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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环环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机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助力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规划和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依法开展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或区域机场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深化选址阶段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

新建、迁建机场选址过程中,应统筹好民航安全高效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入开展多场址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相关内容应纳入选址报告。

在满足民航安全高效运行基础上,所选场址尽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湿地)、改造河流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中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降低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影响。

场址选择和跑道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尽量减少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数量和人口规模,新建机场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要求。

选址报告应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4E(含)以上的机场还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7)国环字第0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度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3、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4、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3、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4、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5、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6、环境保护投资估算;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8、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98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局)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要解释的条文《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如何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在此提出一个一般原则:凡属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土壤、植物等)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如城镇、居民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温泉、名胜古迹等)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者,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实际情况制定。

2.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问题《办法》中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在此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转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未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审批。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参加预审会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或预审、审批会议联合召开,不需再开审批会。

但少数特殊或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不在此限。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预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负责。

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该制度主要面向项目部及其所有员工,旨在规范每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建立项目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二、项目部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节约能源:在项目实施中,尽可能地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的消耗。

(二)减少污染:在日常工作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合理利用各种物质和资源,达到循环利用和减少废弃物的目的。

(三)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四)科学管理:加强团队意识,推行绿色、环保、低碳等科学管理理念,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三、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1. 项目部成立环保小组,负责环保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环保小组设有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责任到人,并对环保小组的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3. 环保小组成员设有环境监测员,对现场的环境进行监测,保证环保的有效实施和环境的质量。

4. 项目部的经理需要对环保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环保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案。

四、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1. 履行环保评价在项目开展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并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确认环保工作的具体方向和目标,从而将环保工作纳入项目计划中。

2. 再利用与处置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尽全力减少环境的污染。

如果可以再利用,就尽可能地再利用。

如果无法再利用,就要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以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

3. 环保培训项目部进行环境保护培训,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每个人都有环保的意识和责任感,同时提高员工的环保技能,保证环保工作的有效实施。

4. 环境监控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环保监控,及时掌握环境污染状况,采取措施防止环境的污染,确保环境的安全。

5. 群众工作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出现环保事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3•【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施行日期】202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点: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15•【文号】环发[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目录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编制依据3 术语4 基本原则5 厂(场)址选择6 工程分析7 环境现状调查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9 水环境影响评价10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11 污染防治措施12 环境风险评价13 环境监测与管理14 公众参与15 结论与建议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防止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一般建设项目中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2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其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原则引用构成本原则的条文。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9—01—16【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法律法规识别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法律法规识别

247科技资讯 S CI EN CE & T EC HNO LO GY I NF OR MA TI ON 学 术 论 坛1 生态敏感区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2011)对生态敏感区分为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并进行了定义。

特殊生态敏感区: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重要生态敏感区: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合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2 识别生态敏感区目前识别环境敏感区一般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走访和网络信息收集两种方式。

长期项目工作的积累,建立环境敏感区地理信息系统和方便的检索系统是我们正在计划的第三种环境敏感区识别方法。

此外,正确判别各类环境敏感区的归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效收集信息的基础,表1列出了该信息。

3 各类环境敏感区的限制内容和级别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敏感区内开展建设项目建设的约束主要分两个级别,一是禁止建设;二是限制建设。

禁止建设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和范围如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公路项目选址于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

限制建设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和范围如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公路项目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公路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公路项目须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公路项目须编制《项目穿越地质公园影响报告》,并报相关管理机构审批;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路项目,须征得相应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公路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公路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公路项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公布日期】1987.03.20•【文号】•【施行日期】198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3月20日国家计委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设计、评估、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本条例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具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环保部门或者环保执法人员行贿、送礼,或者干预、妨碍环境监测、检验、审查、执法等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其他条例未规定的,合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所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九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并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在项目设计、布局、施工和运营管理等环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由环保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允许,擅自改变或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排污与管理第十三条除非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得到批准,否则禁止向原有河湖、水源地和城乡生活区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在环境容量较弱的区域,禁止新设、扩建或者改建高度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或者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排污管理方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执行,确保在排放标准内排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口、排污管道、储存设施等管理制度,确保排污不超标,不发生泄漏。

规范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说明

规范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说明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编写组二○○五年六月目次一、前言 (1)二、编制目的和紧迫性 (1)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2)1 编制原则 (2)2 制定方法和技术依据 (3)四、标准中相关问题说明 (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5)5 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设置的内容 (6)附录A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格式) (9)附录B、C、D (9)附录E (10)一、前言为了给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持,进一步规范验收调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了《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编制说明的编制任务。

评估中心在2004年3月正式启动编写工作,成立了由技术骨干、资深专家组成的《技术规范》编制组,于2004年4月底如期完成了《技术规范编写提纲》,并于5月份经专家审查讨论通过后开始着手技术规范的编写工作;2004年7月下旬,编制组完成了《技术规范》初稿的编写,并在征求有关领导和竣工验收方面的专家意见后进行了修改;10月下旬在总局召开座谈会,征求专家以及部分公路、铁路、水利等行业代表的意见,会后根据专家和参会人员意见修改形成《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草稿)》;12月底,在总局召开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座谈会上,本技术规范分发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铁道科学研究院等10家验收调查单位征求意见,2005年6月,根据验收调查单位的意见再次修改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本《技术规范》由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总则、实施方案的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和附录七大部分组成,总则包括验收调查分类管理的要求、验收调查的工程运行工况、调查重点、调查程序等内容,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单独分别编写,对调查内容的设置、采用的调查方法、如何进行编写、编写至何种深度,分别予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7年6月29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环发[199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时效性有效公布单位国家计委;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公布日期1987 . 03 . 20实施日期1987 .03 .20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包括区域开发建设工程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工程等一切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该管理方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囱 一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二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名称 数量 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三 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四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 预期效果五 对建设工程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六 绿化设计七 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八 环境监测机构九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十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 章 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第十一条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废气 废渣 液 恶臭 噪声 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工程 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 文教区 水源保护区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 温泉 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铁路 公路等的选线 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第十二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工程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工程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第十四条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 烟雾 恶臭 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工程与生活居住区之间 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并采取绿化措施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 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 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 尽可能防止互相影响和污染第十六条 新建工程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 并作为建设工程的非扩建端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主要烟 排气 火炬设施 有毒有害原料 成品的贮存设施 装卸站等 宜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第十八条 新建工程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工程的种类不同而异 城市内的建设工程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污染防治原那么第十九条 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 能源利用率 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供热 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量采用热电结合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 集中供给民用煤气的建设方案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污水 污水 原 第二十二条 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防止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如一 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他设施 用以回收采样 溢流 事故 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 物二 设备 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防止物料跑 冒 滴 漏三 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 装卸 筛分 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抑制粉尘飞扬的设施第二十三条 废弃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置计量 采样及分析设施第二十四条 废弃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 还应采取防止二 次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各种污染或污染因素必须符合国家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法规后 方可向外排放第二十六条 贮存运输 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必须符放射性防护规 和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 等的要求第二节 废气 粉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粉尘 酸雾 恶臭 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尽可能防止敞开式操作 如需向外排放 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第二十八条 各种锅炉 炉窑 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 必须设有除尘 净化设施 第二十九条 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 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 应有防止挥发 物质逸出的措施第三十条 开发和利用煤炭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应符合 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第三十一条 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 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应尽可能地回收利用 无利用价值的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第三节 废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那么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应合理回收重复利用第三十三条 废水的输送设计应按清污分流的原那么 根据废水的水质 水量 处理方法等因素 通过综合比拟 合理划分废水输送系统第三十四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 含医院污水 的处理设计 应根据废水的水质 水量及其变化幅度 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地区特点等 确定最正确处理方法和流程第三十五条 拟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 废气 废渣 液 等进行 以废治废 的综合治理第三十六条 废水中所含的各种物质如固体物质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易挥发性物体酸或碱类 油类以及余能等 凡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第三十七条 工业废水和生活 含医院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 其水质应符合有关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线检查井等 必须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第三十九条 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 低毒 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第四十条 对受纳水体造成热污染的排水 应采取防止热污染的措施第四十一条 燃 料露天堆场 应有防止雨水冲刷 物料流失而造成污染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 的雨水 应排入相应的废水管网第四十三条 严禁采用渗井 渗坑 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渣 渣 渣 废渣 渣 渣 下第四节 废 液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 废 液 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渣液的数量 性质 并结合地区特点等进行综合比拟 确定其处理方法 对有利用价值的 应考虑采取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 对没有利用价值的 可采取无害化堆置或燃烧等处理措施第四十五条 废 液 的临时贮存 应根据排出量运输方式 利用或处理能力等情况妥善设置堆场 贮罐等缓冲设施 不得任意堆放第四十六条 不同的 液 宜分别单独贮存 以便管理和利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 液 混合贮存时 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响二 有利于堆贮存或综合处理第四十七条 废 液 的输送设计 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一 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 应采取措施防止沿途滴洒二 有毒有害废渣 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 应采取密闭和增湿等措施 防止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第四十八条 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 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 液 必须收集并进行处理 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第四十九条 可燃质废 液 的燃烧处理 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燃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二 燃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善的处理设施第五十条 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设计此类废渣的堆埋场时 必须设有防水 防渗漏或防止扬散的措施 还须设置堆场雨水或渗出液的收集处理和采样监测设施第五十一条 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 尾矿等 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堆存 但应设置防止粉尘飞扬 淋沥水与溢流水 自燃等各种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五十二条 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第五节 噪声控制第五十三条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第五十四条 管道设计 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 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第五十五条 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 利用地形 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 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 防止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第五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企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根本任务是负责组织 落实 监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一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二 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方案四 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环境监测五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六 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七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 提高人员素质水平是分作八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第六章 监测机构的设置第五十九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 性质 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或相应的监测手段第六十条 环境监测的任务 一 定期监测建设工程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所规定的排放 标准二 分析所排污染物的变化规律 为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据三 负责污染事故的监测及报告第六十一条 监测采样点要求布置合理 能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及附近环境质量情况监测分析方法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第六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按以下原那么划一 凡属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 设备 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环境保护 设施二 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效劳的设施三 外排废弃物的运载设施 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 堆存场地的建设和征地费用列入生 产投资 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防粉尘飞扬 防渗漏措施以及绿化设施所需的资金属环境保护投资四 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工程均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第八章 设计管理第六十三条 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对本单位所承当的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六十四条 各设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设计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编制建设工程各阶段综合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第六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做好以下工一 承当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二 接受设计任务书后 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开展初步设计 认真编制环境保护篇 章三 严格执行 三同时 制度 做到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四 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建设工程 不得进行设计第六十六条 向外委托设计工程时 应同时向承当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第六十七条 对没有污染防治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其工艺根底数据不全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展设计 对有污染而没有防治措施的工程设计不得向外提供 对虽有治理措施 但不能满足国家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生产方法 工艺流程 不得用于设计第六十八条 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研制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必须通过技术鉴定 确认取得了工程放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时才能用于设计第九章 附 那么第六十九条 各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特点组织制订本行业的规定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3.20国家计委国务院保护委员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3.20国家计委国务院保护委员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保护委员会21∙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关键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环境保护1987年3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保护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项目目录1 内容与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5)5 验收调查的准备工作 (12)6 编制验收调查实施方案 (14)7 实施验收调查方案 (27)8 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28)附录A(规范性附录)调查实施方案和报告编制要求 (37)附录B(规范性附录)验收调查表格式 (40)附录C(规范性附录)验收登记卡格式 (53)1 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农、林、牧、渔(除养殖场(区)、围栏养殖外)、地质勘察、煤炭(除煤炭焦化、液化、气化外)、风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天然气开采及管线、黑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采选、非金属矿采选、公路、铁路、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煤气、天然气、热力、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利用、管网建设、城镇河道、湖泊整治)、社会事业与服务类(公园、旅游开发、影视基地建设、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陵园、公墓)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不包括电磁辐射和核污染型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4892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1859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3222 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39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0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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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环保部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于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

在这些项目中,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是一个特别的类别,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什么是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
顾名思义,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是指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不会对生态环境
造成污染和破坏的项目,如公路、桥梁、水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这类项目总体上对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环保部门如何监管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
环保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环保措施和监管计划,确保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不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重要性
1.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桥梁、铁路、机场及水电站等
基础设施工程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对于一个经济大国来说尤其重要。

2.水电站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水电站的建设对于水力资源,特
别是水电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规划和设计,以环境为重的建设才是可持续的建设。

3.保护自然生态,传承自然遗产:中国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环境多样,
地形多样。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建设项目也应该着眼于保护自然生态,传承自然遗产。

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未来几年,随着环保部门对政策的调整以及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
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发展将会变得更加重要和显著。

在此过程中,科技进步将给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其中新型材料、先进的技术装备、智能化管理等将成为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

结论
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生态的有效手段。

我相信,在各方面的配合和努力下,未来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在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的过程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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