日-2-查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建议(包含培训时间及查核结果)执业机构建议执业机构上司主管部门审批建议印章负责人:年月日级别:类型:拟聘任科目:印章负责人:年月日级别:类型:拟聘任科目:印章负责人:年月日-3-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建议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备注执业机构及登记号:机构地点及邮编:级别:类型:聘任的科目:印章负责人:年月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4-10 / 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8]3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8]3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8〕35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各项工作,建立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围绕清理重点,对辖区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规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坚决予以纠正。

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医疗机构名称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准确、规范核定;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

对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要进行复核,严格规范科目登记。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准确、及时掌握医疗机构信息。

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内容要完整、管理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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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
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具体说明
1、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选项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
e.其他;
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
10、服务对象:从下列选项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

五、申请单位(人)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印(个人申请的可不加盖)。

六、申请单位(人)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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