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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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相关政策法规,以下是2023年武汉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一、待遇标准1.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津贴比例。

- 一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80%。

- 二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70%。

- 三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60%。

- 四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50%。

- 五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40%。

- 六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30%。

- 七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25%。

- 八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20%。

- 九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15%。

- 十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10%。

2. 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医疗费用发生的实际金额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为100%。

3.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补助:根据残疾评定结果,向伤残人员发放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补助,标准为50%。

4. 工亡抚恤金:工亡人员家庭可以领取工亡抚恤金,标准为年平均工资的60倍。

二、执行机构2023年武汉市的工伤赔偿由武汉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三、申请流程1. 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补偿的申请:伤残人员或其家属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2.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补助的申请:伤残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医疗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助。

3. 工亡抚恤金的申请:工亡人员家庭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为参考,具体操作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

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武汉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的。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伤害时的医疗费用、失业津贴、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费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武汉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武汉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根据国家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2%,
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3%~1%。

其次,单位缴费比例的具体标准由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一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需求确定。

在武汉市,根据最新的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
0.5%~1.5%。

个人缴费比例的具体标准也由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同样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需求确定。

在武汉市,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3%~0.8%。

需要注意的是,武汉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不同城市、不同时间进行调整的。

因此,在具体缴费之前,建议您咨询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相关机构,了解最新的缴费比例标准。

综上所述,武汉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1.5%,个人缴费比
例为工资总额的0.3%~0.8%。

具体的缴费比例标准由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需求进行调整。

武汉市工伤保险标准

武汉市工伤保险标准

武汉市工伤保险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参保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办事流程(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工伤保险办事流程(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医疗费用审核需提的交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3、武汉市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一式四份) 4、武汉市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 盖公司章) 5、门诊病历(复印件) 6、门诊发票(原件,需打印费用清单) 7、病案首页、临时遗嘱、长期遗嘱及出院小结(复印 件) 8、住院发票(需打印费用清单) 附:涉及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的(如交通事故、暴力 伤害等)需提供事故双方的赔偿协议,以及相关部门的 事故证明材料。 备注:每月1-10日审核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
特殊情况需增补材料
1、职业病: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或湖北省职业病防治院出 、职业病: 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血吸虫病: 、血吸虫病: ①血防部门出具的《血吸虫诊断报告书》; ②单位派往疫区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 ③首次医治血吸虫病的原始病历; ④当地血防部门的疫区证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 ①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结果或者事故证明(驾机动车的 驾驶证和行车证); 用人单位上下班规定时间证明(如长白班、两班、三班倒); 职工居住地到单位的路线图; 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治疗诊断结果。
4、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没有合同的要挟说明并提交其它证明劳动关系材 料,如:聘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考核等)
5、医院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的原始 医院机构诊断证明, 病例, 病例,出院小结 (申请时,只用给办
理人员过目就行,费用审核时在出 具资料)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填写红色区域
工伤生育保险(部分)定点医院 工伤生育保险(部分)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需提交的材料

武汉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武汉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武汉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武汉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工伤赔偿基本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人工伤赔偿基本原则:1.1 工人工伤赔偿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工伤认定标准,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2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工人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内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赔偿。

1.3 工伤赔偿应当包含经济赔偿、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2.1 工伤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工人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2.1.1 一级伤残:按照最高级别计算。

2.1.2 二级伤残:按照最高级别80%计算。

2.1.3 三级伤残:按照最高级别60%计算。

2.1.4 四级伤残:按照最高级别40%计算。

2.1.5 五级伤残:按照最高级别20%计算。

2.1.6 六级伤残:按照最高级别10%计算。

2.2 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如下:工伤伤残赔偿金=月平均工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其中,月平均工资为工人伤残发生前一年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上按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金额。

赔偿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3.1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工人的身份来确定。

3.1.1 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金:按照最高等级计算。

3.1.2 城镇工人工伤死亡赔偿金:按照最高等级的赔偿金和相应的赔偿比例计算。

3.2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如下:工伤死亡赔偿金=月平均工资×赔偿比例其中,月平均工资为工人死亡前一年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上按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金额。

赔偿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劳动合同法2. 工伤认定标准3. 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事故受到的人身伤害。

2.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伤进行认定的标准。

3. 劳动合同法: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4.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用于支付工人发生工伤时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的社会保险。

武汉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武汉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武汉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即工伤职员、工亡家属依法获得的赔偿金额。

现行武汉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

因各地区经济情况不同,因此我国并未统一制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下面我们就首先来了解一下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工亡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1、配偶:40%本人工资;
2、其他供养亲属:30%本人工资;
3、孤寡老人/孤儿:上述基本上增加10%。

武汉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武汉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武汉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武汉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指南包括以下步骤:
1、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应在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书、非定点就医提供情况说明、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社保卡复印件和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材料。

2、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在工伤认定后,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需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3、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社保处工伤科对申报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并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进行复核。

4、费用支付:经过复核后,次月10日前将应付的工伤医疗费用交付给财务科。

以上是武汉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的基本步骤和所需材料,具体信息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获取。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说明(新)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说明(新)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已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我们起草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简称《修订稿》),现将有关修订内容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背景我市于2004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0年来我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武汉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6万多户,260余万人。

工伤保险制度对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12月,国务院对原《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2014年12月,《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公布。

上位法修订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同时,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利用《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契机加以补充完善。

今年我市已将办法的修订列入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二、制定思路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国务院条例统一制定政策,仅对省级政府授予部分事项的确定权限,因此,我市规章立法的自主权并无太大空间,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总的思路是:对原本市办法中与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不一致条款进行修正;对有原则规定但不十分明确的加以明确;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对工作中的困难尽量争取工作便利。

三、《修订稿》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对上位法已重新修订以及有明确规定,无重复规定必要的十三个条款进行了删除,分别是:1、第十二条(储备金);2、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工伤范围);3、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4、第三十三条(生活护理标准);5、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工伤待遇的一次性支付),国家已明令禁止6、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的待遇);7、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七至十级的工伤待遇);8、第四十条(工亡待遇),国家已做统一修订,无单独规定必要。

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赔偿流程

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赔偿流程
BUSINESS SCHEDULE
武汉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 赔偿流程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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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武汉工伤 保险缴费 标准
03
武汉工伤 保险赔偿 流程
04
武汉工伤 保险赔偿 范围
05
武汉工伤 保险赔偿 案例
06
武汉工伤 保险政策 解读
PART ONE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PART TWO
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调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缴费标 准的公正性。
PART THREE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工伤认定程序
项标题
申报工伤:用人单 位或受伤员工在事 故发生后30日内向 社保部门申报工伤。
项标题
工伤调查:社保部 门对申报的工伤进 行调查核实,包括 现场勘查、询问证
人等。
额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缴费标准的调整机制
定期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 因素,定期评估并调整工伤保险缴费标 准。
弹性调整:针对不同行业、企业规模及 风险等级,实行差别化的缴费标准,确 保公平合理。
政策引导:通过政策激励,鼓励企业提 高缴费标准,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监管强化:加强对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 监管,确保缴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持续 性。
PART FIVE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案例
工伤赔偿成功案例
添加标题
案例一:某建筑工人因工作受
伤,经过工伤认定和赔偿流程,
成功获得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赔偿。
80
添加标题
案例三:一位快递员在送货途 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过工 伤认定和赔偿流程,获得了医 疗费用、工伤津贴及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营机构应当依法从业,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工伤保险。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工伤预防体系,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伤事故的预防能力。

第五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保障意识。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第六条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经鉴定确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工伤认定应当按照事实和证据确定,并向劳动者及时告知工伤认定结果。

第八条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残疾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未按时支付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按期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应当与劳动者的工资、职务、伤残程度、生活需求等因素相关,并适当提高。

第三章工伤预防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预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伤预防体系,推动工伤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事故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危险,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伤防护设施,并加强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杜绝过度劳动、违法加班、超负荷工作等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五条工伤预防工作应当与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

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

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
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分别是医疗费用的赔偿和伤残补助金的赔偿。

首先,对于工伤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武汉市实行全覆盖的工伤保险制度,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具体来说,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费用;二是病假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为工资的100%。

而医疗费用的赔偿则根据治疗情况和医疗费
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支付。

其次,对于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的,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

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月工资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武汉市将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

根据不同等级的伤残程度,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2021年为例,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为工资的120个月,二级伤残为工资的100个月,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个月,四级伤残为工资的60
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但实际赔付时可能还会考虑工伤职工的工龄、社会生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收入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结起来,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赔偿和伤残补助金的赔偿。

医疗费用的赔偿要根据治疗情况和费用实际情况进行计算,而伤残补助金的赔偿则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工资进行计算。

以上是对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的简要介绍,如有具体情况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进一步了解。

武汉工伤保险项目清单

武汉工伤保险项目清单

武汉工伤保险项目清单武汉工伤保险是一项为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项目,主要针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下面是武汉工伤保险项目清单,共计700字:第一部分:工伤保险项目背景和意义工伤保险是一项为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项目,旨在弥补工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所造成的损失。

武汉工伤保险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部分:武汉工伤保险项目清单1. 工伤保险对象:本项目适用于在武汉市享受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

2. 保险责任范围: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3. 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赔偿。

- 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因工作事故所致的医药费、住院费和康复费用。

- 住院津贴:对因工伤住院的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住院津贴。

4. 职业病保险金:- 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对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造成劳动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赔偿。

- 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因职业病所致的医药费、住院费和康复费用。

- 工亡抚恤金:对因职业病造成劳动者死亡的,给予一定金额的抚恤。

- 残疾补助金:根据劳动者职业病致残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5. 工伤康复:- 康复治疗费用:报销因工伤或职业病康复治疗的费用。

- 康复辅助器具费用:报销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使用的辅助器具费用。

- 康复护理津贴:对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者提供康复护理的,给予一定金额的津贴。

6. 工亡人员抚恤金:对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死亡的,给予一定金额的抚恤。

7. 工伤保险定期检查: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岗职工进行定期体检,早发现职业病,及时治疗。

第三部分:武汉工伤保险项目的优势和意义1. 对劳动者的保障:工伤保险项目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经济保障,保证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

2. 对企业的促进:工伤保险项目可以提高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提高企业的员工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

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

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

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对遭受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的劳动者进行工伤判定并进行相应的保险赔偿。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

首先,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的领域与对象广泛。

根据《湖北省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的领域包括工伤预防、工伤判定和工伤赔偿,主要对在湖北省内注册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保障。

不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在内的各类劳动者。

这样一来,无论是工厂职工、农民工还是自由职业者,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能够享受到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的保障。

其次,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的赔偿范围广泛。

根据湖北省社保局的规定,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享受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

其中,医疗费用是最基本的赔偿,只要经过工伤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获得应尽的医疗保障。

其他赔偿项目根据伤残程度和影响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足以覆盖大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不同程度的伤害。

最后,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的申请和使用相对简便。

申请工伤判定主要是由劳动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然后由单位经劳动事务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湖北省社保局进行审核;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社保局进行申请。

一旦工伤认定成功,劳动者便可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此外,湖北省还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工伤判定保险,并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如降低保险费率、提供补贴等,进一步方便劳动者的申请和使用。

总之,湖北省工伤判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工伤的判定和相应的保险赔偿,为湖北省的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这不仅可以减轻劳动者因工伤而产生的经济负担,还能够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一)工伤事故抢救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将工伤职工送往本市医院进行抢救,并在事故发生后2天之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情况。

事故单位要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伤害对象,伤亡程度,事故原因及医疗救治情况。

注: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当天通知社保部门到现场勘验取证。

2、病情稳定后,事故单位要将工伤职工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武昌辖区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有10家:广州军区陆军总院、武汉市三医院、湖北省武警总医院、武汉市七医院、省梨园医院、武铁局武昌医院、紫荆医院、武锅医院、湖北大中医院、武汉新江南医院。

工伤保险康复医院1家:武汉市紫荆医院。

辅助器具配置单位3家: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3、事故单位将工伤人员送往指定医院后,要向医院医保办告知此人是工伤病人,以便医院在工伤范围内用药。

工伤抢救和治疗前后,事故单位应用现金垫付医疗费,不要使用医保卡。

(二)工伤认定申报1、申报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申请时限可以延长至90日。

如未能在规定时限申报,工伤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经办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申报所提供的资料:(1)事故伤害者个人申请书(签字、压手印)。

(2)个人委托书(指个人委托单位办理此工伤的委托书。

签字、压手印)。

(3)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劳动合同文本或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7)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从业人员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地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少职业病危害。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本市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2021年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待遇标准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情况,我们将就2021年武汉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深入探讨和详细介绍。

二、待遇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康复待遇、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其工伤保险待遇也是具有地域特色的。

三、工伤医疗待遇1. 门诊待遇: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诊疗时,根据就诊的规定项目,可免费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包括药品费和医疗服务费。

2. 住院待遇: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免费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包括床位费、药品费、医疗服务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四、工伤康复待遇对于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武汉市提供多种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评估、职业康复训练、康复器具配置、康复性康复治疗等,以提高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

五、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对于因工逝去的职工,其遗属可获得工伤保险的家属抚恤金。

根据武汉市相关政策规定,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等遗属可享受一定的抚恤金待遇,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维持基本生活。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伤残的职工,武汉市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项待遇标准通常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受伤职工可获得相应的一次性补助金,以弥补受伤造成的损失和困难。

七、政策实施和落实情况武汉市政府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和落实情况一直高度重视,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和发放。

政府还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职工的工伤预防和康复指导,促进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八、待遇的调整和完善鉴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职工的生活需求,武汉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和完善。

武汉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武汉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武汉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为员工缴纳。

三、认定为工伤的形式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认定申报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2、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3、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向单位申请,本人签名、盖手印);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申请报告(向市劳动局申请,盖公章);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8、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9、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10、个人委托书(签字、手印)11、至少两名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下列常见情况需要增补资料1、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1)、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结果和事故证明(驾机动车的驾驶证和行车证);(2)、用人单位上下班规定时间证明(如长白班、两班、三班倒)(3)、职工居住地到单位的路线图;(4)、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治疗诊断结果。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1)、机动车辆事故伤害: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相关证明;(2)、事故伤害: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3)、下落不明: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

3、其他特殊情况如职业病、血吸虫病、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等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可向我单位咨询。

六、工伤保险申报流程1、职工出现工伤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2、红海人力根据政策要求职工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职工在1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供给公司;3、红海人力向工伤保险局申报工伤。

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

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

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报销费用标准。

以下是关于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的700字解析:工伤社保报销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对于因工作意外导致的工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和报销的一系列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费等。

对于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根据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一般情况下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实际费用,其中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的报销标准是按照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计算,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调整。

对于康复费用的报销,按照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一般可以报销由工伤导致的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等。

康复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是按照治疗的具体项目和费用进行计算,辅助器具费用的报销标准通常是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和医生的诊断意见进行确定。

对于伤残津贴的报销,根据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对于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职工,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计算是根据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予以执行。

对于丧葬费的报销,按照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对于因工伤导致的职工死亡,社会保险基金可以报销一定的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的报销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具体的标准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予以执行。

总之,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提供合理的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报销、伤残津贴等保障,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和生活能力,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保护。

这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对于工伤职工本身,也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武汉 工伤 申报

武汉 工伤 申报

武汉工伤申报工伤申报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者身体伤害或者健康损害,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享受的相应保险待遇的一种申请程序。

而武汉市作为中国最大的内陆河港口城市,也无法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下面我将结合《武汉市工伤保险办法》来阐述武汉工伤申报的基本流程和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医,并提交工伤申请。

根据劳动者在医院诊断证明上的伤情等级,可以通过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等材料向所在企事业单位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在武汉,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一同将工伤申请材料交给社保经办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呈报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这意味着劳动者需要及时向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要确保单位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其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武汉市社保经办机构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伤申请进行审查和认定。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办法》,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评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结果的通知。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需要劳动者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最后,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劳动者可以据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办法》,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可以凭工伤认定证明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医疗、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等相应保险待遇。

武汉市社保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支付决定,并予以支付。

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工伤复查,以便及时调整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在武汉工伤申报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并保留相关证明和资料材料备查。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劳动保障援助机构,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武汉工伤申报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劳动者、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密切合作。

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配合评审,并留意自身权益的保护。

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比例

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比例

武汉工伤社保报销比例
武汉的工伤社保报销比例是指受工伤的工人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社会保险的补偿比例。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工伤社保报销比例为80%。

以下为详细解释。

工伤社保报销是指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员工,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来报销医疗费用。

武汉市实行的工伤社保报销比例为80%,也就是说,受工伤的员工可以得到医疗费用的80%的报销。

工伤社保报销比例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工伤员工的权益,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80%的报销比例相对较高,可以有效减轻工伤
员工的经济压力,并鼓励工伤员工及时治疗。

此外,武汉市还设立了一定的报销封顶金额。

具体来说,根据《武汉市职工工资保险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1日起,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工伤保险金的最高月度支付额为工伤职工企业月基本工资的上年度缴费工资总和的70%。

工伤社保报销比例和封顶金额的设定旨在平衡保险基金的收支,同时也考虑了工伤员工的实际需求。

通过设定合适的比例和封顶金额,可以保证工伤员工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也不过度增加保险基金的支出。

在享受工伤社保报销的过程中,工伤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如工伤鉴定、医疗费用清单等。

这些材料将被用于审核和核实,以确保工伤员工符合报销的条件和金额。

总的来说,武汉市的工伤社保报销比例为80%,在一定程度
上减轻了工伤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负担,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职工工资保险办法的规定,还设定了一定的报销封顶金额,平衡了保险基金的收支。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为工伤员工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并促进了社会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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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行动指南1 总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换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本单位为全体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地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作。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1)本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2)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1)工伤医疗费;(2)康复性治疗费;(3)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辅助器具费;(10)职业康复费;(11)工伤事故预防费;(12)工伤认定调查费;(13)劳动能力鉴定费;(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定的职业康复费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但提取额不得超过结余额的30%;前款规定的工伤事故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提取额,分别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8%、4%、4%。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

储备金按每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10%提取,直至累计留存总额达到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30%止。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由同级财政垫付。

3 认定依据3.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 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 工伤认定办理流程4.1 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2 本单位工伤紧急情况实施细则1 )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在24 小时内电话通知人劳部,并以简洁的书面形式陈述工伤经过。

2 )单位事故调查小组到施工现场了解工伤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

3 )人劳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是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一式三份;职工本人应当密切配合。

4.3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职工本人应当收集以下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上报申请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申请表;(2)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的复印件);(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5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5.1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1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工伤认定结论;(3)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诊断证明书;(4)受伤职工相关的检查报告、影象检查等材料;2 )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除以下申请提前病退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四项材料外,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职工所在参保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职工所在参保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

3 )申请提前病退而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诊断证明书;(3)相关的检查报告、影象检查;(4)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 周岁);(5)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的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核定表(要求连续参保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 年及以上)4)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通知医学检查至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5.2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确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定点医院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 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 级,最轻的为10 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 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 276 工伤保险待遇6.1 一般工伤保险待遇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 个月。

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2)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意见确认。

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治疗与工伤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疾病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医疗的规定处理。

3)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且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受伤人员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2 因工致残保险待遇1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由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可以按照规定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由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 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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