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宪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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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

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

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谈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粱。

所谓大陆法系的,强调法典编纂的完整与立法过程的严肃在前,法学界的分析以法规范完整体系在后,是后者往往一国法规范的理念维系者与新思潮创新者。

法国在大陆法系中固以民法的为大-此…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粱。

所谓大陆法系的,强调法典编纂的完整与立法过程的严肃在前,法学界的分析以法规范完整体系在后,是后者往往一国法规范的理念维系者与新思潮创新者。

法国在大陆法系中固以民法的为大-此归因于1804年公布的拿破伦法典,欧州各国效尤的。

但在公法学,是行政法学,后来居上的德国也了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一股不可的力量,其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更大。

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发展,如同德国其它学门的法学一样皆于19世纪中叶奠基,逐渐今日规模。

现代德国行政法的理论,行政法学界的介绍及并不乏见,反而在“草创时期”的19世纪,迄今尚未有系统介绍之文献。

故为弥补此学术空隙,本文的目的即在浅介德国行政法学“奠基期”内发展的轨迹,并介绍最几位学者们的。

上,以1985年奥托。

麦耶(Kttayer)所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为界,可以分为奠基期与成熟期两大阶段。

一、德国19世纪的公法思潮德国在19世纪是法学发展极为迅速的时代。

一,中欧兵家力争之地的德国,国际战争的中心,列如,拿破仑势力的扩张首受其冲击即为德国;法国大革命所引发的解放农奴、打倒腐败诸候贵族统治皆了德国旧政治结构;而法国风起云涌产生的新思潮与新的社会政治运动,例如,法国大革命产生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思想及共和思想等等,无不立刻德国,尤以知识分子为然。

故德国在19世纪的公法理念上和法国所代表的主流思想无太大差异。

德国在19世纪可以说是思想活泼的时代,其公法发展主要有几个的:(一)法治国用语的产生所谓法治国(Rehtsstaat)指“依法而治”,已现代法学界的语言。

法治国用语的产生及发展均始于19世纪的德国,英语中并无同样的用语。

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宪法》

名词解释 《德意志帝国宪法》

名词解释《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又称《威廉宪法》)是德意志帝国于1871年颁布的宪法。

该宪法规定了德意志帝国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国家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建立了德意志帝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设立了皇帝和联邦议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确立了各州间的宪法分权制度和宪法权益保障。

《德意志帝国宪法》也为日后的德国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础,并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宪政发展。

不过,该宪法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限制,例如较大程度上忽视了妇女权益和工人权益。

此外,该宪法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无法适应社会变革,最终在1918年德意志帝国的覆灭后被废除。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作者:甘超英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出处:新疆人大2002 5正文:一、德国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宪法监督,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是指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法院对议会法律和政府行政活动的宪法控制。

比起其他西方国家,德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得比较晚,基本上在19世纪初叶才开始建立,而且是在纯粹照搬英国和美国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在宪法中的。

第二,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成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在对纳粹法西斯统治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最终认识到宪法监督的实质及作用并最终确立现代宪法监督制度的。

第三,二战后德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和实践相当成功,就某些方面而言,是除美国之外最成功的一种宪法监督体系。

(一)德国监督制度的起源在观念上,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在法律公正观的基础上。

就德国法律公正观而言,早在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天佑德国——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方,在那里,普通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控告其主人,但为主人尊严计,诉讼将在一个外国的、非其主人自己的法庭上进行。

”然而,在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前,德国根本就不存在专门的宪法监督。

不过,如果从议会监督的角度看,德国宪法监督制度始于法国大革命。

席卷欧洲大陆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特别是《人权宣言》的公布,使欧洲大陆一切封建统治成为不合理。

尽管封建势力联合起来战胜了法国,但德意志诸邦国的封建主再也不能按照旧有的封建模式进行统治了。

与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相同,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经过从法律及社会改革到议会制政府这样的过程建立的。

在德意志地区,普鲁士邦从1793年至1805年,通过立法进行了三项大规模的法律改革:1793年的司法制度改革、1794年的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1805年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

接着,在南德巴伐利亚、北德莱茵兰地区(即包括后来德国经济最发达的鲁尔区在内的莱茵河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摘要: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

而对德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因素是其法治国理念与议会民主、基本权利等宪法原则。

正是伴随着这些因素的作用,在德国行政法上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等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宪政基础-法治国理念的变迁与宪法原则的作用德国不仅是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法治国(Rechtssaat)一词也为德国人所创造。

①]但是法治国思想与制度在德国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和全面开场,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

②]这就是说,法治国思想在德国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实质意义法治原则到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再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变迁过程。

所谓形式意义的法治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认为达到了法治国原则的要求。

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则是指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公正、明确、稳定的议会法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宪法和公正程序的保障,即所有国家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

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

”③]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

战后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

战后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

战后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战后重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战后的时期,各国都面临着建设和发展社会宪政与法治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探讨战后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一、社会宪政与法治的重要性社会宪政与法治是现代国家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宪政是指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规范和规则,相应的法治是社会宪政的实现。

社会宪政的建立,可以为国家的政治体系提供一种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法治的确立,可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战后,很多国家在经历了战争的摧毁和混乱后,意识到建立稳定的社会宪政和法治制度的必要性。

只有通过建立合理的社会宪政和法治机制,才能使国家重新恢复秩序,实现发展和繁荣。

二、美国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作为战后的胜利国之一,美国在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在战后的时期,美国通过宪法的修订和立法的推进,确保了社会宪政和法治机制的有效运行。

首先,美国制定了《联邦宪法修正案》,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这些修正案包括人权问题、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为美国社会宪政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美国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美国最高法院成为了法律解释的最高权威,通过一系列的裁决案例,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此外,美国还积极推动了公民参与政治的发展。

通过选举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参与的鼓励,美国实现了公民对政治决策的广泛参与,确保了社会宪政和法治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三、日本的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也进行了社会宪政与法治建设的努力。

日本通过宪法的制定和法律的修改,确保了社会宪政和法治机制的运行。

1946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日本国宪法》,宣布实行了社会宪政制度。

这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高三历史二轮专题复习专题七 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

高三历史二轮专题复习专题七 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

生变化,故D项错误。
答案 B
3.(题点:英国政治体制的特点)英国在政治上一方面“乐于遵循、服从某些古板陈旧的、
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规定”,另一方面“注重保持自身,善辟蹊径,自成体系,在政治
制度的建设中造就自己的风格特点”。这主要体现了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是( )
A.民主制与君主制相结合
B.在传统的基础上创新
2.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背景:分裂状况阻碍德意志资本主义的发展,普鲁士在宰相俾斯麦的领导下, 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德国。 (2)确立:1871 年德国制定《德意志帝国宪法》。 (3)内容:皇帝掌握国家大权,内阁宰相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议会是立法机 构,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实行联邦制。 (4)特点:立宪为虚,君主专制是实,具有军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残余。 (5)影响 ①积极:德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此后,德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很快跻身于 资本主义强国之列。 ②消极:专制主义色彩浓厚;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
保皇派内部分化严重,结果《1875年宪法》获得通过。“这部宪法并不是在建立一
种理想的美满的政治制度,它只在适应当前需要,规定可行的实际办法”。这说明
法国政体的最终确立( )
A.是保皇派对资产阶级的妥协
B.遵从了卢梭的民主思想
C.受益于政治现实和妥协精神
D.受巴黎公社的影响巨大
答案 C
2.(题点:法国政治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召
视角1 从微观层面分析美国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现的原则。 视角2 从权力的分配与制衡角度,认识美国中央政府与各州、南方与北方以 及联邦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 视角3 从中美关联的角度,分析中华民国政治体制对美国政治体制的继承和 创新。

世界各国的制度

世界各国的制度

世界各国的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格局下,世界各国的制度架构起着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的制度体系反映了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多样性和发展方向。

一、中国的制度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中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特点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的政治体系包括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

中国的经济体制也发生了重大改革,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逐步实行开放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

二、美国的制度美国是一个以宪政为基础的联邦共和制国家,其宪法奠定了政府权力分立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基础。

美国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但相互制衡的分支。

美国的选举制度注重民主和公平,通过选举产生总统和国会成员。

在经济方面,美国主要采取自由市场经济模式,支持私有制和市场竞争。

三、德国的制度作为欧洲大陆最大的国家之一,德国具有独特的政治制度。

德国实行议会制民主政治体制,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总理作为政府首脑。

德国的基本法确立了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行使的规范。

德国经济发展以工业制造为主,注重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拥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英国的制度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是国家元首,但政治权力主要由议会行使。

英国议会包括上下两院,通过选举产生议员。

英国以权利保障和法治为基石,拥有深厚的法律传统。

英国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出了先进的金融产业和企业文化。

五、日本的制度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天皇是象征性的元首,政治权力由首相和内阁行使。

日本政府注重穿梭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结构,以实现有效的决策。

日本采取的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模式,其中以制造业为重点,并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六、印度的制度作为世界上人口第二多的国家,印度拥有丰富多样的制度。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议会制度是政治权力的基础。

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总结

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总结

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总结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长期以来在德国教育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德国有着丰富的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被视为培养德国公民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德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首先,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旨在培养德国公民的政治意识和公民意识。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培养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因此在学校课程中注重政治教育的内容。

教育机构努力通过教导学生德国政治体系、政府运作和公民职责,以提高政治参与意识。

学生们会学习德国政治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和义务、民主和宪政等。

他们也会了解民主的历史背景和民主的核心价值观。

其次,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注重培养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德国政府认为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们会学习和讨论关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问题,例如社会公正、尊重和包容等。

教师们会引导学生思考和分析个人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并激发他们关心他人和社会福利的意识。

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还会关注历史和文化的教育。

德国有着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和纳粹主义的崛起。

因此,教育机构会向学生传授德国历史的重要事件和人物,以便学生们对过去的错误和挑战有更深刻的理解。

他们也会了解其他国家和文化的历史,以增加他们对不同文化的尊重和理解。

除了学校教育,德国还非常重视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参与。

例如,政府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组织各种政治和社会活动,以促进公民参与和意识的培养。

此外,德国政府还鼓励学生参与学生自治组织和社区志愿者活动,以培养他们的领导能力和责任感。

总而言之,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教育系统,旨在培养德国公民的政治意识、公民意识、价值观和道德观。

通过学习德国政治和法律、了解历史和文化,并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学生们被鼓励成为独立、负责任和具有社会意识的个体。

这样的教育体系有助于建立一个民主、和谐和包容的社会,也有助于培养德国公民在国内外事务中发挥积极的角色。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
——Bismarck
俾斯麦主张采用什么方式 统一德国?
1、1864普奥对丹麦 3、1870普法战争
2、1866普奥战争
1865-1871年德意志的统一
Hale Waihona Puke 2 统一的实现阅读思考: 实现统一的方式? 统一的过程? 统一实现的标志?
促进了德意志地区资本主义的发展 评价 意义 改变了欧洲的政治力量对比
局限性: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和专 制主义的传统。
国王,统而不治国 家的象征,无实权
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 首相和政府(内阁)
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 掌握行政权,对议会
会负责。
负责
联邦议会(各邦代表组成)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 和帝国议会(民选,无实 是权力的中心 权)是立法机构
4、特点及成因:
特点——
①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军国主义色彩 ②是一种不彻底不完善的代议制
一、德意志的统一
“德意志?它在哪里?我找不到这样一个国家!”
长期以来德意志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到18世 纪后期,德意志全境分布着296个邦国,1000多块 领地,各邦有自己的货币制度、自己的关税和各种 工商条例,各邦之间关卡林立。
一个商人从柏林去瑞士必须经过十个国家,兑 换十次货币,办理十次过境手续,缴纳的关税超过 他所运货物的价值。
皇帝权力大,议会无实权 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
德国通过自上而下的王朝统一战争走上资本主义
原因——道路,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继承了军国主义
传统。17 11
你认为军队在德意志帝国的地位 怎样?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会导 致怎样的结果?
德国军队在帝国中占 有重要地位,说明德意志 帝国具有很强的军国主义 特色,军国主义思想在社 会中影响深刻,最终将德 国和别国人民推入战争的 深渊。

德国基本法.doc

德国基本法.doc

Grundgesetz[das] (德国宪法)基本法。

基本规律。

简称GG,是联邦德国的宪法,1949年5月23日公布,1949年5月24日起生效(萨尔州自1957年1月1日起生效,梅克伦堡-前波莫瑞、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图林根以及东柏林于1990年10月3日生效)。

基本法曾于1956及1968年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东西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的某些条款作了适应性修订。

基本法分为前言和14个章节。

它规定了德国的国家制度是议会民主。

国家元首为联邦总统。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Grundrechte)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

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

在1949年德国基本法只在西方占领区生效,当初其并没有被打算作为长期有效的宪法,因为当时国会参议院(Parlamentarischer Rat,由西方占领区11个州的州长组成)认为苏联占领区会很快和西方占领区完成合并统一并出台一部“正式的”宪法;因此没有采用德语中Verfassung (意为“宪法”)一词。

直到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才成为整个德国的宪法。

五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有何差异?

五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有何差异?

五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有何差异?一、中国的政治体制在中国,政治体制采用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核心。

中国的政府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治区政府。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主导着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国的政治体制特点是强调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国各级政府和政治动力的核心。

中国政治体制的特色之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决策和政策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决定作用。

中国政府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二、美国的政治体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政治体制以宪政民主为核心。

美国政府分为三个独立的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

这三个分支相互制衡,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美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规范,保护公民的权益,并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同时,美国政治体制还注重地方自治,各个州拥有一定的独立权力。

三、英国的政治体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体制以君主制和议会制为基础。

英国政府体系主要包括君主、内阁、议会和地方政府。

英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君主制。

国家元首是英国君主,但君主的权力是有限的,主要是象征性的。

政府的实际权力由内阁行使,内阁是由首相和其他部长组成的。

四、德国的政治体制德国是一个联邦议会制国家,政治体制以联邦制和议会制为基础。

德国政府分为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

德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联邦制。

在德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共同承担各自的权力和责任,保证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平衡。

五、日本的政治体制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体制以君主制和议会制为核心。

日本政府主要由君主、内阁、国会和地方政府组成。

日本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稳定。

在日本,政府的权力和责任由内阁行使,内阁负责国家的决策和管理。

总结:五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政治体制强调党的领导,美国政治体制注重三权分立,英国政治体制以君主制和议会制为基础,德国政治体制实行联邦制,日本政治体制稳定。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

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

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

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

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

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

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1/3。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于委员中选任。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则分为两庭,既第一庭和第二庭。

德国统一前后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制度改革

德国统一前后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制度改革

德国统一前后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制度改革1990年10月3日,德国东西两部分宣布正式统一,如此历史性的时刻对德国人民和全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东西德统一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开始,同时也代表着巨大的社会变迁和需要进行的政治制度改革。

一、社会变迁统一前的东德社会,一直受到命令经济和计划经济的限制,并在国有化和私有化的过程中经历了极大的混乱。

统一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体系得到了迅速传播和建立。

随着统一的到来,大量的西德资本、技术和经验进入东德,这也使得东德企业和工厂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在困难中维持了下来,但更多的企业被迫关闭,导致了大量的失业和社会不稳定。

同时,德国统一后,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西德的自由民主传统强烈冲击了僵化的东德社会体制,一些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也得到了调整。

由于两种社会体制的差异,统一后的初期还出现了种种矛盾和分歧。

二、政治制度改革德国统一后的政治格局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统一后的德国需要重新制定整体性的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一套新的政治制度。

在统一后的初期,德国先后进行了宪法和选举制度改革。

在宪法方面,德国加入了人权领域、宪政机构和援助贫困等新条款,以应对统一前后各种新形势和挑战。

在选举制度方面,德国东部地区先后举行了省级选举,以确保区域间的平等代表和民主参与。

统一后,人们期待统一后的政治格局会带来新的经济、社会和人口等方面的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立范围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职业教育等。

这些政策措施使得德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总之,德国统一前后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制度改革显然是具有巨大历史意义的,这是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共同进步的结果。

虽然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最终成功地完成了统一,这也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典范。

从封建社会到民主制度西方发展的历史演进

从封建社会到民主制度西方发展的历史演进

从封建社会到民主制度西方发展的历史演进自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政治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从封建社会到民主制度,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而辗转曲折的历史演进,这个过程对于我们理解并评估现代政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从封建社会到民主制度的西方发展历程。

一、封建社会的特征与局限封建社会是中世纪欧洲的典型政治体制,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主制度:封建社会以领主与臣民之间的封建关系为基础。

领主通过分封土地和收取赋税、征兵等手段获取政治和经济权力,臣民则通过效忠与服从获得保护与福利。

2. 世袭与等级制度:土地与权力在封建社会中基本上是世袭的,导致权力与财富的高度集中。

社会分为不同的等级,上层贵族享有特权,底层农民与奴隶则被剥夺了权利与自由。

3. 专制统治:封建社会中的权力高度集中在领主手中,决策权完全掌握在少数统治者手中。

政治上的集权使得国家行政效率低下,限制了社会的发展潜力。

然而,封建社会也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

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封建社会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变迁和发展,法治观念薄弱,个人权益受到严重剥夺,这些问题逐渐引发了社会的动荡与危机。

二、启蒙运动与民主思潮的兴起18世纪,欧洲发生了一场思想解放的风潮,人们开始向传统的封建制度挑战,主张理性、平等与自由的理念逐渐流行起来。

这一时期的启蒙运动代表着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政治意识,对封建社会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1. 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主张每个人拥有天赋的自由与平等权利,国家的主权应该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而非上天或神权。

2. 民主制度的构想: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人们开始探索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即民主制度。

约翰·斯图亚特、孟德斯鸠等学者提出了议会制度、三权分立、选举制度等构建民主的理念。

3. 独立宪法与法治观念:启蒙运动也为现代宪政奠定了基础。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都体现了权力分立、法治观念和人权保护的理念。

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德国法制史的形成与特点25010111彭贝贝一、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

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二、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是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

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德国法的发展历程和特点蒋明

德国法的发展历程和特点蒋明

德国法的发展历程和特点25010108 蒋明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为德意志王国。

公元919年,萨克森公爵一世创立了德意志封建王朝,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

自公元11世纪至12世纪以后,德国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封建领地,到13世纪,境内形成全面封建割据状态。

与这种分裂割据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德国在1871年统一前,始终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为主要特征。

中世纪德国法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

一、14世纪以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1)这一时期,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邦法)。

13世纪时,开始编纂习惯法法典,较为著名的有:①《萨克森法典》,又名《萨克森明镜》,于1220年前后编成,主要论述了法院适用的刑事、民事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土地关系的采邑法。

其立法水平不及同时代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

在内容上,它吸收了教会法的某些规范。

②《士瓦本法典》,原名为《帝国国法和封建法合编》,约1275年著成,主要汇集了德意志南部地区的习惯法,还收入了查理大帝的敕令和罗马法、教会法的内容,因偏重士瓦本地方习惯法而闻名。

(2)14世纪前后,随着城市的兴起,开始出现城市法,它们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关商品货币关系的法规。

二、15世纪以后全盘继受罗马法时期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

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这种继受日渐广泛。

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各邦法院也加以正式援引,从而导致德国法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

15世纪末叶,涌现了许多罗马法学家,他们特别偏重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且注重创造出了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学派,他们根据《学说汇纂》拟定法律的编纂体系,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

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

试论大陆法系传统对德国宪政的影响

试论大陆法系传统对德国宪政的影响

法律LAW大陆法系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所有法律制定的总称,因此大陆法系还被称为罗马法系。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拉丁民族、日耳曼民族等都对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最终形成的大陆法系与罗马法中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较大的差异,因此将其片面的称为罗马法是不恰当的。

在西方宪政的发展历程中,有三部宪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分别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法国第一次大革命的宪法以及德国的基本法。

其中,美国宪法是十八世纪民族个人主义的象征;法国第一次大革命宪法是十九世纪民权自由精神的代表;德国基本法是二十世纪革命潮流的象征。

1 大陆法系传统中的宪政因素大陆法系中,私法的发展比公法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但是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深入系统研究可以发现,大陆法系中已经体现出了早期的宪政思想,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大陆法系中的宪政思想有着一定的先进性,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宪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法律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这标志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大陆法系很早就将公法和私法进行了区分,并且明确定义了公法和私法,及公法是关系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而私法是关系到个人的法律。

罗马法之所以成为早期法律的典范,原因之一就是将法律类型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

在发展的过程中,罗马法也十分重视对法律的分类,这也成为了大陆法系后来发展的特点之一。

到了近代,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变得更加明确,相关的理论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

有学者认为,公法之所以在后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是由于资产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崛起,这使得公法的重要性得到了凸显。

在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国家主权和宪政的理念开始日渐深入人心,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公法的发展也为民主法治的建设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立法向着独立化发展。

1.2 制定法传统的确立与普通法系相比,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一般以制定法为主,尽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其他法律形式也逐渐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定法仍然在大陆法系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德国宪法

德国宪法

德国宪法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亚洲各国均向其借鉴,战后宪政成功典范一、历史概要35.7万平方公里,8100万人口,1871年统一,成立德意志第二帝国,公布了第一部钦定帝国宪法,一战后成共和国,191 9年制定著名的《魏玛宪法》,政权落入希特勒法西斯之手。

二战后为四大国占领,美国要求德国民主化、非纳粹化、非军国主义化、非垄断化、非集权化,使德国不再为威胁和平之源。

194 9年5月西部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0月东部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德国地方民主自19世纪就形成传统,整体上却处于专制状态,西方三国首先恢复德国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过战争法庭确认了人的生命和尊严不可侵犯原则,文官中立,为社会服务而非为国家服务。

1948年7月西方三国委托西部各州总结魏玛宪法教训(最自由的宪法却产生了摧毁自身的独裁力量),制定一部宪法。

1948年8月西部德国举行宪法大会,确立联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设立宪法法院等宪法原则,以“基本法”名称制定宪制文件。

1949年5月各州议会派代表65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三读通过了基本法,成立联邦德国。

缺陷⏹规定与国民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盲目引入全民公决措施⏹政党发展自由泛滥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并作如下补救:1、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无实权,成虚位国家元首,联邦议院即下院为实际主权机关。

2、保持政府稳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推翻。

3、全民公决限于处理各州关系的范围。

4、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政党的合法性。

5、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抑制小党林立。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人的主权者行为,具有完全合法性。

三、基本法的发展和德国的统一基本法经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刚性不强,50多年来已修改51次。

基本法修改有三项限制:1、不改变联邦制;2、不改变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原则;3、不影响宪法基本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联邦制原则,社会民主和社会福利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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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德国的主要政党:
1.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基 督教价值观和社会市场经济 2.社会民主党:社会和生态转型 3.自由民主党:自由主义 4.绿党:生态主义的左派政党 5.民主社会主义党:民主社会主义
德国政党体制的演变:
1.1945——1951的延续性和新开端。1945年产生了四 个跨地区的政党:社会民主党、共产党、自由民主党 和基民盟/基社盟。 2.1952——1961年间的政党体制的集中化。基民盟— —基社盟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吸收其他小党的过程; 社会民主党直到1972年的持续扩大;60年代的立场 1972 60 转变。 3.1961年——1983年稳健的两个半政党体制。选民行 为集中在两大影响广泛的全民党,即联盟党(基民盟 /基社盟)和社民党中,它们与长期参与执政的第三 支政治力量——自民党构成“两个半”政党格局。 4.自1983年起绿党的崛起和两个政党集团体制的确立。 基民盟/基社盟与自民党为一方,社民党和绿党为一 方。
二、德意志帝国宪政的辉煌与毁灭
(一)1871年宪法——全德统一后的开国力作 1870年普法战争,德军大胜。俾斯麦完成了德 国的统一。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第二帝国” 建立,俾斯麦在《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基础 上稍作修改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因该 部宪法不是由制宪会议或者国民议会制定,而 是通篇体现俾斯麦的一致,故又称“俾斯麦宪 法”。
联邦宪法法院将其表述为:“尊重在基本法中具体载 明的人权,特别是尊重个人生命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分权,政府的责任,依法行政管 理,独立司法,多党制原则和所有政党依据宪法行使 反对党权利的机会一律平等。”
(二)《基本法》宪政精神具体实践
(1)联邦制 1.联邦制是基本法的中心原则,不得任意修改。 2.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各州只保留本州的行政管理权 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 力。 3.在立法权上,详细区分了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范围。分 为联邦专属立法事项、联邦和州共同立法事项、各州 专有立法权。
宪法法院的政治意义: 1.有关政治秩序 2.有关经济和社会秩序 3.社会共同生活的秩序
司法的政治化: 1.“立法者的替代” 2.司法的外衣下实现政党政治 (5)政党体制 德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以宪法的形式对政党进 行规范的国家。《基本法》第二十一章对政党 的组建和职能进行了规定。为了保障政党体制 的运行,第九十三章还授权联邦宪法法院对政 党进行审查。1967年还通过了专门的《政党法》 对政党的职能进行规定。
(3)魏玛共和国宪政的经验教训 积极意义: 1.是按照法治模式建立起来的,体现了社会进步。 国家职能主要是追求自由和正义,具有浓厚的 自由民主主义思想。 2.建立在德国双重特征的权力构造之上的。科学 界定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分配;以总统权力制 约议会“立法专制主义”。 3.规定了社会基本经济权利
不足与教训:
1.二元制导致总统权力扩张,议会政治难以运行 2.比例代表制鼓励了政党分裂、组阁不稳定 3.两院制中的相互牵制,致使下院趋于萎缩 4.总统的紧急处分权导致希特勒的独裁 另外: 1.魏玛宪法的二元制与希特列的上台? 2.美国宪政因素在《魏玛宪法》实践中的消极作用: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广泛的民众基础 ②联邦制度没有处理好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 ③民选总统与民选议会的二元制
德国的宪政体系
——从萌芽到楷模
杨 辉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德国的宪政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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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二、德意志宪政的辉煌与毁灭 三、波恩《基本法》与德意志宪政的再造 四、德国宪政小结
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19世纪初期的宪政萌芽
神圣罗马帝国时期: 《黄金诏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814年维也纳会议 :《德意志联邦规约》
三 基 本 法 与 德 国 宪 政 的 再 造 —— 当 代 德意志的宪政体系
(一)《基本法》概述 (1)《基本法》的产生历史 1948年9月1日,德国西战区(美英法占领区)11 个州议会在波恩召开西占区制宪会议。1949年5月 8日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因考虑到 德国尚未统一,未使用宪法而称之为“基本法”。 (2)《基本法》的中心原则 “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具有自我保护机制):
四、德国宪政小结
(一)联邦制的不可动摇 (二)政体不断民主化的过程 (三)议会代议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四)保证政党领域的多维性和平等性 (五)法治原则和联邦宪法法院的重要地位 (六)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反省过程 (七)制度的制衡:协商民主的政治过程
参考文献
[1]沃尔夫冈·鲁茨欧:《德国政府与政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何勤华 张海斌: 《西方宪法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3]何勤华 :《德国法律发达史》 法律出版社 [4]张千帆: 《西方宪政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韩大元: 《外国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蒋劲松: 《德国代议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7]丁建弘:《德国通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8]甘超英:《联邦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载于《中外法学》1995 年第3期 [9]张千帆:《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与宪政法院》法制现代化研究 (第七卷) [10]任剑涛:《魏玛亡国的教训》《南风窗》2001年第8期 [11]杨菁:《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研究》2003年第1期第18 卷
(6)人权和基本权利制度
《基本法》以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为首位,在第一 章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的尊严不 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 义务。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 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下 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 政和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二)魏玛宪法——自由民主的传世经典 魏玛宪法 自由民主的传世经典 (1)魏玛宪法的诞生的背景
1.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的战败 2.美国的因素 3.政党之间的妥协
(2)宪法内容
受《人权宣言》的影响;康德哲学思想中对人以 及人权的尊重。篇章结构:首先是规定中央和地 方权力的划分,其次是三权分立,再次是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魏玛宪法》具有现代民主法 治国宪法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征。
1.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2.政体:实行总统共和制,按分权原则组织政 府,总统被赋予广泛的权力,主权在民原则被 第一次载入宪法。 3.立法机关:联邦国会和联邦参政会。 4.行政权:联邦总统与政府行使。总统由选民 直接选举产生,可解散议会。总理和各部部长 由总统任免,对国会负责。 5.司法权: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
(3)联邦政府 1.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与联邦政府共同行使,联邦 总统权力受到很大削弱,联邦总理地位得到提 高,同时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即“联邦 议 院只能以大多数议员选出继任者并请求联邦总 统将联邦总理免职来表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 2.联邦政府的法律结构建立在三个有时候相互处 于紧张关系的原则之上:总理原则、内阁原则和 职能原则。
(2)议会制 1.联邦德国的立法机关采取两院制,联邦议院和联邦
参议院。 2.联邦议院由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任期4年;联邦 议院在功能上相当于其他国家的众议院,其主要功 能在于选举联邦总理,制定联邦法律,参与选举联 邦总统、联邦法官。 3.联邦参议院是各州在联邦设立的联合机构,成员由 各州政府首脑兼任或推选。当代的联邦参议院是州 政府的代表,具有德国特色的“几乎是世界上唯一 的 机构”,它是唯一一个由州政府代表为成员的上院。
(4)联邦宪法法院制度
宪政法院的管辖范围: 1.宪政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是指法院对宪法 规定的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进行审查;它的目的是政 治体制本身;通过控制行政能力,保护政府不因拥权 自重而受到自身伤害。 2.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指法院对政府机构与 公民之间的争议进行的审查;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宪 法或法律权利不受政府侵犯。
(二)法兰克福宪法——第一部全德宪法
1849年3月法兰克福国民议会通过了《德意志帝 国宪法》
(三)普鲁士宪法——德国统一制宪的伏笔
(四)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德意志统一 前的“扫尾”之作
普鲁士在1864年和1866年通过对丹麦和奥地 利战争成立了以普鲁士为主导的“北德意志联 邦”,由俾斯麦起草,1867年制定了《北德意 志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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