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50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9〕50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院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放在医院工作特别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基层医疗机构要设立流程合理的建筑布局,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防治的各项措施,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加强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和隔离防护工作,消除危险因素,实现院感防控的无缝衔接。
二、认真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要求》,结合国家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就消毒灭菌技术、隔离防护、手卫生、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内容开展全员培训,掌握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基本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感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规范化管理,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尤其是结合新颁布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院感控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排查,及时纠正解决发现的问题,务必把院内感染控制在最低水平,避免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医院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试行)
1、感染管理工作有固定人员负责并相对稳定,接受过市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能掌握医院感染相关基本知识。
2、医院建筑布局合理,洁污区分明确,配液区独立设置,物品摆放有序,洁污分开。
3、门诊及病区有使用方便的洗手池。
4、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使用(如消毒对象、使用浓度、作用时间等)符合要求;购买时能索取卫生许可等相关证件。
5、各类物品消毒灭菌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消毒灭菌方法选择合理: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器械必须灭菌;接触皮肤与黏膜的器械必须消毒。
能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作为空气消毒的主要手段,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如紫外线、化学熏蒸等);
地面及物体表面能保持清洁,遇有血液、体液等污染时采用消毒剂消毒(如500mg/L
含氯消毒剂擦拭);
体温表采用高水平消毒(如口表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腋表酒精擦拭);
皮肤消毒采用中水平消毒(如5000mg/L碘伏消毒剂、洗必泰醇等)。
6、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购进、储存、使用及用后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7、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防护用品;各部门及各类人员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掌握接触血液或体液的“标准预防措施”,掌握呼吸道传染病预防中“个人防护用品”眼罩、口罩、手套、隔离衣的正确用法)。
8、发生3例医院感染爆发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9、医疗废物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