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四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保障出租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房屋的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在中国境内的租赁,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屋。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管理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出租房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出租房屋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登记第六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必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获取登记证书。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登记时需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内容,并公开在相关平台上供公众查询。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登记后,应及时更新房屋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出租情况、租金变动等。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交易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交易应当遵守依法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不得擅自修改租赁条款或变相增加租金。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件和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的维修事宜,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租客对房屋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增加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租客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按规定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租客应当按时退还房屋,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退还押金(如有)。
第四章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租住人员和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预防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商铺、仓库等。
三、安全责任1. 出租人责任:(1)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要求,确保房屋安全。
(2)出租人应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2. 承租人责任:(1)承租人应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安全条款,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承租人应保证在房屋内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的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3)承租人应妥善保管房屋钥匙,防止他人非法进入。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出租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3)禁止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2.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1)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承租人信息。
(2)出租人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
(3)禁止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娼等。
3. 出租房屋用电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插座等电气设备。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3)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防止电路过载。
4. 出租房屋燃气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
(2)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
(3)燃气管道应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
五、监督检查1.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队和住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住户务必遵守执行。
1、单位设专人负责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住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清除,各住户不得阻挠、干涉,应全力配合。
2、各住户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3、严禁各住户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否则造成损失由住户自行承担。
4、各住户不得擅自更改、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5、住房内无人时要保证一切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发生火灾。
6、当室内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否则发生事故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7、当天打草当天领取汽油,严禁将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内,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8、住户如果使用液化气,请远离火源并及时检查阀门是否漏气,皮管是否老化,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住户对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由住户对房屋进行改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0、不得在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1、冬天生炉子要做到人走炉灭,晚上睡觉前务必把炉子熄灭,以免发生火灾或煤气中毒。
12、根据园林处的相关规定,只允许住户住到九月三十号,从十月一号开始各住户需陆续搬离,因此从十月一号到住户搬离前这段时间各住户发生的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均由住户自己承担。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出租房的安全,维护出租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房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出租房的安全状况。
出租方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出租方出租的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房屋安全检查(1)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
(2)房屋出租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房屋安全检查报告,告知房屋的安全状况。
2. 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出租方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出租方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3. 人员管理(1)出租方应了解承租方的身份信息,对来历不明、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出租房屋。
(2)出租方应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携带身份证件到社区警务室登记。
(3)出租方应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4. 物品管理(1)出租方应禁止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2)出租方应要求承租方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杂物。
5. 应急预案(1)出租方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出租方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租赁双方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责任与义务1. 出租方责任(1)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应及时整改。
(2)对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 承租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2)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杂物。
(3)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消防演练等工作。
五、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取得显著成效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5篇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以下是我整理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1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2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守则
一、总则为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守则。
二、出租房屋安全要求1. 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标准,具备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基本条件。
2.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3. 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或封闭。
4. 出租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出租人安全责任1. 出租人应具备出租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不得将违法建筑出租。
2.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告知房屋的安全注意事项。
4. 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出租人应配合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
四、承租人安全责任1. 承租人应具备合法身份证明,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2. 承租人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功能。
3. 承租人应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出租人。
4. 承租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乱拉乱接电线、私拉乱接燃气管道等。
5. 承租人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守则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附则1.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守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遵守,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守则的解释权归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
出租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出租用房的安全,维护租户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出租用房安全责任1. 出租人责任:(1)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应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基本要求。
(2)出租人应向租户提供房屋的详细情况,包括房屋结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
(3)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出租人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
2. 租户责任:(1)租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出租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2)租户应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3)租户应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能源,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租户应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
三、出租用房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1)出租房屋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租户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施。
(3)出租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建筑安全:(1)出租房屋应具备合法的建筑手续,符合建筑安全标准。
(2)租户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如拆除承重墙、增加荷载等。
(3)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电气安全:(1)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安装,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2)租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动电气线路。
(3)出租人应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防盗安全:(1)出租房屋应配备防盗设施,如防盗门、防盗窗等。
(2)租户应妥善保管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3)出租人应定期对防盗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出租人应定期对租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
2. 出租人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五、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租人和租户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出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租户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租方责任第一条出租方应当依法经营出租房,负责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出租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购买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安装、维护和检查。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保持出租房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四条出租方应当制定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保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一条出租房应当配备必要的逃生通道并保持通畅,确保租户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逃生。
第二条出租房应当安装烟雾报警器和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条出租房应当安装门禁系统,并经过必要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出租房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经过必要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条出租方应当对租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提供逃生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二条出租方应当定期检查租户的用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维修。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定期检查租户的用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维修。
第四条出租方应当确保出租房的卫生状况良好,定期清洁和消毒,并及时处理租户提出的卫生问题。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一条出租方应当建立灾难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条出租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租户的安全和损失的最小化。
第六章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本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二)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对承租人须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防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承租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三、每半年对全体承租人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承租人都能熟练,会使用灭火器材。
房屋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出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使用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出租房屋安全要求第四条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标准,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
第五条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1. 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无严重安全隐患;2.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3. 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4. 窗户、门锁等安全设施齐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5.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措施,如安装防盗门窗、烟雾报警器等。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1.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2. 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疏散通道畅通;3. 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4.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租户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出租人责任第七条出租人应承担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第八条出租人应履行以下责任:1. 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 向租户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告知安全注意事项;3. 对租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租户安全意识;4.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接受安全监督。
第四章租户责任第九条租户应遵守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责任:1. 按照安全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2. 注意用电、用气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燃气管道;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共同整改;4.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条出租人和租户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一、管理制度1.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2)出租房屋内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防止发生事故。
(3)出租房屋内必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
(4)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和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 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4)出租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3. 出租房屋的卫生管理(1)出租房屋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2)出租房屋内的卫生间、厨房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确保使用安全。
二、应急预案1. 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发现火灾时,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
(2)启动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按照预定路线迅速撤离。
(3)使用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4)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
2. 治安事故应急预案(1)发现治安事故时,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启动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按照预定路线迅速撤离。
(3)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3. 卫生事故应急预案(1)发现卫生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2)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3)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4)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总结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出租房屋经营者和承租人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稳定。
房屋安全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租赁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第二章房屋安全标准第四条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标准:1. 建筑结构安全:房屋主体结构应完好,无倾斜、裂缝、破损等现象。
2. 设施设备安全:房屋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施设备应完好,无漏电、漏气、漏水等安全隐患。
3. 消防安全:房屋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 卫生安全:房屋内应保持整洁,无蟑螂、老鼠等害虫。
第三章租赁双方责任第五条出租方责任:1. 出租房屋前,应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
2.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3.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房屋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承租方责任:1. 租赁房屋后,承租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2. 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3. 承租方应保持房屋整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方。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七条出租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1. 出租方每年至少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出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检查的时间、内容、整改要求等。
第八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并配合出租方进行整改。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出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出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出租方或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遵守。
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赁住房安全管理,保障租赁住房使用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租赁住房,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第三条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住房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出租人(以下简称“房东”)是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1. 负责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2. 对租赁住房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住房安全使用须知,指导承租人正确使用;4.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租赁住房安全检查、整治工作。
第五条承租人(以下简称“租客”)是租赁住房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租赁住房安全使用规定,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房东报告,配合房东进行整改;3. 不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的结构和用途,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 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不私拉乱接电线。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房东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得存在安全隐患;2.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3. 定期检查房屋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确保安全;4. 建立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情况。
第七条租客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1. 遵守租赁住房安全使用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2. 使用电器设备时,注意安全用电,不私拉乱接电线;3. 使用燃气设备时,注意安全用气,不擅自改变管道;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房东报告,配合房东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使用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租房数量逐年增加,出租房安全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出租房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 出租房安全管理责任(1)出租人:出租人应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可靠。
(2)承租人:承租人应遵守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出租人。
2. 出租房安全检查(1)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房屋结构、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燃气安全、防盗设施等。
(2)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出租人。
3. 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出租人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 用电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定期检查电线、电缆,发现老化、破损等问题及时更换。
(3)禁止在出租房屋内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5. 燃气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如燃气灶、热水器等。
(2)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发现泄漏等问题及时关闭阀门,并通知专业人员处理。
(3)禁止在出租房屋内使用煤气罐、煤油炉等易燃易爆物品。
6. 防盗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应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等防盗设施。
(2)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加强门窗管理,确保门窗关闭严密。
(3)禁止在出租房屋内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
7. 应急预案(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了解应急逃生路线,掌握应急逃生方法。
(2)出租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盗窃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出租房安全隐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
三、管理职责1. 房屋出租人: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检查房屋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房屋承租人: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 相关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1)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
(2)禁止在出租房屋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出租房屋内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2. 电气安全(1)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电器设备。
(3)禁止在电气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建筑安全(1)出租房屋结构应符合安全要求,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出租房屋应保持完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4. 卫生安全(1)出租房屋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禁止在出租房屋内饲养宠物,影响公共卫生。
5. 环境安全(1)出租房屋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禁止堆放杂物。
(2)禁止在出租房屋附近从事影响公共卫生、噪音扰民等活动。
五、安全检查与整改1. 定期检查: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应不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出租人整改。
3. 整改期限:出租人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及时整改,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六、责任追究1. 出租人未落实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承租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出租房屋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业主、租户、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通过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确保出租房屋安全生产、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出租房屋承租人在使用出租房屋期间,应当按照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代表、出租房屋管理员、承租人代表等。
第六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协调处理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三)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管理员是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出租房屋管理员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落实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出租房屋租户、业主、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定期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台账;(三)及时处理出租房屋的安全投诉和意外事件;(四)开展出租房屋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出租房屋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章出租房屋日常安全管理第九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演练,提高出租房屋使用者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条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出租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出租房屋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出租房屋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出租房屋安全培训,培养和提升出租房屋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出租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出租房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出租人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确保房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承租人负责在租赁期间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房屋安全要求1. 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具备消防安全、电气安全、建筑安全等基本条件。
2. 出租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装、拆改房屋结构。
3. 出租房屋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出租人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3. 承租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电气安全管理1. 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内电气线路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 出租人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 承租人应遵守电气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电气线路。
六、租赁合同1.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 出租人应将本制度内容告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遵守。
七、监督检查1. 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2.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出租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房屋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出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房屋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屋出租经营活动,包括住宅、商铺、厂房等。
第三条房屋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出租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房屋出租前,出租方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用电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等。
第五条出租方应当提供房屋的安全生产状况说明,告知承租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维护。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要求承租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第三章房屋出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出租方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器材、灭火器、安全指示标志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承租方的安全意识,指导承租方正确使用房屋内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承租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不得在房屋内从事危险作业。
第十一条承租方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三条出租方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出租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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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
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
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
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若出现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设备关闭,将烟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自杀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 (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
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
如拖欠5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
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
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开房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
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再带下一楼垃圾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垃圾,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贩毒吸毒,赌博、酗酒、滋事,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刀具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举报,扭送公安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盗窃,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
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
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
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
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
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
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
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
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消防通道、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要求。
六、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承租方的安全。
九、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