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夏超量赔偿477万,史上最贵医疗损害赔偿引发争议精编版

合集下载

华夏医院假广告伤人数十 26位受害人索赔近500万汇总

华夏医院假广告伤人数十 26位受害人索赔近500万汇总

华夏医院假广告伤人数十26位受害人索赔近500万日前,杭州华夏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导致38位消费者受到严重伤害案调解失败,浙江省消协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代表26名投诉的患者,聘请3名律师于近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杭州华夏医院向患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500万元。

江干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对杭州华夏医院实施了财产保全。

患者受伤害医院拒赔去年下半年,杭州华夏医院在电视台、都市报接连发布“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医疗广告,宣称与“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合作引进,“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广告播出后,有38名患者上门求医,实施了“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

结果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其中11位患者接受治疗后,不仅病没有治好,还不同程度地出现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有的患者甚至连生活起居都不能自理。

余杭区的沈女士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十余年,平时服用当地医生配置的中草药即可控制症状,不影响劳动能力。

去年7月,她偶然去华夏医院咨询。

华夏医院对沈女士宣称,该院采用的治疗法由“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研发,而且主刀的医生是享有“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医学教授,手术成功率更是高达93.1%,有效率100%!沈女士立即接受了手术。

但从术后第二天起,神奇疗效没有出现,反而高热不退,原来患病的关节处疼痛加剧,全身多处关节出现新的疼痛。

现在,沈女士全身关节已僵硬变形,疼痛难忍,吃止痛药都难以缓解,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近乎瘫痪在床。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显示:4位接受伤残鉴定的患者因患类风湿关节炎在杭州华夏医院接受“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后,均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现象。

经纤维喉镜检查,认定为右侧声带麻痹,导致严重的声音嘶哑,且无法恢复。

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已构成九级伤残。

病历被医院篡改患者获得赔偿案例

病历被医院篡改患者获得赔偿案例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病历被医院篡改患者获得赔偿案例病历被医院篡改患者获得赔偿案例案例介绍:一名病人前往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看病,不料入院当天就离开了人世。

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40余万元,但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家属惊讶地发现,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中竟有明显的篡改痕迹和缺页现象。

在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3万余元。

这家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因病史资料被篡改,一二审法院将这起纠纷定性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按照民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医院须承担更多的赔偿金额。

事件经过:患者入院当天死亡家属索赔2003年5月11日,李某因身体不适来到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急诊,医院的医务人员先后开了肾上腺素、乳酸钠、阿托品等药物。

不料,李某当晚就不幸离开了人世,他本人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由医院保管。

一个月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共同对该《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予以封存。

随后,双方又封存了三张处方笺。

死者家属始终认为,医院救治不当直接造成李某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5月,死者家属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余万元。

一审期间,医院曾就本起医疗事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死者家属对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史资料并非在患者死亡当日查封,现有明显篡改痕迹,并且存在缺页现象。

一审法院应死者家属的申请,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进行鉴定。

去年3月29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结论为:1、难以判断《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缺失的第2、23页是否人为撕毁;2、《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第1页背面上书写“有‘胃癌’史化疗过”、“既往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告病危”等字是添加形成的;3、《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第1页背面上书写的“HR200次/分”中的“2”字被涂改前是“1”字;“室速”两字右侧被涂改前为“可能”两字;字迹“利多卡因80”处改写前字迹难以辨认。

2022年宁夏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2022年宁夏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2022年宁夏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2022年宁夏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本期集中曝光10起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例,相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损失,扰乱了国家医疗保障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参保人的共同利益,依法依规应予以严肃处理。

在此,自治区医保局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请广大参保人员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不出租、不出借,自觉抵制冒名就医、使用虚假票据报销、重复享受医保待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骗保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医保部门查实后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合力守护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

一、中卫市万和诊所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2020年6月,中卫市委第二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对中卫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明察暗访,发现中卫市万和诊所和万和连锁六分店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

经核实,2020年1月,中卫市万和连锁六分店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医保部门暂停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在此期间,中卫市万和诊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为该药店提供医保刷卡服务959笔,涉及医保基金72474.6元。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中卫市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中卫市万和连锁六分店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处骗取金额2倍行政罚款144949.2元;3.解除中卫市万和连锁六分店医保定点服务协议;4.解除中卫市万和诊所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72474.6元已全部追回,2倍行政罚款144949.2元已全部上缴。

民事案例分析:医院因医疗过错赔偿患者近40万元

民事案例分析:医院因医疗过错赔偿患者近40万元

[案情介绍]
济南讯患者齐女士因患膝关节炎到省城一家大医院就诊,由于医疗过错使其右脚坏死截肢,成了五级伤残人。

记者日前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判令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各项费用总计398051.92元。

据齐女士介绍,2002年3月7日,她到某医院就诊,11日进行了双侧膝关节表面置换术。

由于医院手术失误,处理不及时,致齐女士右脚坏死,最终导致截肢后安装假肢。

由于被告治疗存在明显过错,齐女士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某医院在法庭辩称,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操作规范,尽心尽责,患者术后的结果纯属医疗意外。

[案情结果]
法院经审理,根据齐女士在市中级法院和在省高级法院做过的两次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治疗过程中所造成的后果负有明确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后护理费总计398051.92元。

医疗赔偿案例

医疗赔偿案例

医疗赔偿案例
某某女士因心脏病病情严重,被送往某某医院进行治疗,但在医院的手术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女士病情恶化,最终不治身亡。

女士的家属对医院提起了医疗赔偿案件。

根据调查和证据,女士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得到适当的术前评估和准备。

手术刀具也没有经过严格的消毒和灭菌处理,导致女士术后感染。

此外,实施手术的医生技术不熟练,在手术中出现了操作失误。

这些错误和疏漏导致女士的病情急剧恶化,最终导致不可挽回的丧命结果。

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院应对女士的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

首先,医院应对女士的丧失进行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其次,医院应对女士的家属进行精神损失补偿,因医疗事故导致女士的家庭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

最后,医院还应对医生和医疗团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在此案例中,女士的家属选择了提起诉讼,以便能够与医院协商合理的赔偿金额。

经过与医院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项赔偿协议。

医院同意支付女士的家属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女士的家属接受了该赔偿金额,并同意解除与医院的法律纠纷。

该案例不仅是对医院的警示,也提醒我们关注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面对医疗事故时,我们应该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
也应该呼吁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半夏超量赔偿477万,史上最贵医疗损害赔偿引发争议

半夏超量赔偿477万,史上最贵医疗损害赔偿引发争议

半夏超量赔偿477万,史上最贵医疗损害赔偿引发争议近日,一份近乎天价赔偿的二审判决书,不仅让整个医药界一片哗然,也在医事法律界炸开了锅:“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书显示因为疑似超量使用中药半夏导致尿毒症医疗损害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77万元全额赔偿。

被告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过错?法院的判决被告承担全责的证据是否充分?被告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事件原委2011年10月25日,患者张喜因胸闷气短浑身乏力,前往被告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并开具了一个7日处方,处方含半夏40g。

服药七日后,再次前往被告处就医,经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并另开具一个3日处方,嘱“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

原告自诉服用后症状加重后停药。

20天后,即2011年11月15日,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行全血细胞分析、肾功能、心脏3项检查,检验结果显示肌酐严重超标、血红蛋白严重低下。

后就诊于多家医院,最终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在明知处方中药物具有肾毒性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导致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

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共计约650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注意义务即“未见医方对前来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中医四诊情况、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处置意见,诊断依据不明确,病历采集过于简单。

用药时应建议其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期进一步明确诊断或排除相关疾病”存在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

医疗过错损害,后续治疗费谁担

医疗过错损害,后续治疗费谁担

64法治在线·权益纷争医疗过错损害,后续治疗费谁担文/杨学友因医方一定的过错,导致患者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成植物人。

法庭上,患者方根据医疗过错鉴定建议,提出今后20年的后续治疗费与护理费的赔偿主张,法律会支持吗?抢救延误5分钟,患者终成植物人2011年5月某日13时,患者汪某因右上腹痛到辽西某医院就诊。

入院后医院予以相关的检查,并给予对症治疗。

大约3个小时后,病人突然自觉腹痛加重,难以忍受,进一步检查后诊断为泛发腹膜炎,上消化道穿孔,诊疗计划为急诊手术。

随后,医方向家属交代病情,拟行剖腹探查术。

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麻醉医师术前访视记录记载麻醉适应证:全麻。

麻醉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全麻气管插管、椎管内麻醉。

家属签字。

当晚19:55麻醉开始,气管插管,颈内静脉穿刺,随后患者出现血压下降,甚至测不出,期间出现室颤,经用药抢救,病人渐平稳,医方向患者家属交代手术风险较大,家属暂不同意继续手术,转入ICU监护,后转普通病房。

之后患者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人状态。

事后,患方以医方存在(诊断“泛发性腹膜炎”)错误、未尽到相关告知义务,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以及抢救不及时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00余万元。

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某医院在对患者汪某的诊疗过程中,对于其腹部疼痛症状的反复性、加重性特点,未能结合相关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所存在的矛盾性,也未能进一步鉴别诊断和观察;术前麻醉告知书说明存在瑕疵。

因此,医院在诊疗和麻醉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医院的诊疗工作和麻醉工作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术中出现血压急剧下降,心搏骤停及所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损害、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目前评定为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被鉴定人目前状况仍具有持续治疗的临床必要性。

郑某某、焦作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焦作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焦作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19)豫08民终3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志雷付明亮孙志强【审理法官】刘志雷付明亮孙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素霞;焦作市中医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当事人】郑素霞焦作市中医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郑素霞【当事人-公司】焦作市中医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喜芹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喜芹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喜芹【代理律所】河南雅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素霞【被告】焦作市中医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程度的关键事实而上述问题系高度专业性问题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根据病案资料结合专业知识作出综合评判。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基本原则回避鉴定意见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程度的关键事实而上述问题系高度专业性问题必须由专业鉴定机构根据病案资料结合专业知识作出综合评判。

一审法院多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某某信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郑某某在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同意认可并签字按指印后又对鉴定检材真实性不予认可,坚持撤回鉴定申请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也使得本案中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无法确认。

半夏价升10年探因

半夏价升10年探因

半夏价升10年探因丁立威【摘要】@@ 半夏为我国传统大宗药材之一.进入21世纪后,制药企业大量采用半夏生产新药和中成药,对半夏的用量逐年增长,价格连续10年上涨,一跃成为我国中药材市场上的主流品种和出口创汇的重要商品.【期刊名称】《中国现代中药》【年(卷),期】2010(012)008【总页数】3页(P46-48)【作者】丁立威【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龙涤集团,黑龙江,哈尔滨,150316【正文语种】中文半夏为我国传统大宗药材之一。

进入21世纪后,制药企业大量采用半夏生产新药和中成药,对半夏的用量逐年增长,价格连续10年上涨,一跃成为我国中药材市场上的主流品种和出口创汇的重要商品。

据市场调查显示,半夏价格在2001~2010年的10年间连续上涨,引起业界特别关注。

半夏价格缘何由2000年的15元(千克价,下同)上涨至2010年的110元?据了解,有多种因素造就半夏价格不断攀高,现剖析如下,供业界参考。

1.1.1 半夏(又名三叶半夏、三步跳、麻玉果、珠半夏等),为天南科多年生草本植物半夏的块茎。

以块茎入药,半夏味辛、性温。

归脾、胃、肺经。

功效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外用消肿止痛。

可治痰饮、呕吐、湿痰咳嗽、气逆、胸脘憋闷、恶心、反胃、风疾眩晕、痰厥头疼、梅核气、不眠等症。

外用治疗痈肿、止血、无名肿毒、毒蛇咬伤等。

半夏药用历史悠久,我国许多古医籍文献中均对半夏的药用价值有精辟阐述,如《别录》云:“消心腹胸膈痰热满结,咳嗽上气,心下急痛,坚痞,时气呕逆,消肿痈,堕胎。

”《医学启源》云:“治寒痰及形寒阴冷伤肺而咳,大和胃气,除胃寒,进饮食。

”《主治密要》云:“澡胃湿,化痰益脾胃气,消肿散结,除胸中痰涎。

”1.1.2 现代医学研究及临床应用证明,半夏对咳嗽中枢有镇静作用,可解除支气管痉挛,并使支气管分泌减少而有镇咳祛痰作用;可抑制呕吐中枢而止呕;所含葡萄糖醛酸的衍化物有显著作用;对缓解心绞痛,改善心电图均有一定疗效;此外,还用于治疗室上性心动过速、肿瘤等。

半夏超量赔偿477万,史上最贵医疗损害赔偿引发争议

半夏超量赔偿477万,史上最贵医疗损害赔偿引发争议

半夏超量赔偿477万,史上最贵医疗损害赔偿引发争议2015年 7月 11日近日,一份近乎天价赔偿的二审判决书,不仅让整个医药界一片哗然,也在医事法律界炸开了锅:“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书显示因为疑似超量使用中药半夏导致尿毒症医疗损害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77万元全额赔偿。

被告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过错?法院的判决被告承担全责的证据是否充分?被告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事件原委2011年10月25日,患者张喜因胸闷气短浑身乏力,前往被告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并开具了一个7日处方,处方含半夏40g。

服药七日后,再次前往被告处就医,经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并另开具一个3日处方,嘱“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

原告自诉服用后症状加重后停药。

20天后,即2011年11月15日,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行全血细胞分析、肾功能、心脏3项检查,检验结果显示肌酐严重超标、血红蛋白严重低下。

后就诊于多家医院,最终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在明知处方中药物具有肾毒性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导致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

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共计约650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注意义务即“未见医方对前来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中医四诊情况、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处置意见,诊断依据不明确,病历采集过于简单。

用药时应建议其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期进一步明确诊断或排除相关疾病”存在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8•【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编者按: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医保骗保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促进平安中国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了一批医保骗保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医保骗保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大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力度,为维护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收集编写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性,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责任和担当。

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曾望清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2.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3.马良、郭万灵诈骗案——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4.金叶、张川、高峰、陶玉铨、顾翠霞诈骗案——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5.王韬贪污案——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资金6.赵德胜诈骗案——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7.刘治普诈骗案——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例1曾望清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曾望清,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

桂东县中医医院、郭彩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东县中医医院、郭彩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东县中医医院、郭彩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8【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程廖军雷金梅【审理法官】李程廖军雷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东县中医医院;郭彩红;方海凡;方海风;方海飞【当事人】桂东县中医医院郭彩红方海凡方海风方海飞【当事人-个人】郭彩红方海凡方海风方海飞【当事人-公司】桂东县中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胡勇盛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勇盛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勇盛【代理律所】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桂东县中医医院【被告】郭彩红;方海凡;方海风;方海飞【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桂东县中医医院有无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方某死亡的相应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桂东县中医医院有无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方某死亡的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桂东县中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等方面存在过错,且在方某死亡后,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告知患者近亲属需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作尸检,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推定桂东县中医医院对方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桂东县中医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中医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医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医诊疗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部分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侵害了患者权益。

本案涉及某市张医生非法行医案,通过对该案件的剖析,旨在揭示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提高中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经调查,张医生自2017年7月起,在其家中设立诊所,为患者提供针灸、拔罐等中医诊疗服务。

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进行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张医生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张医生以下处罚:1. 罚款人民币3万元;2. 吊销其非法行医诊所;3. 5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张医生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并向患者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医非法行医案件,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非法行医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本案中,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却在自家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本案中,张医生非法行医,给患者带来了潜在的医疗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法行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权益保护:非法行医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患者因相信张医生具有中医诊疗能力,而选择在其诊所接受治疗。

然而,由于张医生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其诊疗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

因此,患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医疗行业监管: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张医生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医疗市场的秩序。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及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及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及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最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医疗行为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患者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赔偿的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合理。

1.丧失劳动能力损失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如年龄、工作状况、收入状况等进行鉴定,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2.死亡损害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需要给予亲属一定的经济赔偿,包括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3.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需要支付额外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需要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赔偿。

4.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给患者或其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或心理创伤,需要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补偿。

5.其他损失赔偿标准:包括患者的财产损失、伤残补偿等。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最新变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赔偿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逐渐建立,对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评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是以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对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进行细化分类,并分别对各种损害赋予不同的赔偿金额。

同时,为了减少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我国也在不断推进医疗事故预防和纠纷化解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更新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王文高、建湖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高、建湖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高、建湖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4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孙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文高;建湖县中医院【当事人】王文高建湖县中医院【当事人-个人】王文高【当事人-公司】建湖县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谢世振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吴志刚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世振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吴志刚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世振吴志刚【代理律所】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文高【被告】建湖县中医院【本院观点】建湖县中医院对王文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王文高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主要原因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部分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与本院查明无异部分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下列事实:(一)2021年1月7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载明(摘要):……五、分析说明……(二)关于医方的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分析经审查送检材料,患者无特殊不适主诉,仅因体检在医方行无痛肠镜检查,医方在手术过程中致肠穿孔,与医方的诊疗行为直接相关。

审查医方诊疗经过,其在肠镜检查前未书面告知患方行无痛肠镜检查的相关风险,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另外,肠镜检查报告中可以看出,患者术前肠道准备差,术前准备不充分,影响检查操作。

患者自身肠腔扭转、黏膜充血水肿,也是影响检查操作的因素。

降结肠是肠内镜致医源性穿孔常见好发部位,检查时应高度注意,尽可能避免肠穿孔(损伤)等并发症的发生,修补造瘘术中见“结肠穿孔处直径约1.0cm”,穿孔较大,不排除检查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因素。

一份终审判决,让医药界人人自危!因为40克半夏,诊所赔了500万

一份终审判决,让医药界人人自危!因为40克半夏,诊所赔了500万

一份终审判决,让医药界人人自危!因为40克半夏,诊所赔了500万是什么样的原因竟让诊所赔偿500万?如此天价赔偿对于一个诊所医生来说意味着什么?或许他这一辈子都不敢行医开药。

同时,对于其他医药界的朋友来说,恐怕也是投鼠忌器,对患者不敢医不敢治不敢开药。

本文来源:诊所老板之家其实案件的始末还要从2011年讲起......2011年10月25日,张喜洗漱之后,突然感觉胸闷无力,浑身乏力,所以他去了一家叫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看病,医生大概怎么也没想到,这看似没有什么风险的疾病却给诊所带来了空前的灾难!诊所医生诊断之后,给张喜开了7天的处方药,处方为:“半夏40g、蕤仁20g、丹参20g、瓜蒌30g、炒枣仁20g、元肉10g、山栀子15g、甘粉10g、生龙牡各30g、夏枯草20g、生赭石30g、桂枝15g、茯苓10g、陈皮10g、白芍30g、生姜3片”。

可是患者吃了7天药后并未好转,于是他又一次去了这家诊所,这次医生又开了3天的药,处方内容为:“党参15g、黄芪30g、瓜蒌30g、蕤仁20g、三七粉(冲)6g、水蛭6g、莪术10g、半夏12g、山栀子15g、炙生甘草各5g、白芍30g、大云30g、生赭石30g、草决明30g、生龙牡各30g、元肉10g、红景天10g”1因40克半夏,他一纸诉状把诊所告上法庭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多天后,张喜竟然一纸诉状把诊所告上了法庭。

原来,离开诊所后,张喜又去了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进行全血细胞分析、肾功能、心脏3项检查,检验结果显示肌酐严重超标、血红蛋白严重低下,一时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他又先后去多家医院检查,最终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所以他把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告上法庭,因为他认为中医诊所将其病情误诊,并在明知药方中半夏等药材具有肾毒性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脏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直接导致他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

盘点诊所常见医疗纠纷案件件件值得深思

盘点诊所常见医疗纠纷案件件件值得深思

盘点诊所常见医疗纠纷案件件件值得深思转载自:中医药智选01案列1:中药半夏剂量超标,导致患者肾损伤致尿毒症2011年,北京一名患者先后两次前往某中医诊所进行治疗,医生也先后开具了2张处方,最后一次并嘱患者:“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

后来,该患者急诊入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双肾轻度弥漫性病变。

之后,患者先后就诊于多家医院,最终诊断为尿毒症。

该患者认为中医诊所将其病情误诊,并在明知药方中半夏等药材具有肾毒性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脏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直接导致患者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

因此,将该诊所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法院认为,某些中药所用剂量偏大,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药典》规定范围。

最终诊所因为一张处方,赔了500万。

这也告诉我们,在平时开具中药处方时,要谨慎再谨慎,使用这28种毒性中药材时要注意!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02案列2:诊所临床用药混乱,女子过敏休克而亡2018年,广州一女子欧某为了治个小感冒,走进了何某的小诊所。

不料在输完液离开诊所后却倒地身亡。

经法医鉴定,欧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发生药物过敏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次日,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何某交代,他给欧某总计输了三瓶生理盐水(氯化钠),里边加了柴胡针、林可霉素和维生素B6,并开了藿香正气水、感冒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等口服药。

案例分析:据悉,何某只是大概了解了患者的病情,并没有详细询问患者的用药史、过敏史以及病史等相关情况,就为患者欧某输注了含有柴胡针、林可霉素和维生素B6的三瓶生理盐水,总计时长一个多小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半夏超量赔偿477万,史上最贵医疗损害赔偿引发争议
2015年 7月 11日
近日,一份近乎天价赔偿的二审判决书,不仅让整个医药界一片哗然,也在医事法律界炸开了锅:“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书显示因为疑似超量使用中药半夏导致尿毒症医疗损害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77万元全额赔偿。

被告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过错?法院的判决被告承担全责的证据是否充分?被告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事件原委
2011年10月25日,患者张喜因胸闷气短浑身乏力,前往被告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并开具了一个7日处方,处方含半夏40g。

服药七日后,再次前往被告处就医,经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并另开具一个3日处方,嘱“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

原告自诉服用后症状加重后停药。

20天后,即2011年11月15日,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行全血细胞分析、肾功能、心脏3项检查,检验结果显示肌酐严重超标、血红蛋白严重低下。

后就诊于多家医院,最终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在明知处方中药物具有肾毒性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导致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

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共计约650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注意义务即“未见医方对前来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中医四诊情况、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处置意见,诊断依据不明确,病历采集过于简单。

用药时应建议其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期进一步明确诊断或排除相关疾病”存在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

关于医方医疗行为与张喜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参与度,被鉴定人张喜目前诊断为“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

其疾病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还是原有一定疾病用药治疗后加重了肾损害,还是用药所致肾损害,由于治疗前没考虑进行相关检查,了解肾功能情况,给鉴定带来一定困难。

医方的医疗过失与张喜的损害后果之间不排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尿毒症后果承担全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约477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十点质疑
要认定该案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尿毒症结果的全责,必须要搞清楚几个问题:第一,半夏药材的使用与危害;第二,原告的慢性肾功能损害以及尿毒症与被告中药处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被告在诊治中是否存在过失?对此,有关人士提出以下质疑:
一,“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有没有鉴定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资格?
二,“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有没有鉴定中医医疗损害责任的能力?即其鉴定成员是否具有中医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的专家?
三,民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是张喜诉永安堂中医诊所的“过错行为直结导致我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就医永安堂前,没有“肾损伤”,“尿毒症”的证据。

原告不举证,诉永安堂的诊疗,造成原告“肾损伤”,“尿毒症”,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七年制临床医学使用教材《内科学》对于慢性肾小球肾炎是这样的描述的“慢性肾小球肾炎是一组以血尿、蛋白尿、高血压和水肿为临床表现的肾小球疾病。

临床特点为病程长、起病前多有一个漫长的无症状尿异常期,然后缓慢持续进行性发展,可有不同程度的肾功能减退,最终至慢性肾衰竭”,由此可见,原告服药后二十天出现肾衰,进而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与权威医学书籍定义的“病程长”、“漫长的无症状尿异常期”诊断不符,其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不能认定为被告药物所致。

四,永安堂的两个处方:
七日方:半夏40、蕤仁20、丹参20、瓜蒌30、炒枣20、元肉10、山栀子15、甘粉10、生龙牡各30、夏枯草20、生赭石30、桂枝15、肤苓10、陈皮10、白芍30、生姜3片
三日方:党参15、黄芪30、瓜蒌30、蕤仁20、三七粉(冲)6、水蛭6、
莪术10、半夏12、山栀子15、炙生甘草各5、白芍30、大云30、生赭石30、
草决明30、生龙牡各30、元肉10、红景天10
此二方,与“肾损伤”,“尿毒症”无因果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即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上二方是中医常用方,不伤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法无需举证。

五,“药方中夏枯草,生赭石等药物具有肾毒性”,不等于处方具有肾毒性,中药具有生克制化的性质,沸水久煎后的药剂,主张有毒,应有证据。

不能举证则无事实依据。

六,“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是“半夏”为含毒性中药,用量40克,超出规定范围。

但是,没有鉴定处方汤药有没有含毒性,因此,鉴定无事实依据。

有关人士查阅了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期刊数据库1989年至今的医学文献,发现7篇与半夏不良发应有关的报导,只有“半夏临床新用及不良反应”一文提及半夏超量服用或长期服用可引起慢性中毒,引起肾脏代偿性增大的文献,而且该文谈及半夏新用的17类病症,其中14类病症使用的是生半夏。

《药典》规定,内服一般给付炮制品,根据《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规定,半夏属于处方直写药名即付炮制的品种,即处方上如果写药名为“半夏”,实际应付为“法半夏”,而炮制后半夏毒性大大降低。

而其他文献包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药理学》在内均未见有半夏导致肾功能损害的报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推荐剂量为3-9克,同时“凡例”部分第27条载明“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而东汉医学家张仲景所著的《伤寒论》、《金匮要略》作为目前中医药大学普遍使用的经典教材,其在《伤寒论》中收载的“半夏泻心汤”、《金匮要略》收载的“瓜蒌薤白半夏汤”原方中半夏剂量均为半升(相当于现代剂量100克以上),由此可见被告医生治疗胸痹使用《金匮要略》的“瓜蒌薤白半夏汤”加减的处方中半夏用量40克有据可依,并不能因为超过药典推荐剂量就认定其超剂量使用半夏。

七,本案司法鉴定的关键是,永安堂的两个处方会不会造成“肾损伤”,“尿毒症”,“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无能力鉴定处方汤药,则鉴定无作为,不能作为审理的证据。

八,“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永安堂医药公司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与张喜的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此意见不符合中医理论及中医临床实践,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意见,
九,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中医孙正和、中医葛延春、中医王哲英书写的对药方的评价表明了中医“众所周知的事实。

”民法64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院审理应依法争求中医界的意见。

不争求中医界的意见是非法的审理意见。

“彭宇案”一出,全国无人敢扶跌倒的老人;“张喜案”一出,全国中医人人自危,无人敢开药方,开启了恶劣的司法判例。

在医患矛盾已经日益尖锐化的今天,这样的判决如果生效,不仅仅刺痛的是医药界人士的心,同时毁掉的将是整个医疗行业治病救人的信心,医药界人士人人自危,导致医生看见患者不敢医不想医不愿医,这不仅极大地打击中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患者获得积极救治的医疗环境。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