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出租管理规定
门面租赁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门面租赁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为了规范门面租赁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商业街道形象,特制定以下门面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一、门面租赁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商业街道上的门面房屋租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店面、广告牌等。
1.2 商业街道指商业集中区域内的街道,以商业经营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地段。
1.3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商业街道沿线的门面租赁活动,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租赁活动。
二、门面租赁管理责任主体2.1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管理责任主体为商业街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门面租赁管理规章制度,监督门面租赁活动的执行。
2.2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管理责任主体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门面租赁活动的监管和协调,确保门面租赁活动的顺利开展。
2.3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管理责任主体应对门面租赁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门面租赁管理规定3.1 门面租赁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2 门面租赁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
3.3 门面租赁房屋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乱贴乱画,不得堆放杂物。
3.4 门面租赁广告牌应合法合规,不得损害商业街道形象。
3.5 门面租赁双方应保护门面房屋设施,防止损坏和浪费。
3.6 门面租赁双方应共同维护商业街道的安全和秩序。
四、门面租赁管理措施4.1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管理部门应建立门面租赁档案,记录门面租赁情况和问题,及时处理。
4.2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门面租赁管理会议,研究解决门面租赁问题。
4.3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管理部门应建立门面租赁投诉渠道,接受和处理门面租赁相关投诉。
4.4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管理部门应建立门面租赁检查制度,定期对门面租赁活动进行检查。
五、门面租赁管理奖惩制度5.1 对于租赁行为良好,遵守规章制度的门面租赁双方,将受到表扬和奖励。
5.2 对于违法违规,损害商业街道形象的门面租赁行为,将受到处罚和惩罚。
5.3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管理部门应建立门面租赁信用评定制度,对门面租赁双方进行信用评定。
外租商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外租商铺的安全管理,保障商铺租赁双方及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商铺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1. 租赁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共同做好商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商铺租赁方负责商铺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3. 商铺承租方负责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安全规定,确保承租期间商铺的安全。
4. 商铺租赁方和承租方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商铺的安全秩序。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商铺租赁方应确保商铺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商铺租赁方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3. 商铺承租方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在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商铺租赁方和承租方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用电安全管理1. 商铺租赁方应确保商铺用电设施安全,定期对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商铺承租方应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用电设施,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
3. 商铺租赁方和承租方应定期进行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设备安全管理1. 商铺租赁方应确保商铺内的设备安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商铺承租方应遵守设备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设备,不得违规操作。
3. 商铺租赁方和承租方应定期进行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设施安全管理1. 商铺租赁方应确保商铺内的设施安全,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商铺承租方应遵守设施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设施,不得违规操作。
3. 商铺租赁方和承租方应定期进行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环境卫生管理1. 商铺租赁方应确保商铺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
2. 商铺承租方应遵守环境卫生规定,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3. 商铺租赁方和承租方应共同维护商铺环境卫生,确保商铺整洁。
租赁店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赁店铺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租赁店铺,包括商铺、门店、摊位等。
第三条租赁店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租赁店铺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是租赁店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店铺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五条租赁店铺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是租赁店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租赁店铺的日常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业主、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店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业主应当对租赁店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租赁店铺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业主应当制定租赁店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租赁店铺内的各项操作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用电安全制度,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食品卫生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店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租赁店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器材第十四条业主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等。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配备必要的用电安全设施,包括漏电保护器、接地线等。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包括消毒设施、防蝇防鼠设施等。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确保消防设施、用电安全设施、食品卫生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定期对租赁店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组织租赁店铺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出租门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门面的安全管理,保障租户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出租门面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签订、房屋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
第三条出租门面安全管理实行“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应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租户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出租门面的安全。
第二章出租方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出租方应确保出租门面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房屋结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应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条出租方应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合同中应包含安全管理条款。
第六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门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出租门面安全。
第七条出租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
第八条出租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出租方应加强对租户的安全教育,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确保租户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租户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租户应遵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管理条款,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租户应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租户应定期检查用电、燃气设施,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租户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四条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门面内违规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租户应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出租方。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出租方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出租门面安全。
第十七条出租方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商铺租赁规定全文
商铺租赁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铺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铺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租赁原则商铺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双方第四条出租人条件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商铺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承租人条件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六条合同内容商铺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双方的基本情况;2. 商铺的坐落、面积、用途、设施等;3. 租赁期限;4. 租金及支付方式;5. 押金;6. 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 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方式;9. 其他约定。
第七条合同签订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商铺租赁合同,并报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和解除手续。
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出租人责任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保证商铺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使用安全标准;2. 如实告知承租人商铺的使用条件和限制;3. 协助承租人办理商铺使用权转移手续;4. 按照约定提供商铺及相关设施;5. 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承租人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按照约定使用商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 支付租金和押金;3. 妥善保管商铺,维护商铺设施;4. 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下罚款:1.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 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 未报送租赁合同备案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铺位租赁管理制度
铺位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铺位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铺位租赁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铺位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铺位租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铺位租赁应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进行定价,严禁以低价或高价非法租赁铺位。
第五条铺位租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不得违规变更铺位用途或出租对象。
第六条铺位租赁管理工作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为租赁双方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二章铺位租赁的程序第七条铺位租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招租公告、接受租赁申请、审核资格、签订租赁合同等环节。
第八条发布招租公告应公开透明,包括铺位位置、面积、租金等信息,吸引各方租赁者竞租。
第九条接受租赁申请应依法依规进行,保证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能够公平竞争。
第十条审核资格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申请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确保租赁者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签订租赁合同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铺位租赁的价格第十二条铺位租金的标准应根据市场价格制定,不得低于或高于市场租金水平。
第十三条铺位租金的支付方式应规范,租赁者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铺位租金的调整应按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租金标准。
第四章铺位租赁的管理第十五条铺位租赁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为租赁双方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十六条铺位租赁管理应建立健全租赁档案,对租赁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铺位租赁管理应加强对租赁商户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铺位租赁管理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者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投诉进行认真处理。
第五章铺位租赁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铺位租赁的监督检查应加强对铺位租赁的监管力度,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铺位租赁的监督检查应定期开展,对租赁商户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铺位租赁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出租商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出租商铺的安全管理,保障租户、员工及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商铺的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负责出租商铺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安全工作。
2. 租户(以下简称乙方)负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甲方做好商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乙方在使用商铺期间,应确保商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结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1. 甲方应定期对商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乙方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商铺内吸烟、使用明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 乙方应定期对商铺内的电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器设备安全使用。
4. 乙方应熟悉商铺内的消防设施,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用电安全管理1. 甲方应定期对商铺的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2. 乙方应合理使用用电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
3. 乙方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
五、食品安全管理1. 甲方应对商铺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进行审核。
2. 乙方应确保食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3. 乙方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保持商铺内环境整洁。
六、治安管理1. 甲方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商铺的治安管理工作。
2. 乙方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商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乙方应妥善保管商铺内的财物,防止盗窃、抢劫等治安事件发生。
七、应急处置1. 甲方应制定商铺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2. 乙方应熟悉应急预案,配合甲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发生突发事件时,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监督检查1. 甲方应定期对商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甲方负责解释。
门面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门面租赁的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乙方(承租方)应将门面用于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改变门面结构和使用性质。
3. 甲方(出租方)应确保门面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整改。
4.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定期对门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措施1. 门面消防安全管理(1)门面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禁止在门面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门面内吸烟。
(3)乙方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2. 门面用电安全管理(1)门面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禁止在门面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热水器、空调等。
(3)乙方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3. 门面食品安全管理(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
(2)门面内应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如消毒柜、洗碗池等。
(3)乙方应定期对食品卫生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4. 门面治安安全管理(1)乙方应加强门面内治安管理,确保门面内秩序井然。
(2)禁止在门面内进行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3)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四、安全检查与整改1. 甲方应定期对门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五、奖励与处罚1. 租赁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商铺出租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铺出租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商铺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商铺出租活动,包括商铺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条商铺出租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商铺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二)商铺的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等;(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及限制;(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商铺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商铺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七条商铺租赁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依法处理商铺租赁关系。
第三章商铺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租赁方的权利:(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商铺;(二)享有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三)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四)在租赁期限内,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租赁方的义务:(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二)合理使用商铺,爱护商铺设施;(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四)按照约定期限租赁商铺。
第十条出租方的权利:(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二)要求租赁方按照约定使用商铺;(三)对租赁方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四)在租赁期限内,有权要求租赁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出租方的义务:(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商铺;(二)对租赁方在租赁期限内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三)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四)按照约定期限出租商铺。
国有商铺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商铺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商铺租赁管理,促进商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商铺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交易管理,包括商铺租约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
第三条国有商铺租赁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发展。
第二章商铺出租管理第四条国有商铺出租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商业规划确定出租方向,并经资产评估、招商策划等程序确定租金标准、出租面积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国有商铺出租应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开透明方式进行,不得私自出租或变相出租。
第六条出租商铺应提供齐全的环境设施和服务设备,确保商户经营顺利,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规范。
第七条国有商铺出租应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商铺信息、租金标准、租期等,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出租方审批签署。
第八条出租方应就商铺的安全和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商户和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出租方应建立商铺租赁档案,对商户和租户的资料进行妥善管理,保护其个人隐私。
第十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商铺租金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商户和租户,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建立健全的商铺维修保养体系,及时处理商铺内外的维修事项,保障商户和租户的正常经营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对商户和租户的解约要求进行审查,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解约手续,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出租方应对商铺的租金收入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租金的及时收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出租方应建立商户服务平台,为商户提供促销、宣传、培训等服务,促进商户业务发展。
第三章商铺租赁管理第十五条商铺租赁管理应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商铺租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减少租金,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其终止合同。
出租门面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门面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门面房屋管理,规范出租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出租门面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门面房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出租房屋的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卫生、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出租条件和禁止出租情形第六条出租门面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二)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三)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排水、供暖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八条出租门面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支付方式;(六)押金数额、退还方式和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暖等费用承担方式;(九)违约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章租金和押金第十一条租金应当根据房屋位置、面积、设施等情况,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每月支付、每季度支付、每年支付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外租商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外租商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租商铺的管理,规范商铺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名下所有外租商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租商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商铺租赁市场秩序稳定。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外租商铺管理工作,确保商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商铺租赁第五条租赁双方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租赁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登记证书。
第六条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商铺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章商铺管理第九条租赁双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商铺管理的法律法规,服从公司对商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租赁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关于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租赁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和用途,如需进行装修或改造,应提前向公司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租赁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支付滞纳金。
第十三条租赁方在租赁期间损坏商铺设施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四章商铺交付和收回第十四条商铺交付时,租赁双方应共同参与验收,确认商铺的现状,并在交付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商铺收回时,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铺交接,确认无遗留问题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租赁期间商铺收回的,公司应退还租赁方剩余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租赁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双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门面房出租规章制度
门面房出租规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保護門面房的租賃穩定,維護門面房的品質,確保房東和租戶的權益,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門面房的出租行爲。
第三條每一家門面房都應當爲門面房出租制定正式的合同。
第四條門面房的出租押金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辦理,不得私自增加。
第五條房東應當按時收取租金,稅費由房東負擔;租戶應當按時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六條門面房的租賃期限應當根據合同協商一致,不得隨意更改。
第七條門面房出租時應當保證門面房的安全、衛生和整潔。
第八條租戶應當嚴格遵守門面房的使用規定,不得進行非法經營等行爲。
第九條門面房的房東和租戶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相關規定,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第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爭議應當依法解決。
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十一條本規定的管理機構爲門面房的房東。
第十二條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門面房的管理職責,保護門面房的利益。
第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確保門面房的穩定經營。
第三章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門面房的房東應當保證門面房的質量和安全性,維護租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門面房的租戶應當按時繳納租金,嚴格遵守合同規定,不得擅自改變門面房的用途。
第十六條門面房的房東和租戶應當相互尊重,協商解決爭議,不得有不良行爲。
第四章處分和執行第十七條如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爲,管理機構有權處以相應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罰款等。
第十八條如有不服從管理機構的處分,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如有違法行爲,將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管理機構所有。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爭議,將依法解決。
以上就是對門面房出租規章制度的規定,希望大家都能夠理解和遵守,共同保護門面房的穩定和安全。
铺面出租安全条款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铺面出租双方的安全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铺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铺面的所有出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仓库、办公室等。
第三条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铺面的安全。
第二章出租方责任第四条甲方应确保出租的铺面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对铺面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甲方应定期对铺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告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乙方及其员工了解并掌握铺面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甲方应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甲方应购买相应的安全保险,以保障乙方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承租方责任第九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在铺面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铺面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应定期对铺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乙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和维护铺面的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铺面的结构,不得拆除或损坏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乙方在铺面内进行装修、改造等工程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铺面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等。
(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用电设备的管理、电气线路的维护、用电安全的宣传等。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理等。
(四)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等。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商铺和房屋的出租管理对于保障租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出租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商铺和房屋出租管理的角度,分别介绍其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一、商铺出租管理规范1.1 商铺出租合同要求- 商铺出租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使用目的等。
- 合同中应明确商铺的面积、位置、设施设备等基本信息,以保障租户的知情权。
- 合同中应规定商铺的使用规则,如是否允许改造、是否允许转租等。
1.2 商铺租金管理- 商铺租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 商铺租金的调整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涨价。
- 租金支付方式应明确,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支付。
1.3 商铺维修和安全管理- 商铺的维修责任应明确,租户有权要求房东及时维修损坏设施。
- 商铺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房东有责任保证商铺的安全性。
- 租户应遵守商铺的使用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保持商铺的安全和整洁。
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2.1 房屋租赁合同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使用目的等。
- 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面积、格局、装修状况等基本信息,以保障租户的知情权。
- 合同中应规定房屋的使用规则,如是否允许养宠物、是否允许改造等。
2.2 房屋租金管理- 房屋租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 房屋租金的调整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涨价。
- 租金支付方式应明确,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支付。
2.3 房屋维修和安全管理- 房屋的维修责任应明确,租户有权要求房东及时维修损坏设施。
- 房屋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门窗锁具、防盗设备等,房东有责任保证房屋的安全性。
- 租户应遵守房屋的使用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房屋的安全和整洁。
三、商铺和房屋出租管理的法律依据3.1 相关法律法规- 商铺和房屋出租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单位出租门面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出租门面房的管理,确保出租行为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租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出租的门面房,包括商业门面、办公门面等。
第三条出租门面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出租条件第四条出租门面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房屋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出租资格;2. 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3. 房屋内外环境整洁,无安全隐患;4. 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五条出租门面房不得用于以下活动: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2. 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活动;3. 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出租门面房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审查申请:对申请出租的门面房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出租条件;2. 签订合同:与符合条件的租户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收取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开具正规发票;4. 履约管理:对租户进行履约管理,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门面房。
第四章租户管理第七条租户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时缴纳租金;2. 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3. 不得转租、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4. 不得进行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单位应定期对租户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出租门面房应确保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
第十条出租门面房应确保用电安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一条出租门面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 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4. 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单位门面出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门面出租行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门面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门面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门面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出租条件第四条出租门面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已办理相关产权证明;3. 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4. 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五条下列门面不得出租:1. 未办理产权证明的门面;2. 存在安全隐患的门面;3. 限制出租的门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门面。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出租门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产权部门发布出租信息,包括门面位置、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2.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产权部门提交租赁申请;3. 产权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确定租赁对象;4.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 产权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四章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门面位置、面积、用途;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租赁期限;5. 违约责任;6.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九条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门面,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结构、用途。
第十条承租人应保持门面整洁、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定期检查门面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租人整改。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门面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门面,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擅自改变门面结构或用途、违反消防安全等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商铺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铺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提高商铺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商铺租赁活动。
第三条公司商铺租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商铺租赁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公司商铺租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办公、仓储、生产、经营、展示等用途。
第五条商铺租赁条件:1. 商铺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消防等标准。
2. 商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
3. 商铺面积、结构、设施等满足租赁需求。
4. 租赁双方应具备合法的租赁主体资格。
第三章商铺租赁程序第六条商铺租赁程序如下:1. 租赁需求提出:租赁方提出租赁需求,包括商铺用途、面积、租赁期限等。
2. 商铺实地考察:租赁方实地考察商铺,了解商铺情况。
3. 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租赁条款,签订租赁合同。
4. 合同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将合同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5. 商铺交付: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方应将商铺交付给租赁方。
第四章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租赁双方权利:1. 出租方享有商铺所有权,有权要求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铺。
2. 租赁方享有商铺使用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使用等活动。
3. 租赁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租赁双方义务:1. 出租方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保证商铺质量。
(2)按时收取租金。
(3)协助租赁方办理相关手续。
2. 租赁方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铺,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
(2)按时缴纳租金。
(3)保持商铺整洁,爱护商铺设施。
第五章商铺租赁期限及租金第九条商铺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条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商铺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租金支付方式:租赁双方可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如月付、季付、年付等。
第六章商铺租赁终止及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商铺退还手续。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
商铺、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商铺和房屋出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们的居住和商业需求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出租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如租金纠纷、违规出租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利益,制定和遵守出租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一、租赁合同和租金规定1.1 准确明确的租赁合同:商铺和房屋出租必须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使用方式等内容。
合同应由双方共同签字,并保留备份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1.2 合理定价的租金规定:租金应按照市场行情和房屋/商铺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定价。
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同时,租金的上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以保护租户的权益。
1.3 透明公正的租金支付:租金支付应以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为主,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追溯。
双方应保留支付凭证,并及时核实租金的到账情况,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设施维护和安全保障2.1 设施维护的责任:房东或房屋/商铺管理方应负责维护出租物业的基本设施和公共部分,如电力、水源、通风等。
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合理使用,并及时报告任何设施故障或损坏。
2.2 安全设施的配置:出租物业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如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
房东或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确保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2.3 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房东或管理方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租户也应积极配合,如禁止乱堆放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租赁期限和退租规定3.1 租赁期限的约定: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租户在租期届满前应提前通知是否续租或退租,以便房东或管理方做出相应安排。
3.2 退租条件和流程:租户在退租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和修复,保持房屋/商铺的良好状态。
房东或管理方应及时进行验收,如有损坏或违约行为,可依法要求租户承担相应责任。
出租铺面治安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铺面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出租铺面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租铺面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出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三)宣传教育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出租铺面治安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租铺面治安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出租铺面管理第五条出租铺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的建筑物;(二)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社会秩序。
第六条出租铺面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合同中应当包含治安管理责任条款。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自出租铺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人的身份证明;(二)出租铺面的合法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三)租赁合同;(四)出租铺面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出租铺面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治安管理责任:(一)对租客进行身份核实,并登记备案;(二)发现租客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加强对出租铺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消防、防盗等设施完好;(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第十条租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不得擅自改变出租铺面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三)不得损害出租铺面的公共设施;(四)不得扰乱出租铺面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治安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铺面的治安巡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治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治安管理:(一)对出租铺面进行安全检查;(二)对租客进行身份核查;(三)对出租人和租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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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面出租管理规定
学院的门面包括新、老校区校区内的所有可出租的房屋及商铺、场地。
学院的铺面由后勤处归口进行管理,下设物业管理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物业管理科指定房改专干负责铺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使铺面的管理能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铺面的出租(含合同签订)的办法及程序
1、学院的所有铺面都公开对外招租,欢迎有意向者前来租赁经营。
2、意向承租人应向后勤处物业管理科提交“租赁铺面申请书”。
申请书需写明:经营项目、初步的经营计划、铺面员工人数以及人员基本情况等。
3、物业管理科审核通过后(具体审核其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会将申请人的“租赁铺面申请书”上传至学校网站后勤处板块进行公示。
4、经过7天的公示期后,如此申请无反对意见,将初步确立其申请成功;如有反对意见,后勤处将联合监审处、财务处、工会共同协商处理办法。
如有多个申请人同时竞争租赁同一铺面,将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人。
5、签订铺面租赁合同时,首先由后勤处提出初步的铺面租赁合同条款,经甲乙双方(甲方:湖南工业职院后勤处;乙方:承租人)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目前所有铺面租赁期暂定二年(2+2),铺面每年租金需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如有特殊金额较大者可分两次或分季度交)。
二、铺面管理细则
1、铺面合同签订前,应上报部门主管领导,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铺面租赁合同签订时必须要求承租人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如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还应要求其提供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并告知如承租人将招聘人员在所租赁的铺面工作也应提供相关证件。
2、铺面合同签订后,铺面正式经营时应前往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经营项目是否与合同签订的经营项目相符;有无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铺面内及铺面周边
的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情况。
如出现违反合同条款或经营不规范的情况,应向承租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其限期整改。
3、合同期内每天检查铺面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出现问题及时向承租人提出,要求其妥善解决,如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
4、定期清理合同,即时发现即将到期的合同,及时与承租人联系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定期催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