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细则
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9页)
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通则》(下称《通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下称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监督董事会依照章程规定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监督控股公司董事、经营管理机构和排除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依照《通则》规定,组织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控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照其决议具体执行监督职能。
第二章监事会体系第四条监事体系设立的基本原则:1.有效地维护股东利益;2.及时而有力地发挥监控作用;3.保障而不是妨碍决策和执行机构的正常工作;4.防止权利滥用;5.保护企业机密。
第五条监事依法由股东会推荐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的数额和任期由公司章程决定,监事长的任期同监事任期。
控股公司总监或部门经理,经控股公司推荐,应当兼任产业公司监事。
第六条控股公司监事会与产业公司监事会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经控股公司股东会建议,产业公司股东会同意,两个监事会之间可以建立业务关系。
所谓业务关系表明,在对本公司工作监控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另方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的监事会之间,要求协作的监事会应当出具正式公函,说明要求协助的事项,协作方监事会没有作出特别决议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协助,以保证要求方监事会实现其正常的监督职能。
第八条监事会监督职能实现的基本方式:1.召开监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违犯股东会决议、股东利益的行为,作出予以撤销、提请纠正的决议,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2.依照审计制度检查、督促、保障控股公司审计部开展例行审计;3.根据需要,对控股公司所投资资金运用的效果、经营管理过程及效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并以《监事会工作简报》、《监事会参考资料》的形式上报股东会或发董事会参阅。
4.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会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正确实施和有关人员正确履行职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则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监事会则对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
为了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规范、高效和公正,制定和遵守一套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议事规则的制定1. 起草方:议事规则的起草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参与,由公司高层管理层起草完成。
2. 内容: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包括议事程序、决策方式、授权权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 法律合规:议事规则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以确保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议事程序1. 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提前规定召集的时间和方式,并确保与股东、董事、监事充分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接收。
2. 公告:会议召开前应向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发出会议公告,公告应明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等信息。
3. 出席权: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应按规定参加会议,缺席者应提前向主席或监事会报备,并说明原因。
4.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应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5. 议程:会议应有明确的议程,议程应根据会议的性质、目的和重点确定,避免会议时间过长,确保会议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6. 议事录:会议应制定详细的议事录,记录会议的主要议题、决策结果和相关讨论内容,以备将来参考和核查。
三、决策方式1. 原则:决策应以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即获得多数成员的同意才能通过。
2. 例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达到某一特定的比例要求,如3/4议员赞成、过半数董事支持等。
3. 议桌投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可以采取议桌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个成员投一票,通过获得多数支持的方案。
4. 书面决议:在特定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方式进行决策,确保决策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四、授权权限1. 委托: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将某些决策权限委托给特定的委员会或个人,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1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一、公司股东会工作细则1、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并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
2、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应当公告,符合法定的召开程序和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表决。
3、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数表决原则。
4、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记录应当详细,由公司秘书拟定并公示。
5、股东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任意三名董事提出。
股东会议案,必须在前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向环保部门报送。
二、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1、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情况。
2、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由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董事人数不少于三人。
3、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取得有效的决议。
4、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数表决原则。
5、公司董事会审议中涉及重大合同、兼并收购、投资决策等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
6、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7、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制度,并保证公司信息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8、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保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1、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监事会的成员由公司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不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才能取得有效的决议。
4、公司监事会应当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前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XX有限公司(以下称XX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依据XX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所需的文件准备、会务安排、决议文件的发布和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日常信息的正常沟通等工作。
旨在规范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传签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一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董事长工作职责:(一)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二)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四)检查、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一)确定监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二)批准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一)负责收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五)负责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六)协助董事长监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职责:(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类文件的准备和审核;(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在股东、董事之间的传递;(四)负责向股东、董事提供股东、董事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获得的资料,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纪监审计部)职责:(一)负责收集监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五)负责监事与股东、董事、公司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六)协助监事会主席监督落实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
公司股东会议事细则
公司股东会议事细则第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13、股东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股东会对上述1、6、7、8、9、11及12项事宜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已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另外,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通知全体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议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它们在公司内部负责决策、监督和监管的职能。
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性,通常会制定相应的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常见事规:
1. 会议召集:会议的召集一般需要提前在公司内部或向相关方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必要信息。
2. 参会资格:会议规定了具备出席资格的成员,例如董事会规定只有董事可以参加会议,股东会规定只有股东可以参加会议。
3. 决策程序:会议规定了决策的具体程序,例如董事会通常采取表决方式,监事会可能会采取多数同意原则等。
4. 投票权:会议规定了参会成员的投票权,例如董事会规定每位董事均具有一票投票权,股东会规定根据持股比例分配投票权。
5. 记录纪要:会议进行过程中通常会有专人担任记录员,记录会议的重要讨论、决策和其他事项,并制作会议纪要。
6. 保密性:会议规定了会议内容的保密性,例如规定参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会议讨论的事项。
7. 会议决议:会议决议的通过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董事会决议需要获得多数成员的同意等。
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公司治理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可能还会引入其他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以上三个机构的会议事规则,具体以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第三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的知情权;(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的管理,规范控、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业务行为和活动,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超51(包括51)的子公司和公司持股虽未达到51但相对控股的公司;“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参股的公司;“三会业务”是指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业务。
第三条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控股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遵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三会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管理内控部归口负责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管理内控部在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工作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归口管理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工作;问题,协调安排需报公司研究决策的有关议题;(三)督促、协调控股公司与其他股东沟通,并组织相关部门就三会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联系参股公司,与其他股东方沟通,组织相关部门就参股公司三会会议议题进行研究;(四)在三会会议召开前,将所有议题内容及各部门会办结果上报总经理办公会;(五)收集整理控、参股公司三会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并负责监督检查三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六)拟定三会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及业务办法,并监督执行;(七)其他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授权事宜。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三会业务的会办部门,代表公司对三会业务中相关议题组织研究审查,出具明确表决意见或提出修改建议,并对此意见或建议负责。
各部门在办理三会业务中应遵循“保证时效,分工分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监事法定义务第七条忠实、勤勉履行职务。
派出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规范
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含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下同)的管理,规范控/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业务行为和活动,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利益,保障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持股超过51%(包括51%)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持股虽未达到51%、但相对控股的公司;“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参股的公司;“三会业务”是指控股和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业务;派出董事和监事是指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推荐并经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是指在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中确定的该公司的三会业务联系人。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以下简称“股东代表”)、派出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办理三会业务的行为,应遵照本规范执行。
控股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做好三会业务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事务部在控股和参股公司三会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控/参股公司三会业务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区域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组织开展所属单位三会业务的工作情况。
(三)研究拟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及业务规范,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公司向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项目联系人以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三会业务。
(五)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控/参股公司章程、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拟订与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年度预算、资金计划、投资计划、重大合同等重要议题进行审核。
XX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会议管理工作,促进XX公司内控体系与法人治理有机结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XX公司(以下简称“XX总公司”)、XX总公司控股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 分公司”)相关管控规定,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会议包括三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公司。
第四条三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XX公司按XX分公司管理细则规定上报三会议案至XX分公司审批,审批前需完成XX公司内部审查。
(二)“先内部、后法定”。
XX公司按照XX分公司规定先履行内部决策,后履行外部法定程序。
先审查,后开会。
参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照XX分公司审查意见进行表决。
对未审查意见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XX公司财务计划部是三会会议的主管部门,控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三会议案的收集和起草;(二)负责三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三)贯彻执行三会会议决议;(四)三会文件存档,并录入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会议的筹备第一节提案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提案,是指由XX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提交的,由三会会议审议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提交三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完整,论证充分,形式规范。
第八条提案人可以提出下列提案:(一)总经理工作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股利分配方案等定期报告;(二)生产经营类;(三)安全生产类;(四)人员调整类;(五)对外投融资类;(六)股权、资产处置类;(七)其它提案。
第九条不符合规定的提案有下列几类:(一)提案提出时间不符合本细则和章程规定;(二)提案未按照本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三)提案内容要件残缺,不符合要求;(四)提案处于初步处理阶段,或提案仅属于通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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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全资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实施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究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操纵力和阻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进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治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治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同意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治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
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治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批阅;经营治理处负责将批阅意见汇总,报经局要紧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要紧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治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股东会临时会议局属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局属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要紧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刻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会议具体议案;(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议通知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由董事会于召开前15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应于会前做好会议议案等会议文件的预备及其他组织工作。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要紧内容:(一)会议时刻、地点和会期;(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三)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能够托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要求一定是公司股东。
董事会公布召开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取消;因专门缘故必须延期或取消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董事会应在通知中讲明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具体缘故,其中关于延期的股东会,还应明确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通知一经发出,董事会一般不得另行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股东会新议案;如需对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应于股东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否则,应将会议召开日期顺延,以确保七个工作日的间隔期。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议案条件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是针对应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需要具体审议的方案。
股东会应对议案做出决议。
董事会应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股东会议案进行审查。
股东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抵触,同时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三)议案内容必须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事项的议案,内容应当全面完整,不能只列变更内容;(四)应有具体的事项和议题,否则,不能视为议案。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议案类型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要紧类型如下:(一)关于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二)关于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三)关于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的议案;(四)关于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五)关于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六)关于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七)关于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八)关于决定公司发行债劵的议案;(九)关于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的议案;(十)关于审议批准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十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召开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出席股东会议;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托付他人出席;托付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必须出具授权托付书,被托付人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股东出具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行使表决权的范围;(三)分不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案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的指示;(四)股东会定期会议中,对可能纳入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托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托付人签名(或盖章),托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七)托付书应当注明假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在股东会议上,董事会应就前一次股东会议以来,股东会议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种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议作《董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应围绕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检查,以及对股东会议议案的意见等要紧内容,向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或提交其他独立的专项报告。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讲明。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表决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然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议案,应以议案提出的时刻先后为序进行表决。
临时股东会议不得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并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选举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股东应依照需要提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股东会将对依照股东提案所形成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选举或表决;股东会应对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应于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局属控股公司我方董事、监事由局委派,并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议,由股东会议形成议案并通过表决。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决议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不决议。
股东会作出一般决议,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不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以一般决议通过的事项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以一般决议通过的要紧事项有:(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及监事任免以及董事、监事薪酬;(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以一般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以特不决议通过的事项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以特不决议通过的要紧事项有:(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变更公司形式;(五)《公司章程》的修改;(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阻碍的,需要以特不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记录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刻和地点;(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总股权的比例;(三)会议主持人姓名;(四)会议议程;(五)各发言人的发言要点;(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和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讲明;(八)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档案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代为出席的授权托付书、表决票、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股东会议档案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治理,并应于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