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及质量标准,以确保准确、可靠和安全地进行产前筛查。
产前筛查是一种早期筛查方法,用于评估胎儿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遗传病等风险。
技术规范1. 样本采集- 采集产妇血液样本或羊水样本作为产前筛查的基础材料。
- 采集样本时,应遵循无菌操作,确保样本不受污染。
- 采集后的样本应及时储存,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保存和运输,以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实验室分析- 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分析产前筛查样本。
- 实验室分析过程应规范化,包括样本准备、实验操作、数据分析等环节。
-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报告解读- 产前筛查结果应由专业的医生或遗传学家进行解读,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报告解读时应注明参考标准和风险评估,并向产妇详细解释结果的含义。
- 对于高风险结果的产妇,应提供及时的遗传咨询和相关医疗建议。
质量标准1. 准确性- 产前筛查技术应具备高准确性,能够准确检测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病风险。
- 技术应具备低假阴性率和低假阳性率,以避免漏诊或误诊的情况发生。
2. 可靠性- 产前筛查技术应具备稳定的可靠性,能够在不同实验条件下保持一致的结果。
- 技术应具备良好的重现性和再现性,以保证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3. 安全性- 产前筛查技术应采用安全无创的样本采集方法,最大程度减少对产妇和胎儿的伤害。
- 技术应具备可靠的风险评估和结果解读,以确保产妇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干预。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及质量标准,从样本采集、实验室分析到报告解读,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和标准,可以保证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为产妇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河北省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为加强全省先天性心脏病综合防治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 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卫妇字〔2007〕1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09〕24 号),结合全省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现状,制定本规范。
一、筛查、诊断分级为提高我省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率,全省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推行三级服务体系。
I级即一般先心病产前超声检查,由县级以上非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医疗机构承担;口级即先心病产前常规筛查,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产前筛查机构承担;川级即先心病产前系统筛查,由省卫生计生委许可的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承担;W级即胎儿超声心动图专项检查,由河北省胎儿先心病超声诊断中心、河北省产前诊断中心承担。
二、人员要求(一)1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3.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二)n 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
(三)川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畸形;能识别各种简单、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特征和表现;熟知先天性心脏病在整个孕期的特点和变化规律,了解胎儿超声心动图的局限性;能够综合应用各种超声心动图技术包括二维、M 型、脉冲多普勒、连续多普勒、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三维等,对正常和异常的胎儿心血管系统作出评价;掌握胎儿发育过程中各个阶段心血管系统的解剖和生理发育进程;掌握胎儿心律失常的超声心动图特点并能作出正确的评价;掌握超声的生物学效应及其在胎儿检查中的应用原则;掌握孕期母胎的生理学变化以及熟知母亲的状况会影响胎儿的发育;熟悉产科诊断的最新进展,包括目前孕期可以选择应用的各种有创和无创检查;了解不断发展的胎儿心血管介入诊断与治疗的进展及疗效。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产前筛查技术概述2.1 产前筛查的定义2.2 产前筛查的目的2.3 产前筛查的常用技术2.3.1 确定高危人群2.3.2 常规检测项目2.3.3 高分子量DNA筛查2.3.4 羊水穿刺术2.3.5 绒毛活检术2.3.6 胎盘活检术3.质量控制要求3.1 实验室设备要求3.2 人员培训及资质要求3.3 样本采集、处理及储存要求3.4 检测程序及流程要求3.5 质控体系要求3.5.1 样本质量控制3.5.2 实验室内质控3.5.3 外部质控4.检测结果解读及报告4.1 结果说明4.2 结果分类及风险评估4.3 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4.4 结果解读的风险提示4.5 咨询与辅导5.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5.1 样本采集、处理与储存中的常见问题5.2 检测中的常见问题5.3 结果解读与报告中的常见问题5.4 辅导与咨询中的常见问题6.附件- 附件1:产前筛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样本采集、处理及储存操作规范- 附件3:质量控制记录表格7.法律名词及注释- 产前筛查:通过对胎儿基因组的分析,检测可能存在的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或其他疾病风险的一系列检查和分析。
- 高分子量DNA筛查:通过分析孕妇血液中的胎儿游离DNA,检测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的筛查方法。
- 羊水穿刺术:通过从子宫中取出羊水样本进行分析,诊断胎儿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的方法。
- 绒毛活检术:通过取出胎盘组织进行分析,诊断胎儿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的方法。
- 胎盘活检术:通过取出胎盘组织进行分析,诊断胎儿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的方法。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监控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监控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关的质量监控措施,以确保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技术规范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应以下列方面为基准:2.1 筛查方法- 确定采用的筛查方法及其准确性;- 确定产前筛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规定筛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样本采集和实验室处理流程。
2.2 筛查指标- 确定筛查所需的指标,如血清生化指标、超声检查指标等;- 确定指标的参考范围和阈值,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2.3 数据分析与解读- 确定对筛查结果的数据分析和解读方法;- 确定异常结果的处理方法,如确认诊断、进一步检查等。
2.4 报告与告知- 确定筛查结果的报告格式和内容;- 规定筛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机。
3. 质量监控为确保产前筛查的质量,需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3.1 样本质量控制- 规定样本采集和存储的条件,以确保样本的质量;- 设定样本接受性评估标准,及时排除质量不合格的样本。
3.2 实验室质量控制- 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备校准、质量控制和方法验证等;- 制定实验室质量控制方案,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等。
3.3 数据质量控制- 加强对数据采集和录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立数据审查机制,定期进行数据的验证和核对。
3.4 绩效评价- 设定产前筛查的绩效评价指标,如敏感性、特异性和准确性等;- 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措施。
4.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监控措施,旨在提高产前筛查的质量和准确度,为胎儿和孕妇的健康提供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执行筛查工作,并定期进行质量监控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产前筛查水平。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评估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评估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及质量评估标准,以确保该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产前筛查技术是一项用于评估胎儿可能存在的先天性疾病风险的检查方法,对于预测胎儿在出生后可能出现的健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规范可行性评估在进行产前筛查之前,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包括评估所需的样本类型和数量、检测方法和设备的可用性,以确保产前筛查技术的可行性。
样本收集与处理产前筛查涉及对孕妇的血液样本和胎儿的遗传物质进行检测,因此对样本的收集和处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孕妇血液样本的收集应遵循正确的采样方法,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胎儿的遗传物质(如羊水或绒毛)的收集应通过无创或微创的方法进行,以避免对胎儿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 样本的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规程进行,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检测方法与准确性产前筛查技术应选择准确度高的检测方法,并确保以下方面的规范:- 检测方法应基于科学研究和临床试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 检测时应使用标准化的试剂盒和设备,以提高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中的步骤进行,以减少人为操作误差的可能性。
- 结果的解读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恰当性。
报告与咨询产前筛查的结果应及时报告给孕妇,并提供专业的咨询:- 报告应明确指出筛查结果,包括风险评估和可能的进一步检测建议。
- 报告的格式应简明扼要,并用易懂的语言解释结果。
- 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孕妇理解结果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质量评估为确保产前筛查技术的质量,应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 定期检查设备和试剂的质量,确保其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性。
- 定期进行质控样本的检测,评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结论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和质量评估对于确保其可靠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本文档提供了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要求和质量评估标准,供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参考和遵循,以提高产前筛查技术的质量水平。
003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一、筛查的基本原则1.进行产前筛查的医疗单位必须对筛查阳性病例的后续诊断负责。
2.应向35岁以下妊娠7-20周的孕妇推荐产前筛查。
3.产前筛查需按知情同意、孕妇自愿的原则。
医务人员事先需告知孕妇或其家属产前筛查的性质、目的,以及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筛查的局限性。
孕妇和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单位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筛查。
4.可选择的筛查方案:(1)早孕期(7-12周);①妊娠相关血浆蛋白-A(PAPP-A);②加人绒膜促性腺激素游离β-亚基(Free-βhCG);③有条件的单位 B超测量胎儿颈后半透明带厚度(NT);(2)孕中期(14-20周);二联方案: Free-βhCG(或hCG)+AFP(甲胎蛋白);三联方案: Free-βhCG(或hCG)+AFP +uE3 (非结合雌三醇)。
5.各实验室应确定其所采用的筛查方案筛查结果与已发表的预测值有可比性。
6.筛查采用的设备和试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技术程序和质量控制㈠标本的采集与接收1.标本采集与接收时应认真核对送检单各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2.对所有筛查孕妇应再次确定年龄、孕周等的准确性,对因月经紊乱等原因影响准确计算孕周者,应建议B超测定胎儿双顶颈确定胎龄,以免因年龄、孕周错误影响筛查结果。
3.采集静脉血2-3ml,不抗凝,置室温30分钟左右,2000rpm10分钟分离血清。
4.对送检的使用抗凝剂、溶血、高血脂等标本退回重采。
5.标本使用唯一编号。
㈡实验中的质控1.实验仪器定期校正。
2.实验前必须校对试剂的批号、效期,标本的编号与姓名等。
3.每次实验均插入定值质控,质控品测定值在参考范围内方可确认标本的测定值。
4.严格按照仪器与试剂盒规定的实验步骤进行实验操作。
5.实验记录应包括实验室的温度、湿度、仪器运作状况、标本实验结果、质控结果等。
6.对血清标志物MOM值异常者,应进地重复检测,以排除检测误差,确定结果后方可报告。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产前筛查技术的实施,并提供质量检验的指南。
产前筛查技术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用于早期检测某些遗传性疾病和胎儿异常,以及评估母婴健康风险。
通过遵循本文档中的规范和指南,可以确保产前筛查技术的准确性和质量,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提供保障。
技术规范产前筛查技术应遵循以下技术规范:1. 前期评估:在进行产前筛查之前,应进行孕妇的基本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包括孕妇的年龄、家族史、既往病史等。
2. 选择合适的筛查方法:根据孕妇的特定情况,选择适当的筛查方法,包括血液检测、超声检查、羊水穿刺等。
3. 实施准确的检测:产前筛查技术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资质的医疗人员实施,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4. 信息保密:所有产前筛查结果应严格保密,仅在必要的情况下与医疗团队和孕妇本人分享。
5. 结果解读和咨询:产前筛查结果应由专业医疗人员解读,并与孕妇进行相关咨询,解答其疑问并提供适当建议。
质量检验为确保产前筛查技术的质量和可靠性,应进行质量检验,包括以下方面:1. 实验室质量控制:产前筛查实验室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设定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日常质检和定期外部质检等。
2. 设备校准和维护:产前筛查技术所使用的设备应经过定期校准和维护,以确保其准确性和运行稳定性。
3. 人员培训与认证:产前筛查技术的实施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技术操作的要求,并获得相关认证。
4. 数据管理和记录:对产前筛查的结果和相关数据应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 客户满意度评估: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评估,收集用户反馈并改进产前筛查服务质量。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和质量检验指南,旨在确保产前筛查技术的准确性和质量,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障提供依据。
实施时,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指南进行操作,并进行质量检验和持续改进。
产前筛查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和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
一、基本要求(一)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医|学教育网整理,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医|学教育网整理。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4.对无结构异常的腔室容积改变,需随访后再做诊断。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为规范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临床应用工作,制定本规范。
该规范主要包括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的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适用目标疾病根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在产前筛查与诊断领域适用的目标疾病为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即21 三体综合征、18 三体综合征、13 三体综合征)。
二、适用时间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时间应当为12+0-26+6周,最佳检测时间应当为12+0-26+6周。
三、适用人群(一)血清学筛查、影像学检查显示为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临界风险(即1/1000≤唐氏综合征风险值<1/270,1/1000≤18 三体综合征风险值<1/350)的孕妇。
(二)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证者(先兆流产、发热、有出血倾向、感染未愈等)。
(三)就诊时,患者为孕20+6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查最佳时间,或错过常规产前诊断时机,但要求降低21 三体综合征、18 三体综合征、13 三体综合征风险的孕妇。
四、慎用人群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孕妇属于慎用人群,即在该人群中本检测的筛查效果较适用人群有一定程度下降,即筛查的检出率下降,假阳性及假阴性率上升,或已符合介入性产前诊断的指征,知情后拒绝直接选择介入性产前诊断的孕妇。
包括:(一)产前筛查高风险,预产期年龄≥35 岁的高龄孕妇,以及有其他直接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
(二)孕周<12 周的孕妇。
(三)高体重(体重>100 千克)孕妇。
(四)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以下简称IVF-ET)方式受孕的孕妇。
(五)双胎妊娠的孕妇。
(六)合并恶性肿瘤的孕妇。
五、不适用人群(一)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夫妇一方有明确染色体异常的孕妇。
(二)孕妇1 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细胞治疗或接受过免疫治疗等对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结果将造成干扰的。
(三)胎儿影像学检查怀疑胎儿有微缺失微重复综合征或其他染色体异常可能的。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诊断惯例的中心是让进行产前检查的全部孕妇均有时机作产前筛查,并对产前筛查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解说,依据医疗原则办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
详细内容包含:1.对全部的孕妇进行宣传,对其说明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让进行筛查的孕妇均有时机进行知情选择接受产前筛查。
2.建议全部小于 35 岁的孕 15-20 周的孕妇做产前筛查;大于35 岁的孕妇(大于 35 岁系指预产期时35 岁)及高位孕妇做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要做产前筛查的孕妇,一定进行详尽的病史收集及掌握问诊方法。
(1)详尽咨询孕妇的年纪、末次月经、体重、能否有胰岛素依靠性糖尿病。
(2)能否为多胎妊娠,能否抽烟,异样妊娠史,前胎是不是21-三体、 18- 三体等。
4.咨询医生依据掌握的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
(1)整个遗传咨询过程中,咨询医生只要将可能发生的状况及结果向病人进行陈说,由病人自行选择采纳的举措。
(2)一定使筛查者清楚筛查的限制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孕妇签订知情赞同书。
(3)医生应当确立被筛查孕妇的年纪、孕周(必需时 B 超确诊胎龄)等病史后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5.对筛查结果的解说与临床办理原则:(1)对筛查结果为 21-三体、 18-三体高风险孕妇,医生应见告孕妇其结果只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天生异样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确诊。
建议其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剖析,以清除染色体病(2)关于年纪≥35 岁的高龄孕妇,即便做了筛查且是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差别,给孕妇供给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时机。
(3)关于 NTD 高风险孕妇,应建议 B 超检查以清除神经系统发育异样的可能性。
(4)对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见告其结果只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天生缺点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是绝对清除。
6.以下孕妇应当直接做产前诊断:(1)35 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流程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流程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产前筛查技术的操作流程,并提供质量控制措施,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技术规范
2.1 产前筛查技术的选择应基于其准确性、灵敏度和特异性等指标。
常见的技术包括无创产前基因检测、血清学筛查和超声筛查等。
2.2 技术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每一步骤的正确执行。
2.3 产前筛查技术的样本采集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样本受到污染或损坏。
2.4 数据分析和解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质量控制流程
3.1 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校准设备、确认试剂品质、检验设备性能稳定性等。
3.2 定期参加外部质量评估,并跟踪、分析评估结果,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3.3 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文件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所有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4 做好管理和追溯工作,记录每一步骤的执行情况、样本信息、操作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4. 结论
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控制是确保产前筛查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
通过遵守操作规范、实施质量控制措施,我们能够提高技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更好地为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保驾护航。
>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要求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要求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以确保产前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技术规范1. 设备要求产前筛查所使用的设备应具备以下要求:- 设备性能稳定,能够正常运行并保持准确性;- 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设备硬件及软件应经过验证和认证。
2. 样本采集与处理样本采集和处理过程应符合以下规范:- 采样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样本应妥善保存并防止污染,采取适当的贮存条件;- 对于不同类型的样本,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预处理,确保样品的适用性。
3. 检测方法与流程产前筛查的检测方法和流程应遵循以下规定:- 检测方法应基于科学且可靠的技术原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检测流程应符合标准操作程序,从样本准备到结果分析,每一步都应被严格控制;- 在整个流程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记录,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质量控制要求1. 内部质量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是指在每次实验过程中,使用一定量的已知样本进行控制,以评估整个实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要求适用于内部质量控制:- 每个实验批次应配备适当的内部质量控制样本;- 内部质量控制样本应具备与实际样本类似的特征和性质;- 内部质量控制样本的结果应符合预定的可接受范围。
2. 外部质量评估外部质量评估是指通过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比对,评估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是否可靠和准确。
以下要求适用于外部质量评估:- 实验室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外部质量评估活动;- 参加外部质量评估的结果应符合预定的可接受范围;- 实验室应积极改进和纠正外部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结论本文档为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提供了指导和参考,通过合理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措施,可以确保产前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前筛查的质量水平。
NIPT技术规范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疗技术规范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疗是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平分子遗传技术检测孕期母体外周血中胎儿游离DNA 片段,以评估胎儿常有染色体非整倍体异样风险。
为规范该类技术的临床应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含展开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合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一、机构要求(一)展开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取产前诊疗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允许证》。
(二)展开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 产前筛查与诊疗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 ( 以下简称采血机构 ) 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疗机构。
展开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疗机构成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存案。
(三)展开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查验实验室资质,严格恪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方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查验实验室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相应查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查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论。
二、人员要求(一)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产前筛查与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产前诊疗技术管理方法》要求获得相应资质。
(二)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查验技术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书。
三、设施试剂要求(一)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疗设施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展开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产前筛查与诊疗相应的主要设施,包含 DNA提取设施、 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余分子检测设施等。
设施的种类、数目应当与实质展开检测项目及检丈量相般配。
(二)设施、试剂和数据剖析软件应当切合《医疗器材监察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材注册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赞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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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诊疗常规的核心是让进行产前检查的所有孕妇均有机会作产前筛查,并对产前筛查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根据医疗原则处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
具体内容包括:
1.对所有的孕妇进行宣传,对其说明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让进行筛查的孕妇均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接受产前筛查。
2.建议所有小于35 岁的孕15-20周的孕妇做产前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大于35 岁系指预产期时35 岁)及高位孕妇做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要做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及掌握问诊方法。
(1)详细询问孕妇的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
(2)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前胎是否是21-三体、18-三体等。
(2)必须使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3)医生应该确定被筛查孕妇的年龄、孕周(必要时B超确诊胎龄)等病史后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5.对筛查结果的解释与临床处理原则:
(1)对筛查结果为21-三体、18-三体高风险孕妇,医生应告知孕妇其结果只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确诊。
建议其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以排除染色体病
(2)对于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即使做了筛查且是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3)对于NTD高风险孕妇,应建议B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
能性。
(4)对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是绝对排除。
6.下列孕妇应该直接做产前诊断:
(1)35 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4)产前筛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
(5)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
(6)孕妇可能为某种X 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史者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
7.对建议做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主治医生应向孕妇说明有关手术(羊膜腔穿刺术,脐血采集等)的诊断价值与风险,让孕妇知情选择,对同意进行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应请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按有关手术的技术规范(羊膜腔穿刺术技术规范,脐血采集技术规范等)对其进行相应检查与血常规、凝血功能等检验,对无禁忌症者,开出《胎儿染色体检查申请单》。
9.对疑难或有疑难病例的处理意见,应提交产前诊断中心专家组讨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