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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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

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

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推进城区人事人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聘用,目前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工作人员(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环卫站、电灌站等事业单位聘用的代课人员、保洁员、护理员、管护人员)。

二、聘用编外工作人员的聘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无计划、无程序进人,由于阶段性、突击性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

属于党群口(含人大、政协)的部门单位聘用的,由区委组织部呈报区委研究,政府序列的部门单位聘用的,由人社局呈报政府常务会研究。

没有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一律列入清退范围。

确实工作需要的,必须报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临时聘用。

三、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1、经审批使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如工作需要,报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聘用。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

发生劳动争议的,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

2、经审批已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2)聘用期限;(3)岗位待遇;(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五)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六)其他事项。

3、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合同条款加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部分由个人负责。

解除合同后要办理好社会保险的衔接手续。

四、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的待遇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不含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生活补贴按城区审批的标准发放。

1、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月工资1500元;2、本科学历或高级工,月工资1300元;3、大专学历且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月工资1200元;4、大专学历,月工资1100元;5、中专以下学历(含中专)或员级职称,或初级工、普工,月工资1000元。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编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续签等工作。

第五条用人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第六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编外人员应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第九条招聘过程中,应聘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条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编外人员通过自学、进修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工作与考核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编外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用人部门应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八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为编外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可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8、拟聘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六条 试用期限、合同管理规定(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平等择优聘用编外聘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用工稳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程序,严格执行用工合同,落实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工作经济、合理分配、安全防护等职责,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薪酬和福利待遇的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评估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好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其身心健康。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招聘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职位信息,接受人才的申请和面试,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最终聘用人选,并签订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履行好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解聘的编外聘用人员依法进行程序审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用工合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用工合同一般包括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

固定期限用工合同不得超过两年,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可以签订。

第十六条用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当用工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的合同进行妥善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清晰透明。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编外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聘用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需要的非编制人员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适当的编外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介绍编外管理的背景、目的,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完善编外管理。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行各业对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高。

然而,编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程序复杂繁琐,导致单位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及时聘用到需要的人才。

编外人员的聘用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目的编外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单位的工作环境,发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不公平待遇,增强编外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和归属感。

三、管理办法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供编外管理参考:1. 聘用程序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明确聘用的条件、职责和薪资待遇,并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和报批。

同时,应向候选人详细介绍单位的背景、工作环境和期望的工作效果,以避免误解和不适应对双方造成的困扰。

2. 福利待遇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这包括薪资、社保、住房补贴等。

福利待遇的确定应公平合理,综合考虑编外人员的工作经验、成绩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3. 工作评价与晋升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作评价体系,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

评价结果应客观公正,作为编外人员晋升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同时,单位也应向优秀的编外人员提供晋升的机会,鼓励他们在单位长期发展。

4. 培训与交流为了提高编外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单位应开展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这可以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专业讲座等形式。

通过培训和交流,可以提升编外人员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5. 绩效考核与奖励单位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1

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1

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录用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仑委办[2009]91号)精神,结合我单位用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经区编办审批同意,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业辅助性人员和后勤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设立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常务副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二章编外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八条年龄要求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招录第九条用人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用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拟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并报区人事局审批同意后进行招聘。

第十条编外人员招聘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参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专技人员招聘工作方案报区编办备案。

第十一条经录用的人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使用和考核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实行按岗定职,用人科室应将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告知上岗人员。

新增岗位职责由各科室结合实际确定,并告知上岗的编外人员。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于次月5日前将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上报综合科,根据考勤结果核定当月应发工资。

编外人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培训、薪酬福利、离职等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等。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

第七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考核与培训第八条编外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晋升、调整薪酬、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十二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相匹配。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的薪酬福利进行调整,确保其与市场水平相接轨。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十七条单位应合理安排编外人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八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

第六章离职与终止合同第十九条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编外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离职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一、编外人员的定义和管理范围编外人员是指未列编公务员编制,但依法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建立了工作关系,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编外人员的招聘、待遇、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1. 招聘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干部等方式招聘编外人员。

2. 录用条件:编外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考核。

3. 聘用期限:编外人员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可申请续聘。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和权益1. 薪酬福利:编外人员享受与职务相称的薪酬待遇,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奖励和激励:鼓励编外人员在专业领域取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给予适当奖励和激励措施。

3. 培训与提升: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能力。

四、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 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 考核评价: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价,将其工作表现作为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

3. 纪律要求: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五、编外人员的终止与解除1. 终止聘用:编外人员聘期届满、提前解聘或自行辞职的,其聘用关系终止。

2. 解除合同:编外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

2. 对于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可能适用其他管理办法或政策规定。

结语: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招聘录用、待遇权益、管理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编外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贡献,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提高了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了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编外人员,是指在单位编制人员以外、非在编人员,包括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编外人员,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1. 人员录用与合同管理(1)招聘程序:单位应按照招聘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面试、考核等环节,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2)合同签订:编外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3)合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更新合同信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2. 入职培训与管理(1)入职培训: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入职培训,使其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

(2)工作指导与反馈:建立编外人员与上级主管的日常沟通机制,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反馈,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考核与奖惩: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对编外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和激励,鼓励他们提升工作能力和业绩。

3.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1)工作时间:根据编外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需求,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明确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情况管理。

(2)休假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制定编外人员的休假制度,包括年假、病假、事假等各类假期,并明确请假程序和管理要求。

4. 劳动安全与保障(1)安全保障:单位应为编外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保险福利: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编外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劳动纠纷处理: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绩效考核与职业发展(1)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编外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绩效评估,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职业发展:为编外人员提供晋升、培训等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通过学习提升自身能力,为单位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雇用工作人员管理,提高人才的选拔和使用机制,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雇用工作人员管理,包括招聘、录用、培训、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指的是沧州市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授权机构。

第四条雇用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通过招聘、合同制和募集等方式雇佣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雇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雇用工作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计划,并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雇用工作人员的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招聘应聘者应当符合岗位要求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九条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雇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福利保障政策进行工资和福利的支付。

第三章雇用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雇用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雇用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应当与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相一致,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雇用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期间,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休假和经济支持。

第四章雇用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第十五条雇用工作人员在岗位上表现优秀,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后,可以晋升职务。

第十六条职务晋升应当按照程序进行,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进行公开评议。

第十七条职务晋升可以采取晋升考试、资格评审、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章节了在本办法中出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详见附件一。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人员。

二、招聘与录用(一)招聘原则编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二)招聘条件1、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4、符合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单位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招聘方式。

2、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等。

3、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4、考试与考核: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与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5、体检: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录用: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三、薪酬与福利(一)薪酬待遇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工作表现和单位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福利待遇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编外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待遇。

3、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四、工作纪律与考核(一)工作纪律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单位秘密。

(二)考核制度1、建立编外人员考核制度,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3、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薪酬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培训与发展(一)培训制度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的个人发展需求,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

编外管理办法一、概述编外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编外人员是指不直接隶属于组织机构编制的工作人员,通常是各类临时性、非全日制或特殊岗位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编外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以确保各类编外人员的工作秩序和管理效率。

二、编外人员的分类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的不同,编外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临时性编外人员:指在特定时段或特定项目中,需要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他们在工作期间享受组织机构一定的权益和保障,但在工作结束后与组织机构的关系自动解除。

2. 兼职编外人员:指同时在多个组织机构工作或同时担任组织机构编内、编外两种身份的人员。

兼职编外人员应遵守编外管理办法,并根据所属组织机构的工作安排和规定执行。

3. 外聘专家:指组织机构为满足特殊需求而聘请的技术、专业或管理方面的专家人员。

外聘专家在工作期间享受组织机构一定的权益和保障,合同结束后与组织机构的关系自动解除。

三、编外管理的基本原则编外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编外人员应与对待组织机构内部员工一致,不因编外身份而给予任何不公平待遇。

2. 权责一致原则:编外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与其工作任务相匹配。

3. 合同约束原则:编外人员应与组织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合同约定。

四、编外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实施有效的编外管理,以下是具体的管理措施:1. 编外人员招聘:组织机构应根据工作需求和条件规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任用。

2. 工资和福利待遇:编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与组织机构内部员工相对等。

具体待遇标准由组织机构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

3.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编外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应与组织机构内部员工一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安排。

4. 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编外人员应遵守组织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服从组织安排,保守工作秘密,遵循职业道德。

关于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待遇,以及管理办法。

编外工作人员是指不属于机关编制但经批准在机关工作的人员。

编外工作人员在许多单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着独特的管理需求和待遇,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探讨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规定,编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与编内工作人员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编外工作人员有权参与单位的各项活动,并能够参与领导调动和换岗等。

此外,编外工作人员还有权获得单位的相关培训和培养,以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其次,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编外工作人员的待遇。

编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与编内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的待遇。

办法还规定了编外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编外工作人员还可以享受单位提供的其他福利,如年度旅游、节假日福利等。

第三,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出相应奖惩措施。

此外,单位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编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办法还规定了编外工作人员的退岗、解聘等管理程序,确保工作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规范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编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进行管理,为编外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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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区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厦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办发〔2006〕53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是指本区(不含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且聘期在6个月以上、不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

(具体岗位设置见附件)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招聘及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编委会研究后下达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一般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应在指标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雇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即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用工单位与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签定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向用工单位派遣非在编雇用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人事关系可实行人事代理。

第八条海沧区劳务派遣公司为本区劳务派遣机构,在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机关后勤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配合用工单位,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海沧区人才中心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人事代理机构。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一般实行两年一聘,合同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若用工单位不再续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工会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归属用工单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在区劳务派遣公司的配合下,根据劳动合同组织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招聘和雇用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招聘指标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范围内使用。

不同类型岗位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不得混合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优先考虑招聘本区户籍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非在编雇用人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专业技术岗位非在编雇用
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辅助岗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工勤岗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一般应经过信息发布、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公示等程序。

经考试或考核确定拟招聘人选后,应按规定填报《厦门市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非在编雇用人员审批表》,经编制机构部门审批后正式聘用。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工作设立招聘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机构编制的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组织、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财政等部门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非在编雇用人员用人单位共同负责非在编雇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拟定招聘简章,经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用人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共同组织招聘考试,并接受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监察部门负责指定体检医院,原则上应为县级以上医院。

用人单位负责非在编雇用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区非在编雇用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参与监督下完成。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驾驶员的招聘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招聘工作由区分管教育系统的领导与教育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卫生系统所
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由区分管卫生系统的领导与卫生主管部门组成招聘领导小组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驾驶员、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其他类型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管理分别由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实施。

第四章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工资(含工资、单位应缴交的社保、各种补贴、加班费、奖金等)及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用工指标内实际人数和岗位经费标准测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预算,按照经核准的全区机关事业非在编雇用人员实际聘用人数和岗位经费标准计算年度经费总额,按季度统一划拨到区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工资待遇的具体发放和缴交社会保险。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的具体发放和社会保险缴交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具体工资标准、人员经费(含各种补贴、加班费用、奖金、单位应缴交的社保费用),由区财政、人力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非在编
雇用人员岗位性质确定。

教育系统所属非在编教师、卫生系统所属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标准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一律纳入非在编雇用人员指标管理。

原核定给机关单位的工勤编制空编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其日常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待遇等政策不变。

现有编制内工勤人员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况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处理;用工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实际用工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聘用期少于6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沧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佣人员岗位设置目录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用人员岗位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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