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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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带头作用,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员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集团工会审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员工。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员工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是公司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第三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1、全国劳动模范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军队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称号
4、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第三章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评选范围
凡嘉陵集团公司员工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金牌员工。
1、在市场营销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推进节能减排、提升产品品质、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国际、全国和省(市)级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6、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由基层单位从金牌员工中按劳模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员工代
表、基层工会、行政同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写出书面事迹材料,上报集团工会。
集团工会牵头,会同组织干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对推荐出来的劳动模范候选人进行全面考评、审查,提出考评意见,报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并向全公司公示无异议后产生。
第七条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根据重庆市和上级组织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评选条件,由集团工会牵头,会同组织干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从集团公司劳动模范中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基层单位意见,报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并向全公司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重庆市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表彰。
第五章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在公司劳动竞赛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
第九条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重庆市和上级有关部门命名表彰。
第十条劳动模范的奖励
1﹑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由公司颁发证书和奖品,发给一次性奖金30000元或同等外出培训参观学习机会。
2、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于当年岗位工资晋升一个岗级,同时按上级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规定,结合嘉陵实际,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享受一次疗养或休假,由集团工会统一组织安排。疗养﹑休假期间所需费用按公司、重庆市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疗养或休假期间视同上班,不影响工资奖金收入。
2﹑每两年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3、劳动合同到期时,优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4、安排参加公司、本地区、行业等举办的社会活动,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
5、荣获并保持其荣誉的在岗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劳动模范津贴2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津贴100元,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生效,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子公司参照执行。
6﹑荣获并保持其荣誉的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和企业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劳动模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和待遇。
1、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处分的;
2、违犯法纪,受劳动教养处理的;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理的;
4、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非法离境的。
取消荣誉称号时,须经基层单位书面报告,经集团工会、组织干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党委总部或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批后,分别报请相应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劳动模范管理
第十三条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负责。
工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部职责。
1、组织各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上报和命名表彰奖励;
2、总结、宣传各级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学习先进劳动模范活动;
3、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文件﹑法律﹑政策及文化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4、协助落实集团公司、省市级和国家对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
5、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6、建立健全并管理好劳动模范档案;
7、维护好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讽刺或诬告劳动模范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8、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专长,搞好传﹑帮﹑带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