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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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材料检验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有涉及的材料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材料检验的组织原则、检验程序、检验人员资格要求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材料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材料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材料检验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材料检验的组织原则第九条材料检验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材料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起材料检验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材料检验人员,负责对工程项目中的所有材料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材料检验档案管理制度,对检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材料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材料检验的程序第十四条材料检验应当在材料到达工程现场之前进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材料检验应当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材料检验应当由负责材料检验的人员进行,对材料的外观、尺寸、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材料检验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材料的合格性和安全性,并做出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若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材料进行合格评定,并按照评定结果选用材料。

第四章材料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第二十条从事材料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从事材料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过相关的培训,并具有相关的证书。

第二十二条从事材料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I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

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

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

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建筑材料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为了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合格性,建立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的详细介绍,包括制度的目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目的二、范围三、内容1.进场前检查在建筑材料进场前,需要进行一个全面的检查,包括检查建筑材料的规格、性能和包装等。

对于易受潮和腐蚀的材料,还需检查其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所有的检查结果都要进行记录,以备后续的比对和核对。

2.进场验收3.二次检验建筑材料进场后,一些特殊的材料需要进行二次检验,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次检验的内容包括材料成分、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

二次检验通常由建筑材料供应商或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其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程序1.进场准备施工单位在进场前,需要制定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的安全责任书,并组织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同时,还需要准备相应的进场和检验设备,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2.进场操作3.二次检验对于需要进行二次检验的建筑材料,质量管理人员需要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取样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对于合格的材料,可以正常使用;对于不合格的材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替换或退货。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进场和二次检验制度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相关的管理人员需要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四章工程质量保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穗建质[2010]108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发布人:检测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8-17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一、背景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广州的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广州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范围广州市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广州市境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检验方法1.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形式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分为抽样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方式。

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在一批建设工程材料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检验,以判断这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抽样检验的比例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3. 全面检验全面检验是指在一批建设工程材料中,每一个单位都要进行检验,以确保这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全面检验适用于关键性建设工程材料,例如混凝土、钢筋等。

4. 检验机构建设工程材料的进场检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四、检验标准在进行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操作规程进行。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1. 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2.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并在检验过程中保证准确、全面、无误。

3. 检验数据记录检验数据必须准确记录,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必须对每一个进场检验进行检验报告的出具。

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且要求检验单位将报告保存备查。

五、责任追究如果建设工程材料在进场检验中发现存在问题,责任必须追究。

按照国家的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进行进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如果发现存在不当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广州市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检验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在建设工程中,只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进场检验,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香澜坊工程资料进场检验制度资料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质量预控举措,为保证工程质量,拟订以下检验制度 :1、依据国家施工质量查收规范规定,工程所用资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 重要的构造资料如水泥、钢筋、砂、石、砌墙砖和砌块、防水资料、玻璃幕墙及建筑外窗等均应有资料进场复验报告。

2、禁止使用国家明令裁减资料。

关于经检验不合格原资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及设施,禁止使用于工程中间。

3、依照料理规程规定,Ⅰ类物质属于一般物质,包含保温资料、防火材料、预制砼构件、门窗、隔墙资料、装饰资料、幕墙材资料、焊条、焊剂和焊药,各样管材、管件、原资料,各样安装工程设施、配件等,电力电缆、电线、箱体、各样开关、灯具及设施等;关于物质进场检测,应由项目专业工长、质检员、资料员等有关人员按设计文件要求、现行资料标准规定等详细要求对其进行抽样检测。

4、关于所规定的Ⅱ类物质(需要进场复验资料),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外,还应由有关人员(试验员)按规定“必试项目与检验规则”,进行取样,送检有资质允许的检测单位(试验室、试验中心)进行复试检验(试验),才能认同其质量合格与否。

关于此类物质检验,应由项目工程师组织进行,并按要求推行有目睹取样和送检。

5、对Ⅲ类物质,除须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检验(试验)报告外,还需经过规定龄期后经检验(试验)能认同其质量的,如砼、砌筑沙浆等。

关于此类检验,项目应由专职试验工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样品制作和送检,并随时与试验单位联系,实时将质量信息反应给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保证目睹取样数目。

6、物质进场后应按规定程序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办理相应物质考证手续。

7、工程物质资料经进场检验后,应由质检人员(资料保留员)实时进行挂牌、表记,按现场规定进行储存、入库保留。

8、关于发现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隔绝、表记、记录与处理。

四川建联建联有限企业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天香澜坊工程成品保护制度为保证工程质量,提升成品完满率,防止人为的损失,增添经济效益,力求优良低耗,特拟订以下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制度:1、对进场原资料、半成品、成品(全部施工物质)按现场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堆放、储藏和保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1. 引言材料进场检测是指在工程中,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验的工作。

检测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取样规则进行,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和检测项目,同时明确材料取样规则,以帮助参与工程的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材料进场检测的相关规定。

2. 相关法律法规材料进场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节能。

” 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产品”。

另外,在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的相关规定还包括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规范等文件。

3. 检测项目材料进场检测的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材料质量材料质量是材料进场检测的一个重要内容。

常见的材料细分为水泥、混凝土、钢材、砖、砂、石料、沥青等等。

对于每种材料,都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检测人员需要通过检测来确认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3.2 材料性能除了材料质量,材料的性能也要进行检测。

例如,混凝土需要进行强度、侵蚀、承载力等多个方面的检测。

而钢材则需要进行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等方面的测试。

3.3 检验报告在进行检测后,检测机构需要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验项目及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报告编码、检验日期等信息,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取样规则在进行材料进场检测之前,需要进行样品取样。

样品取样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遵循以下规则:4.1 样品取样时间样品应在材料下达订单后,装运前进行取样。

4.2 取样数量取样数量应根据材料性质、规格、产地等进行抽检。

4.3 取样地点和方向取样点应选择代表性的位置,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论证。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进场的各类建筑材料进行验收的一项管理制度。

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工期,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进场验收制度对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材料验收范围:1.所购建筑材料的复制文件及质量证书;2.建筑材料的实物要求,如尺寸、形状、颜色等;3.建筑材料的机械性能测试,如强度、硬度、耐磨性等;4.建筑材料的化学性能测试,如耐腐蚀性、防火性等;5.建筑材料的外观质量,如表面光洁度、平整度等;6.建筑材料的质量核查及随机抽检。

二、建筑材料验收流程:1.材料进场检查:接收货物时,验收人员要检查货物数量、确保其与发货单一致。

2.材料复检: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证明或重新出货。

3.材料质量抽检:按照工程规定的抽检比例,从进场的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

4.检测结果处理: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合格的材料可以进入下一工序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或予以退货。

5.材料标识:通过在每批进场的建筑材料上贴上标识,标明材料的批次、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以方便管理和追溯。

三、建筑材料验收标准:建筑材料的验收标准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工程要求,结合实际工程情况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材料验收标准:1.水泥:按照国家标准GB175-2024《普通硅酸盐水泥》进行检验,主要检查其标号、初凝时间、28天强度等。

2.钢筋:按照国家标准GB1499.2-2024《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检验,主要检查其直径、长度、弯折性等。

四、建筑材料验收记录:针对每次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应当制定相应的记录表格,记录以下内容:1.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等基本信息;2.材料进场时间和验收时间;3.材料的检验结果,合格或不合格;4.如有不合格情况,记录处理结果;5.签字确认。

五、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的重要性:1.保证施工质量:通过对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可以杜绝质量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从根本上保证了施工质量的可靠性。

材料进场检验管理制度

材料进场检验管理制度

材料进场检验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1. 规范管理:明确人员、车辆、设备和材料进场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

2. 确保安全:通过进场检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保障质量: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4. 防止违规:对进场人员、车辆等进行核实,杜绝未经许可、无资质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工地,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内容1. 进场申请: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车辆必须提前向施工单位提交进场申请,包括进场日期、进场目的等信息。

2. 进场审批:施工单位对进场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核实无误后批准进场。

3. 进场检查:进场时,工地管理人员对进场人员、车辆、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要求,并记录检查情况。

4. 进场登记:经过检查合格后,对进场人员、车辆等进行登记,颁发入场证或标识。

5. 进场监督:对进场人员、车辆等进行监督,确保他们在施工现场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6. 进场记录:对进场检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制度流程1. 进场申请:进入工地的人员、车辆等提出进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

2. 进场审批:施工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确认无误后批准进场。

3. 进场检查:进场时,工地管理人员对进场人员、车辆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4. 进场登记:对检查合格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颁发入场证或标识。

5. 进场监督:对进场人员、车辆等进行监督,确保他们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运作。

6. 进场记录:对进场检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及时整理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制度责任1.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进场检验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场人员、车辆、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符合要求。

3. 进场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配合检查和监督,确保安全施工。

4. 承包商:负责管理和监督自己的员工和设备,确保他们符合进场检验管理制度的要求。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建筑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建筑有限公司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为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保证工程质量,以“过程精品”为质量方针,落实原材料进场验收及报验,避免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施工环节,从源头处开始把关,使工程质量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制定此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

一、原材料进场验收原则原材料进场验收应遵循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上述证明材料检验合格后方可对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待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对于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和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造假、规格,型号与进货单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存在问题的原材料,一律不允许进入现场,用于实体工程施工。

1、根据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重要的结构材料如水泥、钢筋、砂、石、砌墙砖和砌块、防水材料、玻璃幕墙及建筑外窗等均应有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材料。

对于经检验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及设备,禁止使用于工程当中。

3、按照管理规程规定,Ⅰ类物资属于一般物资,包括保温材料、防火材料、预制砼构件、门窗、隔墙材料、装饰材料、幕墙材材料、焊条、焊剂和焊药,各种管材、管件、原材料,各种安装工程设备、配件等,电力电缆、电线、箱体、各种开关、灯具及设备等;对于物资进场检测,应由项目专业工长、质检员、材料员等有关人员按设计文件要求、现行材料标准规定等具体要求对其进行抽样检测。

4、对于所规定的Ⅱ类物资(需要进场复验材料),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外,还应由有关人员(试验员)按规定“必试项目与检验规则”,进行取样,送检有资质许可的检测单位(试验室、试验中心)进行复试检验(试验),才能认可其质量合格与否。

对于此类物资检验,应由项目工程师组织进行,并按要求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5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5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述证明的建设工程材料严禁用于工程。

4.3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样、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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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论证。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七条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

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操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执行,材料见证检验应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

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

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

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同步有效上传到“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并于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工程材料监督见证检验频次、项目应按照监督计划进行。

各类见证检验中混凝土试块应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系统植入电子芯片标识,其它材料应使用二维码标识。

第十四条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在常规见证检验中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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