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级文明单位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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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
(讨论稿)
2010年4月
说明
一、制订依据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文明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发…2007‟17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必须符合《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省级文明单位评选:①申报前两年内,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行
为,受到党内处分、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②申报前两年内,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的;③申报前两年内,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④申报前两年内,被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的;⑤申报前两年内,单位行风、政风评议或效能建设在市、县(区)排名后三名的;⑥申报前两年内,涉及重大泄密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⑦申报前两年内,单位干部职工有练法轮功、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⑧申报前两年内,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被通报批评的;⑨申报前两年内,有其他违反《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中一票否决情况发生的。
三、测评说明
1.文明单位测评采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三种方法进行。
2.文明单位测评实行100分制计算。
3.被测评单位不便涉及某项指标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4.被测评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的档案材料应为测评前两个年度的资料;②档案资料为电子文档或纸制文件;③档案资料须按“测评项目”分类装订成册或编辑,并按“测评内容”编写目录,注明页码。
5.各种荣誉称号的计算时限,从测评之年起前推两个年度;同一名称不同档次的荣誉称号,只能享受一次最高荣誉称号的奖励分;在加分计算时限以前获奖的,现继续保持称号并经复查核实的,可以加分。
6.各市(州)、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测评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7.本细则由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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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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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分标准:材料审核有三种结果分别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测评结果依次为本项分值的100%,50%和0%,听取汇报有三种结果分别为为□好□较好□一般测评结果依次为本项分值的100%,50%,0%。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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