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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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

暂住登记制度
登记对象
所有在住宅小区内暂住的非户籍人员,包括租 户、亲友等。
登记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暂住地址、入住时间等。
登记方式
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处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 》。
证件办理流程
证件种类
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暂住人员可能需要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
检查内容
包括出租屋的房屋结构、消防设 施、电气线路、卫生状况等方面 ,以及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居 住登记、安全意识等方面。
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同时结合住户反馈、投诉等信 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对出租屋违规行为的处罚
如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卫生不达标等问题,将责令 房东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检查
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 完好有效。
租赁合同规范
合同内容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 、房屋用途、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
租赁合同需由双方自愿签订,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 法、有效。
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租赁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 协议。
02
暂住人员管理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建立了出租屋和暂住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 实现了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了管理 效率。

暂住人员管理制度

暂住人员管理制度

暂住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住人员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暂住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旅馆、宾馆、招待所、出租房等暂住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暂住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不得制造、传播危害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和物品。

第四条暂住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暂住场所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场所管理规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暂住人员应当尊重其他居民的权利,不得干扰他人休息、造成其他居民不适,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暂住人员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七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确保暂住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暂住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暂住场所应当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暂住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暂住人员的健康。

第十一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暂住人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暂住人员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三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暂住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暂住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暂住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暂住场所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出租房居住人员管理制度

出租房居住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出租房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居住人员管理。

三、管理职责

1. 出租人职责:

(1)出租人应主动了解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其身份证明,不得向无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出租房屋。

(2)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卫生,符合居住条件。

(4)出租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开展出租房居住人员管

理工作。

2. 承租人职责:

(1)承租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主动向出租人报告个人信息变动。

(2)承租人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设施。

(3)承租人应自觉维护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4)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开展出租房居住人员管

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

1. 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租赁合同

等材料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2)承租人变更或租赁行为变更时,出租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2. 安全检查:

(1)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2)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整改。

3. 违规处理:

(1)出租人未履行登记备案、安全检查等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损坏房屋设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出租人要求其赔偿损失;拒不赔偿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 租户 管理制度

小区 租户 管理制度

小区租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小区租户的行为,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增强小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保障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区租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小区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租户包括长期租户和短期租户,长期租户指租期在半年及以上,短期租户指租期在半年以下。

第四条租户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遵守小区内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住户生活、危害小区安全。

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租户进行管理,对严重违规的租户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租户入住及管理

第六条租户在入住小区前,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提供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入住。

第七条租户入住后,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登记个人信息,并定期更新信息。

第八条租户应当遵守小区物业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小区居民生活秩序。

第九条租户应当保持租赁房屋的卫生清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条租户如需办理停车证、办理快递取件等事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租户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租户享有小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但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租户有权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对租赁房屋进行线路改造,装修等。

第十三条租户有义务保护小区的环境和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小区的绿化、影响小区的清洁。

第十四条租户应当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违规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租户如有需要续租或解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并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

出租屋租住规章制度

出租屋租住规章制度

出租屋租住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管理好房屋资源、维护出租屋租住秩序,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出租屋的房东和租户,在出租屋内租住或居住的人员,应遵守本规

章的规定。

第三条出租屋租住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不扰民、不损坏公共财物,共同维

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房东有义务向租户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生活环境,租户有义务保管好房屋设

施设备,爱护房屋环境,合法合理使用房屋。

第五条房东和租户应当遵守出租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租赁关系合法合规,避免纠纷发生。

第六条房东和租户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内容,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东有权对出租屋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租户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如需进

入租户房屋时,应提前告知,尊重租户的隐私。

第八条房东有义务对出租屋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并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租

户有义务保持房屋整洁,合理使用水电、天然气等资源。

第二章租金及物业费

第九条租金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私自涨价。租金支付

方式可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不得逾期支付。

第十条房东应当按时向租户提供正规发票,租户有权要求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

拖延开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由房东承担,如果发生超支情况,应当提前告知租户,并协商解决办法。不得将物业费直接转嫁给租户。

第十二条租户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拖欠。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应

当提前告知房东并得到同意。

第三章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出租屋内禁止抽烟、喧哗,不得滋扰他人。不得在室内违法经营、储存危险物

租房户管理制度

租房户管理制度

租房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房户管理行为,保障租房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租房户管理制度适用于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租房合同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房东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经营、自觉维护租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租房环境卫生,维护居住安宁,不得干扰承租方正常生活。

第五条房东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租金并开具正规发票。

第六条承租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租房合同,保持租房整洁,不得损坏房屋设施。

第七条承租方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保持与房东的良好沟通关系。

第八条房东和承租方应当互相尊重,合理沟通,协商解决因租房产生的问题。

第二章签订租房合同

第九条房东和承租方应当在签订租房合同前,详细核对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以及相关资料,确保租房合同的真实合法性。

第十条租房合同应当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租金、租赁期限、居住规定等内容。

第十一条租房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如果租房合同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三章缴纳租金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房东应当开具正规发票,并在租金缴纳后及时提供给承租方。

第十五条如果承租方未按时交纳租金,房东有权要求其及时补齐,并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房屋维护

第十六条房东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房东应当及时维修损坏的房屋设施,确保承租方的居住安全。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1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醒督促暂住人口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申报注销手续。

二、从事劳务工、经商、修理、服务及单位聘请的临时工、做杂工或家庭保姆的暂住人口,暂住时间拟定2个月以内的',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定暂住超过2个月的,年龄满16岁的,应申领的《暂住证》。

三、责任区民警要加强对私人出租屋及暂住人口的管理,对来历不明的人,责任区民警要认真调查了解,重点控防。

四、责任区民警要与暂住人口所在的厂、店、外来的建筑队、特种行业及房屋租户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暂住人口管理责任制,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审查和教育工作,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五、责任区民警要经常深入责任区开展了解,摸清重点对象,对暂住人口中的成年人口应及时查清其身份和来历。情节可疑、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应列入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发现违法犯罪,要依法处理。

七、责任区民警要在暂住人口中注意物建治安信息员和治安耳目,准确及时地掌握社会动态。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2

1、宣传制度

利用多种形式向居住在本社区、村(居)的外来人口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管理目的和意义、不同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落实"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2、登记制度

按照"人来登记"的原则,对居住在本社区、村(居)的暂住人员(含孕产妇及出生至16周岁以下婴幼儿、少年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登记造册,三天内传递相关部门。对无暂住证人员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对应做暂住证的`人员制发暂住证。

3、查验制度

对暂住本社区、村(居)的外来人员应查验身份证、婚育证明和劳动合同,对无婚育证明人员应及时发出限期交验通知书;对已找到工作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督促其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物业住宅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住宅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住宅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本文档旨在规范物业住宅小区内的出租屋管理,以保障居民的

居住环境和权益。

1. 出租屋登记

1.1 所有在物业住宅小区内进行租赁活动的房屋,必须在物业

管理处进行登记。

1.2 出租屋的房东应提供相关证件和租赁合同,登记后方可进

行租赁活动。

2. 住户及租客行为

2.1 出租屋的住户和租客应遵守小区内的各项规定和公共秩序。

2.2 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出租屋内均不得发生。

3. 环境卫生管理

3.1 出租屋的房东应确保房屋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2 废物垃圾必须进行分类并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3.3 物业管理处有权对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4. 安全管理

4.1 出租屋的房东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盗门窗等。

4.2 住户和租客应确保门窗的良好状态,不得私自改动。

4.3 出租屋的火灾防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应安装烟雾报警器等设备。

5. 物业管理处职责

5.1 物业管理处负责对出租屋进行日常监管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物业管理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居民的投诉进行及时回应和解决。

6. 处罚与奖励

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租屋房东,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2 物业管理处可对租客或住户遵守规定和公共秩序良好的出租屋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 其他事项

7.1 本规定经住户及房东共同讨论并通过后生效。

7.2 物业管理处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及时通知住户和房东。

以上为物业住宅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希望各位住户和房东能够共同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住宅出租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出租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出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出租市场的监管,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住宅出租市场从事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宅出租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提高租户的

居住质量。

第二章出租房屋基本要求

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建筑、规划等法规的要求。房屋内设施设

备应安全完好,不得存在漏水、漏电、漏气等安全隐患。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

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门窗、防盗设备等安全设施应完善。租户应保管好钥匙,不得随意更换

锁芯。

第七条出租房屋应提供正规的用电、用水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租户应节约用水、用电,

防止造成火灾、漏水等事故。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租期等内容。合

同中应注明出租方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安全规定,租户保证安全使用房屋。

第九条出租方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租户应遵守管理规定,配合管理

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出租方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租户发现的

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如发生火灾、泄漏、停电等安全事故,出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保障租户的

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方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人员,保障应急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出租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对严重违法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取消其出租资格。

出租屋暂住人员治理规定

出租屋暂住人员治理规定

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治理规程

1.基本原则

①依法办事的原那么。必需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方法等治理、办事。

②文明效劳的原那么。在检查、办证、治理时,必需要文明效劳,文明执勤。

③时效性原那么。在对检查、办证、治理时,必需在规定的时刻内完成工作。

2.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理

①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的《出租屋治安治理许可证》及《暂住证》的办理:

a.在小区的出租屋业主和暂住人员在入住小区7天内,通知其办理两证;

b.按《公安bu租住衡宇治安治理规定》、《公安bu暂住证申领方法》的规定和要求,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许可证申请表、业主与租屋方签定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责任书或暂住人员填写的暂住人口记录表的有关办证资料审批;

c.将审批办证的有关申请资料及办证用工本费用统一送交本地派出所办理;

d.从业主或暂住人员的办证申请当天起,15天内办好《出租屋治安治理许可证》、3 天内办好《暂住证》;

e.《出租屋治安治理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半年两种、《暂住证》的有效期分为 3个月、半年、1年三种。

②在《出租屋治安治理许可证》到期年审或《暂住证》到期的7天前通知年审或补办。

③治理:

a.对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散布及流动情形要准确把握并记录存档;

b.经批准,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按期检查,填写《衡宇出租记录表》,严禁单唯一人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c.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搬迁情形要及时把握;

d.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进行清查,对漏办的对象催促其办理《出租屋治安治理许可证》、《暂住证》;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租赁房屋管理

1、租赁房屋由住宅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每年按规定审核和更新租

赁合同;

3、租金标准和缴存方法由住宅区管理部门确定,不得违背行业标准;

4、租客应日常保持租赁房屋的安全,保持房屋干净卫生,禁止任何

形式的危害设施;

5、在租赁合同期满时,租客应按合同约定迁出;

二、流动人口管理

2、流动人口在登记入住前,须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文件,签有入住

确认书;

3、流动人口应定期服务,保持宿舍环境的清洁卫生,并妥善保管门

卫卡;

4、流动人员发生拖欠房租的,管理部门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5、流动人口离开住宅区后,应及时把门卫卡交还主管部门,并签署

离开确认书;

三、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

1、住宅区管理部门将实行24小时外出审批,晚11点以后通行证巡查,每月实施安全检查;

2、租房人员和流动人口须遵守住宅区的有关安全规定。

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封闭小区物品人员出入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封闭小区物品人员出入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1.0目的

规范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良好的生活

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闲游逗留的“三无”人员的管理。

3.0职责

3.1主管经理负责对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工作的监

督、检查及相关证件办理的审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负责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三无”人员管理的组织实施工

作。

3.3保安部班/组长、队员负责按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具体实施对小区内的出租屋

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管理。

3.44保安内勤协助主管经理、保安部主管办理有关证件及各类资料的存档工作。

3.50程序要点

4.1基本原则

4.1.1依法办事的原则。主管经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

员时必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4.1.2文明服务的原则。保安管理人员在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的检查、

办证、管理时必要文明服务,文明值勤。

4.1.3时效性原则。保安管理人员在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施工人员及“三无”人员检查、办证、

管理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4.2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

4. 2.1出租屋和暂住人员《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的办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应对小区辖区呢的出租屋业主和暂住人员在入住小区

7天内通知其到保安部办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

b)保安内勤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许可证申请表》及业主与租屋方签订的租屋合同和

出租屋管理工作规程

出租屋管理工作规程

出租屋管理工作规程

0 基本信息

1 目的

为加强对物业小区内出租屋的管理,维持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社区安全,保持物业区域内的洁净,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业小区内出租屋管理的工作内容及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住宅类项目对出租屋的管理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5 工作流程、内容与质量要求

出租房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1.doc

出租房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1.doc

出租房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1

1.目的

加强小区出租房屋及暂住人员的管理,维护小区客户的安全,杜绝因出租房居住人员而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和商铺违法事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3.1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租赁管理及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经理汇报租赁业务和暂住人员居住情况。

3.2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上报管理处经理。

3.3安全员具体负责出租房暂住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熟悉小区出租房的具体分布位置,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租赁管理员并上报主管或管理处经理。

4.定义

凡小区内的房屋,其使用人非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均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办公、商业等用途。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用于居住、办公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的管理

5.1.1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小区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或无合法营业执照的公司。

5.1.2承租人通过管理处在小区租住房屋时,管理处必须与租房人签定租房契约。用于居住的房屋必须向管理处提供租房人及同住家庭成员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复印件、相片等资料;用于办公及商业用出租房屋,必须向管理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员工名单,并

办理相关手续。

5.1.3对于客户自己出租的房屋,客户应知会管理处,并带其租住人和有关资料(身份证及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相片等)到管理处登记,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5.1.4管理处应将本小区的出租房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保存在管理处或指挥中心,并知会安全主管。

物业住宅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住宅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住宅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业主出租房屋时,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严禁向身份不明的“三无”人员出租房屋。

2.业主自行出租的房屋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备案,并定期了解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如发现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中心或公安部门。

3.业主委托出租房屋的,需要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并填写《房屋出租委托书》。同时,还需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租。

4.承租人需要向管理中心提供有效证件,并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同时,积极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5.承租人应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以备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6.严禁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7.所有居民都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与和谐。

暂住人员管理合同样本(3篇)

暂住人员管理合同样本(3篇)

暂住人员管理合同样本

甲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暂住人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甲方拥有和管理某一住宅小区,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暂住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第一条暂住人员管理范围

1. 甲方经营和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暂住房屋都适用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楼、宿舍楼、公寓楼等。

2. 暂住人员是指在甲方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暂时居住的人员,包括租户、宾馆住客、临时工作人员等。

第二条暂住人员登记

1. 暂住人员在进入住宅小区时,应当向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件。

2. 暂住人员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进行身份核验、照相、登记等必要的程序。

3. 物业公司有权利要求暂住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4. 暂住人员登记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密,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或滥用。

第三条安全责任

1.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住宅小区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暂住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进行危险物品的储存,如有需要应当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得到书面许可。

3. 暂住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果发生财物损失或被窃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物业公司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4. 暂住人员不得逾期不归,如有需要延长留宿时间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得到书面许可。

第四条费用结算

1. 暂住人员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及时缴纳暂住费用、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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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出租屋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管理规定:

(1)屋主出租房屋,需到房管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2)出租屋主需到管理处将房屋出租情况登记备案。

(3)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

(4)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5)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6)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或派出所。

(7)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将承租人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A.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B.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2)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处的有关管理规定。

(4)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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