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通知

合集下载

医院关于印发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院关于印发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院关于印发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医院各科室:为切实落实医疗扶贫工作,满足贫困患者医疗服务需求, 根据《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贫困患者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人民医院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医院贫困患者医疗绿色通道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医疗扶贫工作,满足贫困患者医疗服务需求,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开通贫困患者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贫困患者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改善贫困患者看病就医感受,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适用人群户籍在范围内,贫困户家庭成员(需政府部门认定并发放相关证明)。

三、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人民医院贫困患者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由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内容(一)享受服务内容持有证明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到我院挂号就诊的免收挂号费;免收120院前服务费用。

(-)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绿色通道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医保办负责贫困患者在我院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报销或减免;稽查科负责对贫困患者产生的费用予以保存及审核;门诊办(延伸服务中心、导医服务台)负责贫困患者的就医预约和健康咨询等相关事宜;门诊收费室、药房分别设立一个贫困患者绿色窗口,贫困患者持政府颁发的证明可直接到此窗口办理挂号、缴费、取药、结算等活动。

(三)规范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流程L门诊医疗服务流程(1)提供预约登记:贫困患者可提前通过延伸服务中心预约或者现场登记的方式享受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提倡电话预约(**),预约时应当提供患者真实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和联系电话。

医院可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应诊工作。

预约者应当在预约的时间段内就诊,预期未就诊的预约服务自动取消;预约时间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一天与医院联系提出变更要求。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交公路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现就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

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

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发布《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南》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发布《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南》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发布《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布日期】
•【文号】铁总建设[2013]94号
•【施行日期】2013.08.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发布《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南》的
通知
(铁总建设〔2013〕94号)
现将《铁路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另发单行本),自2013年8月6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印发《铁路绿色通道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4〕551号)、《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72号)、原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印发《铁路路基边坡绿色防护技术暂行规定》(建技〔200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技〔2008〕27号)同时废止。

原铁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客运专线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护栅栏接触网支柱设置等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941号)中有关绿色通道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本标准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由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河府[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河府〔2011〕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十二五”电网建设,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电网建设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的办事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成立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机构。

市、县区、乡镇政府分别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公路、城市管理、铁路、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经贸)部门。

(二)落实电网建设项目责任制。

市政府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综合政绩考核内容,与县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区政府要落实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规划方案,限期完成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

二、建立高效协调解决机制(一)市、县区政府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本级政府重点工程,按重点工程要求管理。

(二)市、县区、乡镇级政府建立高效协调解决机制。

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专人跟踪负责制。

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跟踪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供电部门应在每月上旬向市、县区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绿色通道政策

绿色通道政策

绿色通道政策篇一:绿色通道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xx〕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x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xx〕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xx〕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交公路发〔29〕7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9〕7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职称评审聘用绿色通道通知(全文)

职称评审聘用绿色通道通知(全文)

职称评审聘用绿色通道通知(全文)一、建立职称评审聘用绿色通道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评价标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尊重人才的多样性、层次性和相对性,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坚持通过实践检验人才,注重业内和社会认可。

二、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1、从国家“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系统引进的聘任满1年以上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与我市高校按照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签订3年以上期限聘用合同的,及时报送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海外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工作(聘用)合同,在国外已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及时报送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首次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申报时间等因素与各系列(专业)年度评审衔接不上,不能及时参加相应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海外留学回国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及时报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取得以下执业资格之一,可申报在我市组织评审的与执业资格专业相一致或相近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2)注册城市规划师、土木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测绘师;(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5﹑取得前款所列职业资格之一,但申报评审专业与执业资格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1)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大专及以上学历;(2)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3)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4)在所申报专业领域,工作实绩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办字[2014]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办字[2014]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8施行日期2014.09.28文号办字[2014]61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办字〔2014〕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力促全省经济企稳回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14〕56号)要求,现就建立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实施范围。

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前期项目以及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责任制项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查纠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着力发现和纠正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和惩处力度。

注重挖掘行政效率高、服务质量优、工作作风好以及推进工作有力的好做法、好经验。

2坚持跟踪项目建设与服务项目建设单位相结合。

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扎实做好效能跟踪工作,推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依法合规进行。

3坚持整改落实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对发现的个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共性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探求治本之策,努力构建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二、过程和方法(一)登记建档。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绿色通道的项目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建档,并发放“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

(二)跟踪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持卡办理审批、公共服务等相关手续时,审批部门、公共服务部门以及监督部门在“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上对有关事项进行登记。

关于创建绿色通道的通知

关于创建绿色通道的通知

关于创建绿色通道的通知院各科室:为了保证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病人的救治能力,按照对危急重病人一律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检查和优先住院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现创建绿色通道,制定《医疗急救绿色通道管理制度》,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1、所有休克、昏迷、急性重要脏器功能衰竭、重症外伤的病人或预见可能出现危及生命的各类危急重病人。

2、无家属陪同、无法确定身份或不能及时交付医疗费用且须急诊处理的患者。

3、其它特殊情况,如重大交通伤亡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具体措施1、急诊科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标准的病人,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各相关科室密切配合,以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使危重病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经急救绿色通道抢救的病人免挂号,开具的处方、各种辅助检查申请单、住院证应盖绿色通道印章。

实行“二先二后”(即先救治处置,后挂号交款;先入院抢救,后交款办手续),各临床、医技科室(如检验科、放射科、功能科等)及其他部门(如急诊/住院收费处、药房等)凭“绿色通道”印章优先为患者提供快捷的服务。

3、急诊护士应按《医疗急救绿色通道登记表》对重危病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事发地点、病情摘要、初步诊断、诊疗措施及去向作详细记录以便查核。

需紧急检查或转科治疗的病人必须要有医护人员护送。

抢救结束后,所在科室应及时与病人家属取得联系,必要时报人保科。

4、全院医务人员均有义务积极参加“绿色通道”的抢救工作,不得推诿病人,或对“绿色通道”的呼叫不应答。

对干扰“绿色通道”的个人和科室,需追究责任。

5、凡遇涉及多科的伤病员,原则上由对病人生命威胁最大的疾病的主管科室收治,如有争议,急诊科医师有权裁决,必要时会同医务科或医疗总值班协商解决。

6、遇到重大急救,应立即通知科主任、医务科或医疗总值班,以便组织全院力量进行抢救。

突发事件(交通事故、中毒及其他重大特发事件)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及医疗总值班进行全面统一指挥,协调安排,各科室必须服从指挥和安排。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3•【文号】交公路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贸委)、财政厅、纠风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制定了,《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建立顺畅、便捷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起,全国先后建成了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山东寿光至哈尔滨等四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穿越全国18个省(市、区),总里程达到1.1万公里。

除此之外,一些省(市)也相继建立了具有区域特点的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

这些“绿色通道”的开通,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1•【字号】鲁政发明电[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0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保护基本农田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建设作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紧急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好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建设与保护基本农田的关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要求,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执行国发[2000]31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贯彻31号文件,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建设,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至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按30至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0米以上。

各地要严格执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三、对已经建设的绿化带,要鼓励农民搞好林粮间作,套种瓜果蔬菜和宜农作物,促进增加农民收入。

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林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大力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及时确权给农民,让农民管理养护和收益,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四、加强对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建设的管理,对缺苗和断档的要及时栽植补齐,提高绿化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加强和改进绿色通道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要坚持保护农田,因地制宜,内外有别,讲究方法,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防止引发其它问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验 和通 过 收费站 的时 间。

进一步 优化 和完善鲜 活农产 品运 输“ 色通 绿
道” 网络
对《 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 绿色通道” 建 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  ̄o5 2 号 ) ( 2o ]0 中确定的国家 “ 五纵 二横 ” 活农 产 品运输 “ 色通 道 ”各 地要 坚 鲜 绿 , 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 ,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 农 产 品车辆 的车辆通行 费 。 同时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 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构
鱼 垫 盛塑堕
主国 坚
L T
9 C I F HN A
21年 第6 卷 第2 00 1 期
关于进 一步 完善和落实鲜 活农产 品 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交 通 运输厅 ( 、 )发展 改革委 、 局 委 、 物价局 , 天津 市市 政公
建 区域性 “ 色通道 ”建立 由国家 和区域性 “ 色通 绿 , 绿 道 ” 同组 成 的 、 盖全 国的鲜 活农 产 品运 输 “ 色 共 覆 绿
( ) 三 规范路面执法管理 , 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
车辆 的通行 安全 。 面执法人 员在 执法 中 , 路 对鲜 活农 产 品运输 车辆轻 微违法 的 , 以教 育为主 ; 应 对严重 违
法的, 要严格依法处罚 , 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 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 严厉打击假 冒鲜活农产品 、 四) 超限超载运输 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对假冒、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鲜活农 产 品的车 辆 , 以及 有其他 违法 行为 、 拒绝通 过 指定 车 道或 拒不 接 受查 验 的鲜 活农 产 品运 输 车辆 , 可不 给 予 “ 色 通道 ” 绿 免收 车辆 通行 费的 优 惠政策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1.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解读为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规范车辆查验及政策落实相关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活,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掌握《通知》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2005年以来,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组织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全面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每年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300多亿元。

特别是近年,在疫情影响造成公路流量下降、收费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克服困难,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鲜活农产品流通构建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公路运输网络,在促进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保障“菜篮子”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不断扩大,品种类别也不断丰富,一些外形相似、名称相近的鲜活农产品品种不断增多,客观上增大了“绿色通道”政策执行难度。

同时由于农产品名称及俗名存在地域差异,也导致各地对一些特殊品种理解不一致、认定不统一,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深加工”等查验尺度也存在差异,容易产生争议纠纷和负面舆情。

对于上述问题,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按照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和国务院专项督查工作部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深入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系统评估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畅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畅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交公路明电[2007]1201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畅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07]1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通道”作用,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现就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元旦、春节即将来临,鲜活农产品运输开始进入高峰期。

为使全国人民过一个快乐、祥和的节日,国务院对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降低生猪运输成本,确保市场供应,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稳定物价、关注民生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要坚决纠正对省内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有差别减免通行费的做法,为鲜活农产品快速进入市场,保障节日供应,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要在元旦前后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确保政策到位、管理到位,及时解决好“绿色通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对政策不落实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及时纠正,确保“绿色通道”平稳、高效运行。

二、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保证“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和监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运行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加强路况检查和设施维护,合理安排养护工程,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标识,保证通道畅通。

要根据鲜活农产品运量情况,在“绿色通道”专用收费道口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尽可能利用高科技检测手段,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

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2020)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2020)为了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看病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各市(州)卫生健康委、XXX在XXX、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发布了有关通知。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工作,将加强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牢抓实,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抓好落实,努力消除老年人就医面临的“数字鸿沟”。

二、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老年人等特定人群挂号、就医“绿色通道”,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在挂号、缴费等环节实行老年人优先。

三、为老年人保留人工服务窗口各级医疗机构导诊台等处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提供接待咨询、预约就诊、就医指南等服务,指导、帮助不会使用手机挂号的老年人预约挂号。

四、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助老器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为院内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助老器具,并定期对助老器具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器具完好、安全使用。

五、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大分级诊疗制度、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宣传,引导老年人合理有序就医,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要就近就便就医。

开设预约诊疗、挂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宣传老年人等就医流程,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各级医疗机构应畅通反映渠道,鼓励社会参与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各地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本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XXX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XXX电话(略)XXX2020年10月23日。

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

第7卷 第4期2016年7月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Vol 7 No 4Jul 2016·政策与法规·DOI:10 3969/j issn 1674 7445 2016 04 017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键词】 器官捐献;绿色通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红十字会:为提高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效率,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畅通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流程,减少器官浪费,经研究,决定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是指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ProcurementOrganization,以下简称OPO)获取人体捐献器官后,为缩短器官运输时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快速、有序的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快速通关OPO通过公路转运人体捐献器官时,优先通过收费公路收费站。

到达机场、车站后,OPO工作人员优先办理乘机、乘车手续,并优先通过安全检查,实现快速登机或乘车。

(二)优先承运通过民航飞机运输时,如出现飞机晚点或流量控制等情况,民航部门可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误点时优先安排临近航班。

通过铁路运输时,如出现误点情况,铁路部门可优先安排临近车次,必要时可登车后补票。

二、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解决制约人体捐献器官转运中的突出瓶颈问题为导向,规范和畅通转运流程,形成制度性安排,提高转运效率,保障转运安全,减少因运输原因造成的器官浪费。

(一)建立协调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设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见附件1),落实工作要求,保障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便捷、畅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为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为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为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成房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为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成房发〔2007〕56号)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鼓励先进,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发展,树立行业新风,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为符合条件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房产政务服务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绿色通道”服务的具体内容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下列相关事项时,可以享受更便捷、更高效的优质服务。

(一)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成果审查、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抵押转买卖登记、房屋抵押部分注销登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注册审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审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审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审核时,市房产管理局设定专门窗口,组织专门人员提供服务,受理后立即开始办理。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对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在办事时限上适当提前。

(三)市房产管理局在每年春秋两季房交会的展位安排问题上,在平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招标文件指导和开标、评标服务上,对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专人受理、专人负责,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开标、评标时间。

(四)市房产管理局与取得“绿色通道”资格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意见沟通渠道,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汴政办[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汴政办[2012]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开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为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推进我市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工作,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汴政〔2010〕14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开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绿色通道机构分为四个层次:市政府、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市政府金融办。

(一)市政府:决定企业上市工作的重大政策。

(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企业上市的规划以及企业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提交的需跨单位、跨部门处理的问题。

(四)市政府金融办:协调、督办、处理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负责推进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

二、绿色通道成员单位职责1.市政府金融办工作职责:负责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总结分析上报全市上市工作情况;制定我市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企业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联系和沟通,并对中介机构在我市的执业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对企业上市进行综合审核,出具上市审核意见;负责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资产重整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完成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吉交公联[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吉交公联[2004]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计委、农委(农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吉发[2004]1号)中“在全省建立高效顺畅的农产品‘绿色通道’,在收费公路上,农民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和跨区作业的收割机,运送自产、自销、自用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自有车辆,可准予“免费通行”的精神。

为确保农产品运输的快捷畅通,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建立和开通,对构建我省高效率、低成本的农产品运输网络,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产品运销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二、农产品运输(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省内农民运送自产、自销、自用的粮食、瓜果、蔬菜、家禽、家畜、水产品、种子、化肥等的自有车辆的运输活动。

三、省内农民运送自产、自销、自用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自有车辆,可凭农民身份证、自有车辆行车证、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收据到所经过的普通公路(桥隧)收费站,办理临时免费通行证,通行证期限每次不得超过90天。

四、农民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和跨区作业的收割机可分别凭拖拉机所携带的耕地农具和农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跨区作业证免费通过普通公路(桥隧)收费站。

五、全省普通公路(桥隧)收费站须按要求统一设置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标志,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专用通道(标志标准附后)。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晋政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晋政发[2004]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保障我省蔬菜、水果、活畜禽及鲜肉、鲜奶、鲜蛋、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简称“绿色通道”)。

现通知如下:一、建立“绿色通道”是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服务“三农”,优化我省鲜活农产品运销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鲜活农产品运输实行优惠政策。

凡在本省境内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凭各地动物、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植物检疫证以及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且货证相符,免收所有普通公路通行费;整车运输本省鲜活农产品的本省营运性运输车辆,凭各地动物、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植物检疫证以及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且货证相符,通过高速公路出省收费站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各公路收费站要把开设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与抢险救灾紧急运输通道结合起来,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三、禁止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上路以后,除武警、公安部门执行特殊任务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准随意迟滞和扣留车辆,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征任何其它税费。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限超载行为的,要记录违法行为,教育或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后转到所属的车辆登记所在地,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和教育;对有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要按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周口师范
关于做好6级新生“绿色通道”工作的通知各:
为做好6级新生“绿色通道”工作、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家庭确有经济困难,暂不能支付入学当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等所需费用的新生。

二、具体要求
“绿色通道”制度是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暂不能支付入学当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等所需费用的新生,暂缓缴学杂费,先进入学校学习,对这部分学生各要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

1.各要在迎新站设立6级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服务台,在显著位置张贴“绿色通道”标志,明确“绿色通道”工作具体负责人。

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清楚“绿色通道”办理要求和程序,指导学生填写《周口师范6级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介绍我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2.各在迎新系统中办理“绿色通道”的同时,要及时收集作为学生困难认定主要依据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

3.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在申请办理“绿色通道”时,请各认真审核贷款合同、收集受理证明或回执单。

4.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的新生,如未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开学后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请工作人员详细地向学生说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金额、时间及流程,具体要求可参看6年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通知。

5.请各在9月25日前将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受理
证明》、非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贷款的《回执》及《6级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汇总表》(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办理流程:
1.新生持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向所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在各迎新服务站领取并填写《周口师范6级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各到学生资助工作群自行下载)。

2.由辅导员初审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3.新生凭《周口师范6级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办理其他手续。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年8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