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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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机关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机关及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厅机关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厅人事处公开招聘或经厅人事处同意由处(室、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省卫生厅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省卫生厅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电工、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
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省卫生厅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厅龄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为1200元/月,按月发放;厅龄工资根据在省卫生厅机关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20元/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100元/月,全年1200元/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25%,即15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00%,即12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75%,即900元。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厅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5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请假5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后报厅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厅人事处会同厅后勤中心和用人处室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省卫生厅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省卫生厅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