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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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处。 不过仅就批复的名称本身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将原告齐玉苓因被告陈晓琪等的行为而
被侵犯的权利定性为受教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案中的作法是有创造性的,从以前宪法不能被法院在司法
实践中予以适用,宪法条文在判决书中不能被引用, 到宪法可以直接走入诉讼,“宪法司法化” 被司法实践所认可。这是一大历史进步,这也是我们法学理论发展和法治发展的结果。但不久之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一个混合体。 这可以从其名称上看
出来,其名称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批复》,这既涉及到公民的民法权利——姓名权,又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受教 育权,它把这两种权利用手段和结果联系起来。 这样,既适用了宪法,又使公民的民事责任落到
公私法上的姓名权
陈红、刘慧敏、许舜华、刘绍明
姓名权的一般理论
含义
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法律属性
姓名权是人格权,非身份权
内容
姓名决定权,实质是姓名选择权
公私法领域的姓名权规定
民法上的姓名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宪法上的姓名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 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会造成不良影响。法律具有明确的指引性和导向性,当这种社会不良风气蔓延时,应该及时制止,
但是如何认定某种行为造成的是不良影响就要依据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来决择。 从公序良俗角度来看,在现有科技条件下一个新的姓氏出现无疑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如果
任由自然人随意创设姓氏,不仅会减损姓氏文化的影响力,而且还对伦理道德观念造成巨大冲击,
法律保留原则
限制原则 比例原则
对姓名权的规制不能依据效力位阶低的法律文件,只有狭义上的法律才可以。
在为了公益目的而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时候,当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 要保持必要比例。
谢谢!
行政不作为
民法上的姓名权
北雁云依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
行政不作为
民法上的姓名权
齐玉苓案
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在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帮助下, 冒领济宁商校发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 伪 造档案, 并由于济宁商校在档案管理中的过失, 使得陈晓琪得以成功顶替齐玉苓在济宁商校接受教育。 齐玉苓因之对上述个人和单位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侵犯了齐玉苓的 民法上的姓名权,而其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二审法院在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 后者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认为, 根据本案事实,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 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 审法院判决认为同时侵犯了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人格尊严的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基本含义之一。
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 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公私法领域交叉的姓名权案例
案例名称 案例出处 案由 侵犯姓名权性质
齐玉苓案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 民法姓名权为手段,宪法受教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5期。 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 育权为结果 育的基本权利 《赵C 换二代证遭拒告公安局今一审宣 判》, 《新法制报》2008年6月6日。
赵C更名案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于本案来讲,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该解释第一款指出了姓名权的界
限,以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行使姓名权不可触碰的红线。可以看出,只有在不损害社会
利益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即所谓的姓名权才受到保护。 如果允许个人随喜好任意创设姓氏不仅损害了公众的认知而且还会导致人们纷纷效仿,对社
北雁云依案
父亲吕晓峰与母亲张瑞峥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以“北雁”为姓,“云依”为名。2009 年 2 月,吕晓峰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民警告知女儿应该随父亲或者母亲的姓,但是吕晓峰始终坚持 以“北雁云依”作为女儿的姓名,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吕晓峰认为派出所侵犯了其女儿的姓名权, 遂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争议主要在于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的适用问题存在分歧,遂由法院层报至最高院。2014 年 11 月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在立法 解释出台后,法院认为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遂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燕山派出所关于户口登记 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宪法司法化似乎戛然而止了。
公私法领域的姓名权
私法领域 公法领域
姓名权表现
法律规定
公民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法律解释
人格尊严, 在权利的意义上首先表现为 作为私权的姓名权是一种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权。一种人格权, 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之保 障应优先解释为对公民人格权之保障。
不利于已经形成的良好管控秩序。此外,以“北雁”为姓氏还要有正当理由,根据“北雁云依” 父亲的陈述,对于姓名的选取只是基于他们对子女美好的祝愿,这个理由很牵强,只能看作是个
人的好恶,很明显这种姓氏的创设具有随意性,不能成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正当理由。
对姓名权的限制
本案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对姓名权做了限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对 其限制应遵守一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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