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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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广西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附件4广西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质量,根据《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18〕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矿产勘查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调查及地质找矿科研等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地矿局和厅相关单位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责。

负责组织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确定监督检查专家;原则上设计审查专家即为项目的质量跟踪监督检查专家;编写监督检查总结,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下达监督检查整改通知,跟踪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对勘查单位进行考核,建立诚信勘查数据库。

第六条自治区地矿局职责。

负责协助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展局属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编写监督检查总结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为主管单位应严格质量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全局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升装备和能力建设。

第七条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支撑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委托或招标形式确定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支撑单位(以下简称“支撑单位”)。

支撑单位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年度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编制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实施。

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1 ~ 2次质量检查,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年度第二或第三季度。

支撑单位根据不同项目、不同专业从自治区地质勘查专家库及经济专家库中优选出3 ~ 5名专家组成质量监督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为有效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从而提高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效能和效率。

以下是一个关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地质灾害是指地质环境中蕴藏的各种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滑坡、泥石流等。

这些地质灾害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阶段划分: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分为前期调研、项目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施工、验收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2.项目组织:在每个阶段都应设立相应的项目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家团队。

项目组织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项目立项:根据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和治理需求,制定项目立项意见和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目标、内容、预算和建设规模等。

项目立项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程序。

4.资金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在项目管理制度中应包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督等。

资金管理需要公开透明,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质量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质量安全是保障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程序,包括监测、测量、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

6.安全管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通常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安全管理包括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安全检查等。

7.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管理制度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环境评价、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等。

8.项目评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结束后应进行项目评估,评估包括项目的效果和经济效益等。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果。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专门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工作。

(二)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从业行为。

4、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5、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三、项目立项与审批(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以及预算的准确性等。

(四)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批复,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工期等要求。

四、勘查与设计(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勘查工作。

(二)勘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地质灾害的现状、成因、危害程度以及治理的可行性等。

(三)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查报告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四)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明确工程的结构、材料、工艺、施工方法等。

(五)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勘查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修改完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27•【文号】国土资发[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1日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来源:(一)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确定的项目;(二)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续作的项目;(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

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22)《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2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22〕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22)《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1056-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22〕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78号令,2022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22〕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22)《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15163-2022)《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2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2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2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2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验收规程》(GB/T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2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22)《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2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22)《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2-20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22)《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1696-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2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2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22)《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2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22)《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2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2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006-2022)《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011-2022)《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032-2022)《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22)《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22〕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22〕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桂国土资办〔2017〕435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43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6〕4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和报告评审等有关配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实施细则2.广西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实施细则3.广西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附件1广西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实施细则为规范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及年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设计”)的审查工作,保证设计质量,根据《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6〕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矿产勘查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调查及地质找矿科研等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设计审查的标准执行现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布的行业规范、预算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设计审查分设计初审、设计评审和设计批复三个阶段。

设计初审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设计评审和设计批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

设计评审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资料收集、地质调查研究程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地质条件、工作部署、技术方法及精度要求、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质量管理、组织保障措施和经费预算等。

设计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等形式。

会审形式,由评审专家组成员推荐的组长主持评审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7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快我区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的进展,现将2011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县、区必须已完成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已由当地政府发布,所申报的治理项目(规划后发生的灾害可不在此列)已列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且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威胁8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农、林、牧区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不属申报范围。

对于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市县将给予重点支持。

二、申报程序。

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专业队伍调查、并出具治理设计或方案及经费概算。

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财政局共同申报,统一由市局筛选排序汇总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我厅和财政厅,对于应急抢险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以直报。

三、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申请项目文件、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拟采取的治理方法手段及主要工作量、总经费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填好汇总表(详见附表)附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治理设计或方案等,包括电子文档。

四、申报时间。

今年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主要分两次进行,上半年的项目申报材料于2011年3月31日前上报,下半年的项目申报材料和申报国土资源部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材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应急抢险项目随时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桂地海灾指〔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桂地海灾指〔201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2018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做好201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现状及2018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等,制定本方案。

一、2017年地质灾害概况2017年,全区共发生地质灾害745起(其中滑坡320起,崩塌335起,泥石流33起,地面塌陷52起,地裂缝5起),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088.76万元。

与2016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次数增加562起,死亡人数增加5人,受伤人数增加11人,直接经济损失增加11819.47万元。

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柳州市、桂林市、贵港市、百色市,这4个市灾害累计数量为690起,占总数的92.6%。

全年由降雨、岩土体风化等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占94%,不合理切坡建房、工程建设、采矿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占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桂国土资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推进项目评审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和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项目评审是指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送审单位报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

包括项目立项评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成果奖励、预算等项目的技术性评审工作。

本办法评审组织单位是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名义组织评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组织评审的单位。

送审单位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项目设定第五条依照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定评审项目。

评审项目必须具备充分的评审依据,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控和监测处备案(见附件1)。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新增设的评审项目,须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调控和监测处备案。

未经按规定审定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评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益。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2、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4、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立项与设计(一)项目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项目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地质环境条件、治理目标、治理方案、工程预算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四、项目招投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施工(一)施工单位资质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19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据气象部门预测,2011年5日20日至24日,我区将出现一次中到大雨降雨过程,局部地区有大雨或暴雨,为此,国土资源部紧急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6号)。

为做好本次强降雨防范应对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高度重视,提高警惕。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提高警惕,密切注意降雨过程,进一步完善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防灾制度。

二、要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各项措施,对群测群防点要加密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加强预警预报,一旦出现强降雨或发生险情预兆,立即报警,果断转移受威胁群众。

三、突出重点,及时避让。

要密切注意观察雨情变化,特别对局部大暴雨、特大暴雨的地区,要加强临灾预报,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转移避让措施,及时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对前期因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已经转移避险的群众,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他们回到危险地带居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职守,严阵以待,保证信息通畅。

有关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要及时启动预案,迅速报告灾情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途径做好地质灾害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6号)(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桂政办发[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二)灾情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11年全国地质灾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11年全国地质灾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11年全国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10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2011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10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及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局要将部、厅的部署与本地区实际相结合,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性,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着重抓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和重要隐患点责任制落实和巡查、检查,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
区的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协助当地政府在强降雨时将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中的群众及时撤离,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二、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尚未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市、县(市),要尽快组织编制并报当地政府发布实施。

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局的主要工作内容,将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目标、监管任务、治理任务、调查任务、群测群防任务逐级分解,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的指标,分别明确责任主体,安排近期、中期地质灾害防治任务,提出了保障措施,适应当前我区的经济发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桂政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防范地质灾害,进一步提高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2-2015年)进行了修编,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就贯彻执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认真做好《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或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抓好地质灾害调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及防治工程建设、宣传教育等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2]19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5.13【实施日期】2012.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9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3号)精神,切实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厅制定了《广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广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5年)为切实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为目的,以增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业务水平为重点,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培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为全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按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管理培训,突出应急管理培训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2.统筹规划,分步推进。

结合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统筹规划,针对各地的地质灾害特点和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分类培训,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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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3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1〕37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第二害公共安全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勘查等项目,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1〕373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四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建立、更新、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部署和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布置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应急勘查及施工图设计工作;按规定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查,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最终验收。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中央、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定期汇总辖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监管、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市辖区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主要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应资质,除勘查、设计可为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法人单位外,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严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为同一单位或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地质灾害抢险应急治理或治理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单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承担治理任务的单位资质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承担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应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及以上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第七条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治理工程项目库。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本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和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危害状况,组织对拟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勘查或详细调查,共同编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入库申报文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必须在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内。

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市、县(市、区)以及自治区级立项单位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列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进入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项目应附有地质灾害勘查或详细调查报告,报告要有相应的治理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专项资金未能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安排;结转项目满3年未安排的,不再滚动,予以取消。

第八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需要部署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应急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等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第九条对于通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或巡查,新发现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经专家调查认可,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步论证、审核,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陆续纳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对于突发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点,可直接纳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十条项目申报。

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本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拟治理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申报治理经费文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灾害规模、威胁对象(含威胁人数、户数及财产数等)、防治措施及主要工作量、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承担单位等,并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投资估算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初步审查的意见等文本,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申报材料光盘。

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原则上为列入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通过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初步审查、已进入自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的项目;对于新发现没有纳入隐患点数据库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的,也可以组织申报;没有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方案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进行资格、可研(或方案)、投资估算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依灾情的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结合各地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落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中按顺序提取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执行。

当年没有安排的治理工程项目,次年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除新增项目入库外,对已实施防治措施且已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点,应及时归类、标注或销号,建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库的实施情况,及时按实际情况调整治理工程项目排序。

第三章地质灾害治理勘查与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下达后的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完成治理点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查、施工图设计承担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采取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批准的勘查工作成果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范编制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及治理工程项目预算书。

第十五条对个数较多、单项工程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六条对于危害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应急治理,勘查、设计、施工、招投标等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四章专家审查第十七条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总投资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或勘查、特大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警、区域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查。

对总投资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30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小于5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书,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勘查报告、设计等技术工作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

技术工作成果审查专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自治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本地技术专家库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适当聘请区内外其他专家。

在对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或其他工作成果审查时,需同时邀请注册造价师对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进行把关审核。

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后,项目投资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排序;对项目成果报告进行质量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与不予通过)评定。

审查结论作为勘查、设计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年审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同一单位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通报资质颁发部门,建议对单位的相应资质予以降级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危害和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可以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当地财政、发改、建设、采购、环保、监察等部门和专家参加,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资金估算,经上述部门及专家共同审核通过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章防治项目的实施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一经批准下达,项目承第二十第二十一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能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内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实施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专文报告,自治区财政收回项目资金,所发生的前期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第二十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治理项目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在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3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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