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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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运营,并加强对客运站的管理。

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

3. 道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舒适、文明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4. 客运站应当设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5. 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包括候车室、售票窗口、卫生间、餐饮等。

6. 客运站应当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务规程,规定旅客候车、乘车、退票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7. 客运站应当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

8. 客运站应当加强车辆和司乘人员的管理,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司乘人员持证上岗。

9. 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客运站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

10. 客运站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11. 对于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处理。

以上是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条款和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化,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一、道路客运站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客运经营者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不得随意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三)和进站发车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客运车辆。

(五)落实出站客车安全检查、危险品检查、出站查验等制度。

(六)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八)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九)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十)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等方面发生纠纷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裁定。

二、道路客运站档案管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站经营业户档案,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四)道路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五)道路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八)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九)《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十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十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十五)道路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十六)变更记录资料;(十七)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一、前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交通运输服务,无论是人员、物资的运输都离不开道路运输。

而客运作为道路运输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人民出行和交通物流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客运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出行的安全,相应的客运管理也需要更加细致、规范,客运站作为客运业的核心基础设施之一,其运营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客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因此,本文就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客运及客运站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二、客运管理的意义客运管理属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规范客运行业的发展,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出行安全:客运作为道路运输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如果客运管理不规范,会给市民的出行安全带来威胁。

2. 促进行业发展:规范的客运管理可以促进客运行业的有序发展,健康运营,有效提高行业竞争力。

3. 提高效率:规范客运管理能够更好地规范业务流程,有效地提高运营效率。

这对于快速了解市场动态,更加迅速、高效地满足客户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客运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1. 道路运输证件齐全。

要求客运站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业务范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等一系列证件。

2. 客运服务质量。

客运站应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和作业流程,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客户满意度。

通过规范化的服务标准,树立服务品牌,推动市场竞争优化,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3. 客运站安全管理。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系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构体制,保证客运站运营的安全稳定。

这包括对人员、车辆、物资和财物实行全方位监管。

4. 客运站环境卫生整洁。

要求客运站环境整洁、优美,建立环境卫生标准,确保公共设施的定期保养和消毒,增强旅客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5. 客运站管理人员素质提高。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运营,并加强对客运站的管理。

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

3. 道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舒适、文明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4. 客运站应当设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5. 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包括候车室、售票窗口、卫生间、餐饮等。

6. 客运站应当制定并公布旅客服务规程,规定旅客候车、乘车、退票等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7. 客运站应当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

8. 客运站应当加强车辆和司乘人员的管理,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司乘人员持证上岗。

9. 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客运站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

10. 客运站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11. 对于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处理。

以上是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条款和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化,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是____字的范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有序、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条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二)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四)有稳定的运营场地和设施;(五)有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六)有协调解决旅客投诉和纠纷的能力。

第六条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越线运输。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过期需要重新申请。

第八条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备案,并公示经营信息。

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有稳定的运营场地和设施;(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四)有专业的客运站管理人员;(五)有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六)有供旅客休息、吃饭、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报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一站式服务原则,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旅客的合理投诉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今天,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运营管理,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本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旅客运输质量,防范安全风险,提升客运站的管理水平。

一、运输许可证制度1.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个人必须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通过资质审核和安全评估方可取得。

2.许可证持有人应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与路线运行,不得擅自调整路线或增加车辆数量。

3.运输许可证需定期更新,逾期不办理更新手续的将被取消许可证。

二、车辆管理1.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国家相关确认的运营条件,并进行年度审核,确保车辆以及驾驶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2.车辆运营时应配备完备的安全设施,包括紧急逃生通道、监控设备、安全锤等。

3.所有车辆需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上路运营。

4.车辆使用年限将有一定限制,超期使用的车辆将被禁止运营。

三、客运站管理1.客运站必须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

2.客运站应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负责售票、引导站内秩序、提供客户服务等工作。

3.在客运站内应设有舒适的候车区、信息发布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并做好日常的清洁和维护工作。

4.客运站内的售票系统应具备智能化和自动化功能,提供在线购票、电子车票等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安全管理1.客运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遵守安全行车距离等。

2.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驾驶员在驾驶途中应时刻保持警觉,注意道路状况及乘客的安全。

4.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风险。

五、服务质量管理1.客运企业应保障旅客的出行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2.客运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系统,及时响应和解决顾客投诉问题。

3.客运企业应建立客户统计和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收集顾客意见,提升服务质量。

六、监督执法1.监管机构将定期组织对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予以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客运站作为运输服务的重要节点,应该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序的车站服务。

车站设施管理客运站的设施是保障旅客顺利出行的关键,应该建立完善的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客站设施的安全、美观、卫生。

在设施建设上,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完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客运站应该设置专业的设施管理团队,负责设施的维护、保洁、巡查等工作。

设施管理团队应该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按照计划落实设施管理工作。

对于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旅客,应该要求其赔偿。

同时客运站应该及时处理旅客反馈的设施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客站设施的保护和使用。

班线运输管理客运站班线运输是客站的核心业务,应该建立规范的班线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旅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

在班线运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车辆、司机、旅客的安全监管。

车辆安全是班线运输安全的关键,应该建立车辆安全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使用和运营。

车辆安全维护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车辆巡视、定期检查、安全维修等内容。

对于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该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安全。

同时,应该对车辆行驶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如着装、使用手机等不文明行为应该严加禁止。

司机是班线运输中的重要角色,应该建立司机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机的资格审查和培训,确保司机的合格和安全驾驶。

在司机使用过程中,应该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违反客运站班线运输管理制度和行车规定的司机应该进行处理和处罚。

旅客是班线运输的服务对象,应该建立旅客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旅客满意度监管。

在旅客服务过程中,应该重视旅客的需求和意见,积极改善旅客服务质量,提高旅客满意度。

安全保障管理客运站是旅客进出城市的重要通道之一,应该建立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加强对客运站安全的保障和监管。

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在安全防护方面,应该加强对客运站周边环境的保障,对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确保客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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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部分)客运方向修订组二〇一三年二月第一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总质量超过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公里以上8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中级以上。

.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辆以上、客位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辆以上、客位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周岁;.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有健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客运经营可行性报告;.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结果证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证明、客车等级评定结果证明及其复印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属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属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七)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予以备案,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出具《备案证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和分公司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相关许可决定书向其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申领分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为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同时应在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

(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六、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晨点至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落实情况等;()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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