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合集下载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7月)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

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二、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自《著作权法》首次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改更是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等。

2. 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增加了著作权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3. 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为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第三次修改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鼓励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这主要体现在: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为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提供了便利等。

三、价值考量1. 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创作者权益。

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繁荣。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完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3. 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创作者的权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第三次修改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

这有助于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四、结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读后感

著作权法读后感

对著作权法认识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正。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智力成果保护意识的增强,著作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许多侵权行为是因为缺乏起码的著作权观念而发生,许多纠纷则是对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而引起。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如作家,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等制作者,还有美术、建筑、摄影等者制作人。

1980年6月3日,中国加入世界产权组织,成为其第90个成员国,今也已30多年之久,1980年以前,知识产权的概念在中国还十分陌生,人们还未认识到知识财富的价值,但是30年后的今天,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商标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世界五大专利局之一,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加速了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步伐,国的版权制度和文化创意产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著作权法也是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其期间,肯定会出现一些小波折,但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和改进是有帮助的。

例如,众所周知的陈明芳《中国悬棺葬》案例,时间跨度大,案情较为复杂,从中可以看出陈明芳虽然有这本书的著作权,但另本书对她的抄袭,即使通过法院她也无法合理保障自己的权利,并且抄袭者也越来越多,抄袭现象不减反增。

对整个学术界的不良影响也愈演愈烈。

从中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待继续完善实施力度和强度,公正公平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当然,出了这个案例,还有些作者联名提出些其他问题,如网络使用作品侵犯作家著作权问题、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稿酬标准不明确问题、文学作品的篇名作为商标使用问题、合作作品的署名问题、规范合格图书的质量标准问题等.以上五点。

是作家们在贯彻著作权法、保障作家合法权益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总结。

我国博客著作权法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博客著作权法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收 稿 日期 :2 0 l 2 —O 6 —2 5
作者简介 :谢金华 ( 1 9 8 3 一) ,女 ,广东普宁市 ,中山大学法律事务室。
6 4
载的合理使用问题。时事性文章概念模糊 ,容易混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例如 ,对 时政新 闻发
表 评论 在 目前 的博客 运用 中相 当普 遍 ,这些 文章 兼具 时事 性和 评论 性 ,其 中既 包括 许 多 时事 新 闻 方 面 的 内容 ,又 包含 博 主的看 法 、观点 和认 识 ,凝 聚了博 主 的智力 劳 动 。如果 纯粹 将 其 定义 为 时 事性文 章 ,允许 自由转载 ,那将 是 对博 主创 造性 劳动 的不 尊重 ,打击 了博 主 的创 作 积极 性 。对 这 类 文章 的定 性应 考虑 文章 内容 是否 具有 独创 性 。若有 ,应 和其 他一 般作 品一样 适 用 法定 许可 ,而 非合理 使用 ,以实 现版权 保 护 的平 等化 。
第2 5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2月
广 东行政 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g d o n g I l i c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V0 1 . 2 5 No .1
科学 领域 内具有 独创性 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 形 式复 制 的其 他 智力 创 作 成果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保 护 。
可 见 ,在我 国著作权法 律体 系 中 ,博 客著作 权 已经获得 法律 保护 。
二 、我 国博客著 作权 的法规 缺 陷及与 国外相 关 法规 的对照
( 一 )相关规定的科学性 、 权威性不足。 1 .我 国著作权法上的规定不完善。( 1 )著作权法对所保护作 品范围的规定略显僵化。大部 分 国家都 是在 法律层 面上 通过开 放式 的定 义条款 来界定 所保 护 的作 品范 围 ,这 样做 的优势 在 于可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4(3):87-92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赵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对其构成要件要素和法定刑配置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仍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对罚金刑和资格刑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从明确罪名选择适用规则、调整法定刑、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著作品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22(2021)03-0087-06[DOI]10.13322/ki.fjsk.2021.03.011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已正式公布。

本次修改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来的第11次修改,历经3次草案审议。

2020年6月28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和2020年10月13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均未涉及著作权犯罪条文的修改,而2020年12月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一审稿的30处修改增加到48处修改,其中包括对规定著作权犯罪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著作品罪的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相应地进行修改是及时且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下,合理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了新的要求茁。

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处 , 出自己的建议, 提 以求对我 国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 键词 著 作权 著 作权 法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4 刑 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90 9(0 90 ・0—2 10—5 220 )30 70
性, 由此 不 难 看 出 著 作权 刑 事保 护 的 固有 困难 。 此 外 , 国 的 著 作 权 我 刑 事 保 护 主 要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二 百 一十 七 条 、 二 百一 十 八 条 的规 定是 我 们 讨论 著 作 权 刑事 保 护 的 第 基本依据。 程 中需 要 综 合著 作 权 法和 刑法 的 规 定 , 且要 依 赖 专 门的 执 法 机 关 予 而 以实 施 , 是其 利 用 效 率 却 很 高 , 著 作 权 刑 事 保 护 的 针 对 性 最 强 我 对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 S cey
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王 玉 凯
摘 要 当今社 会 , 立完善 的知 识产 权制度 是 一 国法制建 设 的重要 内容 , 过程 中 , 法 的保 护作 用无 可替 代 , 而我 国 建 此 刑 然 知 识产 权刑 事保 护 尚存亟 待解 决 的 问题 。 文 以著 作权 为视 角, 本 采用 比较 和 实证 的方法 分析我 国著 作 权 刑事保 护 的 不足之
究 作 为知 识 产 权 的组 成 部 分 , 著作 权 的 有 效 实现 亦 依 赖刑 法 的 有 效 法 第 四十 七 条 的理 解 是存 在 歧义 的 , 竟 是这 些 列 举 的 情 形 都 可 以构
保护。 根据 司法部门的统计 , 年我 国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犯罪总量 成 刑 事犯 罪 还 是 只 有 部 分 可 以按 照 刑 法 的 规 定 予 以刑 事 处 罚呢 ?法 近 递增 、 侵权手段 多样 、 为对象广泛等特点 , 行 危害 日益严 重。 管刑法 尽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

182E nterprise E conomy2012年第7期(总第383期)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张灵敏[摘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

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权益失衡情况依然存在,尤其在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授权机制、权利限制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对此,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市场途径寻求授权许可,进一步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规范其适用方式等措施,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7-0182-03[作者简介]张灵敏,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图书馆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江西南昌330100)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brought people with extremely convenience at the same time has brought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with much puzzling.In term of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our country has successively published a series of laws,regulations,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which play good standardized role in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However,the system still exposes a lot of deficiency,for instance,unbalanced rights and interests,in particular,imputation principle,damage compensation,licensing scheme,and rights restrictions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us,it is imperative to adopt the principle of fault presumption,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seek the permission through market,further expand the scope of reasonable utilization and legal permission and standardize their applicable ap-proach so as to gradually realize the maturity of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Key words :internet;copyright;legalprotection一、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现状(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试论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试论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产生 。
我们 不妨 直接按 法条 的字 面规 定 理解 为 委 托人 取 得 的 权利包 括人身 权 内容 , 所有类 似本 案委托人 的 目的将 毫 无 则 障碍 的得 以实 现 。但 是 同时 会 出现 令 大家 所 不 齿 的代 写 论
文 、 为作 画等有违 学术 道德行 为的正 当化 、 法化 , 代 合 同时 也
与人身权 不得 转让 的法理不 合 。 若依 照上 述分析 委托 人 依委 托 合 同取 得 的 著作 权 只 能 是 财产权 内容 , 么本 案委 托 人 要想 实 现对 财 产权 的行 使 , 那
委 托创作 合 同中的著 作 权 归属 条 款 可 以在 作 品完 成 前 商定 , 也可 在完成 之后 商定 。如 果在作 品创作 完成 之后 商 订 归属 , 则作 品一经 创作 完成 , 作者 也就原 始取得 了著作 权 , 此 时委托 人取 得的著 作权 属 于 继受 取 得毫 无 疑 问 。若 该 条 款 在作 品创作 完成之 前商订 , 则作 品 的原 始著 作权仍 是 由作 者 取得 , 虽然 这时作 品还 不存在 , 作权也 不存 在 , 著 但受 托人 有 完成作 品 的预期存 在 。只是 在 委托 作 品 自创 作 完 成之 时 归 属于 受 托人 的 著作 权 , 之 瞬间 又转 让 给委 托人 而 已。 随 ”由 此分析 委托 人依 委托合 同取得著 作权 属于继受 取得 。 既然委 托取得 著作权 属 于继 受取 得 , 意味 着委 托创 作 就
首先不 可避免 的涉及 到 的第 一个 问题就是 作 品的发 表 , 而发
表 权 属 于 受 托 人 , 要 征 得 受 托 人 许 可 。 当委 托 人 对 委 托 作 需
品不够 满意希 望作进 一 步修 改 、 删节 时 , 然 必 须征 得 受 托 仍 人许可 。手续 繁琐倒 在 其次 , 如若 受 托 人 坚持 不 愿修 改 , 或 者受托 人依此 要挟 索要 不 合理 价 款 。委 托人 要 么通 过 侵 权

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所谓著作权 的客体 ,即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 学者 的诟病 ,但却一直未曾变更。此次修改 ,源于美 国针
O 项指 控 。2 0 年 3 2 09 月 0 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 ,这个对象就是作品。所谓 对 该 项 规 定 向W T 专 家 组提 出 的7 制 度 ,一般 指 要 求大 家共 同遵 守 的办事 规 程 或行 动 准则 , 日,WT O针对 美 国诉 中 国知 识产 权保 护 与执法 措 施 案做 出
我 国著作权客体制度 的不足 与完善
郑 华聪
( 建 工 程 学 院 ,福建 福 州 3 0 0 福 5 1 8)

要 :适应 国内经济 文化和 科技 发展 需要 以及 国际知 识产权 发展需要 ,我 国著作权 法进行 了多次修改 。我
国有 关著 作权 客体 制度 方 面也进 行 了适 当调整 ,但仍存 在诸 多不足 ,集中体 现在作 品的概念 、分类 以及具体
分 类 ,但 是 ,这 种分 类 中存在 一 定 的不 足 。 比如 ,在 作 品 线条 、色彩 或者 其他 方 式 构成 的有 审 美意 义 的 平面 或者 立
的 一 分 类上 念 体 的造 型 艺术 作 品 。建 筑作 品 是指 以建筑 物 或者 构 筑 物形 级 ( 著
科 技 与 法 律
S in eT c n lg n a V 1 3 N , 0 ce c e h oo ya dL w o. , o5 2 1 9 1
入 到 了受 保护 的 范 围 。
分 类 ,不仅 采 用 了作 品性 质 和表 现 形 式相结 合 的 标准 ,而 且 还 采用 了创 作形 式 的标准 将作 品分 为 “ 作 ”和 原 “ 绎 演 作 品 ” 。其 他 国家 的立 法 也 同样 都 是采 用 了多 种分 类 标 准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

论新形势下我国三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市场保护三种机制。

然而,这些机制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下面我将分别介绍这些机制的局限性,并提出应对的措施。

首先,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及时性和灵活性。

由于法律保护需要经过司法审判程序,时间较长,难以满足当下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变革的需求。

另外,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对于诉讼成本较高的小微企业来说,难以有效维权。

二是执法难度大。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一系列规定,但实际执法中却存在着执法不力的问题,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有效打击。

尤其是在网络时代,隐匿性高、边界模糊的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踪和处理。

针对法律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法律保护力度。

要加强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变革。

同时,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完善司法审判机制。

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力度,适当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判决的及时性。

同时,要加强对著作权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官对于著作权法的理解和掌握。

三是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维权成本往往成为限制其维权的一大障碍。

因此,可以通过降低诉讼费用、增加维权补贴等方式,减轻小微企业的维权负担。

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行政执法难度大。

和法律保护机制一样,行政保护机制也面临着行政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是创新保护不足。

行政保护主要依赖于对著作权登记的审查,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和传播,著作权登记制度无法有效保护这些作品的权益。

针对行政保护机制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执法力度上仍然存在差距,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导致许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不敢有所顾忌。

二、侵权行为普遍存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还不够完善,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一些企业和个人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持漠视态度。

另外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主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出现抄袭、剽窃等行为。

三、执法缺乏力度: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

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与侵权企业的关系较为密切,导致执法行动受到干扰,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打击。

四、维权成本过高:目前维权成本较高,普通民众和中小企业维权难度较大。

一方面,维权成本过高,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很多个体和小企业很难承担。

维权程序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很多对于维权的企业和个人望而却步。

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弱,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甚至是误解。

一些创新人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不了解,很容易遭受侵权行为。

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较低,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以上就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共同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降低维权门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中版权保护不足的分析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中版权保护不足的分析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中版权保护不足的分析一、引言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当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版权保护不足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文化创意产业中版权保护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版权保护不足的原因1.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版权保护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等。

然而,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变化迅速,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但相关法律条款和修订草案仍在紧急修改阶段。

2.执法力度不够强劲尽管我国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部分地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限,对于专利、商标等复杂案件难以准确判断;同时,在资源和人员分配上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导致对于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版权保护工作难以全面展开。

3.市场监管不及时在市场中,各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由于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对于侵权行为的查处无法做到即时、高效。

此外,部分商家存在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版权保护的情况,未能自觉遵守版权规则。

4.意识形态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强调集体主义思想,对个体创造成果的保护程度相对较低。

在这种大环境下,一些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足够的认识,认为知识共享更为重要。

这种意识形态上的缺失导致了一些群体或个人视版权保护为次要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问题。

三、解决方案1.完善法律制度针对当前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和问题,应及早修订相关法律条文,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

增加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者惩罚力度,完善审理程序,加大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快速处理,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2.加大执法力度注重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

同时,加大资源和人员投入,确保版权保护工作得以全面推行。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侵权行为,并设立激励机制来鼓励举报者。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简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它不仅关乎到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也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现状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框架。

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维护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产权意识提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过去几年中,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渐增强。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我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

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我国科研机构和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技术创新成果,提升了我国的研发创新能力。

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的讨论和合作,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我国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国际合作支持。

不足之处法律实施和执法存在差距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实施和执法方面仍存在差距。

一些地方执法力度不够,侵权者被打击不力,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频发。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仍然较弱,依赖于单纯的技术和低成本竞争,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部分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申请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创新成果保护不力。

侵权行为难以取证部分侵权行为虽然存在,但由于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原因,导致侵权方往往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国家版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国家版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文化创新创造提供了坚实保障。

为全面总结国家版权保护工作,推动版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报告。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修订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2. 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据统计,2023年共查办侵权盗版案件1.2万起,涉案金额1.5亿元。

3. 深化版权行政保护加强版权行政保护,对侵权盗版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3年,共对1.5万起侵权盗版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4. 推动版权市场化运作鼓励版权交易,推动版权市场化运作。

2023年,我国版权交易市场规模达到1.5万亿元,同比增长10%。

5. 加强版权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保护合作,推动签订双边、多边版权保护协议。

2023年,我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版权保护合作协议。

6. 提升版权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版权公共服务水平。

2023年,全国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共为1.2万家企业提供版权登记、咨询、维权等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1. 版权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网络盗版问题突出。

2. 版权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

3. 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部分地区执法力度不足。

4. 版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尚不完善,部分版权交易市场秩序混乱。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持续完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与国际接轨。

2. 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3. 深化版权市场化运作,规范版权交易市场秩序。

4. 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版权公共服务水平。

5. 深化版权国际合作,推动签订更多版权保护合作协议。

总之,国家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需持续努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作风,为推动我国版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与此前的不同(背景、修订要点、意义与问题)一、著作权法修订的背景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随着公共政策的调整而转变的。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同样受到经济、科技、政策三大要素的影响,是符合新时代背的发展需求、契合未来愿景的。

(一)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逐步上升,推进著作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加强著作权国际保护、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也成为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再是向国际社会之外部压力妥协的结果。

世界贸易组织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并形成了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知识产权协定》。

(二)网络技术革命下媒体融合的现实立法需求第五次信息革命推动了著作权制度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改变了著作权主体的界定标准,也颠覆了著作权客体的利用方式,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代替产业模式中的商业机构成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体,使以往的权利配置模式难以继续适用,而网络用户的创作与传播动机的多元化,也使这种作品以及作品的利用方式不同于以往,获取经济收益并非创作与传播的唯一目的,其中更多的是一种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等非经济需求。

不仅如此,网络技术还使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认定机制发生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转变为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之责任。

著作权法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面对网络技术革命对现行著作权规则的严重冲击,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使之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无疑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评价和完善

关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评价和完善
逐渐实现个人利益于社会 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结果 。 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均有规定 ,由于各 国的情况不同 ,宽严程度 也有所 不同 ,前 苏联 、东欧等 国家 , 对 合理使用 的条件规定的较宽些 ,美英等 国家对合理使用则 规定了较 严格的条件。 为 了防止滥用 “ 合理使用 ”的规定 , 美 国17 年 的著作权 法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一 96 是使用 的 目的不是商业利润 ,而是为 了非赢利的教育:二是 被使用 的作品的性 质与内容应当适合用来为教育 目的服务 ; 三是 同整个 作品相比,所适用的部分仅仅是该作品的一小部 分,而 不是特 别重要的部分:四是此种对作品的潜在销售市 场和价值影 响不 大。在 实际使用作品时,哪种情况视为 “ 合 理使用 ”,哪种情 况超 出 “ 合理使用 ”的范围 ,如果著作权 人和使用者发 生矛盾 ,一般 由法院进 行裁决。 著作权法 的合理 使用 制度 是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 利 益 的重要砝码 。既要鼓励著作权 人进行 创作的积 极性,又需 要将人类思想宝库 的总和 不断扩 大,将 知识成果让更多的社 会公众受益 。 我 国著作权法规定 的 “ 合理使用 ”有 1种之 多,具体规 2 定在第2 条中 。第2 条规 定, “ 2 2 在下 列情 况下 使用 作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 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 当指 明作者姓 名 、作 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 著作权人 依照本 法享有 的其他 权利 : ( )为个人学 习、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 1 的作品 ; ( )为介绍 、评论某一作 品或者说 明某一 问题 ,在 2 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 3 为报道 时事新闻 , 在报纸 、期刊 、广播 电台、电视 台等媒体 中不可避 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 ( )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 4 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 、期刊 、广播 电台、电视 台 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 、宗教 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 作 者 声 明 不 许 刊 登 、播 放 的 除 外 ; ( )报 纸 、期 刊 、广 播 电 5 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机会上发表 的讲话 , 但作者 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的除外 ;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 6 者科 学研 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 者科研人 员使用 ,但不得 出版发行 ; ( )国家机 关为执行 公 7 务使用 已经 发表 的作品 ; ( )图书馆、档案馆 、纪念馆、博 8 物馆 、美术馆等 为陈列或者保存 版本的需要 ,复制 本馆收藏 的作 品; ( )免 费表演 已经发表 的作 品,该表演未 向公众收 9 取 费用 ,也 未向表演者 支付报酬 ; ( 0 1 )对设 置或者 陈列在 室外公共场所 的艺术 作品进 行临摹、 画、 影、录像:( t 绘 摄 1) 将 中国公民、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已经发表 的的 以汉语言文字 创作 的作 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 字在 国内出版 发行; ( 2 1 )将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摘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较单一,并且尚未设定判断标准,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的范围较窄。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合理使用之构成,因判断标准的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确定及不可预测。

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运行。

文章认为,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当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平衡各方利益,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在坚持纳入“三步检验法”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仅适用于兜底条款,以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合理使用;完善建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著作权立法将“利益平衡”作为宗旨和价值目标,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乎国家文化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利益。

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人和其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在不断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巨大冲击。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合理使用制度应如何安排才能进一步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有效解决著作权合理使用纠纷,值得探讨。

一、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一)立法现状在没有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自由使用属于著作权人且已经发表的作品,即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4节第32条,列举了12种权利限制例外的行为。

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立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几十年前在著作权法中制定的规则,详细例举例外的情形,但并没有纳入《伯尔尼公约》提供的“三步检验法”,①也没有仿照《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设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早期该种立法模式为司法实践指明了适用范围,有利于遏制合理使用制度的滥用。

但随着我国著作权的发展,该立法模式的滞后性也随之凸显,一些新增的“合理使用”行为无法可依,被划入侵权行为之列。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论文摘要作品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维权的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手段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定义谈起,通过研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述著作权人管理组织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上,2005年3月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给的定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与使用者订立有关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相关费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等等,这是从行为的具体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解。

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因自己行使权利不方便或者很难实现自身权益时,便将权利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以自己的名字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与使用者订立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最后将所得收益过渡给真正的著作权人的一种制度。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借鉴他国经验和自己探索的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取得了可喜的发展。

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做了初步的规定,同时也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地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出的《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认可。

最后,我国在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在机构设立、管理活动、管理原则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详细地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的限制了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出现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著作权法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在经过3次修订后,到现在任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虽然只是细节之处,但是有时往往这些细节会导致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出现,本文分析著作权三个方面的不足,同时给出这些不足带来的影响,以对我们立法人员给予参考。

讲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不断完善做一微薄贡献。

【关键字】著作权网络侵犯赔偿标准完善
中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做了第二次修正[1]。

之所以不断修订,是由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必须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使之与社会需要相适应,对作者和著作有更全面的保护。

一、中国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要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且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或感情;3、是固定于已知的和将来开发的任何有形表达介质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通过这些介质,有关的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某种机器或装置而被人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

4、作品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本身是无形的作品,因自身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而被视为成立时,作品就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存在,它体现了特定自然人的智力创作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体现了创作人的价值,因此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

作品遵循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二、我国著作权法缺陷
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到现在已经修订三次,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现在还应该是存在问题的,但是我们在不断的修订,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著作权法的重视和对著作保护的决心。

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从立法技术层面说任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准确概括出侵犯著作权的所有类型。

著作权客体的多种多样,内容也丰富多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也必然有复杂和多样的特点。

不法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样也会以各种形式发生。

我国著作权法用例举的方式规定15种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虽然具体,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设计并不完美,它没有对所有的具体侵权行为例举,所以它隐含了对例举作用的消弱甚至否定。

其中比较明显的不足是没有对单独对妨碍型侵权行为作出直接规定,而只是只能把它隐含于“口袋式”的含糊规定之中,显然不够突出,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概括有遗漏和片面性的可能。

“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重心在于通过制裁著作权侵权行为,使受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

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关键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正确认定”[2],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概括不全面、不鲜明而导致其外延过于狭窄,存在以偏概全之弊端,导致司法实践上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不利于准确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不能充分发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用。

2、网络侵犯损害难以认定,赔偿标准没有细化。

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

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

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

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害,应当结合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获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

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作品的发行,但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

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
率极大降低),则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

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

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

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

鉴于我们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

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

但是,就网络著作权侵权而言,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此外,对于侵权赔偿的数额标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无疑会给此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带来隐患。

3、对著作权人自己使用作品和行使著作权没有受到法律保护上的重视。

著作权具有支配权的性质,著作权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行使其著作权,并借此实现其权益。

“使用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3]对于作品的使用既包括著作权人自己使用,也包括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其中著作权人自己使用作品更为经常和典型,而且“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作品的使用方式越来越多。

”偏重规定了因他人实施非法使用等行为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而且著作权法规定的该类侵权行为大多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前提条件,致使一方面在立法倾向上出现了“为未经许可的使用人着想过多,而为权利人着想过少的有失公平的偏向,另一方面大大缩小了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范围,因而只对该类著作权侵权行为做出规定而对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不予直接规定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由于著作权人自己使用其作品是行使著作权的最主要形式,因此,在著作权人自己使用其作品过程中受到他人不法妨碍而致使其不能或者无法行使著作权,进而使其不能实现其利益的情形不可能不存在。

从实践情况看,这种情形不仅存在,而且还大量存在,应属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典型形态。

尽管“侵害著作权主要是通过对作品的使用表现出来的,但不能把侵犯著作权只限于擅自使用作品的行为。

”[4]。

我国著作权法却对著作权人自己行使和实现著作权过程中因受到他人妨碍等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没有予以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缺憾和漏洞,致使立法过于侧重于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行为形态而忽略了间接侵权行为形态,似乎在强调和鼓励著作权人自己积极行使著作权方面显得非常薄弱。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存在不足,但是我们国家还是法制的建设期,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更正与修订,就能够使著作权法不断的完善。

以上的缺陷需要完善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为了确保立法全面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并且为了实现立法用语和内容的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

一方面,通过概括式方式把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分为三类:即不法使用型侵犯著作权行为、不法享有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和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把妨碍型侵权行为作为一种侵犯著作权的典型、独立形态加以规定。

另一方面,再采用列举式方式具体规定前述每一大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

2、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权益制定出详细的赔偿标准,提高违法人的违法成本。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赔偿方面没有一个详细的标准,使得现行的著作权人的理赔存在困境,责任不好认定,是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所以制定一套详细的侵权标准有利于对网络著作权人的保护。

3、为了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应补充规定排除妨害等民事责任形式,扩大民事责任在侵犯著作权上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在于设定充分有效的著作权救济措施,“为权利的顺畅实施提供一种常规性的手段”[5]。

民事责任即是最直接的救济措施和手段。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事责任作为著作权救济措施和手段的作用,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尽可能涉及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所有领域,民事责任的形式应与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多样性相对应、相适应。

著作权法在保留原有民事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和补充排除妨害等民事责任形式,专门适用于因妨碍型侵犯著作权行为导致著作权被侵犯而需要救济的场合。

只有我国的著作权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强化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有益于积极鼓励和促进著作权人自己更好、更主动地使用其作品,行使其著作权,从而充分实现其权益。

民事权利的动态享有和实现比权利的静态存在和归属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强化著作权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有利于充分体现和发挥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价值。

更好地发挥著作权法的作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著作权法
[2]:戴建志、陈旭主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65页。

[3]:杨立新主编:《侵权法》(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805页。

[4]:王利明主编:《民法。

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333页。

[5]: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第355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