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业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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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业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特种行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必须认真落实以下制度: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定治安安全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三、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薄,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四、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五、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六、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活动,除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外,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于每日下午六时前将《机动车修理登记簿》送至辖区派出所审核。

八、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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