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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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汽车维修工时测定及应用规范第1部分

《事故汽车维修工时测定及应用规范第1部分

《事故汽车维修工时测定及应用规范第1部分:涂装标准工时》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事故汽车维修工时测定及应用规范 第1部分:涂装标准工时》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小组 二〇一八年五月 《事故汽车维修标准工时测定及应用规范第1部分:涂装工时》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达的团体标准编制任务,计划编号2018024-IAC,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事故汽车修理工作委员会、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组成,共同完成此项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背景与意义目前在汽车维修过程中,原有工时体系随着维修行业的市场化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汽车种类和车型快速增长的需求,目前对于事故车辆的维修工时市场上还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喷漆测定和应用标准。

 各保险公司在事故车定损中依赖各品牌的主机厂工时标准来对国际品牌维修工时费用进行定损、依赖市场协议价来对普通品牌车辆进行事故车维修工时的定损。

由于主机厂工时标准优先考虑了主机厂的运用场景,与事故车维修场景有所差距,由此带来了定损的误差和不便。

根据市场协议价确定维修费用,缺乏科学依据,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很难保证客观公正性。

 另一方面随着人力成本的增加,维修行业在事故车维修中人员成本的支出已经超过了物料成本的支出。

为了准确计算人员成本支出和科学厘定维修人员薪酬体系,目前绝大维修企业也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工时体系来衡量维修工作量的大小。

 本标准可以通过实车测试和合理推导的方法制定规范准确的事故车喷漆维修工时,为维修企业工时计算、保险公司事故车定损提供相关行业规范应用,同时也可为管理部门规范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三、标准编制原则1. 一致性原则本标准参考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标准化资料,且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承接,与我国公文格式方面的规定相一致。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5篇)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5篇)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一)维修部的车辆统一由维修部主任调动。

车辆所用油料,由维修部主任严格按使用状况掌握批准。

(二)车辆的维修、中修、大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维修部主任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三)驾驶员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用车办私事,夜间按规定将汽车入库,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存放外面过夜。

(四)驾驶员的定期培训,车辆年检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

(五)对于私自用车或因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它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

(六)驾驶员应严格遵章驾驶,做好车辆的保洁和日常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2)1.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并且确保持证齐全、驾驶技术熟练。

2.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对所驾驶的车辆有充分的了解,包括车辆性能特点、操作方法以及常见故障处理方法。

3.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使用。

4. 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

5. 车辆使用人员不得擅自私用或借用维修服务部的车辆。

6. 车辆使用人员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任何故障或意外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

7.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进行出车和回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或时间。

8. 车辆使用人员在停车、加油等操作时必须注意安全,并确保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9. 车辆使用人员在车辆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车内,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整洁的状态。

10. 对于车辆出现的任何损坏或故障,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理和维护。

以上规定适用于维修服务部的车辆管理,旨在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维护,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3)车辆管理规定如下:1.车辆登记管理:所有维修服务部的车辆必须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所有人、购车时间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汽车修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汽车修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和修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相关技术培训。

第三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增加维修项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条未经车主同意,不得私自更换汽车零部件,不得造成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损失。

第五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应按照标准作业流程进行,不得漫天要价,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维修和修理人员应做到专业、诚信,尊重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第二章维修费用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的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滥用材料。

第八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给车主。

第九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的质保期为三个月,质保期内如出现同样的故障,应免费维修。

第十条维修和修理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高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合格。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维修和修理人员应正确使用和保护工具和设备,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操作、电气操作和化学品使用的安全规定,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维修和修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事故处理的技能,提高应急能力。

第四章投诉处理和违规处罚第十五条车主对维修和修理工作有异议或投诉时,应及时向维修公司提出,维修公司应认真处理,并向车主解释原因。

第十六条维修公司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依法进行,轻者警告,重者罚款或撤销资质证书。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2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2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修方)与送修单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

合同必须按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修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承修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在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按规定的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主要内容:承、托修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及地点;合同编号;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维修类别及项目;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送修日期、地点、方式;交车日期、地点、方式;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

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

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4、参加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返回局机关待命);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

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

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

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汽修管理制度一、汽车维修质保及服务承诺制度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汽车竣工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休息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售后经理负责。

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

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1.进厂检验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维修工作的管理,保证汽车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汽车维修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维修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条汽车维修工作应按照维修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增减维修项目或超出合理时间。

第五条汽车维修工作应遵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手段诱导消费者。

第六条汽车维修工作应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推广节能技术和环保材料。

第七条汽车维修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汽车维修机构应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维修项目第九条汽车维修机构应明确维修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客户提供详细的维修方案和费用明细。

第十条汽车维修机构在开展维修工作时,应按照车辆的实际情况和客户需求,提供适当的维修方案并经客户同意。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机构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不得使用低劣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维修项目外的问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在维修结束后,应详细记录维修过程、所用材料、工时等信息,并向客户提交维修报告。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四条汽车维修机构应定期对其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汽车维修机构应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机构应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对维修的零部件和材料提供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好企业的声誉。

第十八条在汽车维修过程中,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手段诱导消费者。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2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2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一、责任界定1、机电机运队负责全矿所有矿车、材料车、水泥车、专用车、人行车等运输车辆的维修工作,建立牌板、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2、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负责大巷、石门、采区轨道片口及采区上平巷范围内的坏车处理工作,并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

同时井下要定点存放部分新轮对,以备及时更换坏轮对之用。

凡升井维修车辆,由机电机运队下达车辆维修委托单(注明车辆型号,委托日期,维修期限等),由机电机运队在限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完好,维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3、掘进工作范围内的坏车由其自已处理或处理到采区车场交运搬处理,需要更换轮对时可同调度站联系由机电机运队供给,但更换的坏轮对要及时升井。

二、考核1、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不完好车辆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否则每发现乱放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____元。

2、井下任何生产场所发现坏车不及时处理,超过____小时按____元/辆对责任单位罚款,每拖一天加倍罚款。

3、在用矿车要做到台台完好,否则每台罚款____元。

4、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实行月检或抽检,每发现一辆缺油或缺少零部件,对责任人罚款____元,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掉道影响生产时每辆对机电机运队罚款____元。

5、矿车报废必须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及机电机运队联合鉴定。

擅自乱割矿车备件按____元/辆罚款。

擅自报废矿车按____元/辆罚款。

6、平板车严禁私自钻孔,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____元,联责单位负责人____元。

7、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____元。

8、矿车及其它车辆综合完好率,月度必须达到____%以上。

9、矿车及其它车辆的完好率检查和考核由机电科负责。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车辆维修管理工作,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所有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

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严禁利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行走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七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第八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三)收车人姓名。

第九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车辆维修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方案

车辆维修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方案

车辆维修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方案4・3.2.1、车间管理细则目的:为使车间管理工作规范化,便于管理及操作,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本厂形象。

1、接到维修派工单,如客户在车旁必须在一分钟内达到与客户沟通。

2、尽量使用礼貌用语“您好,我负责为您维修车二3、按工单项目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如有必要请查阅维修历史。

按维修时间按时完工,特殊情况说明;并告知客户你将要做什么(如:领料、检测、试车等)。

4、需进工位的车辆由主修或有移车证的人员将车开上工位;严禁无证移车。

5、维修过程和检测项目的结果必须清楚明确填写于工单上,并由车间输入电脑储存备查。

6、在厂维修车辆保养,必须为客户作常规检查并告诉客户存在的问题(测量轮胎气压、目视轮胎磨损情况、四轮及转向有无松旷)。

7、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维修规范操作,如发现拆卸部件有隐患(属上次维修或车辆自身原因),查阅历史了解情况并告知车间及业务接待。

8、维修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或配件不全,及时与车间和业务接待联系,并按要求(车型、车主电话、业务接待)填写订料单交车间和库房;维修换料需由车间或业务接待通知客户同意后才能更换;配件领用必须按要求填写领料单、写清车型、工单号。

9、维修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或车辆品质问题,由班组长先处理,不能处理时告知车间,由车间组织技术人员会诊,如再不能解决故障,上报厂长;当着客户不能随意发表有损本厂声誉的言论。

10、返修车优先维修,并按要求填写返修原因备查。

H等待配件车辆、过夜车辆或事故车等维修时间较长的车辆,须摆放保管好零件,锁闭车门、关闭所有用电设备(事故不能锁闭车除外、加班车除外)并将车钥匙交车间登记。

12、维修过程中需路试车辆由车间管理或质检员外出路试,严禁私自驾车外出试车。

13、严禁将车辆举升过夜;工作场地严禁吸烟。

14、维修竣工车辆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制度(第一责任人、班组长、质检)签名或签章,车间将不定期抽检。

检验合格后到车间提单对材料,清洗车辆将钥匙及工单交与业务接待,并告知注意事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最新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最新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最新版1.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机动车维修行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和性能,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可以有效防止维修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事故,提升整体维修服务的品质和水平。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1)维修资质:规定维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2)维修过程:明确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3)维修服务:规定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并尊重车主的选择和意见。

(4)维修收费:规定维修企业应当公示维修收费标准,并不得随意增加维修费用。

(5)维修保障:规定维修企业应当为维修服务提供一定的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

3.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最新修改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1)加强维修企业的资质要求,对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2)规范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维修费用的监管和控制,杜绝不合理收费。

(3)明确车主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维修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为车主提供更加可靠的服务保障。

(4)加强对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配件和不良维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4. 结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最新修改,为我国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有助于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良好秩序,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最新机动车维修安全规定

最新机动车维修安全规定

最新机动车维修安全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维修经营者)。

3. 维修经营者要求3.1 资质条件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资质,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

3.2 维修场所维修经营者的维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维修作业安全。

3.3 维修人员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维修人员,并对维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维修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维修安全管理4.1 维修作业维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4.2 危险物品管理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妥善储存和管理危险物品,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3 事故处理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 监督检查5.1 监管部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维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2 检查措施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维修经营者的有关资料,对维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保障机动车维修安全。

6.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 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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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023年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023年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汽车修理质量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汽车修理行业管理,保证汽车修理质量,依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修理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修理业户)和各级汽车修理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修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修理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扬、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对汽车修理行业修理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修理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修理行业质量检查评比;(五)收集沟通汽车修理行业修理质量信息,开展技术询问和质量诊断工作;(六)组织汽车修理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七)受理汽车修理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修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修理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汽车修理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修理质量监督和汽车修理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供应检测依据。

汽车修理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需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修理企业必需建立健全与其修理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修理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仔细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方法;(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修理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制定修理工艺和操作规程;(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修理企业技术标准;(五)建立健全汽车修理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驾驭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修理业户必需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

2022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2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2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2022年汽车维修管理规定1“霸王条款”被废除,维修保养不必去4S店曾经,保修期内如果不在4S店保养,车辆一旦出了故障,4S店有理由拒绝车辆保修,这是在我国汽车行业内很多年的行规,这样的规定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即车主可自由选择修车点,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无论是对4S店外的维修厂还是广大车主来说,无疑都是个好消息,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这个规定终于让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不能再绑住消费者了,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店。

也就是说,授权的4S店和车厂不能限制消费者到其他维修店修车的自由,如果以后4S店还有“你在别人那修,出现问题4S店都不管了”的说法,就属于违规。

不能强制使用原厂配件,“同质配件”时代来临曾几何时,4S店都要求车主维修时强行使用原厂配件,新规出来后,4S店不能再强行使用原厂件,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除了4S店外,非4S店也需要提供“同质配件”,而且还要逐步对车辆维修记录进行统一存档管理,将一辆车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电子化并全行业可查。

温馨提示:新规实施于2022.1.1号实施后,就意味着所谓的“原厂配件”不再“横行霸道”,车主可以自己购买一个质量、配置差不多的零配件进行更换,4S店或厂家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

其实剥夺原厂配件的“专制权”,提倡同质配件的流通,对第三方汽车维修机构是一个发展机会,普通消费者也将获得更实惠的售后服务价格,一举多得!强制执行!汽车维修信息将强制免费公开!由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公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重要作用之一就被解读为要打破此前经销商在汽车维修技术及市场方面的垄断。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一、责任界定1、机电机运队负责全矿所有矿车、材料车、水泥车、专用车、人行车等运输车辆的维修工作,建立牌板、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2、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负责大巷、石门、采区轨道片口及采区上平巷范围内的坏车处理工作,并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

同时井下要定点存放部分新轮对,以备及时更换坏轮对之用。

凡升井维修车辆,由机电机运队下达车辆维修委托单(注明车辆型号,委托日期,维修期限等),由机电机运队在限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完好,维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3、掘进工作范围内的坏车由其自已处理或处理到采区车场交运搬处理,需要更换轮对时可同调度站联系由机电机运队供给,但更换的坏轮对要及时升井。

二、考核1、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不完好车辆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否则每发现乱放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任何生产场所发现坏车不及时处理,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罚款,每拖一天加倍罚款。

3、在用矿车要做到台台完好,否则每台罚款200元。

4、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实行月检或抽检,每发现一辆缺油或缺少零部件,对责任人罚款50元,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掉道影响生产时每辆对机电机运队罚款1000元。

5、矿车报废必须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及机电机运队联合鉴定。

擅自乱割矿车备件按500元/辆罚款。

擅自报废矿车按4000元/辆罚款。

6、平板车严禁私自钻孔,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7、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8、矿车及其它车辆综合完好率,月度必须达到85%以上。

9、矿车及其它车辆的完好率检查和考核由机电科负责。

夜间行车规定第一条出车前检查车辆的灯光照明是否附合标准,如有损坏须修复后方能出车。

第二条夜间在设有路灯的道路上行驶,应中速行驶。

对道路情况辨别不清时,不应通行,进入陌生路段要提防突然急弯。

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盗抢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XX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修理和具有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属地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和治安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治安责任人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四条对发生在机动车修理业内的治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消防部门直接受理的除外),一律由治安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其他部门工作中发现涉及机动车修理业存在的治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通报,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应及时进行查处。

对发生在机动车修理业内的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机动车修理业进行治安管理,应当尽可能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日常治安管理第六条依照《XX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对机动车修理业实施备案制管理。

第七条掌握本辖区机动车修理业基本情况和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完善备案、登记制度。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落实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期对辖区机动车修理业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处置辖区机动车修理业报警,依法查处打击行业内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指导、监督机动车修理业经营者建立、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及时查证群众举报线索和上级交办案件。

第十条指导、监督机动车修理业按规定安装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使用机修业公安便民龙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维修资质要求
1.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且员工须持有相应证
件。

2.维修企业必须拥有符合要求的维修场地和设备,确保维修操作的安全
性和效率性。

第二条:维修服务规范
1.维修企业应对客户提供的机动车进行全面检测,并如实告知车辆存在
的问题和所需维修项目。

2.维修企业应提供规范、透明的维修服务,不得出现擅自增项、乱收费
等行为。

第三条:维修质量标准
1.维修企业应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维修项目提供一定
期限的保修服务。

2.维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四条:维修记录保存
1.维修企业应妥善保存客户机动车的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材
料、维修费用等信息。

2.维修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对维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并保证记录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安全环保要求
1.维修企业应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范,确保维修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
全事故。

2.维修企业应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处理废弃物和废弃液体,保护环境。

结语
以上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
述规定,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保障客户权益和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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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售后----事故车维修管理规定
一、目的:规范事故车流程管理
二、具体流程项:
1、引导员将事故车派给理赔顾问接待,在定损员、客户到店时,对讲机呼叫钣金组进行拆检、定损,钣金组需第一时间到达车辆旁进行拆检作业,10分钟内未到(以服务顾问对讲机呼叫时间或当面派工时间为准)服务顾问告知服务经理、车间主任,计一次呼叫未到(每次扣2分绩效分),钣金组有争议不服管理推脱拆检的罚款100元/次,严重给予辞退;
2、要求5000元以下事故当天拆检完毕定损,5000元以上事故3天内拆检定损完毕,自事故车进店时间计算,超时罚款理赔顾问50元/车,罚款服务经理、车间主任20元/车;(翻车、四面受损等大事故最多不得超过7天)该条应该明确是客户原因(事故双方纠纷)或保险公司原因(保险公司没时间)的除外
3、定损员拍照留档,钣金工负责罗列需更换配件明细并签字确认,服务顾问需核对配件并在单据上签字,对于需要测试检查的配件钣金工进行二次列表并签字;若因配件损坏未列单导致二次订货的,服务顾问记录数量、次数,报服务经理、车间主任,月度汇总(按照情节严重性给予1分/个-5分/个绩效分扣除);服务顾问漏订货(列单上有配件需求单上无),车间主任记录,月度汇总(按照情节严重性给予1分/个-5分/个绩效分扣除);
4、事故车如需机修班组拆检,由引导员按班组顺序安排派工,有班组找理由推脱不接车,引导员上报服务经理、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同意后当日不再给该班组派工(下午派的工不接的停工延续到第二天中午),服务经理月度汇总,班组扣5分/次绩效分,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辞退;
5、每月每个机修组需完成当月事故车工时中机修工时的五分之一,对未达到者给予1-10分绩效扣分;
6、理赔顾问可根据事故中机修作业量与保险公司给予的工时价格,认为过低的可适当给予机修班组工时补充,填写《工时补充申请单》,经技师、车
7、服务顾问将钣金工罗列需更换配件列表复核后找仓库报价,交保险公司报价审核,定损核价通过后填写《事故车配件需求单》,仓库报价需在2小时完成(高峰领料、接货时段可顺延半小时完成),超时服务顾问上报服务经理、备件经理,记录次数,月度汇总,扣3分/次绩效分;有意拖延时间、借故不查上报服务经理、配件经理,给予停工;(时间由服务顾问标注在定损单上或QQ发送料单时间)
8、备件计划员负责事故车需求配件库存查询,将配件明细加入《事故车配件跟踪计划表》,对于无货配件做好日期订货准备,对于有货配件标记,日常维修或其它事故领用后做好记录,在“预计领用时间”前做好备货;仓库人员因偷懒不跟踪配件库存,有配件报无配件或以事故车要用为由拒绝使用的,发现一例罚款100元;
9、仓库错订、漏订、多订配件,由此产生的商誉费用由责任人全额承担;三个月内处理错订和多订配件的不予追究,未处理的按照含税成本价承担费用;订货以VIN码为准,名称描述不准时上报配件经理,配件经理如对配件准确度没有把握的与技术经理确定配件,如仍无法确定,报服务总监,
10、服务顾问保留订货单,仓库到货通知30分钟内到仓库处确认签字,钣金工当日需确定配件是否正确并在领料单上签字,2日内将配件领走;服务顾问责任人休假出差的由B岗代签代通知钣金工,无人确认签字或不及时罚款20元/次;(钣金工签字领料后发现与车辆不匹配,商誉费用、订货损失仓库承担30%、钣金工承担70%,钣金工当面发现不匹配的,仓库承担50%、钣金工承担50%;)应细化明确责任人消化配件同上一条;11、服务顾问负责填写《事故车流程状态一览表》上信息并与委托书、接
交车单钉在一起,服务顾问、钣金工、喷漆工需按照要求填写,车间主任、服务总监随时到车间检查,发现状态与实际不符或未填、错填,罚款责任人2分/次绩效分;
12、服务顾问负责填写《日期--事故车跟踪表—豫光》,由内勤顾问进行汇总每日更新发送服务经理、车间主任、配件经理、服务总监,各管理岗负责监督进度;超时未发送、内容状态错误当月绩效考核1分/处,顾问未发、内容错误罚款2分/次绩效;
备注:以上由非管理岗开具的罚单,当事人因考虑同事关系和日常相处有意包庇不罚的,管理岗进行抽查罚款当事人两倍及以上罚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客户投诉、商誉赔偿等由当事人一人承担,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
附件1 《工时补充申请单》、
《事故车备件需求单》、
《事故车配件跟踪计划表》、
《配件订货异常件报备》、
《事故车流程状态一览表》
《日期--事故车跟踪表—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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