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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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二次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第68号令”),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要求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第68号令,切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的土地“闸门”作用,实现用地预审“材料简化、难度降低”,促进建设用地审批整体流程“时间缩短”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用地预审材料要求(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的材料清单。
1.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见附件1)。
2.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要求列明引用的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有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等。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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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1-201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土地整治规划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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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
199
3615
表5:南宁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表
重大工程名称
实施规模(公顷)
可增加耕地面积(公顷)
投资规模(万元)
建设期限
涉及县(市、区)
涉及乡镇
河流冲积平原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大工程
23520
860
110000
2011-2015年
横县、南宁市市区
横县横州镇、校椅镇、云表镇、马岭镇、镇龙乡、邕宁区那马镇、那陈镇、大塘镇、南晓镇、新江镇、百济乡
4498.86
——
6848.97
135.24
1198.44
8396.87
6635.15
538
209.82
附表2:南宁市土地整治规划控制指标表
指标
单位
目标
指标属性
一、数量指标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公顷
118010
约束性
万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片数
片
12
预期性
土地整治总规模
公顷
118791
预期性
2013-2015年
37
西乡塘区
农用地整治
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创业分场土地整治项目
坛洛镇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创业分场
2013-2015年
41.86
318.39
236.32
19
7.41
江南区
39948.62
353.09
1
451.58
9.02
68.88
360.69
278.15
24
9.36
良庆区
29532.68
303.58
1
247.02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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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贵政通〔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342号)精神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技术要求,对2020年11月13日公布实施的贵港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是在2018年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土地定级估价方法确定的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二、本次基准地价为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决策、制定土地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价格等事项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宗地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价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本次基准地价公布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贵港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四、自本次基准地价公布实施之日起,2020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贵港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评估)成果终止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3日。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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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解读
无
【期刊名称】《南方自然资源》
【年(卷),期】2022()1
【摘要】为规范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2021年年底,广西自然资源厅对原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桂国土资发[2015]78号)进行修订,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
【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西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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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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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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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唐芳陈富宁杨惠楠甘廷炎黄玉莉
参与起草人:石成云雷征秦歆华梁艳玲姚静林
杨韵鋆许可徐航建邓强阳柳凤
熊仁元叶宗达丘跃胡清海文振钊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广西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18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15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1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9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5万元/公顷。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卫生、物流。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产出强度、地均税收七项指标;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学校用地总面积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容量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每床用地面积、每人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有效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内部物流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七项指标。
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建设用地政策优化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建设用地政策优化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686a980f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86.png)
加油站是公路沿线的重要服务设施,随着其功能向多元化、综合化发展,现有的加油站相关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已无法满足发展的新需求,广西迫切需要优化相关用地政策。
研究小组基于加油站现行政策规范,结合普通国省干道沿线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从规划、选址、供地等环节探索广西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建设用地政策的优化路径。
一、加油站用地政策现状成品油市场和加油站经营具有特殊性,因此商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针对加油站市场准入、用地规划、服务设施标准等方面印发了相关政策规范(重要政策见表1)。
商务部门规范市场准入,要求加油站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编制并落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规范用地秩序,要求加油站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严格限制加油站建设用地规模,且加油站布点需要符合相关规划;交通运输部门为了提升公路服务水平,要求加油站建设在普通公路服务区,完善加油服务功能等。
二、存在问题(一)规划衔接不足加油站规划与普通国省干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不足。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桂商改发〔2009〕6号)等文件要求,加油站布点需要编制成品油销售体系发展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加油站布点规划,并以此作为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目前,广西现行加油站规划主要按照市、县域行政单元展开编制,偏重考虑宏观布点数量和总体服务均衡问题,具体空间落位与普通国省干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少衔接。
而普通国省干道规划并没有明确加油站、加气点等服务设施布点要求,从而导致沿线服务设施过于零散,服务区功能配置不足。
因此,广西迫切需要编制加油站与普通国省干道的一体化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以满足普通国省干道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二)建设缺乏统筹加油站与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服务区建设缺乏统筹。
加油站与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服务区均属于交通沿线服务设施,但受商务、交通运输部门分头管理体制影响,普通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与服务区在过去大多单独选址、分开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61f1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41.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明确职责规范操作——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职责规范操作——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0e81973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89.png)
明确职责规范操作——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左旭阳;孟凡解;陆捷【摘要】2011年3月17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同下发的还有项目立项审查要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和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3月30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在桂林联合召开了全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相关办法,扎实推进广西土地整治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对规范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期刊名称】《南方国土资源》【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3页(P23-25)【作者】左旭阳;孟凡解;陆捷【作者单位】广西国土资源厅、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广西国土资源厅、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广西国土资源厅、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正文语种】中文2011年3月17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同下发的还有项目立项审查要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和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
3月30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在桂林联合召开了全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相关办法,扎实推进广西土地整治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
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对规范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西土地整治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末,从无序、零星、小规模的土地开垦开始,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逐步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和局面,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要事业,成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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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532
0.6
35%
27
3260
2486
1925
1523
1300
557
0.8
35%
28
3260
2373
1796
1360
1296
462
0.9
35%
29
1826
1392
1051
834
688
557
1.1
35%
30
1734
1139
949
722
696
557
0.7
35%
31
3001
2087
1650
1190
二、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广西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参照执行。本控制指标所列用地指标为控制上限,下限应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中小学宜预留发展用地。
三、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审批教育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确定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教育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尺度。
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dc0e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2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内容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
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3409a8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3d.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审批(审查)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审查必须按照合法有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查,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负责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设计及时下达批复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贺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苍昭高速工程建设用地)
![贺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苍昭高速工程建设用地)](https://img.taocdn.com/s3/m/75c85949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49.png)
贺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苍昭高速工程建设用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贺政告〔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苍昭高速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然资源部以《关于梧州至乐业公路广宁经苍梧至昭平(广西段)(贺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426号)批复梧州至乐业公路广宁经苍梧至昭平(广西段)(贺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97.7081公顷。
现将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梧州至乐业公路广宁经苍梧至昭平(广西段)(贺州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用地位置)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该项目用地需征收平桂区水口镇芳江村民委员会岭一、岭二、马坪、马氹、高廊、鸡扶、龙映村民小组,高林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深步、石景、车儿、高车、黄坎村民小组,龙坪村民委员会龙坪二、龙坪三、龙坪四村民小组,寨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不另、公礼、寨脚、山根、杨梅、湴田、白爽、石亮、竹两、罗洋、茶坪、青年、龙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97.7081公顷,其中水田1.4889公顷、旱地1.9523公顷、果园1.0702公顷、其他园地0.0010公顷、乔木林地78.1242公顷、竹林地7.0760公顷、灌木林地0.4766公顷、其他林地6.7404公顷、其他草地0.0130公顷、农村道路0.3238公顷、沟渠0.0632公顷、设施农用地0.0249公顷、农村宅基地0.3016公顷、内陆滩涂0.0520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该项目用地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平桂区公会镇等3个乡镇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批复》(贺政函〔2022〕9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cac63d6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bc.png)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11511d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56.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我厅批准立项,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大学主编的《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跨座式单轨连续轨道梁施工技术规程》,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主编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
标准编号如下:《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BJ/T45-162-20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45-163-2024)《跨座式单轨连续轨道梁施工技术规程》(DBJ/T45-164-2024)《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DBJ/T45-165-2024)《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规程》(DBJ/T45-166-2024)以上标准于2024年3月5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c3040c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7f.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
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1.21](https://img.taocdn.com/s3/m/cec0b55269eae009581bece7.png)
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2015年12月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目录目录 (I)前言 (1)1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情况 (4)1.1 基本情况 (4)1.1.1 行政区划和人口构成 (4)1.1.2 生活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4)1.1.3 餐厨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6)1.1.4 农村人口及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8)1.2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 (8)1.2.1 规划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 (8)1.2.2 规划任务及实际完成情况 (9)1.2.3 保障措施 (22)1.3 收费、运行及监管情况 (22)1.3.1 收费 (22)1.3.2 运行 (22)1.3.3 监管情况 (22)1.4 总结 (23)1.5 “十三五”面临形势 (24)1.5.1 经济发展加速转型 (24)1.5.2 加速生态文明建设 (25)1.5.3 提高处理技术水平 (25)1.5.4 加大运营投入,提供运管水平 (25)2 “十三五”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5)2.1 指导思想及原则 (26)2.1.1 指导思想 (26)2.1.2 总体思路 (26)2.1.3 规划原则 (26)2.1.4 范围 (27)2.2 目标............................................................................................................................................ 27 3 “十三五”需求分析 . (27)3.1 人口 (28)3.1.1 规划范围 (28)3.1.2 人口预测 (28)3.2 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28)3.2.1 生活垃圾成份构成 (28)3.2.2 生活垃圾清运量预测 (29)3.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及设施需求预测 (31)3.4 餐厨垃圾清运量预测 (41)4 “十三五”规划任务 (42)4.1 处理设施能力建设 (43)4.1.1 “十三五”规划能力建设 (43)4.1.2 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及处理方式选择 (44)4.1.3 建设投资 (45)4.2 收转运体系建设 (46)4.3 存量治理 (46)4.4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47)4.4.2 技术及产品 (48)4.4.3 管理措施 (48)4.4.4 地方政策 (48)4.5 垃圾分类 (48)4.6 监管能力 (48)4.6.1 能力建设 (48)5 “十三五”规划实施计划 (49)5.1 实施范围、内容 (49)5.1.1 实施范围 (49)5.1.2 建设内容 (49)5.2 进度计划 (50)5.3 年度安排 (50)5.4 项目职责 (51)5.5 考核指标 (51)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6 “十三五”规划保障措施 (51)6.1 政策机制保障 (52)6.2 资金保障 (52)6.3 技术保障 (52)6.4 监管保障 (53)7 政策建议 (53)7.1 政策支持建议 (54)7.2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主推产业、技术建议 (54)7.3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建议 (54)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国沿海的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边疆,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丰富的多民族山区沿海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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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九、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投产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6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0万元/公顷。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上述标准,否则不予供地。工业项目工业产出强度及地均税收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工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63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56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4300万元/公顷。
二、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三、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参与起草人:石成云雷征秦歆华梁艳玲姚静林
杨韵鋆许可徐航建邓强阳柳凤
熊仁元叶宗达丘跃胡清海文振钊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广西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卫生、物流。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产出强度、地均税收七项指标;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学校用地总面积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容量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每床用地面积、每人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有效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内部物流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七项指标。
本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邮编:53002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唐芳陈富宁杨惠楠甘廷炎黄玉莉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3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2200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3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800万元/公顷。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经依法批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企业或园区其他企业职工住房的除外)。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18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15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1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9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5万元/公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修订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一五年十月
前 言
2010年4月2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以此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实施至今已有5年,对促进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控制指标逐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四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了修订,同时新设了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审查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