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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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采购行为,保证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及《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产品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及有企业管理权的均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范围内开展的各类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采购活动;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一)物资:是指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及配件等货物。

(二)生产服务:是指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承包运营、租赁、外委修理、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信息化运维、设备监造、内外贸代理、物流、展会、金融(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及中介(会计、审计、造价、法律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项目咨询等)

等服务类。

(三)招标人:是指提出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细则中具体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能力,并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资:是指对达到国家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货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物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定标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相关议事规则研究、决定物资及生产服务等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所属企业应建立本企业招标管理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定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等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采购领导担任组长,成员有基本建设管理部、采购中心、中煤招标公司及生产技术管理等涉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对集团公司定标的重大招标项目审查把关,协调、处理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管理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计划审查小组负责对集团公司月度招标计划把关,并对上月招标结果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集团公司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兼物资及生产服务采购定标办

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有关法律和规定,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实施集中采购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计划的编报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月度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计划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总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委托、组织及与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衔接工作;

(五)负责总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招标文件的会审组织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六)负责总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定标组织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定标委员会审批或审议定标;

(七)负责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行为进行统一管理;

(八)指导和参与总部委托所属企业采购项目相关工作;

(九)参与集团公司范围内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负责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的检查、监督、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管理决策机构,明确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

(三)负责定期编报总部委托采购和本企业自行采购项目月度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计划,并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结果统筹安排执行;

(四)负责总部委托采购及本企业自行采购项目的招标委托、组织及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衔接工作;

(五)负责总部委托采购和本企业自行采购项目招标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招标文件的组织会审工作;

(六)负责总部委托采购和本企业自行采购项目的定标工作;对达到集团公司定标限额规定的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项目,提出定标建议后报集团公司定标;

(七)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内部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动态管理;

(八)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参与集团公司总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相关工作;

(十)负责本企业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的检查、监督、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参与和监督总部组织实施的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工作;所属企业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参与和监督本企业组织实施的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工作。

第十条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招标公司”)是集团公司招标业务专业代理机构,在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中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物资及生产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生产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长协采购的供应商短名单,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不得转为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首次招标公告发布后,在招标文件售卖期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有3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三)首次招标开标后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被全部否决的;

(四)按照法定程序未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

(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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