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宁卫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卫科〔2009〕3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的管理,切实解决在学分授予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省卫生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至少1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少于6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9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所要求的学分数不变。
2、II类学分的授予须严格遵照江苏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学分审核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各单位卫技人员每年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市级继续教育项目(II类学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超过6分。
3、到外院进修的人员,取得结业合格证书者,授予每月I类学分2分,II类学分3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度学分要求。
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该年度规定的学分数;工作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I类2学分、II类3学分。
4、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江苏省内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学分证书审核后必须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方可生效。
5、凡外省市主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由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本地承办,主办单位必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
6、市卫生局对专业卫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学分审核工作,定于每年4月份集中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苏卫办[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办〔2006〕90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为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建设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的各项部署,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现就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对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布局不合理及结构失衡,是造成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城乡基层卫生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2021年江苏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导语】从江苏省卫⽣健康委员会获悉,2021年江苏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作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卫⽣健康委,昆⼭市、泰兴市、沭阳县卫⽣健康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作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员须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有关要求。
(⼆)根据苏职称办〔2021〕39号⽂件有关要求,公务员(含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作⼈员)不得申报;离退休⼈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
申报⼈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时间为2020年12⽉31⽇;业绩成果、论⽂、学历(学位)等截⽌时间为2021年3⽉31⽇。
(三)根据《江苏省⾼层次和急需紧缺⼈才⾼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苏⼈社规〔2018〕4号)有关要求,从2020年起,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海外⾼层次⼈才、留学归国⼈员、机关流动⼈员,不再参加评审,须参加省⼈社厅统⼀组织的⾼层次和急需紧缺⼈才⾼级职称考核认定。
⼆、申报评审专业 2021年度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27个(附件)。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执业类别相⼀致。
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致的考核专业成绩,⼀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全科、社区中医全科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原则上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应为中西医结合,若已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资格或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的也可申报评审。
镇江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徐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
第二条经国家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Ⅰ类学分项目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Ⅱ类学分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数。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徐州市医学会、市预防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医师协会、市护理学会、市中医药学会、市农村卫生协会、市优生优育协会、市医学伦理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可申报、举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经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承办市级项目。
第五条持续推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
每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对上年度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认可、公布第六条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苏继委办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苏继委办发〔2005〕3号)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厅直属单位,有关高校、学术团体: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第〔2005〕03号)要求,现将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于全国办班后,择期举办有关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具体布置和培训。
今年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的同时,各单位仍需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
文字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8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工作仍按《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表见附件2)。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为:基础医学(基础技能和基础形态)、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病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及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苏继委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苏继委办发〔2012〕1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全继委办发〔2011〕15号通知精神,我省285个项目(含备案项目17项)获准为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已在卫生部网站科技教育频道(http://)和国家级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予以公布(http://)。
经学科组评审和省继教委办公室审核,确定421个项目为2012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中:138个项目为备案项目)。
请登录“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公布及信息反馈系统”(http://)查看2012年批准的省级项目和未批准项目的原因。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
严格执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和学分,不得随意删减项目内容和学时,不得乱发学分证书。
违反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如协办外省异地项目,请在举办2周前将《外省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等相关资料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办理备案手续。
请各单位在举办结束后,务必于2周内通过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及时报送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考试试题、学员名册、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相关材料。
附件:1、2012年第一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略)2、《外省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外省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2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践,特制定《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第一条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苏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和苏州市各专业学会等申报的,经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适用于全市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条件(一)学术条件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市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分类和学分授予标准
S3
外出进修
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3学分/月
进修或结业证明原件
S4
外出支援
援疆、援外、支农等医疗工作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3学分/月
提供证明复印件
S5
本单位业务活动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单位自管项目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分类和学分授予标准
学分分类
类别 代码
证书登记
名称
内 容
学分授予标准
学分审核时需提交的 材料
Ⅰ类
F1
国家级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学分/3小时,项目主讲人授予2学分/小时,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学分证明
F2
省级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学分/6小时,项目主讲人授予1学分/小时,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必须提交杂志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的复印件
出版或发表的译著、译文
1学分/1500汉字
提供原件
出版医学著作
1学分/1000汉字
提供原件
出版录像教材或幻灯片
录像教材:1学分/10分钟;幻灯片:1学分/10张,最高不超过5学分
提供原件
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后,经科室和单位认可的综述
综述:1学分/2000字(每年不得超过5学分)
参加者0.5学分/次,主讲人2学分/次,每年最高不超过6学分
由科教部统一提供院级业务学习计划表、业务学习讲义和签名表
S6
远程教育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年不得超过10分(包括Ⅰ、Ⅱ类学分)
《江苏继续医学教育通讯》的探索与实践
1MH 。对右下腹 回肠 区、 2 z 脐周肠 系膜淋 巴结 检查 , 测量肿 大淋 巴结的大小 、 目, 数 观察有无包膜 以及淋 巴结 的内部 回
声。 2 结 果
7 例患者 ,3例于右下腹 回肠末端区见 1 6 7 至多个淋 巴 结肿大 。 3例于脐周 见数枚淋巴结 ; 其中 1 例合并左下腹淋 巴结肿 大。肿大淋 巴结最大 24×1 m, . . c 最小 08 .c 0 .×05 m ( 1。多枚类 似靶样 , 网 ) 即中心部略强 , 罔回声减低 , 串 周 呈 珠状排列 , 包膜均完整光滑。 部分伴有肠问少量积液 。 个别
中 国 中 医药 咨卷 第 2 期 3
De e e 2 V( . N - 3 e mh r Ol 1 )3 1 o2
3 0・ 9
J un l f iaT a io a h n s dcn nomain o r a n r dt n lC ie eMe iieIfr l o Ch i o
继续 医学教 I 】 是完成毕 业后教育之 后 , 以学 习医学 新理 论 、 新知识 、 新技术 、 新方法为主的一 种终生教育 。 因此 继续 医学教育在卫生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素质培养方面 有着 不可替代 的作用。 经过省继教主管部门领 导的深入调研和走访 ,江苏省 医学会和《 实用临床 医药杂 志》 编辑部决定从 2 0 0 3年起 对 乡镇 及以下小型 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一种全新的继续 医学教 育方式 , 以刊授 的形式完成继续医学教 育, 即 达到医学知识 不断更新 和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的 目的。 在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医学会等部 门的领导和支持 下, 我们 不断探索和实践 , 以科学发展观 为指 导 , 在继续 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的通知-苏卫办医[2007]7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的通知(苏卫办医〔2007〕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从2001年开始,我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启动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并对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促进了全省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原《试行标准》已经滞后,为此,我厅对《试行标准》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暂行标准》,见附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和动态管理的依据。
现将《暂行标准》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创建和管理中参考。
附件: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二○○七年七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暂行)项目要求分值评分要点扣分得分一、技术水平80⒈能独立完成并常规开展相应等级医院重点专科规定的必备项目,疗效较好。
50必备项目20分。
缺1项扣7~10分(不能独立完成的项目作为缺项);常规开展20分。
一个项目不能常规开展扣7~10分。
治疗效果10分。
一个项目达不到要求扣5分。
⒉积极引进并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近3年有引进或创新技术,并获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必须为第一获奖单位)。
12获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一等奖得12分,获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有一项得1分。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简介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是一款为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系统量身定制的项目管理工具。
该系统旨在为江苏省的医学从业人员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服务,帮助医学从业人员更好地提升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
功能模块1.用户管理模块用户管理模块负责管理系统中的用户信息以及用户权限控制。
具体功能如下:•用户注册:未注册的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进行账号注册,填写必要的个人信息。
•用户登录:已注册的用户通过该功能进行账号登录,进入系统后可进行相关操作。
•用户权限控制:根据用户的职称、技术等级等信息,分配不同的权限,确保用户在系统中只能访问其所需的功能。
•用户信息管理:用户可以在该功能下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
2.项目管理模块项目管理模块是系统的核心功能模块,用于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各个环节。
具体功能如下:•项目创建:管理员可以创建新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填写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
•项目审批:管理员对新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审批,根据项目的需求和预算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项目。
•项目任务分配:管理员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参与人员的能力等因素,将项目任务分配给各个参与人员,并指定任务的截止时间。
•项目进度跟踪:系统可以实时跟踪项目的进度情况,管理员和参与人员可以随时查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调整计划。
3.学分管理模块学分管理模块用于管理医学从业人员的学分情况,帮助医学从业人员合理规划和管理学分。
具体功能如下:•学分查询:医学从业人员可以通过该功能查询自己的学分情况,了解已获得的学分和还需达到的学分要求。
•学分申请:医学从业人员可以通过该功能提交学分申请,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分审核:管理员对医学从业人员提交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学分录入:管理员对已审核通过的学分申请进行录入,将学分加入医学从业人员的学分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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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五条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厅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六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当年未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
第七条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2)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3)。
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第2年不再公布。
第二章学分授予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授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含省级临床进修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上述1、2项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4、5项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市卫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术活动、专业进修、个人发表论文、承担科研任务以及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等均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
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但每次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自学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2、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和指定的自学资料和音像教材,经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 0-8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
非核心期刊(5-3学分);
内部期刊(3-1学分)。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
省、部级课题(8-4学分);
市、厅级课题(6-2学分)。
5、有书刊号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7、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
超过10学分。
8、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基地规定,分别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十一条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类别授予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十二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发放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本人保存,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国家级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均由承办单位发放,并作为转登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江苏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工作。
学分证书经审核,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证书进行审核和学分登记。
第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所获学分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检查验证合格后作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十七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对积极举办和踊跃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苏卫科教[199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10月08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0 8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