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03.28【实施日期】201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3月28日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
本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企业建立。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农办议〔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72号张伯礼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布禁止限制使用农药名录高毒农药在控制重大病虫害、保障粮食持续丰收的同时,也给中药材、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健康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
我部高度重视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将适时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农药管理措施。
近年来,先后发布13个公告,对46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全面禁用措施,对20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中药材、蔬菜、水果、茶叶等部分作物禁用措施(其中,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等15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在中药材上使用)。
2017年,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将32种农药列为限制使用农药。
2019年,我部印发《禁限用农药名录》挂图,逐一列出我国全面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名单,以及部分作物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名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完善农药监督措施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我部高度重视农药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并落实农药特别是禁限用农药监管措施,保障农药质量,不断提升中药材、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实行定点经营。
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22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行定点经营,采取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逐步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年度计划处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第12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和追究责任、提高监管成效的重要途径。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本概念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当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时,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过程进行追踪溯源的行为。
基于追溯结果,可对有问题的农产品实行下架召回、封存处理等措施,并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及时、准确查找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是政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也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主要是“责任追溯”。
生产销售记录和包装标识是产品可追溯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对于一般的加工产品,只要有符合规定的包装标识和健全的“索证要票”制度,一旦出了问题,比较容易追溯到责任主体(即生产商或经销商)。
但是,农产品具有一定特殊性,有些农产品是无法包装的,如鲜活畜、禽、水产品等;还有一些农产品在收购、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要经过多次集散和拆分,如谷物、蔬菜、瓜果等,增加了包装标识的难度。
特别是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在现阶段还难以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并进行规范的包装和标识。
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是相关责任主体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包装标识等管理制度。
但是,责任追溯本身并不是、也没有必要成为一项日常性、经常性的工作。
一般而言,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启动责任追溯:一是消费者或经营者发现农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向政府部门投诉、报告或举报。
二是政府部门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中发现农产品有质量问题。
因此,农产品安全追溯的主要目的是尽快追查到责任主体,需要追溯的也主要是基本信息,包括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Zhuan lan zhuan ban
农业部 关于加 强农产 品质量安 全 检验检测 体 系 建设 与 管 理 的 意见
农质发 〔2014〕 11 号 为贯彻落 实 《国务院 关于 加 强食 品安全 工 作 的决 定》 (国 发 〔2012〕 20 号) 和 《国 务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监管工 作 的 通 知》 (国办 发 〔2013〕 106 号) 精神 , 加快农 产品质 量安全检 验 检测 体 系 (以 下 简 称 “农 产品 质 检 体 系” ) 建设 , 规范 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检 验检测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农 产品 质 检 机 构 ” ) 运 行和 管 理, 依据 《农 产品质 量安全法》 《食品安 全法》 等相 关 法 律法 规, 现就 加强农 产品 质 检 体系 建设与管 理提 出 如 下意见。 一、 充分 认识 加 强农产品质检 体系 建 设与 管 理 的 重要意义 食 品安 全 源 头 在农 产品 , 基 础 在农业, 既是 “产 ” 出 来的, 也是 “管 ” 出 来的, 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检 验 检 测 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 的重要 支 撑, 是保 障 人民 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产品质检体 系建设与管 理,对于提 高 农业 部门公 共 服务 能 力, 依 法履 行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 职责 , 保 障 农业产 业 安全 和农 产品消 费安全具 有 重要意义。 改革 开 放以 来, 我 国农 产品 质 检体 系 稳 步发 展, 尤 其是 2006 年 以 来, 国 家 先 后 批 复 实施 了 “十一 五” 和 “十 二五 ” 两个 五年 建 设 规 划, 农 产品质 检 体系 不 断完 善。截至 2014 年, 两 期 规 划 已 投 资 建设 各 级 农 产品 质 检项目 2548 个, 农 产品 质检 机构硬件 设施条 件 大幅 改 善, 检 测能 力 显著 提高, 为实 现 “两 个 千 方 百 计 、 两个 努力 确保、 两个 持 续提高” 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 农产品质检体系 建设 与管理 目前仍存 在部 分 项目 建设进 度 慢、 机构 编 制 和 检 测 经费 落 实 不到 位 、 运 行管 理滞 后、 人 员素 质 不高、 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 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二、 明确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 建设 与 管理 的 基本 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基 本 原 则 。加 强 农 产品 质 检 体 系 建设 与管 理, 必 须 坚 持 公 益 性服 务 原 则 , 明 确 农 产品 质 检 体 系 在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监管 和 现 代 农业 建设 中 的 基 础 地 位和 保障作 用。必 须坚 持 依 法推 进 原则 , 按 照 基本 建 设、 财务管 理、 机构考核、 监 测管 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 规和 规章 制度, 规范建设, 依法管 理 , 科 学 运行。必 须坚 持 建管并 重 原则 , 既 要强化项目 建设 管 理 , 加 快 建设 进 度, 保 证 建设质 量 , 又 要强化 农 产品 质 检 机 构 管 理 和 资 质 能 力 建设 , 提 高 运 行 管 理 水平 , 杜绝 “重 投资 建 设、 轻运行 管理” 现象发 生。必 须 坚 持科 学 公正 原 则, 按 照科 学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技术 优 先 、 公 正 为 民 的方 针, 全面提升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综合检测能力。 (二) 总 体目标 。科 学推 进 农产品 质检 体 系建设 , 强化项目管理、 机构 管理、 队 伍建设 和运 行 保 障, 有力 提 升 技术 能 力 , 确 保检 测结 果可 靠, 有效 服务 现代 农 业发展、 农业产 业安全和农产品放 心 消费。加 快 在建 项目 建设 , 全 面 推 行合 法 资 质 认 定 , 强化 体 系 运 行 管 理, 力 争到 2016 年, 规 划建设 的所 有 项目 均 按 期 建 成 并发 挥作 用, 到 2020 年, 省、 地 (市) 两 级 农 产品 质 检 机构 100% 通过计 量认证 和机构 考核, 70% 的县 级 农产 品质检 机构通 过计量 认证 和 机构 考核, 全 面 建成布 局 合理 、 职能明 确、 功能齐 全、 运行 高 效的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检验 检测体系, 满足 农产品 全过程质量安 全 监管和 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 把握功能定位 农产品质 检 机构 是 依法 设 立的 公 益性机 构, 主要 承担政府农产品 质量安 全监 控 计划 实施 、风险 监 测、 风险评 估、 监督抽查检测、 标准制 修 订 、 标准 化生产 控 制技术推 广 等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检 测 职 能, 科 学公 正出 具 检测报 告, 积极 为各 级 政府 有 效 履 行 属 地 监管 职责 , 加 强 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监管 , 严 格执 法 监督 发 挥 支 撑 作 用 , 为 当 地农 产品生产 企业、 种养 大户、 家庭农 场 、 农 民 合 作 社 提 供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技 术服务。各级质检机构功能应各 有侧重、 相互衔接, 形 成 以部 、 省 级质 检 中心 为 龙头 , 地 (市) 级综 合质 检 中 心为骨 干, 县级 综合质 检站 为 基础 的农 产品质 量安全 监测网络。部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全国和区域 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监 控 计划 实施 、 风险 监测 、 突 发事件 应急监测、 隐患 排 查 、 预 警分 析、 风险 评估 、 产品 合 格 评定、 仲裁 检 验 、 检 测 技术 研 发 、 标准 制 修 订 , 以 及有 关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省 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 担 本 区 域 内 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监 控 计划 实施 、 风 险 监 测、 监督抽 查 检 测 、 突 发事件 应 急 监 测 、 隐患 排 查 、 预 警分析、 产地认 定检验、 评价鉴定 检 验 、 地方农产品 质 量安 全 标准 制 修 订 和 验 证 , 以 及 对 全省 (区 、 市) 农产 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地 (市) 级 农 产品 质 检 机 构 主 要 承 担 本 区 域 内 农 产品 质 量安 全 监控计划实施、 监督抽查、 复 检, 以 及 对农业 生产 组织 和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支持服务等工作。县级农 产品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 测、 巡查调查、 配合上 级 抽样 , 以 及 对 乡镇 监管 站 、 生产 基地和生产者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 规范项目管理 严格 履行 项目基 本 建设程序,严 把项目 立 项 、 初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7.10•【文号】农办议〔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63号袁延文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农民增收行动计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增收工作,将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进行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推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农民收入增速连续8年高于城镇居民。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农民增收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工作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努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
在各方共同推动下,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32元,同比增长7.3%,分别高于GDP增速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速0.4和0.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缩至2.71:1。
农民增收形势稳中向好,为实现收入倍增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统筹谋划,明确了阶段性任务目标,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农市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印发。
《意见》提出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文件。
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市场运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提高产销组织化程度。
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流通人才培养。
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等流通方式,特别是要支持合作社在公益性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开设直销点,推动实施对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适当给予店面租金补贴等政策,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
支持专业合作社增添田头冷库、冷链物流、快速检验检测、包装分级等设施设备,提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贮运加工能力,推动产销合作,帮助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发展订单农业,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88号(农业水利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88号(农业水利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7.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88号(农业水利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穆可发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多个文件推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监管任务、提高监管能力。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都对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出了部署。
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制定建设规划。
编制《“十三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力建设规划》和《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监管能力建设的目标、方向和措施。
二是健全人才队伍。
出台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执证上岗制度,推进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计划中,专门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课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三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了相关配套制度及技术标准,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四挂钩”机制。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作者: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业信息化》2016年第04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明确政府、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先行开展试点,分步推广应用;坚持农业部门主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建立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追溯体系全程可控、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农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文号】农市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4]7号)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落实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新时期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农业标准的实施、监督、组织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紧迫性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农业标准化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协调农产品贸易纠纷、保障人民消费安全和调控农产品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形势为农业标准化工作赋予了新的内容和新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制修订了农业国家标准1356项,行业标准3396项,地方标准8194项,初步构建了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骨干、企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框架;形成了以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质检、管理、生产、经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骨干的农业标准化队伍,农业标准实施步伐不断加快,监督力度不断加强。
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由于我国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标准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标准之间配套性差,标准的技术内容陈旧,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由于我国农业以农户小规模生产为主,标准实施和推广的难度较大,标准化生产的水平较低,已影响到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我国检验检测与认证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装备设施不足,检测手段落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还不能满足社会日益迫切的需求。
从整体上讲,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所遇到的新挑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峻。
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意见
6和幸福感。
加快追溯体系建设很迫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2013年,习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紧建立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食品安全监管,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追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中央1号文件连续多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出工作要求,国务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作出了部署。
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的有效途径,是推进质量兴 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2018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项目安排、品牌认定等挂钩,率先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
为此,农业农村部进行了长时间调研和大量统筹协调,并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以下称《追溯挂钩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对此作了专题解读。
她指出,《追溯挂钩意见》是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创新,将大大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扩大我国农产品追溯覆盖面,提高追溯农产品的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人们对我国农产品消费的安全感、获得感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意见政策7基本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框架。
同年,四川、山东、广东3省率先开展国家追溯平台试运行。
但在实践运行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试点也遇到一些问题。
肖放分析认为,一是实施追溯管理主要是市场行为,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强制性要求。
二是实施追溯管理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目前市场环境下,追溯产品还难以体现出市场价值。
三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企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市场需求也不平衡,全面推进追溯管理难度大。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含5篇)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含5篇)第一篇: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县农产品安全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按照农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总体要求,应用现代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将农产品生产、运输流通、加工的各个节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种植业产品、动物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管控。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有利于促使生产者按照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提升生产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品牌形象;有利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改善消费预期,促进消费;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问题农产品的发现和处置能力,提高农产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是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保障人民健康、维护民生民利、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乃至对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基础,因此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必须结合当前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现状逐步推进,先在“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业生产企业、州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少数标准化程度高、产业基础好、产品竞争力强的单位及产品进行可追溯试点示范,并选择部分管理规范、积极性高的市场进行销售专区试点,形成全县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雏形。
中国农产品溯源主要政策
中国农产品溯源主要政策一、溯源政策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计划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根据文件意见,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及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
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与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
并在中央财政资金上,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
2017年3月,国家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在《条例》里明确规定要求农药标签要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以解决当前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保障。
在农业部2018年1月《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中,要求全面实施农药生产二维码追溯制度。
并加快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将农产品追溯与项目安排、品牌评定等挂钩,率先将绿色、有机、品牌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选择10个省份开展追溯示范试点。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新型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
再命名200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省(市)为单位整建制创建。
开展质量安全乡村万里行活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业部2018年9月引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中,要求推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范围涵盖四川、山东、广东、安徽、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重庆、陕西等15个省份,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农质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明确政府、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先行开展试点,分步推广应用;坚持农业部门主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建立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追溯体系全程可控、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加快推进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ULTRY|NDUsTRY No.321
以结构性改革强农惠农 国务院部署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据 新 华 社 北 京 12月 23 日 电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12月 23 日主持 召开 国务 院 常 务会 议 .部 署 推 进 农 村 一 二 三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以结 构 性 改 革 强 农 惠农 :确 定 进 一 步 显著 提 高 直 接 融 资 比重 措 施 .提 升金 融服 务 实 体 经 济 效 率 ;决 定下 调 全 国燃 煤 发 电上 网电 价 , 减轻 企 业 负 担 促进 结 构 优 化 。
产 品 有效 供 给 。 四是 城 乡 一体 化改 革 ,加 快 农 民工
市 民化 。影 响农 民工进 城 的 原 因 ,主要 包 括 是否 有 充分 的 就业 岗位 .能 否享 受 城 市 教 育 、医疗 等公 共 服务 ,能 否 承 受 城 市 高 房 价 、高 物 价 ,是 否 需 要 退 出农 村 承 包地 。从 国家 层 面 ,包 括 教育 、医 疗 、社 保 在 内 的具 体 推 进 城 镇 化 的 政 策 ,也 会 陆续 有 所体 现 。
一 是 产 权 改 革 ,“三 块 地 ”改 革 试 点 启 动 。 集体 经 营性 建 设 用 地 与 国有 建 设 用 地 将享 有 同等 权 利 ,在 符 合 规 划 、用 途 管 制 和 依 法取 得 的前 提 下 .可 以 出让 、租 赁 、人 股 ,完 善 入 市 交 易 规 则 、服 务 监 管 制度 和土 地 增 值 收 益 的 合 理 分 配 机 制 。在 保 障 农 户 依 法 取 得 的宅 基 地 用 益 物权 基 础 上 ,改 革 完 善 农 村 宅 基 地 制 度 ,探 索 农 民住 房 保 障 新 机 制 ,对农 民住 房 财 产 权 作 出 明确 界 定 ,探 索 宅 基地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自 愿 有 偿 退 出 机 制 .探 索 农 民住 房 财 产 权 抵 押 、担 保 、转让 的有 效 途 径 。完 善 对 被 征 地 农 民 合理 、规 范 、多 元 保 障机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议[2016]36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6〕361号)
张作哈等14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近年来,农业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在总结借鉴已有追溯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编制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工作方案》,制定并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与此同时正在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签署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拟构建贯穿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已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发布了婴幼儿配方奶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农办垦[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垦[2008]76号)为规范并加强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的管理,逐步建立责权清晰、统一规范、持续有效、安全可靠的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附件:附件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管理,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信息上公共信息网保密规定》(农办办[2000]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与质量安全相关的可追溯信息。
第三条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以下简称追溯信息)管理原则是责权清晰、分级管理,统一规范、持续有效,真实全面、安全可靠。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农业部农垦局为追溯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追溯信息管理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承担部级数据中心的开发维护、技术支持、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工作,保证追溯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数据安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E5%8C
【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医发[2010]5号【发布日期】2010-01-11【生效日期】2010-01-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5号)2006年,我部颁布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启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经过前期技术准备和四省市试点建设阶段,目前追溯体系建设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并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要求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精神,为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一)建立追溯体系是畜牧兽医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建立追溯体系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牧兽医行业管理水平的要求;是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动物疫病追踪,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的要求;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有效监管和追踪溯源,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水平,确保动物产品安全的要求;是与国际上广泛推行追溯体系接轨,打破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的要求。
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将追溯体系列为《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重要内容,并在国际上取得广泛共识。
2007年、2009年中央1号文件均明确提出加快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
但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力度不大等问题,影响了追溯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溯源管理。
二、明确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二)指导思想。
农业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农业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本报讯
【期刊名称】《中国农资》
【年(卷),期】2016(0)25
【摘要】本报讯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农业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
【总页数】1页(PM0001-M0001)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管理信息平台;农产品消费;安全监管;经营主体;技术标准;大菱鲆
【作者】本报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8
【相关文献】
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印发/农业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IPNI中国项目锁定肥料资源高效利用 [J],
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J], ;
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J],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4.农业部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J],
5.农业部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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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报送《人大重点督办建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办理工作报告》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报送《人大重点督办建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办理工作报
告》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0.17
•【文号】农质函〔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报送《人大重点督办建议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办理
工作报告》的函
农质函〔2018〕3号根据《关于做好重点督办建议有关工作的通知》(常办联字〔2018〕22号)精神,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重点督办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按要求完成了办理工作。
我们对办理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形成了《人大重点督办建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办理工作报告》,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现报送你单位。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人大重点督办建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建议”办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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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明确政府、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先行开展试点,分步推广应用;坚持农业部门主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建立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追溯体系全程可控、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全面统筹规划,实现整体推进
(四)建立追溯管理运行制度。
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追溯要求,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
加强农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扫码入市或索取追溯凭证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
鼓励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追溯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主体管理、包装标识、追溯赋码、信息采集、索证索票、市场准入等追溯管理基本制度,促进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行为。
(五)搭建信息化追溯平台。
建立“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国家平台,赋予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权限,采集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和公众评价投诉等相关信息,逐步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管理。
各行业、各地区已建追溯平台的,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融合,将追溯管理进一步延伸至企业内部和田间地头。
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等生产经营信息,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制定追溯管理技术标准。
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制定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平台运行、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关键标准,统一构建形成覆盖基础数据、应用支撑、数据交换、网络安全、业务应用等类别的追溯标准体系,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统一追溯模式、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信息采集”。
各地应制定追溯操作指南,编制印发追溯管理流程图和明白纸,加强宣传培训,指导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
(七)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应用。
国家平台将于2017年上线,届时将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省份开展区域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平台业务功能及操作流程。
优先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
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探索追溯推进模式,逐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实施范围。
三、推动多方参与,规范实施要求
(八)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逐步纳入国家平台管理,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辖区内监管、检测机构加快应用国家平台,规范开展监管、检测信息采集,及时将基地巡查、执法检查、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评估预警等信息纳入国家平台管理。
开展追溯示范点创建活动,组织辖区内统一规范开展追溯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九)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国家平台实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积极采用移动互联等便捷化的技术手段,实施农产品扫码(或验卡)交易,如实采集追溯信息,实现信息流和实物流同步运转。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农产品包装上市,加施追溯标识,确保农产品可溯源。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统一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设施。
(十)发挥社会化服务作用。
在国家统筹指导下,创新市场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
激发第三方机构活力,鼓励其为国家平台提供配套服务,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撑,推动追溯服务业规范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拓展追溯功能
(十一)加强追溯监督检查。
农业部门要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重点对主体管理、信息采集、标识使用、扫码交易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落实各方责任。
规范监管、检测机构信息采集管理,确保监管、检测信息及时准确上传。
健全追溯管理激励、惩戒机制,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追溯义务、填报信息不真实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惩戒力度。
(十二)发挥追溯功能作用。
加强国家平台功能应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强化线上监控和线下监管,快速追查责任主体、产品流向、监管检测等追溯信息,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用可追溯制度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落实好第一责任。
畅通公众查询、投诉渠道,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透明度,解决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不对称问题,提振公众消费信心。
(十三)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平台决策分析功能,整合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共享数据等各类数据,挖掘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可视化。
建立追溯管理与风险预警、应急召回的联动机制,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工作体系。
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能的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队伍,落实各方职责,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和保障条件。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追溯管理业务能力和水平。
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专家组,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完善法律制度。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步伐,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重点将主体管理、市场准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关键要素纳入法律范畴,为追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十六)加强政策扶持。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追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经营主体、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机构追溯装备条件。
积极争取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装备设施配置、信息采集和标识使用补贴力度,建立追溯与项目扶持挂钩机制,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的积极性。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
(十七)强化社会共治。
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普及追溯知识,传播追溯理念,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对可追溯产品的认知度。
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建立违法
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追溯、使用追溯、支持追溯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
2016年6月21日
来源:/fg/detail2022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