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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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剑阁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5-09-1612: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县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生产各方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县种子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从事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种子的生产管理,其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真正具有技术和经营实力、市场信誉度高的大型种子龙头企业按照“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基地+协会”等模式在本县开展种子生产活动,鼓励和保护生产条件好、法制观念强、诚信度较高的乡镇承揽种子生产任务,逐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县农业局要加大引导和规划力度,引进实力强、信誉好、效益佳的大型龙头企业,加快我县种子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县农业局主管本县农作物种子工作。制定本县

种业发展规划,安排生产基地,审核企业资质,监督生产行为,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协调种子生产企业与基地之间关系,维护种子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种子行为。

第五条县工商、公安、物价、法制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种子生产管理。

第六条种子生产基地各级干部要树立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乡镇和村组干部管理,加强种子法制宣传和市场诚信教育。遵从农业局的统一规划安排,确保我县种子产业的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各种子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遵循同业规范,积极维护种子生产正常秩序,团结协作,共谋发展。

第八条种子生产基地要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目标责任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专职协调组织种子生产活动,确保种子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九条县农业局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第二章生产准入管理

第十条种子生产要坚持先办证后生产的原则。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申请并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委托法人企业生产种子的,由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申办许可证,委托乡(镇)、村生产种子的,一律由委托单位申办许可证。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在种子生产业务具体开展之前90日,持相关材料到县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和统一协调安排生产基地后,到省农业厅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并在与基地签订生产合同之前持证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凡上年受委托生产种子,次年不能提供继续委托生产合同的,以及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期限、法人代表、合同各方当事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均须重新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县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需要保密的应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或使用

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生产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权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五条县农业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材料必须查验原件。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生产规模小、信誉差、实力弱、管理不规范、个人挂靠的种子企业,要对其资质严格审查。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县农业局统一制定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全县基地,促进种子产业规模化发展。第十七条各种子生产单位只能在县农业局安排的区域

内开展生产活动。基地安排原则上一乡(镇)一企、一乡(镇)一品。已发展成型的基地优先安排种子龙头企业。新开辟基地,谁建设谁发展谁受益。

第十八条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种子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及技术人员,保证种子标准化生产。(一)有熟知种子政策法规、熟悉种子生产技术,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二)有具备丰富的种子生产经验并经县农业局职业资格培训合格,持有《农作物种子繁育员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相对稳定、集中连片、土地肥沃、水源有保障、隔离条件好、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基地。

第十九条凡进入我县从事种子生产的企业,均应首先到县农业局申报登记,接受资质审查并服从管理。未经县农业局资格审查核准,乡(镇)不得允许任何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乡(镇)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委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生产商品种子,但不得委托个人生产。

鼓励农民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成种子生产协会从事种子生产,增强专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的签订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委托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亲本或原种,负责技术指导,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种子,及时足额兑付种子款,承担因亲本种或原种质量和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收购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合格种子,有权获得因受托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第二十三条受委托生产商品种子的组织及其成员有义务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接受技术指导,不得违反合同拒绝交售种子或者转售他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种子生产收益,有权获得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二十四条种子生产企业与基地签订生产合同之前,应由县农业局对合同格式文本予以审查,并统一组织对亲本(原种)参考价格、收购粮比、技术指导费等重要事项审查。不得为争夺基地而擅自提高粮比和增加组织费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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