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求真价值
马克思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1、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点:其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
马克思认为,人要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
“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其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
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
其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
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
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
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
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
“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
”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
其四,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
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
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
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
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为基础,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导向,通过社会制度、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等多种手段,在全社会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普遍共同性、引领时代前进方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在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密不可分,彼此相互交融,共同推动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群众的价值观体现。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理念。
它不仅强调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普世价值,更重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社会发展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为人民群众的行为提供了指引和依据。
例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注重道德伦理建设,要求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法治观、科学观、劳动观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人民群众的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人民对全面发展的追求。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推崇的价值观念有助于人民群众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使人民在物质、精神、道德等多个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社会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社会的向往和憧憬。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和实践是在人民中进行的,它凝聚着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在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塑造和弘扬过程中,需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马克思哲学下的法律思想
浅析马克思哲学范畴下的法律思想摘要:马克思在分析哲学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基础上,摒弃了独立的哲学,创建一种分析现实社会矛盾为任务的新唯物主义,这一命题具有很强的超越性和现实性。
马克思法律思想也不例外,本文意在通过梳理马克思哲学范畴的脉络,理解马克思哲学范畴下的法律思想,以期为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创新和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马克思马克思哲学法律思想马克思作为旷世的伟人,集伟大的思想家与革命家于一身,出生于1818年5月5日的他在创新和发展哲学而奋斗一生的同时,也积极参与了当时社会中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讨论。
马克思毕业的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即是一篇法学专论。
时至今日,我们还在不懈地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以期能够更好的指导我们的生活实践。
一、马克思主义主要哲学观马克思被誉为“千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主要是其创立了哲学的唯物史观,这是“科学界思想中的最大成果,人们过去对于历史和政治所持的及其混乱和武断的见解,为一种极其完整、严密的科学理论所代替”]。
在不断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等现代德国哲学思想家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实现了在哲学观上的变革。
一是他反对把哲学看成是一种形而上的、单纯独立的思想运动,而认为所谓的一般思想运动都是从现实的不同思想历史联系中抽象出来的,它不能同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相互割裂开来,某一种思想的产生,概念的出现,都是人类现实物质生活不断升华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他没有历史,没有发展”二是马克思重新对哲学和历史现实的关系进行了界定。
这一改革可以从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的争辩中看出来,马克思认为世界的变迁不是哲学的实现,而相反,哲学的变迁是由于现实世界发展的表现,不是哲学支配世界,而是世界支配哲学。
哲学家与哲学的历史地位都是由现实世界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这一对哲学的定位使哲学不再在思想和概念的重构中自我认为能够设计未来世界、社会的蓝图,哲学家也不应该成为脱离社会实际的规划者和社会导师,这一新的界定为重新审视哲学的内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论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
摘要马克思在刑法方面提出的一些卓越见解,其所包含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其中马克思主义犯罪思想是刑法学的一个理论基础,不管是犯罪现象的定义以及本质、犯罪构成、犯罪的产生原因以及根本原因,对犯罪行为的矫正等都有一些精辟论述,这些思想对于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的我国当前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坚持和运用马克思犯罪学思想原理,审视、评价和完善现行刑法的功能及作用,保卫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它给我们的启示是:虽然犯罪对社会只具有负价值,但它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是一种客观必然的存在。
我们应该理性看待犯罪现象,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力求把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不是完全消灭犯罪。
严打只能起到一时之效,而不是长久之计,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只有犯罪较少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刑事法治应该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原因;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目录前言 (1)一、马克思犯罪学思想标签——唯物史观 (2)(一)理论背景 (2)(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犯罪学思想 (2)二、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犯罪起源论、本质论、构成论 (2)(一)犯罪起源论 (2)(二)犯罪本质论 (3)(三)犯罪构成论 (3)三、马克思主义犯罪思想的价值论、原因论、对策论 (3)(一)犯罪价值论 (3)(二)犯罪原因论 (4)(三)犯罪对策论 (4)四、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思想在当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4)(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及我国当前的犯罪态势和特征 (5)(二)理性看待犯罪现象,合理选择刑事政策 (5)(三)针对犯罪产生原因,采取合理应对措施 (6)(四)加强刑事法制建设,保障构建和谐社会 (6)五、马克思犯罪学思想的指导意义 (6)(一)运用马克思犯罪学思想分析我国犯罪的原因以及运行规律 (6)(二)运用马克思犯罪学观点控制以及预防犯罪 (7)(三)运用马克思的刑罚思想指导我国的刑罚政策 (7)结语 (8)参考文献 (9)马克思的犯罪学思想前言犯罪学在现代一般的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针对犯罪——一种社会现象、犯罪人及其对犯罪人刑罚处遇的科学研究。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当代意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
马 克 思 法 律 思 想 的 当 代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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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国家 与 和 谐社 会
夏 磊
( 峡 大 学政 法 学 院 三
【 摘 要 】 我 国法 律 制度 日益 健 全 的今 天 ,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思 想 仍 然 对 在 马
建 设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与 创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战 略 构 想 深 刻 揭 示 出我 国 的基 本 国 情 , 时也 进 一 步 丰 富 了马 克 思 法 同 学 理 论 体 系 , 为 马 克 思 法 律 思 想 与 中 国 实 际 国情 相 结 合 的新 成 果 。 成 【 键 词 】 克 思 法 律 思 想 ; 治 国 家 ; 谐 社 会 关 马 法 和
建 设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法治 国家 。而 以人 为 本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的 精 神 及 其 价 值 , 有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中 才 能 得 以实 只 现 , 与 人 的价 值 并 不 是 矛 盾 的 , 是 相 互 统 一 的 。 同 样 , 家 与 法 而 国 人 的价 值 也 是 统 一 的 , 不 是 矛 盾 的 。 马 克 思 的法 律 思 想 中 关 于 而 国 家与 法 的 建 构 理论 , 不 同 于 资 本 主 义制 度 下 的 国家 理 论 , 建 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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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建 立 与 生 产 力 、 产 关 系 相 适 合 的法 律 制 度 。而 且 只有 建 立 起 生 这 样 的 制 度 , 谐 社 会 目标 的 实 现 才能 有 所 保 障 , 治 国家 与 和 谐 和 法 社 会 才 会 充 满生 机与 活 力 。
马克思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马克思理论中的法律思想--我的马列主义情怀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发展同时也是是法律一部的血泪史,法律本身的发展与马克思主义有着重大的联系,通过对马克思论的基本原理理论的研究可以从中发现实际社会上法律理论的重要的理论依据。
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主观理解和客观结果作为刑法一般犯罪的重要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的发展上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对要件的分析判断来作为法律的执行依据。
在这几个要件中因果关系和主观对结果事实的判断在马克思理论原理上有着重要的理论依据。
1法律事实真理于马克思理论真理认识或许真理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的主题,人类的发展的重要任务就是对真理的不断确定,而法律是人类追求和捍卫真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我们在认识事实的过程中发现真理,在实践中验证真理,而这将可能会最终反映法律中。
真理被认为是对周围事物的一种反映,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同时法律也会随着人类认识真理的过程而同时进行发展。
真理是永远的,无论世界如何发展真理永远且无条件的与谬论有着明确的界限,同时在法律的判定中的真理也是绝对的。
对于放火、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意的暴力性质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永远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同时法律对真理的认识也在发展的过程中无限的接近于一个“理想点”,例如:全世界的法律都具有是不同的,同时都在不断的进行着改进,全球每个国家对于死刑的认定也是不同的,但是全球存在着一个趋势就是对死刑的减少适用,这就是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人的生命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个真理无限接近的必然。
真理是具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对于世界的不断的发展、人类认知能力的改变,真理对所反映的对象也同时具有了一定条件和限度。
在没有认识到遗传生物学原理的时代,近亲结婚在封建贵族中被认为是对纯正的贵族血缘的传承、是一种贵族的象征,但是随着人们认识到近亲之间遗传可能引发高概率的遗传病,近亲之间的结婚已经被法律所严格禁止,即使是结婚也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绝对无效的婚姻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
2007年7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u l y ,2007第36卷第4期 J ou rnal of Sh anghaiNor m alUn i vers i ty(Ph ilosophy &S ocial Sci en ces E d i ti on )Vol .36,N o .4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8634(2007)04 0001 (09)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 要: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指导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也实现了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同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文章对每个阶段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及其内容、特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贡献等进行分析、概括和阐释。
在此基础上,阐述当代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发展阶段收稿日期:2007 04 30作者简介:蒋传光(1963 ),男,安徽濉溪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研究。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指导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也实现了中国化。
其理论成果构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以及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作的一系列理论论述。
本文就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程及其三个阶段的理论成果,作一简要阐释。
一1 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毛泽东专门论及法律的文章远不及他论述哲学、历史与政治的多,但他对法律的论述,尤其是他早期思想中涉及法律的内容也非常丰富。
学习马克思主义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习马克思主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从生产到发展,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不断的学习,学习的目的在于要把它运用到生活和实践中,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什么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思想的科学体系。
它的内容涵盖了社会、经济、文化、军事、历史和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界的关系等诸多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极其丰富和深刻的。
从它的创造者、继承者的认识成果讲,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而由其后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断丰富和发现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
从它的阶级属性讲,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和整个人类解放的科学理论,是关于无产阶级斗争的性质、目的和解放条件的学说。
从它的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讲,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是关于资本主义发展和转变为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是由一个完整的整体。
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不可分割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是从广义上理解的马克思主义。
它既包括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也包括经列宁等对其继承和发展,推进到新的阶段,并由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二、努力学习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与实际结合中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指引各国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发展为亿万人民群众的实践,人类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许多复杂的事物需要认识,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回答,许多未曾认识的领域需要开拓。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小学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小学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指导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思想理论。
它不仅对政治经济领域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也对中小学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内容和教育目标与中小学的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紧密联系,可以为中小学生提供理论指导,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培养健全的人格素质。
本文将从思想道德建设和法治教育两个方面阐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小学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指导作用。
一、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是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它关系着每个学生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取向。
首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强调人的全面发展,提倡人的自由和解放。
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要引导学生自觉追求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自主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人的解放观念告诉我们,只有解放个体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个体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强调人与社会的关系。
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要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主义精神。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告诉我们,个人的价值要在社会中得以实现,而个人的行为也必须符合社会的利益。
最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提倡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生态文明观念告诉我们,只有人类在保护自然环境中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法治教育法治教育是中小学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旨在培养学生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意识和行为习惯。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中小学法治教育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法制观念。
首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强调法律的社会基础和作用。
中小学法治教育要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社会基础和作用,培养学生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意识。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作者:李婕来源:《求知导刊》2016年第24期摘要: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对法学学术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认真学习和领会马克思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启示,对于促进本专业的学习和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有重要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中存在物质决定意识、质与量辩证统一、对立统一、看待事物要用运动发展等观点,这对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本文重点谈谈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法学学术研究中的价值和运用。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法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4-22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1.主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形成的,融合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两个相互对立的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社会过程研究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和社会认知与评价方法等。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风格,它积极借鉴和吸收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及成果。
2.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始终坚持认识论的实践标准、历史观的生产力标准和价值观的人民主义标准。
第二,主体性原则。
该原则强调从主体的角度观察社会,坚持群众史观,反对英雄史观。
第三,系统性原则。
该原则注重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反对将局部与整体割裂开来看问题。
第四,具体性原则。
该原则表现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第五,发展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
二、法学研究介绍在我们的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原始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人文意蕴及其当代启示
马克思 法律思想 的人文意蕴 及其 当代 启示
马 晖 慧
( 北京 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北京 10 7 ) 0 8 5
摘要 : 人们 以往 对马克思法律 思想的研 究主要集 中在对法权哲 学话语的揭示 . 而相 对忽视 了对马克思法律 思想 中真 实存在 的人 文话语 的探 求。 马克 思法律思 想作为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重要 理论来源之一 , 有着丰富的人性根基和 人 学思想, 这种有价值的人性主题使得 马克思的法律 思想永葆 学术魅 力, 历经千年 而不褪 色。因此 , 究和挖掘马克 研 思 法律 思想 中的人 学意蕴 , 不仅有助 于丰 富和 深化 马克思主义法 学的理论研究 , 而且 能够为我 国当下构建“ 以人 为 本” 的法治社会提供 思想渊源和实践指 导。人本 法律观是 马克思法律思想人文意蕴的 当代演绎 , 在新 时期 坚持和 弘 扬人本 法律观对 于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关键 词 : 克思; 马 法律 思想 ; 人文意蕴 ; 当代启 示 中图分 类号 : F 8 D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8 7 (0 2 0 — 19 0 10 — 4 7 2 1 )7 04 — 5
强大的政治话语遮住光芒不容易被人们 发现和挖掘。 的人类学 笔记 , 绝非源 自建 立逻辑体 系的理论 旨趣 , 而是对 性 、
作 者简介 : 马晖 慧(9 5 )女 , 学博士、 17 一 , 法 北京师 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 士后 。
①其 中较有代表性且影响 广泛 的当属 西方存在主义者 萨特的 “ 人学空场”理论 ,萨特就 曾指责马克思法律 思想只研 究
“ ’ 物’ 不关心“ ”缺 乏对人 的主体 价值的关注 。参见【 萨特 :辩证理性批判》林骧华等译 , 文艺 出版社 19 年版 , 人 , 法] 《 , 安徽 98 第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及其对中国启示作者:王明伟来源:《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2015年第08期【摘要】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法律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的体现和基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内容是系统性的法律思想。
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启示(一)马克思恩格斯法律哲学思想主义内容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那些决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即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
这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意识的内容。
(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哲学观的形成历程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哲学观的产生和演变经历了一个过程:从仰慕黑格尔的理性思想开始,到同黑格尔法哲学决裂并逐步克服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
第一、新理性自由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受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
《莱茵报》时期,抨击普鲁士封建专制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区别于黑格尔的理性法,以普遍自由为核心的新的理性法观念。
理性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基础。
法不依立法者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地存在着,立法仅仅是使理性自然法得到外在表现。
第二、受费尔巴哈哲学观的影响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萌芽虽然马克思执着地站在抽象的理性主义立场上,事实是“凡是在法曾给私人利益制定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制定法律。
”正是随着现实世界中私人利益或特殊利益对法的决定作用对马克思思想的冲击的加强,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律的结论,走上了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道路,论证自己的唯物主义法律观。
第三、向唯物主义法哲学观转变的时期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提出不是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法,把被黑格尔完全颠倒了的法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创新——以中共三代领导集体核心的法律观为视角
观 ,正 确 认 识 和 深 刻 理 解 三代 领 导 集体 核 心 的 法律 思 想对 于 坚持 发 展 马 克 思 主 义 法律 思 想 , 贯彻 依 法 治
一
以 中共 三代 领 导 集体 核 心 的法律 观 为视 角
严 励
(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摘
2 1O ) O7 1
要 : 马克 思 主 义 的 法 律 思 想 是 不 断 随 实践 发展 而发 展 的 科 学 ,伴 随我 国 革 命 和 建设 的 历 史进 程 ,
毛泽 东、 邓 小 平 . 江 泽 民作 为三 代 中央 领 导 集体 的核 心 ,都 审 时度 势 , 结合 我 国革 命 和 建设 的 实践 ,对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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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3 l 期 20 06年 5 月
法 T e 0 a F rl l
V0 . 2 . No 3 1 1 .
Ma y, 2 0 06
● 珐 学 论 坛
马克思主义 法律 思想 的发展 与创新
义。 马克思主义旺盛的生命力在于它 不是褊狭顽固、 万古不变的教条 , 而是不断随着实践发展而发 展的科学。 同样 ,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 随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 伴 进 程 ,先后 形成 了三代 中央领 导 集 体 , 毛泽 东 、 小平 、 泽 民作 为三 代领 导 集 体核 心 的代表 都 审时 邓 江 度势 , 结合我国革命和建设 的实践 , 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继承 、 发展和创新。 但由于所处时代不同, 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解认识不同, 形成了不同的特征。 正确认识和深 刻理解三代领导集体核心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变革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当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从纤弱的“嫩芽”生长成为一棵参天大树,标志着法学发展历史的伟大变革。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什么是法的本体?这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命题。
纵观人类社会各种形态的法学思潮就会发现,不同学派的思想家们总是力图通过自己的法学思维,对法的本体做出回答,当然也必须做出回答,以便为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寻求本体论上的理论根据。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本体作为出发点。
纵观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本体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把法放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法的基础,然后在法的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第二,对法的本质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体的命题,绝不是单一的、片面的、抽象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
这就是说,在扑朔迷离的法的现象中,对法的认识总是从其表现形态开始的。
法首先是一种明确的、普遍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①这样,就把握住了法的第一级本质。
经过法学思维的科学抽象之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发现在这些社会行为规范的背后隐藏的是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并取得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法律是这一意志的集中体现。
马克思离婚法草案法律价值与意义
论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中的法律思想及其意义1842年,在历史法学派“巨子”萨维尼的领导下,普鲁士国家制定一部离婚法草案。
这个新法案以基督教精神为依据,把世俗婚姻宗教化,强调婚姻的不可离异性,规定了过于苛刻的离婚条件。
《莱茵报》在1842年10月20日公布了这一草案,对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揭露企图实施严格的离婚法的普鲁士国家的伪善面目,使该草案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
在这场斗争中,马克思于1842年12月18日写下《论离婚法草案》一文,重申《莱茵报》对新草案的五条反对意见,分析了婚姻法的本质,⑴对新法案进行了入木三分、淋漓尽致的批判。
这篇文章篇幅短小(译成汉语仅2500余字),却说理深刻,批判力强,蕴含了丰富的伦理学、人类学、社会学、哲学思想。
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阐发和运用了其关于立法、婚姻法以及法的原理等多方面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想,马克思早期的这些法律思想对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正式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对我国的现实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非常值得重视和进一步挖掘。
一、立法思想及其意义首先,在立法的本质和内容方面,马克思辨证地认为,立法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决定了立法的内容。
马克思在《离婚法草案》中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作是极端任性。
”⑵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立法者“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不得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把“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看作是“极端任性”,从而得出立法的本质是反映事物的本质,立法应以事物的本质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基础;马克思又说“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理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了根本指导。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理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理论角度,探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关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的重要理论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核心是共产主义理想的实现。
社会主义思想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全体人民自觉地接受和践行共产主义理想的思想。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是为了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目标和价值观念,并以此为指导行为。
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实现社会主义思想的培养,需要通过教育来引导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们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套行为准则。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人们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强调,道德教育应该贯穿于社会主义教育的全过程,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团体教育等多方面的力量,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法律教育是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法律教育的目标在于使人民群众明确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并以此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的。
法律教育应当从小学开始,通过课堂教育、社会实践等途径,使每个公民都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中,马克思主义强调全面发展人的个性和社会公德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教育应该培养人们健康的个性,使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同时又要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意识。
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每个公民都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个体价值与社会责任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实践体验,增强对社会主义事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读书笔记-《人的存在与教育:马克思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读书笔记-《人的存在与教育:马克思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读书笔记——《人的存在与教育:马克思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教育价值的本质是什么?这本书的回答是:为了人的发展,人是人的目的,人的发展也是教育价值目标的实质。
人是意义、价值世界的根本,意义与价值因人而存在着,没有人,就谈不上意义与价值。
“但人的价值与意义,不是用语言描述的概念,而是需要在社会交往中、在群体的实践中形成的。
”我本人觉得这句话很正确。
这也是基于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是社会性的人,人不可避免的与其他人相互作用,从而实现人之为人的价值。
一个人如果不被他人需要,没有任何利用价值,他本人也就失去了价值。
教育,正是基于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基础上,所以教育价值的本质是为了人的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与社会协调发展。
古希腊的教育思想中对此并未重视,其中的根源就在于把人与知识分离开来,认为人是有限的存在,而有限是不真实的,只是假象,知识就是帮助人去克服有限,达到无限。
柏拉图就此认为教育的作用不是发展人的潜力,而是向人传授一种德性,因为德性不是内在于人的。
他说至少有四种德性:第一种美德是智能和知识,但这不是具体的、个别的、杂多的知识,而是普遍性的探索理念的知识;第二种美德是勇敢,是对正当合理的意见的坚持,对有威力的伟大的东西的畏惧;第三种美德是节制,是对情感欲望的控制,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第四种美德是正义,各类人能够安于做他最适合于他做的事。
在人的四种美德中,柏拉图最感兴趣的是正义美德,但正义美德来自于何处?在柏拉图的观念中,正义显然不在客观的现实生活世界中,现实生活世界只是遵照正义美德的一种投影而已,因而,需要人透过“投影”去把握“正义美德”,教育就是把正义美德教给民众,使他们成为具有正义美德的公民。
这种教育观念,看起来对人非常重视,实际上,个人已经被国家的理念的、统一的伦理所制约,也就是接受了国家伦理的个人才是公民、自由民。
个人必须服从于国家,国家是个人的第二天性、习惯和伦理,没有比国家、社会的目的和利益更高的目的和利益。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应用——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
作者: 李石松[1]
作者机构: [1]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法治建设教研室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家
页码: Q7-Q7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9期
摘要:在充分认识国家与社会发展现状及历史趋势的基础上,我国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核心与精髓,创造性地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宋秉武、赵菁和杨栋编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一书,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形成过程的系统研究,深入阐述了其历史意义与时代价值,强调了受其引领产生的列宁与斯大林法律思想对前苏联国家制度建设与社会运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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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求真价值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人类意识的外化表现,因而法律首先应该反映人的价值取向。
基于价值论的角度来考察马克思法律思想,无疑是一种新视角。
立足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发掘法的本质、法的运行过程中马克思法律思想求真价值的线索,对当代的法制建设和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体系建构而言,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一、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求真价值的基本内涵
法律的价值首先体现为人的价值,即对真、善、美的追求。
“真”是客观必然性的最高价值,其中法的求真价值是求善价值与审美价值的前提,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前提。
关于法的真理,吕世伦教授认为:“法律真理可以初步界定为自身的合乎规律性,又包含了人们对法的合理性的主观理解与期待。
因此,法律真理是法律的客观性与理想性、合理性的统一。
法律的客观性意在法律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的社会关系,而理想性指的是法律的应然性即法律应充分地表现人的价值理想,从而体现法律主体的自由意志。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唯心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其法律理论是不断接近法律真理性的科学理论,因此,可以从马克思关于法的本体与法的运行中的论述中寻求“法之真”的线索。
二、马克思法律思想求真价值的理论论证
1.法的本源体现法之真
马克思有关法本质的论述是不断接近法真理的过程。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就指出法不应成为惩罚思想的工具,这样的法只能是“一个政党对付另一个政党的工具”或是“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
他认为具有主观性的法就是统治阶级臆造的“报复的法律”。
马克思继而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指出:“新闻出版法就是对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
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
”随后马克思指出:“威胁每一生物的生命的就是该生物丧失自我。
因此,不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他由此得出结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此时的马克思受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较大,没有发现法的现实基础,仍属于唯心主义法律观;直到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才从唯心主义法律观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他从现實的尘世出发,从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出发,来追溯法权的产生过程,进而揭示法的真正本质,在法的本体上向法的真理性又前进了一步。
2.法的运行中体现法之真
法的运行是指法律系统内立法、司法、执法与法律监督等环节,是法律实践的现实环节,是保证法律真理性的根本手段。
法体现的真理性是法同客观社会关
系的一致性,而法体现的真理性是指法律实践同法自身区别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而独有的一致性。
马克思经典著作论述中,主要包括法的适用、法的执行与法的监督三方面内容。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对此,马克思采用了近乎现代的概念。
“如果法律可以自行运用,那么法院也就是多余的了。
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因此,在法治社会,法官的人格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是法律的人格化,而非金钱、政治的附庸,在处理“个别实践的解释”时,既要彰显法律的真理性,又要散发崇高的人格美。
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
恩格斯在《俾斯麦和德国工人党》中对执法机关批判道:“警察发明了刑法典中所没有的新罪名,而刑法典也被无限地加以引申。
”司法与行政权力的失衡致使司法解释权成为权力的附庸,同时更是对法律真理性的破坏。
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求真价值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能很好地促使立法机关更加注重立法民主,切实关注人民需求,实现法和人民的双向互动,保证法的真理性。
其次,严把法官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在《合格法官的基本要求》一文中便指出,法官要“司法为民”“客观公允”以及“辨析法理”。
最后,作为依法行政主体的政府应时刻遵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参考文献:
[1]吕世伦.法的真善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