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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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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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9月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的实施细则》(桂国土资发〔2012〕86号,以下简称“《细则》”)。
自《意见》和《细则》印发后,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规定开展土地登记工作,有力推进了我区土地登记规范化工作。
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地方仍存在违规抵押登记、土地用途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土地登记资料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各类土地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并告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在接收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时,要严格对照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对资料不完备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土地登记资料,对土地登记资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明确宗地分割、合并和调整边界等变更登记程序宗地的划分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的程序划定。
宗地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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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桂国土资办[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预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中心:受冷空气影响,我区持续出现低温阴雨天气,气温比常年同期偏低,部分高寒山区出现道路、供电线路和供水管道结冰现象,局部地区出现了雨雪冰冻灾害。
今年1月2日,大化县板升乡发生一起危岩崩塌事件,造成1死1伤。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范工作,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把做好防范低温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要充分认识在持续低温阴雨天气条件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影响,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性,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监测预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意天气变化。
要克服恶劣气候造成的不利条件和困难,督促各群测群防点加强监测,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当地群测群防体系,检查人员和措施到位情况,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前兆,确保发现险情能迅速预警撤离。
三、切实做好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时值春节来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层层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核报灾害信息,并严格按照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地灾评估说明书
![地灾评估说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211f8c7a866fb84ae45c8dd2.png)
目录第一章前言 (1)一、项目由来及主要任务 (1)二、评估工作依据 (1)三、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一)项目概况 (2)(二)工程分析 (3)四、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 (3)(一)评估范围 (3)(二)评估级别 (4)五、评估工作情况简述 (4)第二章地质环境条件 (6)一、气象、水文 (6)(一)气象 (6)(二)水文 (6)二、地形地貌 (6)三、地层岩性 (7)四、地质构造与地震 (7)五、岩土工程地质条件 (8)六、水文地质条件 (8)七、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9)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9)一、地质灾害发育现状 (9)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10)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10)一、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加剧的地质灾害 (11)二、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 (11)第五章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13)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13)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13)第六章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3)一、防治分区 (13)二、防治措施 (14)第七章结论与建议 (14)一、结论 (14)二、建议 (15)评估说明书分发单位清单 (15)附图:1、**县**乡**村**移民安置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图2、**县**乡**村**移民安置工程A--A'地质剖面图第一章前言一、项目由来及主要任务受**县**乡**村**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我院对**县**乡**村**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主要任务是:(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 382—2006)(以下称《规程》),划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和确定评估范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初步查明评估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类型及其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发育特征、分布规律、产生的自然及人为因素、稳定状态、危害程度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61f1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41.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12ad690d0d233d4b14e69d3.png)
审定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矿山名称: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矿矿山地址:广西隆安县南圩镇提交单位: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单位: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时间:二O一六年十月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提交单位: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时间:2016年10月目录评估单位资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写人员分工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委托书. (4)意见函 (5)承诺书 (6)编制单位对本方案的初审意见 (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审查申请登记表 (1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前言 (18)1.1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 (18)1.2方案编制工作概况 (18)1.3方案编制依据 (25)1.4方案的服务年限 (28)2 矿山基本情况 (29)2.1矿山概况 (29)2.2矿山自然概况 (35)2.3社会经济概况 (36)2.4地质环境背景 (37)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范围与级别 (45)3.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范围与级别 (45)3.2现状评估 (46)3.3预测评估 (52)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和土地复垦区、复垦责任范围划分 (67)4.1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67)4.2土地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确定 (68)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69)5.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原则 (69)5.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69)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74)6.1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 (74)6.2矿山土地复垦工程 (88)6.3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监测工程 (104)6.4管护措施工程设计 (106)6.5工程量测算 (107)7 经费估算及经济可行性分析 (111)7.1估算说明 (111)7.2总体工程量 (119)7.3经济可行性分析 (120)7.4估算结果 (120)8 工程总体部署及进度安排 (160)8.1总体工程部署 (160)8.2年度实施计划 (162)8.3工程费用安排 (163)9 保障措施 (165)9.1组织保障措施 (165)9.2技术保障措施 (165)9.3资金保障措施 (165)9.4公众参与 (166)9.5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167)10 结论与建议 (167)10.1结论 (167)10.2建议 (169)插图1:矿区照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棠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棠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43ec5ca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09.png)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棠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棠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海棠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海棠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用地进行调查。
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目位于海棠区,用地调查面积约1627288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具体的土地调查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土地调查红线图。
土地权属(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为风塘村委会集体土地约760065平方米、洪李村委会集体土地约2019平方米、龙海村委会集体土地约518197平方米、龙江村委会集体土地约75143平方米、椰林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0675平方米、庄大村委会集体土地约35311平方米、三亚林场国有土地约174890平方米、市政府土地约2912平方米、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47401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农用地约953887平方米(其中沟渠约7492平方米、灌木林地约19526平方米、果园约25035平方米、旱地约9742平方米、坑塘水面约5968平方米、农村道路约27195平方米、其他草地约158740平方米、其他林地约50638平方米、其他园地约20500平方米、乔木林地约105628平方米、设施农用地约250平方米、水田约523173平方米),建设用地约116414平方米(其中城镇村道路用地约119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约8735平方米、公路用地约57599平方米、公用设施用地约1587平方米、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约25193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约20666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605平方米、特殊用地约1910平方米);未利用地约556987平方米(其中河流水面约532638平方米、内陆滩涂约24349平方米);该项目用地已纳入三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清单范围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59ac62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57.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桂政办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自治区本级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或置换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财政厅注入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二)自治区财政从已供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本金(股本金)所获得的收益;(四)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及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五)采用土地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土地收储和土地开发资金;(六)上述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七)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dc0e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2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解析(1)
![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解析(1)](https://img.taocdn.com/s3/m/46202743e518964bcf847cd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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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柳州市2013年第一批次镇建设用地 (已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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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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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道路(以栅格图判断)
(一)已上图(栅 格图,下同),走 向基本相符或总体 走向一致,或位置 范围发生部分偏移, 但涉及乡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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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乐业县火卖旅游生态停车场建设用地 (需更新数据库)
同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 本中的管制规则: 1、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 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 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2、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 坏生态及景观资源的农业生 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 设; 3、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 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 设活动。
例:藤县2013年第六批次 镇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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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用地绝大部分落在允许建设区内,但仍有误差, 如单独地块超出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大于本地块面积 的1%。
( 根据独立选址或批次项目的具体情形进行相
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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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1、局部调整方案编制格式参照国土资发[2000]201号文,主要内容包括: 局部调整说明报告、局部调整方案表、附图及电子数据光盘。 2、规划修改和规划调整按照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发 [2012]2号和桂国土资发[2012]83号、113号文等要求进行。 3、规划数据库变更材料包括: (1)文字和数据材料: ①规划数据库变更说明(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数据库变更的原因及符合的 情形、涉及变更的图层); ②变更数据所在乡镇规划局部图(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规划局部图); ③电子数据(按照桂国土资发[2012]83号文等的要求整理的规划数据库 变更电子数据); ④录入以上材料的电子光盘2份。 各地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 (2)工作主体和要求:由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桂国土资发[2012]83 号文等的要求整理规划数据库变更的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及图数一致性负责。电子数据库变更材料随建设用地的报批材料一并上报厅 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重新上报。 4、基本农田核销要按照桂国土资办[2013]268号文等要求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3409a8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3d.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c9ab6f17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08.png)
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确立了矿业权分级审批登
记制度。其中,探矿权审批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
管部门负责,未进行分级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由
部、省、市、县四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矿产资源(以下简称“两
第30卷增刊1 2021 年 6 月
中国矿业
CHINA MINING MAGAZINE
Vol. 30 , Suppl 1 June 2021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 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王燕东1!
L 吕 !
2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北京100083;
2.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对矿业权审批登
记权限进行了调整完善。探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
调整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跨省、领海及
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商投资勘查以及34个重要
矿种的 矿权
登 ! 情形 省级
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调整为:
文章编号:1004-4051(2021)S1-0037-05
Thinking about the exercise of the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ssets: based on 1heperspeciveof1hechangeofminingrigh1approvalandregis1ra1ionjurisdicion
2019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 见》,要求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级政府代理行使自 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就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c37e1a6d1f34693daef3ee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966a7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9b.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3.16•【字号】桂国土资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1.凡在广西境内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矿业权)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2.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广西其他优势矿产(见附件1)。
3.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2012年度桂林市拟录用公务员公示(第三批)xls
![2012年度桂林市拟录用公务员公示(第三批)xls](https://img.taocdn.com/s3/m/c50a6018866fb84ae45c8d8a.png)
2012年度桂林市拟录用公务员公示(第三批)
2012年度桂林市拟录用公务员公示(第三批)
2012年度桂林市拟录用公务员公示(第三批)
2012年度桂林市拟录用公务员公示(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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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桂林市拟录用公务员公示(第三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19d2ce9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3.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桂国土资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我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切实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推动我区绿色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土地复垦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和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本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落实。
(一)自治区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土地复垦工作。
建立和完善全区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制度、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建立全区土地复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对自治区审批的矿山和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批,对全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在线监管和抽查。
(二)设区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对市本级审批的矿山和报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表)的评审、审批,以及市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批。
负责本辖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数据库、土地复垦监管制度,做好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县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对本级审批的矿山和临时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表)审批、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查报批。
广西田林县那比金矿区
![广西田林县那比金矿区](https://img.taocdn.com/s3/m/aac799e2b52acfc789ebc9e7.png)
广西田林县那比金矿区(处置国家出资查明资源价款)采矿权评估报告山连山矿权评报字[2021]089号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S L SBEIJING SHANLIANSHAN MINING DEVELOPMENT CONSULTATION CO., LTD.广西田林县那比金矿区(处置国家出资查明资源价款)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山连山矿权评报字[2021]089号评估对象:广西田林县那比金矿区(处置国家出资查明资源价款)采矿权。
评估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评估机构: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处置广西田林县那比金矿区国家出资查明资源的矿业权价款之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需对广西田林县那比金矿区(处置国家出资查明资源价款)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提供该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公平、合理的市场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
评估日期:2012年10月18日至2021年12月20日。
评估方式:收入权益法。
评估要紧参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D+E级(即333+334?)金矿石量1372163吨、金属量Au1294千克、平均品位Au0.94克/吨;(333)资源量可信度系数,(334)? 资源量不参与评估量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矿石量万吨、金属量Au37.10千克、平均品位Au0.90克/吨;采矿回采率95%,矿石贫化率5%;采出矿石即入选原矿平均品位Au0.85克/吨,选冶综合回收率%;可采储量矿石量万吨;生产规模原矿万吨/年;矿山效劳年限及评估量算年限年;产品方案为合质金(%);产品不含税价钱元/克;折现率8%。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本地市场分析,依照矿业权评估的原那么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式和评估参数,通过认真计算,确信广西田林县那比金矿区(处置国家出资查明资源价款)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评估价值(D级资源量金金属量53kg)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叁拾捌万陆仟捌佰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https://img.taocdn.com/s3/m/067ca8a0a0116c175f0e48d6.png)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19号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20号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规则(试行)的通知
9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
桂卫发〔2015〕39号
9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与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卫疾控发〔2016〕39号
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桂国资发〔2018〕2号
桂财采〔2018〕25号
56
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文号
5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不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采〔2018〕52号
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桂水基〔2017〕4号
87
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水基〔2017〕14号
88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基〔2017〕22号
89
关于印发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药招办〔2012〕10号
桂财采〔2012〕9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模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c8f6c671f524ccbff02184c3.png)
编号:桂国土资地灾备〔2013〕号
建设项目名称
评 估
111°13′23″
北纬
23°27′34″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人
项目名称
电 话
用地性质
传 真
评
估
单
位
名 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人
评估资质
电 话
传 真
评
估
报
告
报告名称
报告主编
电 话
专 家 组
审查时间
专家组长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
本评估报告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69号)、《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382-2006)和《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规程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 117号)等要求完成编写,我单位对该报告评估结论负责。
(单位签章)
2012年9月27日
建设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
本单位承诺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单位签章)
2012年9月28日
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 日
①旱改水技术路线
![①旱改水技术路线](https://img.taocdn.com/s3/m/e9180ecd524de518964b7df4.png)
广西450122110050一、项目概况1、项目目的近年来,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部分地区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现占补平衡;二是新增耕地质量越来越低,各地新开垦的耕地质量普遍不高,占优补劣现象比较严重。
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保护耕地资源,提升耕地质量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针对新的形势,国家积极顺应形势发展,出台一系列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及重大举措,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提质改造,就是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我国南部沿海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展迅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尤其严峻,耕地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开展也面临新的考验。
我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全面开展耕地提质改造行动。
通过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既按期兑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承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数量总体稳定、耕地质量不下降,又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助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2、项目任务完成县辖区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实施。
第一阶段粗选地块(1)在一调二调数据基础上,初步筛查可能具备提质改造的耕地(旱改水)潜力地块。
(2)在二调数据库中选取面积较为集中连片的旱地主要分布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来规划为水田的区域,建议面积不小于300亩的地块,结合91地图初步筛选有明显水源(河流,水库等),地形起伏较小的区域作为具备提质改造的耕地(旱改水)潜力地块。
(3)上述(1)、(2)筛选图斑建议叠加扣除已经实施“高产高糖”双高糖料蔗基地项目范围,已批复建设区,城市城镇周边未来可能扩大的建设区等潜在不可建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