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七

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七

2016年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及答案七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8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的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属于( )。

A.会计行政法规B.会计规章C.会计法律D.地方性法规2.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起施行。

A.2005年3月1日B.2005年7月1日C.2006年1月1日D.2006年7月1日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对象是本单位的( )。

A.财务活动B.经济活动C.各项业务D.财务收支情况4.我国境内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其( )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A.填制记账凭证B.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C.取得的原始凭证D.等级的账簿5.支付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是( )。

A.各级财政部门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D.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下列不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是( )。

A.实木板B.小汽车C.木制一次性筷子D.手提电脑7.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时,将“1月12日”填写正确的是( )。

A.壹月拾贰日B.壹月壹拾贰日C.零壹月拾贰日D.零壹月壹拾贰日8.用于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的银行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B.基本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D.专用存款账户9.《会计法》规定,对私设会计账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的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10.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4个月1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 )。

A.15%B.20%C.25%D.33%1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陕财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财办〔2008〕3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厅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厅内相互长期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现用人处室、单位办理,厅内临时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原处室、单位办理;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总则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非税收入的范围陕西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办理行政许可、提供行政服务等。

2. 事业收入: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如学校的教育培训费、医院的医疗服务费等。

3. 企事业单位收入: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如国有企业的出售资产所得等。

4. 资本金收入: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中,来自资本金的收入,如股权转让所得等。

5. 国有资产收益:指国有资产租金、使用权出售所得等收入。

6. 其他非税收入:指除上述几类之外的非税收入。

三、非税收入的管理机构陕西省非税收入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1. 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各单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非税收入。

2. 对各单位的非税收入进行检查和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进行非税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优化管理措施。

四、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1.所有具有非税收入的单位需按规定设立专门的收入管理岗位,负责收缴和管理非税收入。

2.非税收入收缴应实行现金收缴为主,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作为补充。

3.收缴非税收入的单位应及时将收缴的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上缴。

4.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五、非税收入的使用1.各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和计划使用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挪用、套取款项。

2.非税收入的使用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非税收入的使用应注重效益,优先用于改善办事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非税收入的监督和检查1.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问责。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测试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doc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测试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doc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测试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本类题共20题,每小题l.5分,共3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的要求,用28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的信息点。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A.副总会计师B.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职位C.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D.财务处长2.《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 )。

A.年检制度B备案制度C.考试制度 D.注册登记制度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人是( )。

A.总会汁师B.财务负责人C.会计土管D.单位负责人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

A.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B.总会计师报告,请求处理C.会计主管报告,请求处理D.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5.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 )。

A.应当依法处理B.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C.应当立即处理D.应当立即处理并予以通报6.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擎,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A.《宪法》 B.《行政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D.《公司法》7.《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

A.总会计师签署B.总会计师会签C.单位负责人签署D.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8.依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陕西会计与审计收费标准

陕西会计与审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6]16号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们重新制定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印发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和《审计事务统一业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请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1、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2、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的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各事务所在承办会计咨询,查证业务,社会审计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外地来陕执业的事务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三、各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收费。

四、各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同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并经双方签章,方能生效,同时按收费标准的50%预收,其余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根据业务需要赴外地(含市郊区)查证时,应经委托方同意,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由用委托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由于委托方不能按期提供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等而造成延误工作时间的所需费用委托方应按协议规定予以支付。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

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

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

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

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九)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会计管理条例

会计管理条例

篇一:《陕西会计管理条例》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一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信息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施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要求,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财政部门会计职责、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明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责。

《条例》明确财政部门具有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实行会计监督、管理从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监管会计中介机构、指导会计行业组织等八个方面的职责。

二、扩大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规定所有的大中型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条例》进一步细化单位总会计师职责权限,通过建立重要财务文件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事项文件的会签,大额资金的支出和报销的联签等机制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三、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保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的依据,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事项,供公众查阅。

四、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条例》强化了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管理,细化了代理记账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对代理记账业务违法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要求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

五、进一步强化了会计监督。

《条例》对会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做了补充和细化。

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强化政府监督;另一方面,围绕单位会计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不相容职务分离、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使用、会计人员回避、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等方面细化内部控制,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在健全会计法制方面取得新进展,将对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职能作用,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提升会计工作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11•【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以及华侨、外籍、港澳人员缴纳的各种税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收管理外,都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按照税法和《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纳税款义务。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

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县以上的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只能在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减免税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纳税人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凡涉及税务事项的条款,必须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应将文件、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包括集中向中央和省缴纳税款单位的所属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对按财产、投资额、其他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省、地、市、县、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并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0-12-07【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和认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级国家税务机关或者同级别的税务机关(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四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五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8日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于本细则,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2004年9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现将《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现行省与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我省省对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自1995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财政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主要是,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已经不适应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省级收入结构单一,调控能力较弱,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不够;全省有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现行体制未能有效地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增收积极性。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2.15•【字号】•【施行日期】199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三)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专项资金,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不实行收支统管,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有关规定的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陕财办资[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07]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3]3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4.08【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送省物价局。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

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附:陕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计件收费标准:服务类别 收费标准 资 产 总 额服务项目 50(含)万元 以下 50-100(含)万元100-500(含)万元500-1000(含)万元1000-5000(含)万元5000-10000(含)万元1-5(含)亿元 5-10(含)亿元 10亿元以上(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起收点1.8‰2000。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继续教育练习题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继续教育练习题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A。

2008年5月29日B。

2008年9月1日C。

2009年1月1日D。

2009年9月1日A B C D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自2008年9月1日实施。

2。

某企业2007年8月6日收到其开户银行的5月份银行对账单,按规定应保存至()。

A。

企业清算完毕B。

2012年2月28日C。

2012年3月6日 D. 2012年12月31日A B C D答案解析:银行对账单保存期为5年。

本题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至2012年12月31日为止。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与总会计师是父子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

A。

会计人员B。

成本核算员C. 档案管理员D. 出纳A B C D答案解析:根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4.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对于内容不完整、填制有错误或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应当().A。

拒绝办理,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B. 予以抵制,对经办人员进行批评C. 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以致重新填制 D. 由会计人重新填制或予以更正A B C D答案解析:答案C符合会计法规有关规定。

5.下列各项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是().A。

经济师资格证书B。

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C。

高中以上毕业证书D。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A B C D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下列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的职务是().A. 成本核算员B. 费用核算员C. 稽核员 D。

会计机构负责人A B C D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

陕西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陕西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陕西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文是陕西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

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

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

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

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九)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省市分级审批。

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

证书应妥善保管,严格使用手续。

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的代
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终交回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如下: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西安会代001号)。

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九)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日期为受理日期;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区)财政局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如因故未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将代理记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着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1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逾期未报或因变更后不符合代理记账资格存续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书面告知取消其代理记账资格的决定及理由,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市(区)财政局应将年度内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情况与年度审批汇总表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书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

委托书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有关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 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取证;
(五)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对所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内容包括:代理记账业务情况、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
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改变经营范围,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应及时报审批机关,并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应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当及时声明挂失,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更换新证,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当年度下列材料:
(一)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
(二)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财政局于次年5月31日前,根据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呈报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汇总编报本市(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3)上报陕西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
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2003年9月4日印发的《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