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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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防止案件发生,特制定如下标准:
1.业主出租房屋,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2.出租屋业主要到管理处治安组登记出租情况。承租人入住后1星期内要办理户籍资料。违反规定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3.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业主必须留下地址、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4.出租屋只限于生活居住,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5.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6.业主必须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管理处或派出所。
7.业主需向管理处交管理押金人民币_______元,房屋不再出租时,退还押金。
8.违章罚款。
(1)违反以上规定者处以人民币_______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将承租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承租人多次违反管理规定,并拒不接受处理者,扣业主所交押金,并从重处罚。
9.承租人必须服从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如违反者,经多次劝阻无效,管理处有权停止水电供应,直至改过或搬出小区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