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跨国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收政策也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存在差异,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运营时往往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原因及解决方案。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在跨国企业的跨境经营过程中,由于存在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规则,导致同一项经营活动被多次征税的现象。
例如,一家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需要缴纳各国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但由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同一笔收入在多个国家被同时征税的情况,这就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各国都有权对其进行征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国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管辖权划分,容易出现重叠的情况。
2.税收规则的差异。
各国的税收政策和规则存在差异,例如所得税税率、抵扣政策、税收优惠等,导致同一笔收入在不同国家被征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3.利润移动。
跨国企业为了避税或减税,可能会通过利润移动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或免税的国家,从而导致在其他国家被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国际税收协定、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税收基础依据协调等。
1.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规定跨国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各国政府可以协商解决跨国企业的税务问题,例如确定所得的来源国和居民国,避免重复征税。
2.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是指各国政府之间共享税务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管跨国企业的税收行为。
例如,各国政府可以共享企业的财务报表、股东信息、税务筹划方案等,从而更好地识别利润移动等行为,防止重复征税的发生。
国际税收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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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4.费用分摊 5.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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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免限额
–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 实行普通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 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额(抵免限额)。
–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 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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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 内、境外所得总额
–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 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 主要途径和方法
(一)主要途径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 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 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 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 的主要原因
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
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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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一、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概述(一)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背景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性质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与公民有一定的差异,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是时,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 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 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 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 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 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 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 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 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 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 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 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 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 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重复征税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由于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征税。
表现为地域与地域、地域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重叠等形式。
❑当实施这类重复征税的征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1⏹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美元。
⏹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负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两个国家由于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例2⏹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
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是由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的。
❑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如公司和股东(控股关系的股息)、丈夫和妻子(跨国夫妻分局财产和抚养费)、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关系分红)、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关系利息)、进口商和出口商(贸易关系商品交易额)。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时期内,对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征税对象或同⼀税源,实⾏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严格说来,国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
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不同的分类:(1)按其内容,可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强调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的同⼀性。
仅包括对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所进⾏的国际重复征税。
⽽后者不仅包括因纳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的同⼀性所产⽣的国际重复征税,⽽且包括纳税主体的⾮同⼀和课税对象的⾮同⼀但属同⼀税源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对同⼀笔所得或收⼈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2)按征税权的实施程度,可分为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和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指实际发⽣的国际重复征税,即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或税源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施了征税权⼒,纳税⼈实际上已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的税负。
⽽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或不同跨国纳税⼈的同⼀课税对象或税源客观上拥有征税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中⼀国或两个国家并没有实施征税权,从⽽形成潜在的⽽⾮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
(3)按引起国际重复征税涉及的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外延扩⼤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内涵扩⼤的国际重复征税。
前者指由有关国家⾏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后者指有关国家⾏使同种税收管辖权,即各⾃扩⼤了税收管辖权的⾏使范围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的⼀个核⼼问题。
由于国际税收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因此,各国普遍开征所得税和经济⽣活的⽇益国际化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的前提。
⽽各国实⾏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则使国际重复征税成为现实。
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进⽽会影响到国际间经济、技术、⽂化的相互交流和合作。
财务管理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
3.3居不同民税收总管所辖权得重叠:所造1成0的+所2得=国1际2重(复万征税元的减)除方法 减:已纳乙国税款:2×50%=1 (万元) 应税所得额:12-1=11 (万元) 应纳甲国税款:11×40%=4.4 (万元) 全部计算(10+2- 2×50% )×40% =(12-1) ×40% =11×40% =4.4 (万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低税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 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 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5: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 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 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B公司支 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 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
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 薪金来源于本国.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 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 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 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
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20×40%=8 (万元) 该居民总税负
30+8=38 (万元)
甲国不允许低税,存在完全重复征税,该居 民的总税负:
20×40%+(20+80)×35%=43(万元)
该居民的所得仅在甲国纳税,不存在重复征 税,该居民的总税负:
(20+80)×35%=35 (万元) 可见,35<38<43,说明低税法也只能减轻
公式
居民应纳居住国税额=(境内外总所得-境外已纳税额) ×适用税率
部分承认来源国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不能彻底解决国际重复征 税问题。
目前世界上采取扣除法的国家较少,只有秘鲁、挪威、西班牙、 葡萄牙、泰国等。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把扣除法做为避免 重复征税的一种辅助措施,在抵免法不能适用时,才使用扣除 法。
解:
该居民应纳乙国税收 2×50%=1(万元)
该居民应纳甲国税收 (10+2-1)×40%=4.4(万元)
该居民总税负
1+4.4=5.4(万元)
练习2
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有来自甲国(居 住国)的所得80万元,来自非居住国乙国 和丙国的所得各为10万元。
甲国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制:
10万元以下,适用税率10%
对国外所得的考虑方式由缔约双方确定,公式
居民应纳居住国税收
境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
境内所得 境内外总所得
例
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B,某年A公司共获利 500万元,其中 在甲国获利300万元,在乙国B公司获 利20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应税所得(万元) 100以下 100-200 200-300 300-400 400以上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税收抵免法
定义
税收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时,允 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从本 国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扣除的一种方法。
优点
缺点
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且对于跨国企 业的税收管理也较为复杂。
简单易行,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重复 征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税收饶让抵免
定义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纳 税人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一 定的税收优惠,即允许该税款在 一定期限内不计入纳税人的应纳
鼓励各国政府在税收立法和司 法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和 思路,推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的进步和发展。
05
结论与建议
结论
国际重复征税是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缴纳的税款出现重叠的现象,可能导致税收 负担过重,影响跨国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包括: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跨国公司经营模式的多样性以 及国际税收规则的不完善等。
国际重复征税可能导致跨国公司减少投资、阻碍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从而对全球 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
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 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减 少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跨国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国政府的税收 监管,遵守税收法规,合理规划税务 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
各国政府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税收 透明度,降低跨国公司避税的可能性。
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推 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完善和实施,促进 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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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际重复征税的未来发展 与挑战
数字经济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跨境交易更 加频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愈发突出。
需要探索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 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
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
1、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国际重复征税是“国内重复征税”的对称。
指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复征税。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负担了双重甚至多重税收,必然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国际间人、财、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双边减轻和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2.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征税 主体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 。(见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见 案例) 案例)
案例1:跨国信托分红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 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 根据甲国税法, 万美元,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 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 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 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 的所得税。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 %的所得税。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 万美元分配 公司将将税后的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 先生时, 先生时 管辖权, 先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管辖权,对X先生取得的 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先生取得的 课税。这时, 课税。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 辖权, 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复 课税。 课税。
案例2: 案例 :跨国股息收益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在 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B公司在 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 * 根据乙国税法的规定,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 向乙国缴纳30%的所得税,B公司缴纳了30万 美元。 * 根据甲国的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 要在甲国缴纳25%的所得税,母公司A公司缴 纳了12.5万美元。 AB公司共缴纳 公司共缴纳42.5万美元的税 实质都是 公司 万美元的税,实质都是 公司共缴纳 万美元的税 实质都是B公司 的利润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1.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性重复征税.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所造成的对同一税源进行的两次或两次 以上的征税情形。 以上的征税情形。税制性重复征税是世界各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国际税收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确认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P67案例4-2;4-3)
2.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确定公民身份的标准不同,但要遵守“一人一籍”
3.来源地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一样,常见(P68案例4-4)
案例4-2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 但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甲国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横向重复征税
同级次政府(国内或国际)间的重复征税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1.税制性重复征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
1.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atic duplicate
taxation)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 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是税制本身的原因 造成的,如复税制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纵向重复征税
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美国、德国、瑞士实行“税率分享式所得税”
国际重叠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叠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叠征税,也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这种征税方式与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可能涉及不同种类的纳税人,如公司和股东。
例如,一个国家可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征税,而另一个国家可能对居住在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的所得进行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也是公司,则两个国家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果股东为个人,则一个国家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个国家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国际重叠征税的产生通常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关。
税收管辖权决定了哪个国家有权对某笔所得进行征税,这可能引发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各国正在寻求国际合作和税收协调,以促进公平和有效的税收征收。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3.抵免限额的计算与处理 ① 定义与分类:P126 ②基本计算公式:P126 ③方法比较与结论:P127-128 对纳税人有利与否: 分国分项 分国不分项 综合分项 综合不分项 营业利润 均为正值 营业利润 有盈有亏
≥ ≤
? ≤ 具体要看对外投资情况 ?
≤
④我国的分国不分项限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116号): 主公式: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 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或境外所 得实际缴纳税款)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 抵后的金额)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 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四)折算法和双率法(对重叠征税适用,来 源国采用) 1. 定义: 折算法:又称冲抵法,法国率先采用,居民公 司分配利润给非居民股东时,国库按其收到 股息额的 50 %退还公司已纳税款,但要按收 到股息与国库退款之和缴纳 15 %的预提税。 即实际退还50%-150%×15%=27.5% (因为税率多变, 50 %是假设公司税后利润承 担的税款,相当于 50 % /150 %= 33.3 %的税 率)
Hale Waihona Puke 还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 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实 际上在国内法中给予了所有缔约国单边饶让抵 免的优惠) ④美国、OECD关于饶让抵免的观点及我国应采 取的态度 国际司司长:在中国投资的美国居民企业的税负 应该是美国政府决定的而不是中国政府说了算 的,因此美国不同意饶让抵免有一定道理。请 分析这句话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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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编辑本段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首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二: 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队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 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这些措施主要是:(一)免税制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行彻底的免税制,从而,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另一类国家的免税制则不彻底,只对本国居民的境外营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免税,对投资所得则不免税,因而,只依靠免税制,就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免税制的具体实施中,还有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之分。
按前者,不计入已免税的国外所得,按后者,则要计入,适用税率相比较,前低后高。
(二)抵免制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
实行抵免制的国家都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同时,不放弃本国的有税收管辖权。
抵免制有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之分。
直发抵免是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的抵免,例如,分公司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汇出股息时缴纳的预提税和个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
凡非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如准许抵免,则属间接抵免。
抵免制还有单边抵免和双边抵免之分,单边抵免是指国内法单方面规定,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
双边抵免则指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缔约国双方才各自准许抵免。
抵免制还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
按前者,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均可抵免。
按后者,抵免额则不得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应纳的税款。
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低于是或等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率时,全额抵免和限额抵达免的抵免额并无区别,不过,在低于时,纳粹税人应向居住国补缴两个税率间的差额。
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高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率时,超过按居住国税率应纳税额的部分则不能低免。
但是,有少数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规定,在以往和以后的纳税年度有多余限额时,允许超过部分按转回与结转的办法进行抵免。
所谓多余限额,是某年允许抵免的限额在当年没有用完的部分。
又有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之分。
分国限额就是分国计算本民居民的国外所得,每一国一个限额。
综合限额,就是把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看成一个整体,实行综合计算,各国共用一个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分国限额居住国与某一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外国全部应税所得综合限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从跨国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各有短长。
当跨国纳税人在高税率国与低税率国均有投资时,如综合计算,国外所纳税款往往都能得到抵免;如分国计算,在高税率国所缴纳的税款则不能全部抵免,在低税率国方面,抵免后虽有多余限额,但由于分国计算,却不能与高税率国调剂。
在这种情况下,综合限额显然优于分国限额。
但是,当国外分公司有亏有盈时,亏损的分公司无须纳税,也无须抵免。
同时,按照分国限额,亏盈无须相抵,盈利分公司的抵免限额不会降低,从而,对跨国纳税人有利;按照综合限额,盈亏相抵,分子值减少,限额降低,从而,对跨国纳税人不利。
在后一种情况下,分国限额又优于综合限额。
从实行抵免制的居住国考虑,综合限额的优点是跨国纳税人的国外亏损首先要用国外的盈余来冲抵,只要国外的盈利超过或等于国外的亏损,国内盈利就不受国外亏损的影响,国内盈利应纳税款就不会减少。
如采用分国限额,由于国外的盈亏不能互相抵消,亏损只能用国内盈利来冲抵,这就必然要影响国内税收。
综合限额对居住国的另一优点是,由于国外盈亏互抵,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值必须减少,抵免额也相应减少。
另外,还应指出,有些国家实行分项抵免,即单独计算某些专门项目的抵免额。
在实行分项抵免的国家中,有的是本国对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税率;有的则是针对别国,企图藉此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其他国家某些项目的低税率拉平另一些项目的高税率、以达到抵免全部已纳税款的目的。
在实行分项抵免时,计算专项限额的公式是: 国外某一专项的应税所得专项限额居住国内外该专项全部应税所得(三)扣除制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四)减税制减税制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
正因为如此,采用减税制国家在减征的比例上参差不齐,甚至悬殊较大。
减税制也是一种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上述四种方法中,前两者是主要的,后两者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由于国际税收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因此,各国普遍开征所得税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国际化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
而各国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则使国际重复征税成为现实。
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进而会影响到国际间经济、技术、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合作。
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多边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如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2002-12-6 10:34 《中国税务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
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
关于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经济合作组织阐述:“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这种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当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以及相互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力图解决的核心问题。
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
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在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的同时,又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首先,商品的国际化、资本的国际化以及市场的国际化导致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各国基于自身的利益,普遍采用对所得课税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其次,各国在国际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是产生重复征税的重要原因。
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积极维护和扩大税收管辖权的同时,相互间的管辖权冲突也日渐扩大,包括: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除少数国家外,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税收管辖权,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由于各国税法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存在差异,如对住所、铀途幼?奔涞缺曜嫉牟煌由细鞴诰用裆矸萑啡衔侍馍贤奔嬗枚嘀直曜迹跃×坷?笃渚用袼笆展芟饺ㄊ褂梅段斐煽绻伤叭送北患父龉胰隙ㄎ用衲伤叭耍?推湟磺兴梅直鹪诩父龉抑?复纳税。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由于各国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也会引起相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使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同时被认定为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并承担超额税收负担。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
传统的法人理论认为,法人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是完全独立的,应成为相对独立的纳税主体,法人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股东分得股息红利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这相对于私营独资及合伙等形式的企业仅需一次纳税来说,显然有悖税收公平的原则。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一、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
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
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二、免税法免税法也称豁免法,就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于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包括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对跨国所得全部或有所保留地放弃征税权。
三、抵免法抵免法就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在来源地已缴税款从本国应缴税款中扣除。
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与免税法不同,抵免法在承认所得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的同时,坚持其居民税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