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小区租户管理制度范本
小区租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租户管理,维护小区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安全、安静、整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租户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的入住、退租、行为规范、费用缴纳、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小区租户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租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制度,尊重社会公德,配合小区管理。
第二章租户入住与退租管理第四条租户入住前,应与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提交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租户退租时,应提前通知房东,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
如有损坏小区公共设施或租赁房屋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房东应确保租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如发现租户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租户行为规范第七条租户应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高声喧哗、夜间扰民,不随意堆放杂物、占用公共空间,不私拉电线、燃气管道等。
第八条租户应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损坏、私用或占用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九条租户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正确投放垃圾,不乱丢垃圾、乱倒废水,保持居住环境整洁。
第十条租户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如有特殊情况需饲养宠物,应征得小区物业和邻居的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费用缴纳与管理第十一条租户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租户应按照小区物业的要求,办理费用缴纳手续,如有欠费情况,应尽快补缴。
第十三条租户如遇费用纠纷,应与房东或小区物业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租户应配合小区物业进行安全管理,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租户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法活动,不得私藏、贩卖、使用违禁物品。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
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办证机构 申请办理。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等待审核和制证。
证件有效期
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居住证、暂住证等证件具有一定的有效期,过期后需及时办理续期 手续。
居住行为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
暂住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当地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
验。
环保节能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 的出租屋将更加注重环保节 能,如采用绿色建筑材料、 推广节能设备等。
持续改进方向探讨
加强安全管理
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等,确保租户和暂住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定期收集租户和暂住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提高租户满意度。
。
02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及时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
投诉人或举报人。
03
保护投诉举报人权益
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
对恶意投诉或虚假举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04
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系统平台搭建
建立出租屋及暂住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实现房屋信息、人 员信息、租赁合同等数据的集中管理。
安全检查
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 完好有效。
租赁合同规范
合同内容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 、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
租赁合同需由双方自愿签订,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 法、有效。
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租赁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 协议。
人员居住集中管理制度
人员居住集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人员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良好秩序,维护居民权益,加强社区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中心对进驻定居的人员实行居住集中管理,确保居民居住安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居住的居民、临时居住人员、访客等。
第四条居民应遵守社区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
第五条本中心将对居民实施身份核查,确保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冒名顶替或借用他人身份居住。
第六条居民应按照规定办理个人住房登记手续,如有变动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第七条居民应保持住房的整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与整洁。
第八条居民应遵守社区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居住区域乱丢烟蒂、纸屑等易燃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九条居民应按规定配合社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得私自擅离小区离开或进入。
第十条居民应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和贵重物品,不得随意透露个人私密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应遵守社区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扰乱社区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如居民有涉及犯罪嫌疑的行为,本中心将依法报警处理,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为《人员居住集中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社区居民们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共创美好社区环境。
房屋租赁的居住规定
房屋租赁的居住规定租户及其家属在租赁房屋期间,需遵守以下住宅租赁规定,以确保居住环境的和谐与安宁。
第一条:租赁期限1.1 租赁房屋的期限应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1.2 若租户需要延长租赁期限,应在合同终止前提出续租申请,并与房东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居住权利与义务2.1 租户享有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房屋居住权利,需尊重房东的合法权益及其他邻居的生活习惯。
2.2 租户不得擅自转租房屋,不得违法合理范围内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改造房屋结构。
2.3 租户应妥善保管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和家具,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如发生损坏需及时报告房东,租户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2.4 租户及其家属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非法宣传、聚众扰序等行为。
第三条:环境卫生3.1 租户应保持房屋、公共区域和周边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并投放至指定地点。
3.2 租户离开房屋前,应保持房间整洁,并及时关闭水电器具,确保用电安全。
3.3 所有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修理费用由房东承担,租户应及时报告任何故障,并协助房东安排维修。
第四条:安全管理4.1 租户应确保房屋门窗的安全,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4.2 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租户应及时通知房东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理。
4.3 租户不得随意更换门锁,如需要更换应得到房东的书面许可。
第五条:宠物管理5.1 租户需经过房东的书面同意方可携带宠物居住,应履行相应的宠物管理责任,保证不对其他住户造成滋扰。
5.2 如租户携带宠物居住,需遵循当地政府相关法规,并保持宠物环境清洁卫生。
5.3 如宠物对他人或房屋造成损害,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租户违反本居住规定,房东有权要求其改正,如不改正,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户支付相应违约金。
6.2 若租户违法使用房屋,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报警处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居住规定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区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租住人员及其家属。
三、租住人员的基本要求1. 租住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
2. 租住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3. 租住人员应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
4. 租住人员应保持租住房屋的整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5. 租住人员应主动配合小区管理,遵守小区各项规章制度。
四、租住人员的登记与管理1. 租住人员入住时,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租住人员资料后,及时进行登记,建立租住人员档案。
3. 租住人员变更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更新档案信息。
4.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租住人员进行走访,了解租住人员的居住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五、租住人员的行为规范1. 租住人员应遵守小区作息时间,不得噪音扰民。
2. 租住人员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饲养宠物扰民。
3. 租住人员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4. 租住人员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
5. 租住人员不得在小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
六、租住人员的退出与清退1. 租住人员因故需退出时,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结清相关费用。
2. 租住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劝阻无效的,物业管理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清退。
3. 租住人员清退时,应将房屋及公共设施恢复原状,不得损坏。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物业管理处提出,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业委会租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小区租房人员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所有租房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租房人员信息登记第四条租房人员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处提供以下信息:1. 户口簿复印件;2. 身份证复印件;3.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租房人员信息后,及时进行登记,建立租房人员档案。
第三章租房人员行为规范第六条租房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小区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小区秩序。
第七条租房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小区内任何设施设备。
第八条租房人员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九条租房人员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宠物。
第十条租房人员应配合物业管理处的工作,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接受物业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租房人员变动管理第十一条租房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租房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租房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租手续,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予以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2. 收取违约金;3. 限制入住或解除租赁合同;4. 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处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出租屋暂住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规程
出租屋暂住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规程1.基本原则①依法办事的原则。
必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管理、办事。
②文明服务的原则。
在检查、办证、管理时,必须要文明服务,文明执勤。
③时效性原则。
在对检查、办证、管理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2.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①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的办理:a. 在小区的出租屋业主和暂住人员在入住小区7天内,通知其办理两证;a. 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许可证申请表、业主与租屋方签订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责任书或暂住人员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的有关办证资料审批;a. 将审批办证的有关申请资料及办证用工本费用统一送交当地派出所办理;d. 从业主或暂住人员的办证申请当天起,15天内办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3 天内办好《暂住证》;a. 《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半年两种、《暂住证》的有效期分为3个月、半年、1年三种。
②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期年审或《暂住证》到期的7天前通知年审或补办。
③管理:a. 对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分布及流动情况要准确掌握并登记存档;a. 经批准,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填写《房屋出租登记表》,严禁单独一人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a. 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搬迁情况要及时掌握;d. 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进行清查,对漏办的对象督促其办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a. 对出租屋的卫生、用电安全、租住人员变动、治安责任等实施管理,对租住人或暂住人员的活动情况要掌握,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小区内施工人员申请《施工证》的办理①申请办理程序:a. 在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入驻小区施工的当天通知其办证;a. 核实《施工证申请表》与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a. 当天办好证,并作登记存档。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子管理制度一、私有房子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子全部权证或许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子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子全部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署责任保证书。
二、禁止将房子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署租借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该率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付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纪、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许主要经济根源、服务地方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子常常进行安全检查,实时发现和清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子停止租借的,应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子出租单位或个人拜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一定恪守有关规定,肩负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子转租或转借别人的,应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存案。
九、发现出租房子有不安全隐患,实时见告出租人予以除去。
十、出租房子禁止用于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件。
十一、集体承租或许单位承租房子的,应该成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子使用者应常常检查房子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样现象要立刻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实时维修;十三、不得擅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十四、不得以任何原因损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保证房子安全和使用寿命;十五、出租房子内全部人员一定依据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法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十六、凡因未仔细贯彻履行本制度,所造成的损害事故,将严苛追查有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感人口管理制度一、搞好流感人口的登记。
对外来流感人口,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敦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余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暂时居停手续。
物业住宅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住宅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本文档旨在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内的出租屋管理,以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权益。
1. 出租屋登记1.1 所有在物业住宅小区内进行租赁活动的房屋,必须在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1.2 出租屋的房东应提供相关证件和租赁合同,登记后方可进行租赁活动。
2. 住户及租客行为2.1 出租屋的住户和租客应遵守小区内的各项规定和公共秩序。
2.2 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出租屋内均不得发生。
3. 环境卫生管理3.1 出租屋的房东应确保房屋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2 废物垃圾必须进行分类并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3.3 物业管理处有权对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4. 安全管理4.1 出租屋的房东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盗门窗等。
4.2 住户和租客应确保门窗的良好状态,不得私自改动。
4.3 出租屋的火灾防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应安装烟雾报警器等设备。
5. 物业管理处职责5.1 物业管理处负责对出租屋进行日常监管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物业管理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居民的投诉进行及时回应和解决。
6. 处罚与奖励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租屋房东,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2 物业管理处可对租客或住户遵守规定和公共秩序良好的出租屋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 其他事项7.1 本规定经住户及房东共同讨论并通过后生效。
7.2 物业管理处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及时通知住户和房东。
以上为物业住宅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希望各位住户和房东能够共同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在行政区域居留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县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内跨区交叉居住的;(二)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三)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活动的;(四)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暂住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派出所及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暂住证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登记站或者其他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斩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申报登记)。
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的住户要到物业管理站登记出租情况,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相关手续,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居民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居民支付。
六、居民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站或派出所。
x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站可视情况联系居民进行复核.(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保证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定,确保居民权益,特制定本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职能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非法活动.二、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户籍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临时户口。
三、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所签发的暂住证.四、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五、投靠亲友的外来人员,按时间要求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六、凡暂住人员须持有合法证件并自觉到物业管理站进行登记。
七、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八、暂住人员不得在小内从事非法活动.(三)社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一、使用娱乐设施必须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部的各种设施,切实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不得损坏.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三、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互相尊重、理解、和睦共处,不得抢场、占场,更不得高声喧哗、打架斗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四、共同维护公共娱乐场所卫生,不准乱丢、乱吐、乱涂画、乱张贴,违者马上纠正。
;五、允许外借之物必须经管理人员允许并登记,同时交一定押金后方能带走,不得私自带出。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租赁房屋管理
1、租赁房屋由住宅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每年按规定审核和更新租
赁合同;
3、租金标准和缴存方法由住宅区管理部门确定,不得违背行业标准;
4、租客应日常保持租赁房屋的安全,保持房屋干净卫生,禁止任何
形式的危害设施;
5、在租赁合同期满时,租客应按合同约定迁出;
二、流动人口管理
2、流动人口在登记入住前,须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文件,签有入住
确认书;
3、流动人口应定期服务,保持宿舍环境的清洁卫生,并妥善保管门
卫卡;
4、流动人员发生拖欠房租的,管理部门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5、流动人口离开住宅区后,应及时把门卫卡交还主管部门,并签署
离开确认书;
三、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
1、住宅区管理部门将实行24小时外出审批,晚11点以后通行证巡查,每月实施安全检查;
2、租房人员和流动人口须遵守住宅区的有关安全规定。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篇: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租房居住人数限制法律规定范本
租房居住人数限制法律规定范本第一章:引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迁徙与居住需求也不断增长,租房问题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议题。
然而,为了维护租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居民生活品质,有必要在租房合同中明确规定居住人数的限制。
本文将介绍租房居住人数限制法律规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二章:法律规定范本租房居住人数限制法律规定范本如下:第一条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户正常居住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的合理居住人数限制,不得随意加大或减少。
第三条出租方依法享有合理核实租户身份证明及居住人数的权利。
第四条租户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人数限制,并不得超过房屋的承载能力。
第五条出租房屋合同中,居住人数限制应当合理,并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房屋面积、房间数量、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如租户违反人数限制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户依法返还未履行的租金和违约金。
第七条如租户有合理的居住人数增加需求,须提前与出租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出租方对租户的居住人数进行重复确认,如发现租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人数限制规定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范本解读租房居住人数限制法律规定范本旨在明确出租方和租户在租房合同中对于居住人数限制的约定,确保租户居住的合法性和居住品质。
具体规定如下:1. 出租方有权核实租户的身份证明以及居住人数,以维护租房市场秩序和安全。
租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 租房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合理居住人数限制,并且租户应当遵守限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居住人数。
3. 居住人数限制应合理,考虑到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面积、房间数量、设施设备等。
4. 如租户违反人数限制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未履行的租金和违约金。
5. 如租户有合理的居住人数增加需求,应提前与出租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小区租户管理制度范文
小区租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小区租户管理,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促进小区居民的和睦邻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租房申请1.租户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填写租房登记表。
由业委会审核后,方可办理租房手续。
2.租户应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和居住证明。
3.租户需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不得违规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租房管理1.租户入住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2.租户需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租户有权利对小区的公共设施提出建议和投诉,但需合理有效。
4.租户如需装修房屋,须提前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修。
5.租户要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出租房屋或转租。
第四章租户权利及义务1.租户有权利享受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包括停车场、健身房、游泳池等。
2.租户有权利对小区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
3.租户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不得干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4.租户有义务保持房屋的卫生和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法活动。
5.租户有义务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不得阻碍物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小区规定和管理制度的租户,物业管理办公室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解除租期等处理。
2.对违法行为涉及公安管理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对于危害小区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将及时报警处理。
第六章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小区业委会负责解释。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之前签订合同的租户,须尽快报备并执行本管理制度。
3.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及宣传工作。
4.本管理制度如有需要调整,需经小区业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以上就是本小区租户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租户都能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物业住宅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住宅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业主出租房屋时,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严禁向身份不明的“三无”人员出租房屋。
2.业主自行出租的房屋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备案,并定期了解承租人的活动情况。
如发现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中心或公安部门。
3.业主委托出租房屋的,需要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并填写《房屋出租委托书》。
同时,还需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租。
4.承租人需要向管理中心提供有效证件,并如实填报相关资料。
同时,积极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5.承租人应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以备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6.严禁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7.所有居民都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与和谐。
小区内出租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区内出租屋的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公寓、商铺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出租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对出租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出租屋,依法予以处理;(4)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2. 出租人负责出租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在出租屋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2)对租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租客的安全意识;(3)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3. 租客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小区治安秩序;(2)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破坏小区环境;(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告;(4)不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占用公共区域。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屋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2)禁止在出租屋内使用明火、乱拉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3)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出租屋治安安全管理:(1)出租人应登记租客的身份信息,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2)禁止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3. 出租屋环境卫生管理:(1)出租屋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堆放垃圾、杂物;(2)禁止在出租屋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3)遵守小区环境卫生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五、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举报安全隐患的出租人和租客,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出租房屋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应依法进行,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 综合治理,部门协作。
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应实行综合治理,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三、管理职责1. 出租房屋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2)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3)配合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员进行登记、核查和宣传教育;(4)对流动人员进行管理,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 承租人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2)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3)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损坏;(4)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3. 公安机关职责:(1)负责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2)对业主和承租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3)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管理措施1.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2.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职业、联系电话等。
3. 业主应当对流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业主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6.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五、法律责任1. 业主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协助公安机关、辖区居委会等部门,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物业服务中心。
3.职责4.定义4.1出租屋:凡小区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当地户籍人员。
4.3暂住证:当地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4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房屋、已售未交付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5.方法和过程控制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5.1.1物业服务中心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屋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物业服务中心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业主或物业服务中心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物业服务中心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出租证明。
5.1.4物业服务中心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需将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登记在《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上。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中心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安防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防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防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23年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23年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活动。
租赁房屋是指拥有使用权并出租的用于居住、办公、商业等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重,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作用,依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公正行使权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管理环境。
第二章租赁登记第六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房屋出租前,向公安机关进行租赁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在入住租赁房屋后,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为承租人发放租赁身份证,便于治安管理和身份识别。
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登记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公安机关发现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治安预防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治安问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治安巡逻制度,加强对租赁房屋周边环境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的安防设施监管,推广安全防范知识,加强治安技防手段的应用,提升租赁房屋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与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租赁房屋的治安预防工作,及时了解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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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管理规定:
(1)屋主出租房屋,需到房管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
方可出租。
(2)出租屋主需到管理处将房屋出租情况登记备案。
(3)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
(4)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5)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6)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或派出所。
(7)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将承租人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A.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B.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2)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处的有关管理规定。
(4)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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